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T148-2023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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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T148-2023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pdf
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CJJ/T 148-2010 备案号 J 1091-2010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ity gas odorization2010-10-21 发布 2011-08-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i t y g a s o d o r i z a t i o nCJJ/T 1 4 8 -2 0 1 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年8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ity gas odorization CJJ/T 148-2010*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开本:850X 1168毫 米1/3 2印张:1%字数:39千字 2011年 1月第一版 2011年 1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 0.0 0元 统一书号:15112 17969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78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的公告现 批 准 城 镇 燃 气 加 臭 技 术 规 程 为 行 业 标 准,编号为 CJJ/T 148-2010,自 2011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 10月 21日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 2007 125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 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加臭装置 的设计与布置、加 臭 装 置 的 安 装 与 验 收、加臭装置的运行与 维护。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 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 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河 西区气象台路99号,邮政编码:300074)。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阿 科 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瑞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普利莱科技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 涛陈云玉李晓先车立新孟 光张惠良李大衡郭 青苏国荣卢 革李建军马旭卿李长缨阎海鹏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美竹周尚斌应援农黎耀初何常春魏秋云颜丹平刘 薇韩 露张 明李俊斌刘新领田英帅赵 明罗建忠金石坚5次1总 则.12 吾.23基 本 规 定.43.1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43.2加 臭 量 的 检 测.53.3加 臭 剂 的 更 换.54加臭装置的设计与布置.64.1 一 般 规 定.64.2加 臭 装 置 设 计.74.3加 臭 装 置 的 布 置.85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105.1 一般规定.105.2加臭装置的安装.105.3 加臭装置的检验与验收.10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126.1 一 般 规 定.126.2加臭装置的运行.126.3 加臭装置的维护与检修.13本规程用词说明.14引 用 标 准 名录.15附:条 文 说 明.176Contents1 G 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e n t s .3.1 Qu ali t y of G as Odor ant,B as i c Pr i nci ples f or G asOdor i z at i on.3.2 Meas u r ement f or G as Odor i z at i on.3.3 C h ange of G as Odor ant .4 Design and Lay O ut f or G as O dorization Unit.4.1 G ener al Req u i r ement s .4.2 D es i gn of G as Odor i z at i on U ni t .4.3 Lay Ou t of G as Odor i z at i on U ni t .5 Instal l 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 as O dorization Unit5.1 G ener al Req u i r ement s .5.2 I ns t allat i on.5.3 I ns pect i on and A ccept ance.6 O p e r a t i o n a n d Ma i n t e n a n c e o f Ga s O d o r i z a t i o n Un i t6.1 G ener al Req u i r ement s .6.2 Oper at i on.6.3 Mai nt enance and Repai r .E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List of Q uoted Standards.Addition:Expl anation of Provisions.