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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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 四 月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 四 月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3 五、基金财产保管.3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 七、运作安排.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13 十、基金的收益分配.16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6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17 十三、基金费用.18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0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0 十六、禁止行为.22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22 十八、违约责任.24 十九、争议的解决方式.26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26 二十一、其他事项.27 二十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28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700 号港泰广场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二、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五)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文件。(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托管人一份。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1、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申购赎回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同业市场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等费用划付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划款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户名和账号、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三)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付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并确保基金账户中有足够可用资金头寸。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索赔。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四)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书面的授权变更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者执行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责任。七、交易安排七、交易安排(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1、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托管人审核。被选作证券代理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以下的标准:(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2)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3)管理科学,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4)设备先进,服务质量优良,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5)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从事研究的人员,能为本基金提供及时全面、良好的信息资讯服务;(6)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7)清算便捷,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证券交易席位的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二)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划转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接受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基金托管人与登记结算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在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运作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处理基金投资清算交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清算交割顺利完成。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上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每个工作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独立编制交易日结单、日结表和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当日交易记录的核对。2、基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账目包括基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表以及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月计表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周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与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个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理基金销售网点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网点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和登记,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八、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收益分配的资金清算八、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收益分配的资金清算(一)基金相关资金清算账户 1、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银行下属营业网点开立;2、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托管行总行开立;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3、清算总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银行下属营业网点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资金交收;4、销售商清算专户:由销售商在选择清算银行开立。(二)认购 1、基金募集期 T 日,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并与银行核对资金收款情况。账银、账实均核对无误后,将认购数据传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 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批量处理完 T 日认购申请数据后将认购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总中心,销售商总中心发至销售网点;T2 日,销售商在 15: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 T 日有效认购资金汇总后,划至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核查资金到账情况。2、募集成功 TN 日(募集期截止日),是基金募集的最后交易日,销售商网点仍正常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请;TN1 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批量处理 TN 日认购申请数据,并将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TN2 日,销售商在 16: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 T 日有效认购资金汇总后,划至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核查全部认购资金到账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经验资确认后,注册登记机构将认购资金净额从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上划基金托管账户;TN3 日,注册登记机构将未认购成功部分资金及无效认购资金下划至销售商清算专户,由销售商划至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成立。3、募集失败 TN 日(募集期截止日),是基金募集的最后交易日,销售商网点仍正常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请;TN1 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批量处理 TN 日认购申请数据,并将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TN2 日,销售商在 16:00 前根据认购确认数据将各销售网点 T 日有效认购资金汇总后,划至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核查全部认购资金到账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TN3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验资结果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正式公告基金发行失败;注册登记机构通知清算银行结息,并依据认购确认数据,将认购资金及利息从募集期临时资金账户中下划至销售中心清算专户,由销售商于 T+N+4 日前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三)申购 1、T 日 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并与银行核对资金收款情况。账银、账实均核对无误后,将申购申请数据传基金注册登记机构;2、T1 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批量处理完 T 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将申购确认数据发回销售商总中心,销售商总中心发至销售网点;3、T2 日(1)16:00 之前,销售商网点根据注册登记中心处理后的 T 日申购数据,向清算银行发出 T 日有效申购的申购款的划款指令,将资金从销售商网点清算专户划至销售商总中心清算专户;(2)16:00 之前,直销中心汇总各直销网点上划的申购资金,之后将资金从直销中心清算专户划至注册登记中心清算总账户;申购失败的投资者款项,经审核无误后,由销售商网点向银行出具划款指令,将资金从网点清算专户划回给投资者指定账户;(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成的有效申购数据,与清算银行核对清算总账户的款项;(4)16:00 前,核对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将有效申购资金(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额)划入基金托管专户。之后通知基金会计核算部门,并对账。(四)赎回 1、T 日 销售商网点在正常营业时间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审核投资人申请材料无误后,对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并将赎回申请数据发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处理赎回数据,并将赎回成功和赎回失败的确认数据传给销售商,同时将资金清算数据发给清算银行和托管行;3、T+2 日 12:00 前,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应于 T+3 日划出的 T 日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后的赎回资金净额)的划款指令;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4、T+3 日(1)10:00,基金托管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T 日的清算数据,将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后的赎回资金净额)由基金托管账户划至清算总账户;(2)12:00,清算银行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T 日的清算数据明细,将赎回资金由清算总账户划向销售商总中心清算专户;5、收到资金后个工作日销售商总中心将投资人的赎回资金划至销售商网点,再由销售商网点分别向各基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划出。(五)收益分配 由于红利再投资不涉及现金流,故此处收益分配仅指现金红利发放业务。1、R 日(权益登记日)(1)12:00 前,注册登记机构对 T 日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权益登记,制作红利发放名册(2)15:00 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应于 R+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下划至清算总账户的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2、R1 日(1)注册登记机构处理分红数据,并将确认数据传给销售商,同时将资金清算数据发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12:00 前,基金托管人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给出的清算数据及基金管理人于 R 日给基金托管人的划款指令,从清算总账户将现金红利发至基金管理人清算专户(3)15:00 前,基金管理人从清算专户将现金红利分划至销售商清算银行 3、收到分红资金后 2 个工作日内,销售商总部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划至销售商网点,再由销售商网点分别向各基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划出。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有价证券。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方法:(1)配股权证的估值: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认购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