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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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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五章..ppt

    第五章第五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内容。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学时数:9 9学时学时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1.1.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他物权偿为目的的他物权2.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3.3.从属性从属性4.4.不可分性不可分性(1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权全部(2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3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物全部行使权利(4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5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无义务补充担保。例:例:甲公司欠乙公司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1000万元,约定万元,约定9 9月月1 1日前还债,甲日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 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200万元,后甲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设:到期不还债。设:(1 1)有)有2 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 3幢价值均上幢价值均上涨到涨到350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 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清偿幢楼房卖款中优先清偿10001000万元,可否?万元,可否?(2 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 3幢楼房,丁分得幢楼房,丁分得2 2幢,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 3幢楼幢楼房以足额优先清偿,可否?房以足额优先清偿,可否?(3 3)后甲还款)后甲还款400400万元,余万元,余600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一并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一并拍卖全部拍卖全部5 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4 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600万万元,丁分得元,丁分得400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 5幢楼房以优先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受偿,可否?(5 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至其中2 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5.5.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而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金等代位物。二、担保物权的分类二、担保物权的分类(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以发生原因不(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以发生原因不同)同)(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要效力为标准)要效力为标准)(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权(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1.1.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2.2.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3.3.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四、担保物权的取得四、担保物权的取得(一)基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一)基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均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均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设立。1.1.担保合同从属原则的例外担保合同从属原则的例外2.2.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二)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二)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取得。(三)基于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担保物权(三)基于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被让与,受让人取得主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被让与,受让人取得主债权的同时,取得担保物权。债权的同时,取得担保物权。五、担保物权的消灭五、担保物权的消灭1.1.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7177条规定情形条规定情形(1 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2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实现(3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2.2.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5175条规定情形条规定情形3.3.抛弃抛弃六、混合共同担保六、混合共同担保(一)概念(一)概念 混合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混合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有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范围相同或重合。(二)混合担保的处理(二)混合担保的处理1.1.约定优先的原则约定优先的原则2.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实现债权(2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证责任。”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责任范围。(一)法定担保范围(一)法定担保范围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3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的范围包括:1.1.主债权主债权2.2.利息利息3.3.违约金违约金4.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5.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6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二)约定优先原则(二)约定优先原则物权法物权法173173条规定。条规定。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646条、条、6767条、条、8383条均有规定。条均有规定。物权法物权法与与担保法担保法所规定的范围是相同所规定的范围是相同的。的。八、反担保八、反担保(一)反担保的概念(一)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普遍使用的方法。(二)反担保适用(二)反担保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1171条条担保法担保法第第4 4条规定: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定。”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根据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反担保人不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反担保人不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人之外的其他人。第二节第二节 抵抵 押押 权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的担保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担保之王”。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2.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3.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4.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5.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二、抵押财产的范围二、抵押财产的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一)可以抵押的财产1.“1.“楼(船)花楼(船)花”抵押抵押2.2.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物权法物权法182182条确认了条确认了“房地一体主义房地一体主义”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1 1)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2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亦自然及于该土地上)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亦自然及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建筑物(3 3)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该抵押权不及于)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该抵押权不及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4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其厂房抵押的,亦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以其厂房抵押的,亦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使用权(183183条)条)3.3.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现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产品等动产抵押,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可就这些动产优先受偿。可就这些动产优先受偿。4.4.农作物抵押农作物抵押 农作物可以抵押,但以农作物抵押的,农作物可以抵押,但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不及于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二)不可抵押的财产(二)不可抵押的财产1.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2.2.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有两个例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有两个例外(1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 2)以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以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但公益法人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抵押但公益法人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抵押的,有效。的,有效。4.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注意注意4 4点:点:(1 1)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设抵押)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设抵押(2 2)共同共有物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共同共有物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则无效(3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此谓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此谓抵押权之善意取得。抵押权之善意取得。(4 4)以共有船舶设抵押的,须经)以共有船舶设抵押的,须经2/32/3以上份额的共有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人同意。5.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6.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三、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设立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仅规定了意定抵押权,也就是说只能仅规定了意定抵押权,也就是说只能以抵押合同设立。