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加臭量和加臭装置的 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实现加臭剂的警示作用,制定 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加臭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 和维护。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用气的加臭。1.0.3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加臭装置的选型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应积极采用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1.0.4 城镇燃气加臭除应符食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1 加臭剂 gas odorant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2.0.2 加臭量 gas odorant inj ection rate 单位体积燃气中加入加臭剂的数量。2.0.3 燃气加臭装置 gas odorization unit向燃气管道内注入加臭剂的专用设备。由加臭剂储罐、加臭 控制器、加 臭 泵(或差压阀)、阀门组、加臭管线、加臭剂注入 喷嘴等部分组成。2.0.4加 臭 剂 注 入 喷 嘴 inj ection nozzl e使加臭剂进入燃气管道,并使加臭剂气化或雾化的部件。2.0.5 加臭剂输送管线 transmission pipel ine f or gas odorant 加臭装置的加臭剂出口与加臭剂注入喷嘴之间的连接管线。2.0.6加 臭 剂 上 料 器 f eed f acil ity 向加臭剂储罐内添加加臭剂的部件。2.0.7 标定 demarcate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认定。2.0.8 吸收器 absorber用于吸收加臭剂蒸气并消除臭味的部件。2.0.9 自动运行 automatic operation加臭装置按燃气流量信号的变化自动调整加臭量,使燃气流 量和加臭量保持恒定的比例。2.0.10 手动运行 manual operation加臭装置的输出量按操作者的设置量进行定量加臭。2.0.1 1 加臭精度 precision of odorization单位体积燃气内加入的加臭剂量与设定加臭剂量误差的百2分比。2.0.12 池点 cl oud point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一液体进行冷却,开始有晶体出现而呈 雾状或浑浊时的温度。2.0.13 除臭剂 deodorant利用微包胶技术,将加臭剂分子通过生物降解的方式破坏并 转化为无臭无味的产物,从而实现去除空气中臭味的一种生物 制剂。3基 本 规 定3.1 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3.1.1 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且 气味消失缓慢。3.1.2 加臭剂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1加臭剂浊点应低于一 30C;2在燃气管道系统中的温度及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 冷凝;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 (质量分数);4在有效期内,常温常压条件下储存#的加臭剂应不分解、不变质;5 在管道输送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与燃气发 生任何化学反应,也不应促成反应;6加臭剂燃烧后不应产生固体沉淀;7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 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8加臭剂应具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3.1.3 当城镇燃气自身气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觉和明显区别于日 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时,应进行补充加臭。3.1.4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必须通过加臭装置进行,燃气中 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 能察觉;2有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 度时,应 能 察 觉;对 于 含 有 C O的燃气,空 气 中 C O含量达到43.2 加臭量的检测3.2.1 应定期对城镇燃气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并应 作好记录。3.2.2 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应根据管网和用户情况确定,并宜靠 近用户端。3.2.3应保证用户端加臭剂最小检测值符合本规程第3.1.4 条的规定。3.2.4 加臭量的检测应采用仪器检测法。检测仪器可采用气相 色谱分析仪和加臭剂检测仪。3.3 加臭剂的更换0.0 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3.3.1加臭剂更换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供应单位应在更换加臭剂前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 培训;2在更换加臭剂前至少48h,燃气供应单位应以公告等形 式将更换时间和区域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应将更换后的加 臭剂气味特点告知用户。3.3.2 更换加臭剂前,应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必要时应进行改造。3.3.3 更换加臭剂前,所有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加臭装置密封 件必须更换,并应能适应新加臭剂的性能要求。3.3.4 在更换加臭剂阶段,新旧两种加臭剂不得发生反应、不 得互相抵消臭味。