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1].pdf
业务规则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释义.1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3 第四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4 第五章 基金账户销户.5 第六章 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6 第七章 冻结与解冻.6 第八章 非交易过户.7 第九章 基金认购.11 第十章 基金申购.11 第十一章 定期定额申购.13 第十二章 基金赎回.14 第十三章 基金分红.16 第十四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17 第十五章 基金转换.17 第十六章 资金结算.19 第十七章 查询.19 第十八章 基金业务差错处理.20 第十九章 附则.21 业务规则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1条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为规范其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管理和交易类业务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2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第3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博时管理且博时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博时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和博时管理但博时不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凡与博时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二章第二章 释义释义 第4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合同:指博时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约方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更新: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银行?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业务规则 2 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文所指注册登记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销售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基金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个月?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依照相应的基金合同及/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的约定?T 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业务规则 3?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可用余额:指基金账户内可实际赎回的份额?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查询等业务?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赎回、基金预约赎回、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基金分红、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设置自动再投资等业务(注:凡发生基金份额变动的业务,均为交易类业务)。第三章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 第5条 在投资者参与博时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之前,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服务,并确保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必须完全一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博时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第6条 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增开交易账户的服务,以方便投资者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在不同销售机构或网点开设多个交易账户进行基金交易买卖。第7条 销售人网点实时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直接发放交易账号;基金交易账户卡挂失、挂失补发、密码挂失、挂失改密、销户等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规则由各销售人具体规定。基金账号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不采用预留方式或销售人直接发放业务规则 4 的方式。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均实行实名制。第8条 销售人网点在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时,须要求投资人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资料;要求投资人向代理开户网点提交开户申请表和提供如下资料,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并要求投资者提供正确、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方便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对于个人投资者,销售人须核验如下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代办人);?对于机构投资者,销售人须核验如下资料:?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预留印鉴;?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9条 投资者开立博时基金账户时,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户口本、护照、回乡证及警官证。第10条 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人 T1 日提供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号,代理开户网点 T2 日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确认书。注册登记人不为投资者另行寄送基金账户卡。第11条 销售人应提示投资者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毁坏或遗失,投资者可以向原代理开户网点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要求。补办的基金账号与原基金账号相同。原代理开户网点不得拒绝投资者合理的补办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业务规则 5 第12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申请。但是,如果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销售人在投资者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受理其进行基金交易。第13条 销售人的柜台、网上交易中心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客户一般资料的变更申请,注册登记人接收变更申请并确认成功。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银行账号变更申请,销售人应核验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第14条 注册登记人只对数据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做正确性判断。第15条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客户重要资料的变更申请,销售人应要求投资者必须到其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人的网点柜台亲自办理,并须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机关等相关机构的变更证明材料。销售网点在上传变更申请前须严格审核以上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并保存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第16条 注册登记人只按照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某一销售人处的投资者资料,用于寄送对账单等服务。注册登记人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人间的数据同步处理。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账户资料变更,销售人直接受理并确认成功,目前不需上传注册登记人。第五章第五章 基金账户销户基金账户销户 第17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若投资者在销售人处开立的任一交易账户不符合以下条件,销售人应拒绝该销户申请: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或无未确认的申请;该账户对应的博时基金账户未被冻结。第18条 注册登记人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申请,应检验当日投资者基金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或无未确认的申请;该账户未被冻结等。第19条 销售人只受理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的销户申请,并须核验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第20条 注册登记人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的确认,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人间的数据同步处理。业务规则 6 第21条 投资者办理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人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的基金账号。