以抵押合同设立。(一)当事人应当订立抵押合同(一)当事人应当订立抵押合同1.1.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2.2.抵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抵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3.3.禁止流押禁止流押(二)抵押权设立的公示(二)抵押权设立的公示 抵押权设立的公示,因抵押财产的不同而有所不抵押权设立的公示,因抵押财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同。对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抵押,的抵押,采用登记要件主义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对于;对于动产动产抵押,采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四、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四、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一)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效力(一)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与对抗效力 同一财产上为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设立抵同一财产上为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设立抵押的,其清偿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押的,其清偿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反之,记的;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反之,都未登记的,出于同一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都未登记的,出于同一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偿。(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包括: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之费用。抵押权之费用。(三)抵押物的范围(三)抵押物的范围1.1.是否及于从物是否及于从物2.2.是否及于孳息是否及于孳息3.3.是否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是否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1 1)不及于)不及于(2 2)但可将新增房屋与原抵押房产一同拍卖,抵押权)但可将新增房屋与原抵押房产一同拍卖,抵押权人不得就新增房屋的卖款主张优先受偿。人不得就新增房屋的卖款主张优先受偿。五、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五、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一)占有、使用、收益权(一)占有、使用、收益权(二)处分权(二)处分权这里的处分权能在狭义上使用,指抵押物的转让。这里的处分权能在狭义上使用,指抵押物的转让。1.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2.2.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1 1)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2 2)告知受让人)告知受让人六、抵押权人的权利六、抵押权人的权利(一)保全抵押物(一)保全抵押物1.1.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2.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者相应地补充担保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者相应地补充担保3.3.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4.4.但是,非因抵押人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但是,非因抵押人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二)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二)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1.1.前已指出,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前已指出,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是其不占有抵押物。但符合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是其不占有抵押物。但符合下列条件时,抵押权人可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下列条件时,抵押权人可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息交付给自己。该条件是:息交付给自己。该条件是:(1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现抵押权的情形(2 2)抵押物已被法院依法扣押)抵押物已被法院依法扣押2.2.这里的这里的“收取收取”的含义并非的含义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取得孳息所有权”之之义义3.3.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功用及顺序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功用及顺序(1 1)先抵收孳息的费用)先抵收孳息的费用(2 2)用于优先受偿)用于优先受偿(三)权利的存续期间(三)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使的,法院不予保护。七、最高额抵押七、最高额抵押(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1.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最高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发生债权的清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发生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偿而设立的抵押。2.2.特征特征(1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2 2)最高额抵押权存在最高债权额限度)最高额抵押权存在最高债权额限度(3 3)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权法物权法与与担保法担保法区别:区别:担保法禁止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担保法禁止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注意几点:注意几点:A A、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与否,应当按照当事、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与否,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债权人自己决定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债权人自己决定B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不、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不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额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最高额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一并转让。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一并转让。C C、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认前,、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认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最高额抵押权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最高额抵押权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设立,此与一般抵押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设立,此与一般抵押权相同。但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权时,应当注权相同。但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项内容:意以下两项内容:1.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以及最高限额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以及最高限额应当约定,并在登记时注明当约定,并在登记时注明2.2.约定决算期约定决算期最高额抵押权的公示规则与一般抵押权相同。最高额抵押权的公示规则与一般抵押权相同。(三)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三)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四)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四)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1.1.确定确定2.2.后果后果(1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2 2)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3 3)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三节第三节 质押权质押权一、质权概述一、质权概述(一)质权的概念(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得得就债务人或第就债务人或第三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卖得的的价金优先受偿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权利利。(二)质权的特征(二)质权的特征1.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2.2.质权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质权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权利上设定3.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为必要条件4.4.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权利(三)质权分类(三)质权分类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占有质权、用益物权和归属质权占有质权、用益物权和归属质权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二、动产质权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1.1.概念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债权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人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受偿的担保物权。2.2.特征特征(1 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2 2)动产质权的标的仅为动产)动产质权的标的仅为动产(3 3)动产质权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的占有)动产质权必须转移质押标的的占有(4 4)动产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5 5)动产质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动产质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上代位性(二)动产质权的设立(二)动产质权的设立1.1.书面质权合同书面质权合同2.2.交付成立主义交付成立主义3 3、禁止出质的动产、禁止出质的动产4.4.质权人得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质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质权人得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质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5.5.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8484条)条)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2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3 3)该出质物为动产)该出质物为动产(4 4)质权人善意)质权人善意(5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效力效力(1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2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承担。(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效力1.1.