4加臭装置的设计与布置4.1 一 般 规 定4.1.1 对气源进气口较多的燃气输配系统,可从多个地点进行 加臭。4.1.2 加臭装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布置。加臭装置宜设置在 气源厂、门站等处。4.1.3 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一30C+5 0C,通风应 良好,且不得有强磁场干扰。在特殊环境工作的加臭装置,应采 取相应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工作。4.1.4 加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加臭过程连续运行的要求;2应能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标定;3加臭精度应在5%之间;4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由不低于含17%Cr和 9%Ni 的不锈钢材料制造;5 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6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器。4.1.5加臭剂注人喷嘴宜设置在燃气成分分析仪、调压器、流 量计后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上。4.1.6 加臭装置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 B 5 005 2中“二级负荷”的要求。4.1.7 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 B 5 0028中对门站、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的要求。防爆标志应明显。4.1.8 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上应标有危险警示标志。4.1.9 加臭剂储罐及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设备进场时提交相关资料。4.1.10防爆现场应设置加臭装置的紧急停机开关。4.2加臭装置设计4.2.1加臭剂储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燃气工程使用的加臭剂储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制压力容器GB 1 5 0的相关规定;2加臭剂储罐的容积应根据供气规模、加臭剂的运输距离、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参数确定;3加臭剂充装量不应大于90%,且储存时间不应超过加臭 剂的保质期。4.2.2加臭装置控制器及电气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器宜有加臭剂储罐高低液位、泵工作状态、系统故 障等报警信号输出,且报警信号需手动消除;2控制器应具有手动运行模式和自动运行模式,且能够接 收燃气流量计提供的数字或模拟信号;对于恒定燃气流量供气,控制器可仅有手动运行模式;3控制器应设置不可逆转的并有可追溯、可打印的记录 装置;4加臭装置应具备将运行监控数据向上位机的远程终端(R T U)或 监 控 及 数 据 采集 系统(SC A D A)进行数据传输的功 能,控制器的接口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5加臭装置中的电气元件应在产品交付时提供合格的检验资料。4.2.3加臭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泵输出加臭剂的压力应高于被加臭的燃气管道最高 工作压力,宜为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1.5倍;2加臭泵应易于操作、检修和清洗;3加臭泵人口应加装过滤器,出、入口应设置止回阀;4加臭泵的输出应设有标定器。4.2.4加臭阀门组及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管线阀门组应设置回流管;2输送加臭剂的管线、阀门组管束应采用流体输送用不锈 钢管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 B/T 14976和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 B/T 1 2 771的 规定;最小内径应大于4m m;3加臭装置的管线连接宜采用机械连接。4.2.5加臭剂注入喷嘴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嘴上部应安装止回阀;2喷嘴的接口尺寸不应小于D iV 15,压力级别应与燃气管 道设计压力相同且不应小于PN1.6M Pa04.2.6加臭剂储存量较大的加臭装置,宜采用电动上料泵或使 用车用快速上料接口进行储罐上料操作。4.3加臭装置的布置4.3.1加臭装置的工作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装置宜设置独立工作间;2加臭装置工作间的地面应对加臭剂具有耐腐蚀性,且不 得渗透;3加臭剂储罐应设置加臭剂意外泄漏集液池,集液池容积 应大于加臭剂储罐的容积;4加臭装置工作间的门应向外开,开启后应能保持全敞开 状态,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侧手动开启;5加臭装置工作间应通风良好,且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标志。4.3.2当加臭装置布置在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露天设置的加臭装置应采取遮阳、避雨等保护措施;2加臭装置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加臭装置的基础应采 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其高度不应低于地面标高;.3加臭装置应与场站的防雷和静电接地系统相连接,且接 地电阻应小于io n。4.3.3加臭装置的控制电缆、信号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燃气厂站 的设计要求。4.3.4加臭装置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厂站非防爆区的控制室内。确需安装在防爆区的控制器应按燃气厂站的防爆等级采取相应的 防爆措施。4.3.5加臭管线的铺设应符合燃气厂站的设计要求。埋地敷设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架空敷设时应有可靠的支撑。