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pdf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目 录 1、前言4-2 2、基金契约当事人4-2 3、基金的基本情况4-4 4、基金单位的发行4-4 5、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4-5 6、基金的托管4-6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4-6 8、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4-9 9、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4-9 10、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4-10 1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4-12 12、基金持有人大会4-12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4 14、基金资产4-16 15、基金资产估值4-16 16、基金费用与税收4-17 17、基金收益与分配4-19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20 19、基金的信息披露4-21 20、基金的续期、转型、终止和清算4-22 21、违约责任4-24 22、争议的处理4-24 23、基金契约的效力4-24 2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4-25 25、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4-26 4-1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该等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见第八、九、十、十一章)。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合法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4-2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成立时间:1981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81)银复字第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段虎 成立时间:1991年5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12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5.0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林益森 成立时间:1994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4)01027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4.5亿元人民币 存续时间:持续经营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3 (二)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安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亿份 (四)每基金单位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 每基金单位面值:1元人民币 每基金单位发行费用:0.01元人民币 (五)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5年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除本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的份额外,任何与本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4-4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1999年6月9日 2、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即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由本基金发行协调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唯一“卖方”,将“基金安顺”29.7亿份基金单位输入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基金发行专户,以发行价作为卖出价。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机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1.01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人民币,发行费用为0.01元人民币。(三)发起人认购份额:3000万份。其中: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7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25%。(四)基金单位认购数额的限制:本基金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为1000份。(五)基金单位持有数额的限制:单个投资者基金单位的持有数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即9千万份基金单位。五、基金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募集的资金总额等于或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80%(即24亿元),本基金即告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拟上市时间为基金发行后的一个月内。4-5 六、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并兼顾对收益型上市公司及债券的投资,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享受到较高的资本利得和稳定的收益。(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1)管理人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根据利率的走势和通货膨胀预期决定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的状况决定本基金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选择所要投资的股票;(2)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前提,权衡投资中的收益和风险。4-6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研究发展部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的分析研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2)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在认真分析研究发展部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及其它外部信息的基础上,为基金拟订投资原则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即确定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的比例,确定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项投资的比重。(3)基金投资部下属的各基金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独立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并交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4)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1)本基金遵循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分散、减小或规避投资风险;(2)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兼顾资本利得和红利、利息收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0%投资于具备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余 40%投资于收益型上市公司及债券,以期获得较高的红利、利息收入。本基金所投资的高成长性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如网络技术、电子通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传媒业等;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财务状况良好,保持较高的利润增长率;决策层能对企业的持续发展作出合理的战略规划。本基金所投资的收益型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所处行业及其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4-7财务状况良好,利润来源比较稳定;市盈率相对较低;派现能力较强。(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4)本基金亦部分投资债券,以调节投资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分散风险,使基金的收益表现更加稳定。(5)在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回报率。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2)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目前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是安信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它基金;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4-8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3、取得基金收益;4、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3、遵守基金契约;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运用基金资产;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监督托管人;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5、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4-9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运作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4-10 2、获取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 4-11基金收益;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转让基金单位;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契约;2.提前终止基金;4-123.更换基金管理人;4.更换基金托管人;5.延长基金期限;6.变更基金类型;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有以下几种召集方式: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权利登记日;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四)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13后公告。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4-14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的。(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4-15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债券、股票及银行存款本息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的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价值。(三)基金资产帐户 本基金资产将以“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以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及其它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三)估值方法 1、已上市证券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平均价为准;2、未上市股票以其成本价计;3、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4-16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上市费用;4、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8、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费;9、基金分红手续费;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 4-17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为:HE1.5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在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一次: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为: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其中,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MINM,N为 M、N 中较小者;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年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年初资产净 值;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年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深综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 4-18值+当年沪综指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深市平均总市值=(年末深市总市值+年初深市总市值)/2;沪市平均总市值=(年末沪市总市值+年初沪市总市值)/2;业绩报酬每个会计年度末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会计年度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3、上述37项基金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以现金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五)税收 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4-19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2、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分配一次,采用现金形式分配,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实施;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载明基金收益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4、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4-20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的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须经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及发行协调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及基金资产净值,并在指定报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日内公告。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4-214、基金净资产值:每周公告一次,于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公告。披露基金净资产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四)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50%;(6)重大关联交易;(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基金提前终止;(10)其他重大事项。(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持有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二十、基金的续期、转型、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续期 本基金期满前12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提议,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延长基金期限。(二)基金的转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提议,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4-22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可以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三)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四)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清算程序(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 基金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4、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的所持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4-23 6、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二十一、违约责任 1、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2、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3、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基金契约当事人因本基金契约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1、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2、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3、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4、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二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契约每一方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4-24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未经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得修改本基金契约。2、修改本基金契约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将终止:(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二十五、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一)基金发起人 4-25 1、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2、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3、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6 法定代表人(签字):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7 法定代表人(签字):(三)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四)签订地:中国上海 (五)签订日:一九九九年 月 日 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