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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间距 .18 3.2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34 第七章附则.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62 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63 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 1.0.3 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 1.0.4 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 1.0.5 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 1.0.6 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 1.0.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 2.1.1 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 2.1.2 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 2.1.3 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 2.2.1 条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六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第四分区,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 米范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3 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 米范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区的规划要求执行。第五分区,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区范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5 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第 2.2.2 条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第 2.2.3 条第四分区范围内除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且总建筑密度指标上限不应超过表 2.2.9.1或表 2.2.9.2中关于第四分区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指标要求。4 表 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小类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其它商务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 R1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M1 W1 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11/R21 服务设施用地R12/R2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A21 文化活动用地A22 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A35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11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业用地B13 旅馆用地B14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用地B21 艺术传媒用地B22 其它商务用地B29 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地B31 康体用地B32 其它服务设施B9 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 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5 注: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 100%;本表中B12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第 2.2.4 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4.1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表 2.2.4.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第一分区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确定25%25%第二分区基准容积率4.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确定根据容积率查表2.2.4.3确定25%第三分区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确定根据容积率查表2.2.4.3确定30%第四分区2.0 30%30%注: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基准建筑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 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第二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4.0,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 3.0,并结合表 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再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6 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 米时,按表 2.2.4.3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4.2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表 2.2.4.2 建设项目总容积率折算系数表建设项目临规划道路条数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 2 3 4 5000 以下1.00 1.10 1.20 1.25 500010000 0.95 1.00 1.10 1.20 1000020000 0.85 0.95 1.00 1.10 2000040000 0.80 0.85 0.95 1.00 4000080000 0.75 0.80 0.85 0.95 80000 0.7 0.75 0.80 0.85 注:总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 位(按 4 舍 5入法)表 2.2.4.3 第二、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米)h15 h24 24h 30 30 h35 35h40 40h 45 总建筑密度35%30%28%26%24%22%总容积率 1.2 1.8 2.2 2.4 2.7 3.0 规划限高(米)45h50 50h55 55h 60 h60 h60 总建筑密度22%20%20%20%20%总容积率 3.3 3.6 3.8 4.0 5.0 7 第四分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 30%。第五分区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增加3 个百分点且总建筑密度上限不超过35%,即确定为项目的总建筑密度。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最大增加值不超过 5%。原有建设用地的指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总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总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第 2.2.5 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1总容积率大于 4.5 且不大于 5.0 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积率不大于 4.5 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2绿地率不小于 30%。8 第 2.2.6 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 执行。表 2.2.6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0%新区35%农贸市场45%0.8 且 1.6不大于6 层不大于24米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派出所40%1.0 且 2.4 街道办事处40%1.0 且 2.4 其它服务设施40%2.4 社会停车场(库)50%3.0 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车位数 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 平方米;车位数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 平方米;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第 2.2.7 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9 第 2.2.8 条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2.8 执行。表 2.2.8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 2500 3 班(90 人)1200 25003500 6 班(180 人)1700 35004500 9 班(270 人)2450 4500 12 班(360 人)3000 第 2.2.9 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B12)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9.1或表 2.2.9.2执行。表 2.2.9.1商业用地、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项目分区位置位置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第一分区地铁站街坊项目10 35%-8 40%第二分区-6 45%第三分区-5 48%-4 51%-3 54%第四分 区-2.5 57%-2.060%注:距离地铁站控制线100 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为地铁站街坊项目。表 2.2.9.2 商业用地、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项目分区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第一分区3.0 54%第二分区2.7 54%第三分区2.5 57%第四分区2.0 60%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建筑高度低于15 米时,总容积率2.0,总建筑密度60%。10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分区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 2.2.9.1或表 2.2.9.2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第 2.2.10 条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10 执行。表 2.2.10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分区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绿地率第一分区高层6.5 40%25%20%多层3.0 50%-第二分区高层4.5 40%22%20%多层2.7 50%-第三分区高层3.0 40%20%30%多层2.5 45%-第四分区高层2.0 40%20%30%多层2.0-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总容积率2.0,总建筑密度60%。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分区内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10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第 2.2.11 条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第2.2.9 条执行。第 2.2.12 条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12 执行。11 表 2.2.12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 2.2.13 条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中学用地新建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小学用地新建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0%,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 2.2.14 条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4 执行。表 2.2.14 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外环路外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总容积率1.8 且 3.0 1.5 且 3.0 1.2 且 3.0 1.0 且 3.0 总建筑密度 40%绿地率 30%第 2.2.15 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0%。第 2.2.16 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 3 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设施。第 2.2.17 条其它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指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总容积率0.6 0.5 0.5 12 第 2.2.18 条批发市场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8 执行。表 2.2.18 批发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总容积率2.0 且 3.0 1.5 且 3.0 1.0 且 3.0 总建筑密度50%第 2.2.19 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9 执行;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表 2.2.19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 1.5 且 3.0 40%20%第 2.2.20 条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 7%;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按表2.2.20.1和表2.2.20.2执行。表 2.2.20.1 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 米,当层高超过8.0 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0.5 0.4 轻工业1.0 且 3.0 0.9 0.8 农业产业化项目-0.7 0.5 13 表 2.2.20.2 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第 2.2.21 条物流仓储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仓储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仓储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仓储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1)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2)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 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2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21 执行:表 2.2.21 物流仓储用地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物流园区不允许设置0.7 且 3.0 0.6 物流中心不允许设置0.7 且 3.0 0.6 物流服务站1.2 且 3.0 0.8 且 3.0 0.7 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8.0 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总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 60%。