5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5.1 一 般 规 定5.1.1城镇燃气工程的加臭装置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 格产品,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加臭泵、加臭剂储罐等应选用经 过具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5.1.2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未经 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5.2加臭装置的安装5.2.1当安装加臭剂注入喷嘴时,现场安装应按照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且注入喷嘴插入燃气管道内的长度应大于燃 气管道直径的60%。5.2.2加臭装置的仪表及安全装置应可靠有效,各连接处应牢 固无泄漏。5.2.3加臭装置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控制器的空载模拟试验,试 验合格后方可断电接入负载和数据信号,严禁带电接、拆控制器 的任何线路。5.3加臭装置的检验与验收5.3.1加臭装置及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外观检查。5.3.2焊接连接的管道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 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的要求进行无损检验。5.3.3现场组装加臭装置的管道和整体组撬加臭装置的外部管 道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 50235的要求进行压力试验和整体泄漏性试验。5.3.4加臭装置各部位的阀门应开启灵活、操作方便。105.3.5启动运行加臭装置时,设备实际动作的参数与各项控制 参数应一致;加臭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4条的规定。5.3.6控制器上各开关、参数调整按键应灵敏、可靠、准 确,报警器的声、光及显示应符合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5.3.7应对备用加臭泵和控制器进行切换调试,操作控制应准 确,数据显示应正确。11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6.1 一 般 规 定6.1.1加臭装置应在全密闭、无泄漏状态下运行。6.1.2使用单位应制定加臭装置的安全运行、操 作、检修与维 护管理制度。6.1.3使用单位应针对加臭装置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应 定期进行预案演练。6.1.4加臭装置应由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每年应对操作人员 至少培训一次。6.1.5操作、检修、处理事故或进入含有加臭剂气体的室内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合的防护面具。防护面具等用品应定期进行性 能检查,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更换。6.1.6加臭剂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桶装加臭剂应储存在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加臭 剂严禁同易燃物品共同存放。6.1.7当加臭剂储罐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管理时,应符合现行行 业 标 准 固 定 式 压 力 容 器安 全 技 术 监 察规 程 TSG R 0 0 0 4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 SG R 7 0 0 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 检验。6.2加臭装置的运行6.2.1应定期检查加臭剂储罐内加臭剂的储量,并应及时补充 加臭剂。6.2.2用户端的燃气加臭量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年。6.2.3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加臭泵的润滑油,加臭泵的润滑油液12位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6.2.4当采用电动方式补充加臭剂时,在启动上料泵前,泵内 的加臭剂液体不应少于泵腔的2/3,严禁上料泵空转。6.2.5加臭剂输出量标定应在有燃气运行工况下进行,用标定 设备对加臭装置在最大输出量和最小输出量的工作状态范围内进 行标定,标定数据与控制器设定数据必须相同。6.2.6当发生加臭剂意外泄漏时,应先切断泄漏源;当泄漏量 较大时,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的加臭 剂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使用吸附剂或消除剂等及时消除加臭 剂造成的污染。泄漏出的加臭剂液体可用吸附剂进行吸附,吸附 后的废弃物应放入封闭的容器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2.7操作人员交接班时应检查集液池,保持集液池清洁、无 杂物和积水。当有杂物、积水或泄漏的加臭剂液体时,应立即清 除,并应采用吸附剂消除加臭剂的气味。6.2.8加臭装置启动时应确认加臭泵进、出口阀门为开启状态,禁止关闭阀门运转。运行时应检査加臭泵输出压力是否高于燃气 管道压力,并保证加臭正常进行。6.2.9应定期对加臭剂气体吸收器内的吸附剂进行更换。6.3加臭装置的维护与检修6.3.1加臭装置维护和检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 上岗。6.3.2应定期对加臭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6.3.3加臭装置的安全阀、仪表等国家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按相 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6.3.4当发生故障需要切换加臭泵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确 认后方可切换和检修。