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动产质权人的权利(1 1)占有权)占有权A A、质权人占有质物,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质权人占有质物,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B B、非因质权人过错而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对不当占有人、非因质权人过错而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对不当占有人提起占有之诉,请求包括(提起占有之诉,请求包括(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第解释第8787条第条第2 2款)款)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2 2)孳息收取权)孳息收取权A A、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B B、该孳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该孳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收取收取”并非并非“所有所有”之之义义C C、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对其主张质权、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对其主张质权D D、该孳息应当先抵冲收取孳息而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该孳息应当先抵冲收取孳息而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出质人。再余者返还出质人。(3 3)保全质权)保全质权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而质物价值有减损可能且足以危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而质物价值有减损可能且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以提出如下请求:害质权的,质权人可以提出如下请求:A A、出质人补充担保、出质人补充担保B B、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C C、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2.2.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动产质权人的义务(1 1)妥善保管质物)妥善保管质物A A、因妥善保管不善已经发生质物毁损的,质权人负赔偿责任、因妥善保管不善已经发生质物毁损的,质权人负赔偿责任B B、因不能妥善保管,有致质物毁损之可能的,出质人有下列、因不能妥善保管,有致质物毁损之可能的,出质人有下列权利权利要求质权人提存该质物、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要求质权人提存该质物、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注意:此处出质人并无权利因此请求解除质押合同。注意:此处出质人并无权利因此请求解除质押合同。(2 2)不作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3 3)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 注意以下两点:注意以下两点:A A、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出质人可以主动请求质权人及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出质人可以主动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请求法院直接变现质物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请求法院直接变现质物B B、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负责赔偿质权人负责赔偿(4 4)返还质物)返还质物 在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在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的场合下,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权的场合下,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三、权利质权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的而设定的质权。(一)权利质权的生效(一)权利质权的生效1.1.有价证券有价证券(1 1)5 5类债权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类债权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和存款单)和2 2类物权证券(仓单、提单),原类物权证券(仓单、提单),原则上以权利凭证为质权生效要件,即同动产则上以权利凭证为质权生效要件,即同动产质权相同,即生效采交付要件主义;质权相同,即生效采交付要件主义;(2 2)作为例外,无权利凭证的,以出质登记为)作为例外,无权利凭证的,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即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生效要件,即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3 3)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票据(汇票、支票、)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应背书记载本票)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质押”字样(公示字样(公示方法),否则,无公信力,不得对抗第三人方法),否则,无公信力,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9898条);以公司债券出条);以公司债券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公司字样的,不得对抗公司与第三人(与第三人(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司法解释第9999条)。条)。【例例】:甲欠乙债甲欠乙债2020万元,甲以万元,甲以2020万元汇票一张万元汇票一张出质,并于出质,并于6 6月月1 1日交付给乙,但未背书日交付给乙,但未背书“质押质押”字样。后该汇票辗转于丙之手。甲到期不还款,字样。后该汇票辗转于丙之手。甲到期不还款,乙请求就丙所持汇票上的款项优先受偿,丙异议。乙请求就丙所持汇票上的款项优先受偿,丙异议。问:丙可否异议?问:丙可否异议?答案:答案:可以。可以。2.2.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股权(1 1)均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质权生效要件,)均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质权生效要件,即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即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2 2)特别交待的是,此处的)特别交待的是,此处的“股权股权”包括了有包括了有限公司和股权与股份公司(不再区分上市与限公司和股权与股份公司(不再区分上市与否)的股权。否)的股权。3.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4 4、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则(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则1.1.权利出质后转让、许可使用的禁止与限制权利出质后转让、许可使用的禁止与限制 依据依据担保法担保法第第7878条、第条、第8080条以及条以及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5-228225-228条等的规定,除有价证券表彰的权利转条等的规定,除有价证券表彰的权利转让受到禁止外,其余权利一旦设质,其转让、许可让受到禁止外,其余权利一旦设质,其转让、许可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是: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是:(1 1)有价证券一旦出质,再转让者无效)有价证券一旦出质,再转让者无效(2 2)其余权利(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其余权利(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一旦出质,非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均不款)一旦出质,非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协商同意转让、许可使用的,得转让、许可使用;协商同意转让、许可使用的,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以维护质权人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以维护质权人利益。利益。2.2.有价证券禁止转质有价证券禁止转质3.3.有价证券可以提前变现有价证券可以提前变现第四节第四节 留留 置置 权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债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二)留置权的特征(二)留置权的特征 1.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2.留置权的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的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 3.3.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留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留置权置权 留置权的标的为动产,但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留置权的标的为动产,但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能成为留置权的标的能成为留置权的标的(1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2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4.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二、留置权构成要件二、留置权构成要件积极要件积极要件消极要件消极要件1.标的物是动产标的物是动产4.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债权已届清偿期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2.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使留置权不违背公序良俗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一)留置权人的权利1.1.留置标的物留置标的物2.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3.保管留置物费用请求权保管留置物费用请求权4.4.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同于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同于质押权人、抵押权人,其行使必须忍耐一个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具体而其行使必须忍耐一个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具体而言:言:(1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限,但该宽限期)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限,但该宽限期不得少于不得少于2 2个月。凡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过后,债个月。凡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过后,债权人无须通知,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权人无须通知,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2 2)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须在主债权届满后,确)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须在主债权届满后,确定一个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宽定一个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宽限期过后仍未履行的,才可以行使留置权。限期过后仍未履行的,才可以行使留置权。(3 3)债权人未尽第()债权人未尽第(2 2)项通知义务,而直接变现留置)项通知义务,而直接变现留置物的,应负赔偿责任。物的,应负赔偿责任。(4 4)虽然未到宽限期届满,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虽然未到宽限期届满,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变现留置物。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变现留置物。(二)留置权人的义务(二)留置权人的义务1.1.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造成留置物毁损的,对债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造成留置物毁损的,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务人负赔偿责任(担保法担保法第第8686条)条)2.2.不作为义务;留置期间,不得使用、出租、处分留不作为义务;留置期间,不得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置物(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114114条)条)四、留置权的消灭四、留置权的消灭1.1.主债权消灭的主债权消灭的2.2.留置权实现的留置权实现的3.3.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的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的4.4.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5.5.债务人另行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另行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6.6.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7.7.其他其他五、留置权的优先性五、留置权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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