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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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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5篇.docx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5篇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 篇一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湖北省病历书写规范、湖北省病案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湖北省卫生厅、黄冈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 十、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 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 1. 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 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 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 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 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 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 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 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 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 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 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 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 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 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 篇三 (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1)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尽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并按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药物。药敏结果获知后调整用药应以经验治疗的临床效果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细菌培养失败者,可按血清学诊断或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用相应的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谱外还必须明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物动力学及其毒副反应、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感染部位的药物浓度及其有效浓度的持续时间等。 (4)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药物和抑制厌氧菌的抗菌药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调而造成外来细菌的定植和耐药菌株的生长。 (5)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避免与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强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药物联用。 (6)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损害者,应酌情选用抗菌药物及调整给药方案,并定期做好临床监测。 (7)抗菌药物的疗效因不同感染而异,一般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但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杆菌病、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结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不明显,在4872小时内应考虑改用其他药物或调整剂量(血清杀菌效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9)病毒性感染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使用抗菌药物。 2、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3、发热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药物,以免导致临床表现不典型或影响病原体的检出而延误诊断和治疗。病情严重同时高度怀疑为细菌感染,虽然细菌培养阴性仍可有针对性的选用抗菌药物,否则均按最近药敏试验的情况指导用药。 4、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药物,尤以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氨基糖甙类等不得使用。必要时可用新霉素、杆菌肽和磺胺胺酰钠、磺胺嘧啶银等。 5、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明确的指征。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能达到协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疗效果、减少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等目的。但不可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尤其是无协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并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导致耐药菌株生长的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6、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 7、抗菌治疗的同时应重视综合治疗,特别是提高机体免疫力,不过份依赖抗菌药物。 8、注重研究药物经济学,努力降低药费支出,防止浪费。 (二)抗菌药物给药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原则 1、抗菌药物给药方案(包括种类、剂型、剂量、途径、间隔时间、配伍等)应根据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特点、细菌耐药情况,不良反应及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要根据患者的生理特点(如高龄、小儿、孕妇和哺乳妇等)、病理特点(如肝肾功能损害、过敏体质等)、感染部位等具体情况制定经验性给药方案;有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的,则调整个体化给药方案。 2、对于轻中度感染,如选用口服药物有效,尽量不用注射剂;静脉用药除治疗需要外一般用点滴法;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抗菌药物的皮试,保证用药安全;更换药品要慎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用药三天以上无效时方可考虑更换。 3、对于严重特殊的细菌感染病人,除必须及时送标本做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外,还应及时进行血药浓度、联合药敏、血清杀菌效价等项指标监测,以供临床用药参考。 4、药敏试验结果报告后,可结合临床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选用抗菌药物同时要注意药品来源及价格。静脉滴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细菌性感染所致发热,抗菌药物一般使用至体温降至正常,主要症状消失后7296小时。 6、明确诊断的急性细菌性感染,在使用某种抗菌药物72小时后如效果不显或病情加重者,应多方面分析原因,确属抗菌药物使用问题时应调整剂量、给药途径或根据药敏试验,改用其他敏感药物。 (三)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原则 1、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 3、需用药时间较长有产生耐药可能者。 4、联合用药可以减少毒性较大的药物剂量者。 5、需联合用药的严重感染(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细菌性心内膜炎等)。 6、病原菌末明的严重感染,可先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后,即可开始联合用药,以后根据药敏结果调整用药。 联合用药应选择协同或相加作用的组合,多数病人应选择二联用药为宜,一般不用三联或三联以上用药,如选用三联或三联以上用药,应适当减少各药的剂量,以减轻不良反应。联合用药中至少一种对致病微生物具有相当抗菌活性,另一种也不应为病原菌对其高度耐药者,最好按联合药敏试验结果指导合理用药。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1、总原则: (1)必须目的明确、针对性强、选用对微生态影响小的窄谱抗菌药物,禁止无针对性地以广谱抗菌药物作为预防感染手段。 (2)已确诊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细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3)无感染迹象的昏迷、脑血管意外、非感染性休克、恶性肿瘤、糖尿病及接受导尿插管术者不必采用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4)只针对某一种或二种最可能的细菌进行预防用药,不能无目的地用多种药物预防多种感染。 (5)微生态失衡时应进行菌群调查,可根据优势菌选药。 (6)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不常规应用抗菌药物进行膀胱冲洗。 (7)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不能放松诊疗操作、手术技巧及严格的消毒隔离。