完成检修的加臭装置应经过不少于2 4 h的 试运行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或转为备用。6.3.5加臭装置检修时,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除臭剂、消除 剂的稀释液和吸附剂等。13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 面 词 采 用“必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宜”;4)表 示 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采用“可”。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应 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14引用标准名录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4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05 流体输送用不诱钢焊接钢管G B/T 12771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 B/T 14976 7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 8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 加 臭 技 术规 程CJJ/T 1 4 8 -2 0 1 0条 文 说 明制 订 说 明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 JJ/T 148-2 0 1 0经住房和城乡 建 设 部2010年1 0月2 1日以第78 9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程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査研究,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加臭工艺的实践经验,同 时 参 考 了 天然气-燃气加臭指南ISO/T S 16922、天然气-有机硫化合物作为加 臭剂-要求及检测方法 ISO 13734、D V G W技术通告-指导手 册 G280-1G 280-2等国际和国外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 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 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18次1 总则.202术语.213基本规定.223.1 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223.2加臭量的检测.273.3 加臭剂的更换.274加臭装置的设计与布置.294.1 一般规定.294.2 加 臭 装 置 设 计.304.3 加臭装置的布置.315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325.1 一般规定.325.2加臭装置的安装.325.3 加臭装置的检验与验收.12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336.1 般规定.336.2加臭装置的运行.346.3 加臭装置的维护与检修.34191总 则1.0.1由于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点,在相对封 闭 的 用 气 环 境(建筑物)中,一旦发生燃气的泄漏极易造成燃气 中毒、爆炸等事故,给人身和公共安全带来威胁。为了防止和减 少因燃气泄漏而不能及时发现造成中毒、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 生,要求城镇燃气必须加臭。燃气加臭对燃气安全供应和使用有 着积极的作用。在燃气中加入臭剂,如果在输配过程中发生燃气 泄漏,可以使操作和管理人员引起警觉,也方便检漏;如果在居 民厨房发生燃气泄漏,可以使用户及时察觉。为了规范加臭剂的 质量、加臭量、加臭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和管理安全可靠,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程。1.0.2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某些工业企业的生产工 艺用气,由于有特殊性要求(如要求使用的燃气不含硫或对气质 要求纯度高等),不能直接使用加臭后的城镇燃气,对此,可根 据生产工艺用气条件、生产车间及周边环境等情况采取其他安全 措 施(如增加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以保证安全用气。1.0.3 般情况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都具有创 新的含义,对于推动节能减排,保证安全运行等方面都具有积极 的意义,因此,在设计中要体现技术进步的原则。1.0.4本条强调城镇燃气加臭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也 就 是 要 符 合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GB 5002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202术 语2.0.1加臭剂是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通 常将燃气加臭剂选为恶臭型,低浓度下可嗅到极刺激性臭味。213基 本 规 定3.1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3.1.1规 定“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是该气味 应有别于生活中的其他异味,其目的是当有臭味的燃气泄漏时能 够及时发觉。3.1.2本条规定了作为燃气加臭剂的基本性能要求,是参照 天然气-有机硫化合物作为加臭剂-要求及检测方法ISO 13734 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本条各款作如下说明:3无论何种原因,有时燃气管道中含有一定的水分。如果 加臭剂易溶于水,可能会造成注人管道内加臭剂的大量流失。