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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购合同书(6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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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购合同书(6份范本).docx

    代购合同书(6份范本)【第1篇】汽车销售代购合同书 卖 方: 销售顾问: 手机: 营业地: 电话: 传真: 买方买方 买方全称: 身份证件/组织结构代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买方须知: 买方刷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需承担相应的刷卡手续费。 车辆交通强制保险不能连续购买三年。 若非该合同车辆车主本人付款时需签代付款证明。 车辆信息 品牌: 车型: 颜色/内饰: 数量: 辆 配置:(以厂商标准执行) 交车地:卖方营业地 车源:合同定车 已有现车 交车期: 年 月 买方应付款 车辆售价:¥ 元/辆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定金:¥ 元 付款方式:全款;按揭 其他款项:合同车价总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备注 约定 买方办理提车手续前,需向卖方付清合同全款(含购车贷款到账)。买方能否车贷,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买方自愿委托卖方代办下列有偿服务事项:按揭贷款 代办保险 上牌 补充约定(如果无内容就写无字,如有约定在此处写明)。: 声明:本人已充分了解所购车辆,确认上述内容,阅读并接受卖方提请注意的交款方式及背页合同条款,并有权签定本合同。 买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卖方销售经理审核: 年 月 日交款方式“”: 现金 pos 转账 其他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注:买方应按上述约定方式交款并取得卖方盖章的收款收据,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交款的,卖方均不予认可。 卖方财务部签字/盖章生效: 年 月 日 【第2篇】汽车租赁合同书(以租代购) 出租方:_公司 承租方:_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相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全部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 收回租赁车辆,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负担。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明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按车辆性能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承担不高于2%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租赁车辆状况 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为。车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 第六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计_月。 第七条租金、押金及违章保证金约定 1.单车车辆租赁价格为人民币¥_元/月,租金合计人民币_元整。 2.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抵押金_元整,及违章保证金_元整。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租赁车辆在履行合同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出租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5.租金采用预付费方式,租金按支付。根据承租方情况,每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 6.租金、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变动,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租赁汽车质量问题的处理(特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承诺的索赔期内车辆) 租赁汽车质量问题应由出租方负责向厂家索赔。索赔过程承租方有权参加。超出厂家规定索赔期限和项目,与出租方无关。 承租方无权以租赁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自行解决索赔期后和索赔范围之外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保险约定 1.出租方负责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为出租方。险种必须为第三者(2万元以上)、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保单复印件交承租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合同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在履行合同期内,与本合同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所有损失(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车辆发生被盗、灭失情况,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承租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车检、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承租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承租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承租方所有。 第十条:车辆的保养、修理 1.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 2.承租方须保证其驾驶员有证按章驾驶。 3.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的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 a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 b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的2%的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将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承租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出售、还债、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纳保险、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合同,并有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无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相冲突,承租方允许推延过户期限一年。期间该车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为办理。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保险费、验车费、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太原市本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及附则 1.本合同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持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一份。 3.本合同在签订。 第十三条:_特别约定 (下无正文) (下无正文) 出租方:_承租方:_ 地址:_地址:_ 开户行:_ 账号:_ 电话:_电话:_ 【第3篇】大汽车租赁合同书(以租代购) 出租方:_ 承租方:_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相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全部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5.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 收回租赁车辆,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负担。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明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 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 按车辆性能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赁车辆状况 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为:_ 。车号:_ ,颜色:_,发动机号码:_,车辆识别号码 :_。 第六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_年 _月 _日至 _年 _月 _日,共计 _月。 第七条 租金、押金及违章保证金约定 1.单车车辆租赁价格为人民币¥ _元/月,租金合计人民币 _元整 。 2.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抵押金 _元整,及违章保证金 _元整。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租赁车辆在履行合同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出租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5.租金采用预付费方式,租金按 支付。根据承租方情况,每 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 。 6.租金、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变动,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_租赁汽车质量问题的处理(特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承诺的索赔期内车辆) 租赁汽车质量问题应由出租方负责向厂家索赔。索赔过程承租方有权参加。超出厂家规定索赔期限和项目,与出租方无关。 承租方无权以租赁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自行解决索赔期后和索赔范围之外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保险约定 1.出租方负责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为出租方。险种必须为第三者(20万元以上)、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保单复印件交承租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合同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 在履行合同期内,与本合同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所有损失(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车辆发生被盗、灭失情况,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承租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车检、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承租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承租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承租方所有。 第十条:_车辆的保养、修理 1.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 2.承租方须保证其驾驶员有证按章驾驶。 3.