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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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pdf
基金合同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目录 目录 一、前言.2二、释义.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8五、基金的备案.10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1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7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8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1十一、基金的托管.33十二、基金的销售.33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4十四、基金的投资.34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40十六、基金的财产.40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41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44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46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7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8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53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二十四、违约责任.55二十五、争议的处理.56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56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7 基金合同 3-2 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基金合同 3-3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二、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合同 3-4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日: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 3-5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合同 3-6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基金合同 3-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六)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八)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合同 3-8不定期(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基金合同 3-9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 3-10五、基金的备案 五、基金的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基金合同 3-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合同 3-1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合同 3-13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基金合同 3-143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基金合同 3-15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基金合同 3-16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基金合同 3-17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十二)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基金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届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基金合同 3-18(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 3-19或收入;(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基金合同 3-20(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3-21(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