4本款规定加臭剂应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以适应国外进 口的长途运输和某些厂站较长时间储存的需要。6本款规定主要考虑到加臭剂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7该 款“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是指加 入燃气中加臭剂的量和燃烧后产生的化合物不应对人体有害。3.1.3未经深度净化的人工煤气及高含硫的天然气,本身就有 臭味,当其自身气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觉和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 的其他气味时,需要进行补充加臭。有条件时,供气单位应该通 过试验确定加臭量。3.1.4本条规定了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检测量。其中最小检测 量 是指 在 燃 气泄 漏到空气中在发生危险之前应该能使人察觉 的量。对本条各款作如下说明:1本款对无毒无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检测量作出了规定。1)关于空气-燃 气 中 臭 味“应能察觉”的含义。22加臭剂的嗅觉强度是指能引起察觉的味道强弱,参 见 天然 气-燃气加臭指南ISO/T S 16922推荐使用的气味强度刻度表,其等级分为0-5级(见 表1)。表1 Sales气味强度刻度气味强度嗔觉等级感 觉0无气味0.5非 常 微 弱 的 气 味(气味觉察下限)1微弱的气味2中 等 气 味(警示气味等级)3强烈气味4非常强烈气味5最 大 气 味(气味感觉上限)识 别 下 限 浓 度(气味察觉下限):在实验条件下具有被一个 人或被一群人觉察出来的概率为5 0%的加臭剂浓度。报 警 等 级(警示气味等级):按惯例,取Sales刻度上嗅觉 度2级的中等气味。“应能察觉”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 气混合物中加臭剂气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 燃气。K值是这种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浓度,用于燃 气中最低加臭量的计算,单位 为m g/m 3 (见 表2)。表2计 算 最 低 加 臭 浓 度 的K值力 口 臭 剂K 值(mg/m3)THT0.08TBM0.03S-Free0.072)无毒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用量。考虑经济性和环保要求,燃气中加臭剂的加入量不宜过多。23无毒燃气中最小加臭量宜按下式计算:c=_(、n 0.2 XL,式中:Cn-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m g/m 3);K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最樵度值(m g/m3);U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体积分数)。上面的计算数据为理论值,实际加臭量要考虑管道长度、材质、腐蚀情况和燃气成分等因素,取理论计算值的2倍3倍。美国和西欧等国,对 无 毒 燃 气(如天然 气、气态液化石油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在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 限 的20%时,应能察觉。故本规程也采用这个规定。在确定加臭剂用量时,还要结合当地燃气的具体情况和采用加臭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要通过试验确定。根据国外资料,空 气 中 的 四 氢 噻 吩(T H T)为0.08m g/m 3时,可达到人确定察觉浓度,即该气味会被9 9%的 人(至少有99%的概率)察觉该气味。以爆炸下限为5%的天然气为例,则5%X 2 0%=1%,相当于在天然气中应该至少含有T H T 8m g/m3,这是一个理论值。以下是国外几个国家天然气加臭剂量的有关规定(见 表3)。表3国 外 几 个 国 家 燃 气 加 臭 量 及使 用 加臭 剂 汇 总表序号国 家燃气类型加臭剂类型加臭量(mg/m3)备 注1比利时天然气四氢噻吩18 202法 国天然气四氢唾吩25硫醇53德 国天然气四氢噻吩15 18德 国、瑞士和 奥地 利 等 国 家 有 部 分 地 区 使 用 无 硫加臭剂硫醇58无硫加臭剂10 154荷 兰天然气四氢噻吩185英 国天然气四氢噻吩16硫醇624续 表 3序号国 家燃气类型加臭剂类型加臭量(mg/m3)、备 注6意大利天然气四氢噻吩20 40硫醇487奥地利天然气四氢噻吩10 20无硫加臭剂10158丹 麦天然气四氢噻吩189瑞 士天然气四氢噻吩20部 分 使 用 无 硫 加臭剂根据调查,国 内 几 个 大 中 城 市 在 天 然气 中 加 入 四 氢 噻 吩 (T H T)的量:北京为 255m g/m3,上海为 18mg/m3 22mg/m3,天 津为25mg/m3,广州为25mg/m3,齐齐哈尔为16mg/m320mg/m3,且冬季的加入量,一般要高于以上的数值。另外,四川省绵阳市 天然气中无硫加臭剂的加臭量为20m g/m3。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的加入量情况,对加臭剂加入量作出 推论,详 见 表4。表4常 见无 毒 燃气 的加 臭 剂 管网 起 始 端 用量燃 气 种 类加 臭 剂(mg/m3)四氢噻吩硫醇无硫加臭剂天然气(天然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5%)204815 18液化石油气(C 3和C 4各占一半)50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液化石 油 气:空 气=50:50;液化石油气成 分 为(:3和(:4各占一半)25注:1表中的数值为推荐值,实际工程中加臭剂的用量还应根据供货商提供的K 值进行核实;2当燃气成分与本表比例不同时,可根据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对比爆 炸 下 限 为5%的天然气的加臭剂用量,计算出燃气所需加臭剂用量。2本款对有毒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检测量作出了规定。有毒燃气一般指含C O的可燃气体。C O对人体毒性极大,25一旦漏入空气中,尚未 达 到 爆 炸 下 限2 0%时,人 体 早 就 中 毒,故对有毒燃气,应该按其在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 时能被察觉来确定加臭剂用量。