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而有明确指征者仅限于下列少数情况: a、选用适宜抗菌药物以防止风湿热的复发,并对风湿热等慢性疾病病人如拔牙、扁桃体摘除术、保留导尿等过程中适当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感染性心内膜炎的发生。 b、预防流脑。 c、烧伤后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败血症。 d、外伤或创伤后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气性坏疽。 e、新小儿眼炎的预防。 (8)器官移植及直肠结肠手术病人在术前肠道准备时的选药原则是: a、口服不吸收; b、肠道药物浓度高且受肠内容物影响少; c、对致病菌和易于肠道异位的革兰阳性和阴性需氧菌、真菌有强大杀菌活性的药物。 (9)围术期预防用药必须根据手术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术持续时间选用抗菌药物。 2、围手术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I类切口,原则上不使用预防用药,对出现感染可能性大的可以选择应用。 如(1)远处有感染灶; (2)心脏瓣膜病或已植入人工心脏瓣膜; (3)应用人造血管或移植物; (4)估计分离组织广泛,手术时间较长,局部组织血供不良; (5)有易患感染的伴随疾病、营养不良,接受激素治疗或全身情况差者。 预防应用的方法是: (1)手术前在麻醉诱导期或手术前3060分钟给予一次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证在手术中血液及组织内有足够的血药浓度。 (2)手术时间超过46小时或超过已给予的抗菌药物的半衰期的;应在手术中再给予一次足够量的抗菌药物,以维持术中及手术部位有足够的血药浓度。 手术后回病房后应再给一剂足量抗菌药物或分次给药,但最多不超过48小时。 3、内科系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1)对内科病人进行介人性(有创伤性)检查、治疗不一定都要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确有指征应用者,也要严格掌握疗程和剂量,不应超过外科手术预防应用范围,即在术前3060分钟给予次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证在介入性治疗和检查期间血液及组织中有足够的血药浓度;介入检查和治疗超过46小时即超过已给予的抗菌药物的半衰期可在术中再追加给予一剂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持血液和组织中有足够的血药浓度。介入检查和治疗后回病房应用一剂足量抗菌药物,最多给药也不应超过48小时。这样足以保证介入(有创性)检查和治疗不会发生感染。术后无感染的和无明确的感染诊断不得随意应用抗菌药物。无指征的长期应用抗菌药物,尤其是广谱药物不仅达不到预防目的,而会引起菌群失调、二重感染、毒副作用和其他的药物不良反应。 (2)对于免疫功能低下病人的感染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要有足够的认识,抗菌药物不能长期预防一切可能发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应激状态或针对某些专门的致病菌进行短期有效的预防。 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 篇四 为使我院车辆管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统一化,本着“节约开支,合理使用,减少漏洞,杜绝事故”的原则,合理进行调配和使用,保证每部车辆在医院的行政和医疗工作中充分发挥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一)医院公务车辆由总务科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务活动原则上集中统一乘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骑车上下班,降低公车消耗。 (二)市城区内办公用车,由总务科合理派遣;市城区以外、市辖区以内的办公用车,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市辖区外的办公用车必须由院长批准。 (三)各科室使用车辆,需提前一天到总务科填写派车单,写明用车时间、地点、事由,经领导审批后,由总务科统筹安排。凡未按规定填写申请单的科室,用车不予保障。使用车辆时应按派车单核准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指使驾驶员更改行车路线。 (四)司机必须凭派车单出车,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出车,否则发生交通意外,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给予批评、纪律处分,直至停止工作。 (五)医院所有车辆在节假日或每日下班后,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车辆钥匙及行驶证件统一由总务科保管。 (六)每月核清行车里程、每百公里油耗、修理费、燃料费、违章、肇事等情况,实行单车核算,每季度报院领导审核一次。车辆费用支出情况经医院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料费情况。 (七)医院公务车辆固定人员管理,负责车辆的保管和维护,每次出车后要对车辆进行清洗、擦拭,并要定期进行检修、保养,以保证安全行驶。 (八)总务科要建立详实的车辆管理档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时交纳有关费用。所有公务车辆的有关证件、年检及保险等资料统一由总务科保管。 (九)救护车用于院前急救和急危重症的出诊、转诊。救护车内的急救设备和物品必须保持完善,不得随意挪用。救护车司机要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以适应抢救需要,保证随叫随到。 二、维修、燃油管理 (一)维修保养管理 1、定点修理保养。车辆修理由总务科安排人员会同驾驶人员一并到定点维修厂,当面议价,确定保修期,修后试车。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必须亲自到场(厂)监督维修过程。 2、维修保养程序。按照“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总务科主任核实签字院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维修,大额支出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车辆维修、保养后必须进行验收。 3、车辆出差在外地如需进行维修时,可由驾驶员电话告知总务科主任,总务科主任请示院领导批准后到正规修配厂修理,缴纳费用后索要正规发票,实报实销。 4、坚持先报批、后修理的原则,否则产生费用自行负责。因驾驶员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5、车辆维修经验收合格后,经办人提供正式维修发票、维修费用清单经科主任、财务科、院领导逐级审核后报销。 (二)油料管理 1、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总务科在每月统计上月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量,计算每百公里平均油耗,并与该车之前几个月耗油情况逐一比较,作为控制耗油量及车辆保养参考依据。 2、驾驶员必须全部使用油卡加油,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适量加油。加油卡由总务科专人管理,专账登记,做到收有凭、出有据,日清月结。 3、车辆在外地加油应选择正规加油站,结帐后索要正规发票,凭派车单和发票报销,无派车单的外地现金加油不予报销。 三、司机管理 1、司机要遵守医院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接通知后保证按时出车,保持车容整洁卫生,衣着整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实行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司机每次出车均需将出车事由、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行驶里程数等登记清楚,备查。 3、司机驾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证件配戴齐全,不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凡因自身原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处罚,所有后果及费用由驾车司机本人负责。 4、做好车辆养护,定期检修车辆,保持车况良好,有损随换,有坏随修,不开病车。做好汽车保险,注意防火、防盗;车上配备灭火器、防盗锁、警报器,随时使用,确保安全。 5、因司机擅自出车造成的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所需费用和相关责任等均由本人承担,并视情况给予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6、无论值班、休息,司机手机应保持24小时通畅,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如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救工作。 7、不服从调度、借故拒绝出车、借出车辆换人驾驶、违章驾驶、酒后驾驶者,给予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肇事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后果自负。 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 篇五 为全面贯彻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XX市药品监管局于2002年9月6日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并在9月57日召开的区县分局分管局长及办公室主任会上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了规范我院药方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 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所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空并予以记录。 要平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1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1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1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或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1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三章 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记录。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 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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