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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管理办法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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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管理办法12篇.docx

    休假管理办法12篇【第1篇】股份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08:30-17:00,午餐时间30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40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2小时。 2、员工在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8:00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 关于怀孕女员工 (一)怀孕期在7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600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300元。 第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 (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 (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 (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服务期 可休假天数 (日历年) (工作日) 加入公司当年 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带薪病、事假 1、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非带薪病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直至扣减到600元人民币。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带薪事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时工资计扣,按月岗位的1/168(21×8)计算。 第十八条 婚假(带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加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二)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三)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并给婚前检查1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四)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带薪)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发岗位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产在四个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三)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月平均岗位工资。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专员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交部门(单位)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a(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68 加班报酬b(元)=加班时数*加班比例*小时工资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时支付1.5a的报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时支付2a的报酬;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3a的报酬。 特殊工种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面所述的"带薪"是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岗位工资"是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固定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部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员工请假单 加班申请表 【第2篇】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1、每月2天休假:自然月请假2天,按满勤计算。自然月请假天数>2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休假天数不累计,当月未休假,次月归零。 3、请休假必须有请假条,请假条应在请假前一日办理好,交考勤员登记。补假条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电话请假一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请假条由本人亲自办理,逐级签字确认,缺少一级签字,视为无效。 5、各级领导根据本单位实际出勤人数及工作量分配,有权拒批请休假,但红白喜事除外。 6、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7、请假1-5天,由厂级领导批准生效,请假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生效。 8、因病请长假,须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合并假条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生效。病假回厂后,需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一份。 9、对于频繁请假,且对本厂日常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分厂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 10、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2日休假。 11、本制度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1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第3篇】物业管理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 1.请假种类:事假、病假。 2.休假种类: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假、补休、工休、法定假日。 2.1 事假:员工因事须本人亲自办理者,给予事假。 2.2 病假:除工伤外,员工因病确实无法上班,可向公司申请病假。 2.3 工伤假:因公或职业伤害导致伤残,伤害者在医疗休假期给予工伤假, 但须提供就医证明。 2.4 婚假: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且超过法定结婚年龄者,结婚时凭结婚证书享有婚假7天。 2.5 丧假: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当事人一等亲(即父母儿女)身亡,凭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当年可予丧假累计7天,不得超出。 2.6 产假: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之已婚妇女,临产时可申请产假90天。 2.7 年假: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假3天,自06年1月算起。 2.8 补休: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或正班时间之外被安排加班者(须有加班单为证),可在当年内其它时间安排同等天数(时数)的补休,逾期不再安排补休。 补休的原则是先有加班再补休,拒绝先补休再加班。 2.9 工休: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享有的休息时间(新进人员工作满10-20天以上享受工休,否则视为事假),员工当月工休时间由个人自行安排,但必须服从部门工作需要; 当月工休必须在当年全部休完,逾期无效,每次允许连续工休天数不得超过2天,工休有薪。 2.10 法定假日(共10天):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 法定假日当天上班者可在当年其它时间安排同等天数的补休,不另计加班费。 3.假期限长及其与薪资关系表 类 别 每次允许天数 年累计天数 有无底薪 事 假 3.10 无 病 假 53.0 无 工伤假 视伤情定 视伤情定 半薪 婚假/丧假 7 14 半薪 产 假 90 90 无 以上所有假期如跨法定假日,则该法定假日计入当次假期中,不计底薪。 4.请假核准权限 人 员 初 审 复 审 审 查 批 示 经理级 总经理 (副经理)主管级/财务人员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其它人员2天以下2天以上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5.休假核准权限 休假类别 初审 复审 审查 批示 年假/补休/法定假日/婚丧假/产假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工 休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连续2天以上工休须总经理批) 注:主管级(含主管)以上人员任何休假均须总经理作最后核准6.请休假方式 6.1 所有假期必须在假前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经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假期,否则视为旷工。 6.2 特殊情况如意外事故无法事先请假者,须当日电话或他人口信向行政部 代为请假,并于二天内补备请休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6.3 任何人员请休假时必须将工卡交人事于卡上注明休假字样,否则视为旷工。 6.4 请休假时如有停餐必须及时告知行政部,以免造成饭菜浪费。 7.请休假流程 7.1 申请人假前到行政部领取请休假单(保安在保安部领取)。 7.2 权责主管审核后并交行政部。 8.请休假补充规定 、请休假最少时数为4小时,不足以半天计算,累计8h为一个工作日。 、新进人员5天内不得请事假。 、离职员工在离职申请期内不得请事假。 、安排(或申请)休假时不宜安排在公众假日进行。 、若有提前结束假期上班或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并休假者必须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未出勤。 、员工离职未休之累积有薪假期以薪资付给。 、每年年底对当年个人所有假期作一次统计,未休之有薪积假不得在第二 年补休。 如确因工作原因未能在当年及时安排补休者以薪资形式付给。 9.应用表单 9.1请休假申请单 【第4篇】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范本 茂华集团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落实和完善公司员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他人员年休假办法视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条 年休假的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当年进入集团工作的员工假期标准 (一)上半年进入的,当年可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二)下半年进入的,当年不享受第二条所列假期标准。 第四条 年休假安排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制订本部门(单位)当年的员工年休假计划,于年初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计划安排要充分考虑岗位与人员的配置情况,:科学安排、认真实施,应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成等现象。 (二)员工按计划准备休假时,需提前两周递交书面申请。公司领导层及部门经理休假须经总裁签字批准,普通员工休假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批准后的休假申请应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三)员工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好有关工作,在休假期间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并保证早九点至晚九点时间段内联络畅通,以确保休假期间紧急工作不被延误。 (四)各部门(单位)要为员工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休假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五)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履行手续。 (六)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用,在病事假发生当月,由个人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获批准后予以抵扣相应休假天数;不抵用休假的病事假应严格按茂华集团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经公司批准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五条 年休假待遇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一)员工在批准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公司实行休假期间旅游补助制度。 1、对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假期的员工,由公司发给旅游补助。旅游补助的计算方法为3000元+(*-5)×300元,其中*为应享受的休假天数。 2、已参加其它各类休闲疗养活动,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其规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给予旅游补助;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3、凡应休年休假假期已经全部用于抵扣病事假的,仍享受旅游补助。 4、对因工作本年度未能享受休假的员工,其规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给予相应的旅游补助和300%日工资的报酬(以月岗位工资为标准除以21.75天计算)。 五、集团各子公司的年休假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另行制订规定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起执行。2007年度员工年休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七、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茂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5篇】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假 期 第六条 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条 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条 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第十四条 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五条 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四章 考勤及结果适用 第二十条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第二十一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6篇】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1】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让休息这是犯法知道吗!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公休假制度如何规定【2】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一、公休假日制度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二、法定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2、年休假的假期: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以下是中国政府网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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