关于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的含 义,根 据“C O对人体影响”的研究,其影 响取决于空 气中CO 含量、吸气持续时间和呼吸的强度。为了防止中毒死亡,必须采 取措施保证在人体血液中决不能使碳氧血红蛋白浓度达到65%,因此,在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内 吸 入 的 空 气 中C O浓 度 不 能 达 到0.1%。当然这个标准是一个极限程度,空 气 中C O浓度也不应 升高到足以使人产生严重症状才被发现,因而空气中C O报警标 准的选取应比0.1%低很多,以确保留有安全余量。含 有C O的燃气漏入室内,室内空气中C O浓度的增长是逐 步累积的,但其增长开始时快而后逐步变缓,最后室内空气中 C O浓度趋向于一个最大值X,并可用下式表示:X =M(2)式 中:V 漏 出 的 燃 气体 积(m 3/h);N燃 气 中C O含 量(,体积分数);I房 间 的 容 积(m3)。此式是在时间 0 0,自然换气次数=1的条件下导出的。对应于每一个最大值X,有一个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 度值,其关系详见表5。表5空 气 中 不 同CO含 量 与 血 液 中 最 大 的碳 氧 血红 蛋 白 浓度 的 关 系空 气 中 CO含 量 X(%,体积分数)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对人影响0.1 0 06 7致命界限0.0 5 05 0严重症状0.0 2 53 3较大症状0.0 1 82 5中等症状0.0 1 01 7轻度症状26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对有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为在空气中C O含量达 到0.025%(体积分数)时,臭味 强度应达到2级,以便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能察觉空气中存在 燃气。从 表5可以看到,采用空气中C O含 量0.0 2 5%为标准,达 到平衡时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最高只能到33%,对人一般 只能产生头痛、视力模糊、恶心等症状,不会产生严重症状。据 此可理解为,空气 中C O含 量0.0 2 5%作 为燃气加臭理论的“允 许的有害浓度”标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还要留有安全余量,故本规程推荐采用0.0 2%。3.2加臭量的检测3.2.13.2.3为了提高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加臭浓度应保持在 一定的数值范围内,以保证管道末端的加臭剂浓度大于最小检测 量。城镇燃气管道内加入加臭剂后,由于管道对加臭剂的吸附,随着时间的变化和与加臭点距离的增加,加臭剂浓度会逐渐衰 减;当管道末端的加臭剂浓度低于最小检测量时,一般要在加臭 点加大加臭量或增加加臭点。3.2.4我国城镇燃气加臭剂的常用检测方法有气相色谱分析仪 法和加臭剂检测仪法。而人工检测法在国外采用得较为普遍。人 工检测法常用于检漏和试验,对有毒燃气不应采用人工检测法。3.3加臭剂的更换3.3.1本条是对加臭剂更换准备工作提出的要求。燃气供应单 位在更换加臭剂前应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了 解和掌握更换后加臭剂的特点。加臭剂更换前要做的另一件重要工作是:至少在更换加臭剂 4 8 h前通知所有涉及更换加臭剂的燃气用户,尤其是应将更换后 加臭剂气味的特点告知用户。3.3.2本条强调更换加臭剂前一定要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27修,如果加臭装置不能适应新的加臭剂的加臭要求,要对其进行 改造或更换。3.3.3本条规定加臭装置中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密封件一定要 更换,并要适应新的加臭剂。3.3.4本条规定了在更换加臭剂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的问题,对 更换的新加臭剂提出的要求。284加臭装置的设计与布置4.1 一 般 规 定4.1.1多点加臭是避免加臭剂由于传输距离较长导致加臭剂浓 度衰减较大,也是避免燃气加臭不均勻的方法之一。根据调查,目前国内燃气供应单位加臭剂起始点的加入量均大于末端的检测 量,抛开新管道对加臭剂的吸附因素外,找不出加臭剂消失的具 体原因。另外,我国目前天然气的来源广泛,气质标准不统一。如果天然气中含有少量的水或杂质,可能会造成很多加臭剂损 失,这不仅是加臭剂浪费的问题,还会给管道带来内腐蚀。4.1.3由于加臭装置的正常工作温度为一30C+50C,而我 国地域辽阔气候差异较大,南方地区夏天炎热,北方地区冬季寒 冷,尤其近几年极端天气发生频繁,因此,为保证加臭正常进 行,设置在室外的加臭装置要采取防晒或保温措施。特别是无硫 加臭剂储罐,要对玻璃管采取防阳光直接照射的措施,以避免发 生聚合反应。使用玻璃管液位计的加臭剂储罐还要采取防碰撞 措施。4.1.4对本条各款作如下说明:1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保证加臭装置安全、可靠、连续地 工作,具体是采用备用设备还是其他的方式,可自行确定;4该款是参照德国D V G W技术标准,与液态加臭剂接触 的设备、管道及管道连接件材质的选择除考虑在正常运行时出现 的机械、化学和高温应力外,还要考虑到加臭剂的腐蚀性;6本款强调加臭剂一定要通过吸收器后方可放散。4.1.5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加臭点附近加臭剂浓度大或有未气 化的液滴,防止加臭剂对这些设备上的皮膜或塑料件等造成侵 蚀。推荐加臭点设置在调压器、流量计后面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29上也是考虑到加臭剂对非金属管道材料的侵蚀。4.1.7 一般情况下,加臭装置设置在燃气门站、储配站等场所 内,因此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设计,要 符 合 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 GB 50028对门站、储配站电气防爆的设计要求。4.2加臭装置设计4.2.1本条对加臭剂储罐的设计作出了规定。对本条各款作如下说明:1规定了城镇燃气使用的加臭剂储罐产品设计、制造要执 行的标准。2规定了确定加臭剂储罐容积的原则。加臭剂储罐的容量以36个月用量为宜;对于供气量大于 50 X 1 0 4m 3 /d的用户,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