第 2.2.22 条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40%40%轻工业40%40%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35%14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2.3.1 条三环路以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第 2.3.2 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 2.3.3 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 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 米,面宽不小于20.0 米;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第 2.3.4 条拟建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 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 2.3.5 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5 1总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含 10万平米)、3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 30 万平方米以上(含30 万平米),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5 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 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 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第 2.3.6 条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 配建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的垃圾用房。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第 2.3.7 条新建建设项目应配建地下蓄水池,用以调节极端天气下的雨水流出量、防涝及雨水资源再生利用。地下蓄水池的配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 地下蓄水池的建筑面积为每100 平方米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1.5 平方米;2地下蓄水池的容积为每100平方米净用地面积配置不小于4 立方米。16 第 2.3.8 条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8 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 2.3.8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建筑类别机动车(车位/100 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辆/100 建筑面积)二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住宅1.0 1.2 1.0 保 障 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3.5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0.5 0.5 3.5 宾馆、酒店0.5 0.8 1.0 办公0.5 0.8 0.4 商业0.5 0.8 3.0 医院0.5 0.8 1.5 体育馆2.5 2.5 20 影剧院3.0 3.0 15 展览馆0.5 0.8 1.0 非生产性工业0.5 0.8 0.4 工业品销售维修0.5 0.5-中小学0.2 0.2-注: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少量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三环路以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及三环路以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性要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的20%可在地面设置;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在地面设置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且不少于0.25 辆/100 m2;地铁站街坊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三环路以外的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50 米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上浮10%;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 m2控制;17 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其柱网轴线距离按以下要求执行:1、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两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5.4 米。2、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三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7.8 米。3、两个柱子之间设置四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10.2 米。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建设项目中,第一分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5 控制;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项目的车位停车方式不限。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第 2.3.9 条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 米。第 2.3.10 条在规划的公园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 8.0 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1.用地面积在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园绿地内不宜配建公共厕所(控规中有要求的除外)及管理用房。2.用地面积在1-2 万平方米以内的公园绿地内可修筑建筑面积不小于60 平方米的公厕,但不宜配建管理用房;3.用地面积在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绿地内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游憩设施和配套设施,并明确各类设施用途;各类设施应分散布置且每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平方米。18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第 3.0.1 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 3.0.2 条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六。3.1建筑间距第 3.1.1 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 3.1.2 3.1.7 条的规定。第 3.1.2 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 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 小时;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 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 3.1.3 条住宅(含公寓)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19 表 3.1.3.1 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三环路以外:1.2H 三环路以内:1.0 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 米低层相对:6.0 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27.0 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8.0 米(多层)13.0 米(低层)13.0 米山墙-6.0 米10.0 米9.0 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27.0 米13.0 米次要朝向-13.0 米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2控制;表 3.1.3.2 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300按表 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600按表 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 倍控制600按表 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 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朝向最小间距朝向20 朝向朝向最小间距表 3.1.3.3 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 60013.0 米9.0 米6.0 米600 90013.0 米13.0 米10.0 米注:L 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 3.1.4 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第 3.1.5 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 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1控制;表 3.1.5.1 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 层建筑长边1.0H 且 6.0 米 8.0米 13.0米13.0 米山墙-6.0 米9.0 米9.0 米高 层建筑主要朝向-21.0米13.0 米次要朝向-13.0 米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 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2控制;L 21 表 3.1.5.2 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300按表 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0600按表 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 倍控制600按表 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 指两栋非住宅建筑之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3 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表 3.1.5.3 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60013.0 米9.0 米6.0 米60090013.0 米13.0 米8.0 米注:L 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 3.1.6 条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 3.1.7 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 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9.0 米。第 3.1.8 条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2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3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4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第 3.1.9 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 3.1.10 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案合理性确定。22 3.2建筑退界第 3.2.1 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规划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第 3.1.2 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3.2.2 3.2.7条的规定。第 3.2.2 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 米。第 3.2.3 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以下有关规定控制:表 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低要求(米)住宅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中心城三环路内)0.6(中心城三环路外)6.0 多、低层山墙-4.0 高层主要朝向 300.3 13.0 30 600.24 高层次要朝向0.2 9.0 非住宅建筑多层长边0.5 6.0 多层山墙-4.0 高层主要朝向 300.2 13.0 30 600.16 高层次要朝向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 2.0 注: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建筑高度超过80.0 米的建筑工程,按8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23 1建筑高度大于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 米;2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 米。第 3.2.4 条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 3.1.2 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第 3.2.5 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 米,且满足第 3.2.6条的规定;2、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 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 条的规定执行;3、后退规划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4、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 米。5、紧邻天府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带布置时,高层主体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5米,裙房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且满足第 3.2.6条的规定。24 第 3.2.6 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表 3.2.6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建筑类型道路红线宽度 30.0 米道路红线宽度 30.0 米多、低层建筑5.0 米8.0 米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12.0 米12.0 米高层建筑(含裙房)10.0 米8.0 米注:各类建筑后退二环路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0 米;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用地(B12)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A2)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 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 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30 米以上道路(含30 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人行道与建筑退距的空间应结合城市需求综合利用,协调处理、合理平顺衔接,竖向无明显高差,具体要求详见市政工程分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