第六章第六章 增开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第22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在该销售人增开基金交易账户的申请从而使投资者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基金交易账户,即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个销售人处或销售人网点进行交易委托。销售人应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提供已经开立的博时基金账号。第23条 销售人须把增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者身份或资格的证件号码和基金账号判断该投资者是否已经开设过基金账户,如否,则拒绝增开基金交易账户。第24条 销售人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当日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出的任何业务申请;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第25条 销售人须把撤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人。第七章第七章 冻结与解冻冻结与解冻 第26条 冻结与解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博时办理的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只包括司法、行政冻结/解冻(以上统称有权部门冻结/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只包括有权部门冻结/解冻。第27条 有权部门冻结/解冻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相关有权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有权部门冻结/解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提起申请。第28条 博时的注册登记人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人合法授权的销售人网点可以业务规则 7 受理冻结/解冻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有权部门冻结/解冻业务时,应要求该有权部门经办人出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行政决定,还应要求其经办人出示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等。根据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网点的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有权拒绝该冻结/解冻申请。第29条 有权部门冻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注册登记人和销售人对于有权部门冻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基金分红外的基金交易;被冻结基金份额的分红现金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直至解冻。第30条 基金份额冻结只减少基金可用余额,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接受有权部门指定从某一基金交易账户中冻结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冻结的基金份额采取“后进先出”的原则。第31条 注册登记人进行账户冻结处理后向所有相关销售人进行数据同步处理;注册登记人进行份额冻结处理后只向相关销售人进行数据同步处理。第32条 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申请可在销售人和注册登记人处受理。若在销售人处受理,则 T 日受理并通过系统上传电子数据给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人 T1 日确认申请是否成功;若在注册登记人处受理,则销售人以注册登记人的系统确认数据为准。第33条 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只受理有权部门本身提出过冻结申请的解冻申请,并对相关文件进行检验。第34条 对于同一基金账户或份额,如当事人 T 日同时提交冻结/解冻和一般申购、赎回交易申请,注册登记人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第八章第八章 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 第35条 博时目前受理的非交易过户只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业务规则 8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第36条 博时的注册登记人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人合法授权的销售人网点可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各销售人网点只负责受理在该机构指定交易的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如果非交易过户的基金份额分布在多个销售人,则申请人必须在各个对应的销售人处分别提交申请或直接去博时的注册登记人处提交申请。第37条 非交易过户申请若在销售人处受理,则由转出方单方发起,转出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转出申请手续,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若在注册登记人处受理,则转出、转入机构分别以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出、转入确认通知为准。第38条 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销售人应当核验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已在本机构开设博时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否则须要求转入方先开立博时基金账户或增开交易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手续时,销售人应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第39条 注册登记人和销售人应当确保一次非交易过户只能选择一只基金到一个交易账号,多个交易账户转出需要提交多个申请;转出方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基金可用份额,转出的份额采用“后进先出”原则,并且只转份额不转份额明细。转入份额的持有时间重新从零计算。第40条 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受理作为合法继承人的个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如下文件并进行核验:?继承公证书或遗嘱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继承权的文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被继承人生前开立的基金账号、交易账户卡及复印件;?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基金账号、交易账户卡及复印件;?填妥的申请表。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业务规则 9 第41条 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受理个人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如下文件并进行核验:?捐赠公证书或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文件及复印件;?捐赠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赠方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事人双方基金账号、交易账户卡及复印件;?填妥的申请表。注册登记人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第42条 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受理机构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如下文件并进行核验:?捐赠公证书或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的文件及复印件;?捐赠方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受赠方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事人双方基金账号、交易账户卡及复印件;?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捐赠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妥的申请表。注册登记人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第43条 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受理个人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如下文件并进行检验:?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业务规则 10?当事人双方基金账号、交易账户卡及复印件;?当事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妥的申请表。注册登记人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第44条 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受理机构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以下文件并进行检验:?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当事人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事人双方基金账号、交易账户卡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妥的申请表。注册登记人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第45条 销售人受理上述非交易过户申请后,应将非交易过户过出方所涉及的基金份额冻结。第46条 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由销售人保存上述材料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销售人应在 T 日 15:00 以后将非交易过户申请通过系统上传电子数据至注册登记人,并将上述材料复印件传真给注册登记人。第47条 如由注册登记人直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则由注册登记人直接审查上述材料并保存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第48条 注册登记人接受申请后,在 T 日的业务数据预处理之前应进行预审,并与受理机构和经办人进行电话、传真核实;如有疑问,注册登记人应与受理机构、经办人、当业务规则 11 事人重新仔细核对。