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制度7篇.docx
信用管理制度7篇【第1篇】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每一个企业都有多种管理制度,对于信用管理制度并不是每一个类型的企业都有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资料介绍: 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强化信用管理,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客户的资信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和风险评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工作都需要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进行。企业需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客户资信管理: 客户信息的搜集和资信调查 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客户信用分析管理 客户资信评级管理 客户群的经常性监督与检查 二、客户授信制度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的控制。一些企业在给予客户的赊销额度上随意性很大,销售人员或者个别管理人员说了算,结果往往是被客户牵着鼻子走。实践证明,企业必须建立与客户间直接的信用关系,实施直接管理,改变单纯依赖于销售人员“间接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授信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应包括4个方面: 赊销业务预算与报告制度 客户信用申请制度 信用限额审核制度 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批制度 三、应收帐款监控制度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许多企业已制订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这些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度化: 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 销售分类账管理与账龄监控制度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债权管理制度 【第2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 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 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 “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 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级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条 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 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 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 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 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 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经常不兑现承诺; (3) 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 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 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 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8) 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9) 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第十七条 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八条 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 第十九条 营销部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四章 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 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 2、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2007年1月1日应收帐款的余额数。 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 度。 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2、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 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 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 第五章 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三十六条 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 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1.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1.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1.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1.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6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1.7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1.8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1.9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1.10标的验收记录; 1.11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篇】某信用社营业期间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 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坚持双人临柜,监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 营业人员到岗后,要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自卫器材、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位,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将营业大厅大门开启后要反锁固定,关好后门(侧门)。 三、 营业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熟悉安全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不得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特殊情况的如电路维修、机器设备维修、联动门维修等,但必须登记营业间外来人员登记簿,并由行长批准后方能进入)。营业人员进出后门时,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四、 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等食用品。 五、 营业人员要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营业终了按安全规程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编压机、压数机、电脑盘入库保管。 六、 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置各种情况,确保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5篇】fcg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