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_违反合同的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_ a 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 b 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将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承租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出售、还债、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纳保险、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二条:_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合同,并有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无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相冲突,承租方允许推延过户期限一年。期间该车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为办理。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保险费、验车费、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_合同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太原市本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_合同及附则 1.本合同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持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一份。 3.本合同在 签订。 第十三条:_特别约定 (下无正文) (下无正文) 出租方(盖章):_ 承租方(盖章):_ 委托代办人(签字):_ 委托代办人(签字):_ 地址:_ 地址:_ 开户行:_ 账号:_ 电话:_ 电话:_ 邮编:_ 邮编:_ 日期:_年 _月 _日日期:_年 _月 _日 【第4篇】设备代购标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经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须购买的相关设备。乙方由于有相关的经验,愿意为甲方提供服务。 二、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购买相关设备,进行考查,并提供三套同类型的相关设备供甲方挑选。甲方选择后,乙方负责采购,并送货上门。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价格不应高于同类型产品的市场价。 四、甲方应按时付款,货到付款,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 五、乙方保证甲方购买设备的质量,在规定范围内,有质量问题,无偿退还,并赔偿甲方的损失费,损失费标准为该设备款的5%。 六、代购设备货物清单: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后即可生效。 八、如有争议或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诉求法律裁决。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第5篇】汽车租赁合同书(以租代购)经典版 出租方:_公司 承租方:_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相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全部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 收回租赁车辆,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负担。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明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按车辆性能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承担不高于2%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租赁车辆状况 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为。车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码。 第六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计_月。 第七条租金、押金及违章保证金约定 1.单车车辆租赁价格为人民币¥_元/月,租金合计人民币_元整。 2.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抵押金_元整,及违章保证金_元整。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租赁车辆在履行合同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出租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5.租金采用预付费方式,租金按支付。根据承租方情况,每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 6.租金、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变动,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租赁汽车质量问题的处理(特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承诺的索赔期内车辆) 租赁汽车质量问题应由出租方负责向厂家索赔。索赔过程承租方有权参加。超出厂家规定索赔期限和项目,与出租方无关。 承租方无权以租赁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自行解决索赔期后和索赔范围之外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保险约定 1.出租方负责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为出租方。险种必须为第三者(2万元以上)、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保单复印件交承租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合同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在履行合同期内,与本合同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所有损失(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车辆发生被盗、灭失情况,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承租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车检、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承租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承租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承租方所有。 第十条:车辆的保养、修理 1.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 2.承租方须保证其驾驶员有证按章驾驶。 3.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的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 a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 b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的2%的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将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承租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出售、还债、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纳保险、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合同,并有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无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相冲突,承租方允许推延过户期限一年。期间该车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为办理。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保险费、验车费、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太原市本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及附则 1.本合同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持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一份。 3.本合同在签订。 第十三条:_特别约定 (下无正文) (下无正文) 出租方:_承租方:_ 地址:_地址:_ 开户行:_ 账号:_ 电话:_电话:_ 邮编:_邮编:_ 【第6篇】汽车以租代购合同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卖方与买方因车辆购销事宜,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合同车辆 买方要求购买卖方销售的车辆,具体要求如下: 1.车型:制造商:颜色:数量:合同金额:到车时间:交车地点:其它: 第二条结算方式 1.现车:买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以现款形式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所涉及合同金额款 2.定车:买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向卖方支付定金或首付款元,定金或首付款充作应付款的一部分。 买方应在合同指定时间内向卖方支付剩余应付款,如买方逾期支付应付款视为违约,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接到卖方到车通知时,应在一周内办理验车提车手续,并在当天向卖方支付全部购车款和装潢精品款。 如买方迟延支付全款超过7天,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定金的30%标准计算。 本合同解除后,卖方有权自行处置并出售本合同拟下的车辆。 如由于买方未支付车款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定金的数额,卖方保留取得额外赔偿的权利 3.签定合同时买方应认真检查核对车辆,卖方确认收到定金后合同开始生效 第三条卖方责任 1.卖方向买方销售的合同车辆已经过生产厂家的调试及功能性检查,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场标准 2.按合同约定交付买方所购合同车辆,并使该车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及随车附件,配置齐全,随车技术文件完备 3.如遇厂家生产延期、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影响而导致不能按期交车买方可解除合同,卖方退回定金,卖方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条买方责任 1.买方必须全款到帐后方可提车。 提车时应验收车辆配置和资料,提车后的质量问题按厂家索赔条款处理 2.如因买方原因要求退定该车,买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定金不予退还 3.买方须按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的规范驾驶方式使用所购车辆,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随车交付的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规定的要求使用、保养、维修,以使合同车辆保持正常的使用性能 第五条质量保证 签定日期:年 卖方向买方销售的合同车辆,售后服务由生产厂授权在该地区的维修站予以保证,保修期和保修公里数按生产厂规定的范围在维修站受理 第六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如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按民法典执行。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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