第49条 注册登记人决定非交易过户申请是否成功,并于 T1 日为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办理确认手续。第50条 对于同一基金份额,如当事人 T 日同时提交非交易过户和一般交易申请,注册登记人将优先处理非交易过户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第九章第九章 基金认购基金认购 第51条 销售人应在博时开放式基金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期限和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须核验投资者按照销售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第52条 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精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53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的多次认购申请,认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要求、认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有)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发行期间基金合同尚未生效,投资者认购的博时开放式基金份额以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第十章第十章 基金申购基金申购 第54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第55条 申购的开放工作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合同及最新招募说明书载明为准。第56条 注册登记人对投资者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要求及申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有)须在最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申购费率。第57条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未知价”原则,申购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 日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业务规则 12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延迟期间基金暂停交易类业务。第58条 基金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第59条 基金申购也可以采取后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可以在申购时先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并且通常持有基金年限越长,申购费率越低,直至为零。第60条 在指定销售机构,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前、后端收费模式,但分别依照两种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之间,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在进行日常申购和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份额冻结等,投资者对前、后端收费模式应分别提交申请。第61条 依照两种模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同受基金合同的约束并享有同等权益。第62条 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申购有效申请日为 T 日,注册登记人于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于 T+2 日起可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第63条 对于申购不成功的资金,注册登记人、销售人应及时全额退还给投资者,但不计利息。第64条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且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因该等事项的出现需要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业务规则 1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第65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依照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在指定媒体上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申购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第66条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第67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人为方便普通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而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人提交申请,约定定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人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第68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销售人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管理人。第69条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人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交易日;如因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则会导致该月扣款不成功。第70条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第71条 定期定额申购可以依据基金的收费模式选择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并与一般申购业务的收费费率水平相同。第72条 销售人上传定期定额申请数据时应增加定期定额申购标识。第73条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撤销定期定额申购约定的服务,具体办理业务规则 14 程序由各销售人规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基金赎回基金赎回 第74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第75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赎回自己所持有的、指定交易账户的可用基金份额的申请。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要求和赎回费率进行规定。如投资者赎回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赎回。第76条 赎回的开放工作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合同及最新招募说明书载明为准。第77条 基金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提交赎回申请日(T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第78条 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最早认购/申购的份额最先赎回。第79条 销售人在 T 日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后,在销售系统内冻结可用余额;注册登记人于T+1 日为投资者确认赎回申请并撤销权益记录,投资者于 T+2 日起可查询赎回申请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人将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在 T+7 日内划入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第80条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且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因该等事项的出现需要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第81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依照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暂停赎回期间,基金管理业务规则 15 人应当每两周在指定媒体上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第82条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基金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第83条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交易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第84条 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净赎回份额赎回总份额(含转出份额)申购总份额(含转入份额)第85条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第86条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具体处理方法。业务规则 16 第87条 已经接受的巨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第88条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最新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第89条 对于已开通预约赎回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申请预约赎回,预约赎回须遵循赎回的基本要求,预约期满后,投资者应按期满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所预约赎回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当日累计赎回申请超过一定份额,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要求投资者提前若干个工作日提交预约赎回申请,具体份额规定、提前时间在该基金的最新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第90条 销售人在投资者预约赎回得到确认前可以受理其撤销该预约赎回的申请,预约撤单最迟不晚于预约赎回到期日前一天。