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麻醉精神处方管理课件优秀PPT.ppt

    • 资源ID:74899862       资源大小:2.41MB        全文页数:57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麻醉精神处方管理课件优秀PPT.ppt

    麻醉精神处方管理课件第一页,本课件共有57页一、处方管理办法一、处方管理办法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页,本课件共有57页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共共8章章63条,总体构架:条,总体构架: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三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药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第四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五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安全、有效、经济效、经济的原则。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六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和格式印制。第七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写,但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第八页,本课件共有57页(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5种药品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九页,本课件共有57页(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否则应当重新重新登记登记留样备案。留样备案。第十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位:重量以克(g)、毫克()、毫克(mg)、微克()、微克(g)、纳克()、纳克(ng)为单)为单位;容量以升(位;容量以升(L)、毫升()、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十一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后方有效。第九条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二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三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十四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不得超过两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复方制剂12种种。因特殊诊。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五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处方开具当日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超过3天天。第十六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不得超过得超过3日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注明理由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第十七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十八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一次常用量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5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注明理由。第十九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5日日常用量;其他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当逐日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日常用量。常用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处方为一次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方为一次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医疗机构内使用。使用。第二十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二十一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方不得调剂。第二十二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二十三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二十四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签章。第二十五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二十六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次以上且无正当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二十七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二十八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二十九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年,医疗用毒性,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两年两年,麻醉药品和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可销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年。第三十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一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剂工作的。第三十二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三十三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三十四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执业医师法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三十五页,本课件共有57页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六页,本课件共有57页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二、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总则总则(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六)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六)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第三十七页,本课件共有57页(七)(七)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八)(八)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九)(九)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十)(十)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十一)(十一)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十二)(十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十三)(十三)癌症三阶梯止痛原则癌症三阶梯止痛原则第三十八页,本课件共有57页(一)(一)(一)(一)条例条例总则总则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道。800800多盒新康泰克制出多盒新康泰克制出9595克甲基苯丙胺克甲基苯丙胺第三十九页,本课件共有57页(二)(二)精、麻药品的储存与保管精、麻药品的储存与保管1 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2 2、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3 3、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五专五专五专五专”: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第四十页,本课件共有57页(三)精麻药品使用(三)精麻药品使用1、执业医师经、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2、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一页,本课件共有57页4、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当在病历病历中记录。中记录。5、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6、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第四十二页,本课件共有57页7、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8、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机构内临床使用。第四十三页,本课件共有57页(四)精麻药品(四)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淡红色、右上角标有“麻、精一”字样第四十四页,本课件共有57页(五)精麻药品病历管理(五)精麻药品病历管理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2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复印件:(1)(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2)(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3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15年。年。第四十五页,本课件共有57页(六)精麻药品报损与销毁(六)精麻药品报损与销毁1、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

    注意事项

    本文(麻醉精神处方管理课件优秀PPT.ppt)为本站会员(石***)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