销售人只接受投资者在本机构提出的预约赎回的撤销申请。撤销预约时必须对整笔预约进行撤销,不允许对部分份额进行撤销。第91条 预约赎回无优先处理权,注册登记人进行赎回处理时预约赎回和当日赎回申请同等处理。第92条 投资者预约期满日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按本业务规则第 82 条至 84 条中规定执行。在发生巨额赎回日至基金仍存在延缓支付情形日期间或基金暂停赎回期间,注册登记人不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基金分红基金分红 第93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每个交易账号下的每只基金,销售人只能接受投资者选择其一。红利再投资是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价格依据自动转购原基金份额。第94条 收益发放办法是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 T+2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 T+1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以查询、赎回起始日为 T+2 日。第95条 收益分配对象为 T 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即 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因此在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无红利分配权,在权益登记业务规则 17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有红利分配权。第96条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针对每次分红的具体方式以投资者在该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并经注册登记机构成功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分红方式修改只对单个交易账号的单只基金有效,即多个交易账号、多只基金的分红方式修改需要提交多个申请。第97条 在分红日如果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或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则注册登记人将被冻结基金份额的分红现金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直至解冻。第98条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兑费依据最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代扣代缴投资者分红收入所得税(如有)。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99条 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申请。第100条 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转出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转出申请手续,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第101条 销售人在受理投资者转托管(转出)申请之后,在接收到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之前,投资者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销售人不受理投资者对该部分基金份额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第102条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申请可以是该交易账户所有基金的全部份额转托管,也可以是一只基金部分基金份额转托管。第103条 转托管的转出份额采用“后进先出”原则,即将持有时间最短的份额先转出。转出基金不转份额明细,转移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第104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业务规则 18 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第105条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第106条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第107条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不设最低转换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第108条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赎回费补差:?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的赎回费。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收取赎回费差;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不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不收取赎回费差。?申购费补差:?对于两只前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对于两只后收费基金(若有)之间的转换,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业务规则 19 日的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后收申购费;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基金后收申购费。由后收申购费高的转到后收申购费低的基金时,收取后收申购费差价;由后收申购费低的转到后收申购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往前端收费基金的转换,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后申购费率,计算转出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基于转出金额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入基金的前收申购费。除收取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外,当后收申购费低于前收申购费时,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另外收取差价。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 第109条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银行账户作为博时开放式基金交易买卖的资金结算账户,该账户与投资者身份证件、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必须为同一投资者。该账户作为投资者的赎回、分红、退款资金的划入账户。第110条 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采用自动转账和人工划账两种“全额缴款”方式。个人、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时的缴款方式详见博时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111条 投资者 T 日认购、申购资金由销售人最晚不迟于 T2 日划向注册登记人清算专户。第112条 投资者 T 日赎回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最晚不迟于 T3 日划向注册登记人清算专户;注册登记人最晚不迟于 T3 日将赎回资金划向销售人清算专户。销售人最晚不迟于T7 日将赎回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查询查询 第113条 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发布要求,编制相关基金业务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巨额赎回公告或通知、暂停或恢复交易通知、分红信息、投资者对账单、临时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通过注册登记人及与销售人连接的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信息。第114条 注册登记人须在 T+1 日 8:30 以前将 T 日基金份额净值送达销售人,销售人 T+1 日对投资者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业务规则 20 第115条 注册登记人每 3 个月定期给有交易业务发生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和基金相关信息资料。第116条 销售人的网点柜台、电话中心、网上交易中心应为投资者提供查询交易相关信息和基金公共信息的服务。如有业务申请确认,销售人应按投资者要求打印业务确认单。第117条 对于国家有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的查询,在提供相关资料后,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受理。第118条 两年以上的历史交易查询,注册登记人可直接予以受理。第119条 投资者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销售人可告知投资者申请直接向注册登记人查询,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人结果为准。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基金业务差错处理基金业务差错处理 第120条 差错处理是指对已造成差错结果的事件进行处理,包括差错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处理原则、处理步骤,由管理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第121条 差错类型分为销售环节错误、登记过户错误、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第122条 差错责任界定销售环节的直接责任人为销售人,注册登记人环节的直接责任人为注册登记人,净值错误的直接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第123条 差错处理的原则?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当;?由于差错给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为止;业务规则 21?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