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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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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结 关于公司内部掌握制度总结(精选3篇) 关于公司内部掌握制度总结 篇1 引言 20_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_年第1号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方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自20_年反洗钱法出台至今,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出台的频率呈历年上升趋势,并且,除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已被明确列明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据此,结合现有规定,我们拟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何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将很有可能构成洗钱犯罪。 为系统的遏制和预防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根据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实行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于20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 20_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看法(国办函20_84号),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力量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平安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加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其中明确“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依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20_年,在银保监会出台的1号文件中,已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共同列为相关义务主体需建立的内掌握度内容。 据此,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国家法规制度框架,并已于20_年通过国际组织FATF1(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第三轮评估获得认可。 二 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根据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实行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恐怖主义法中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相应义务。 据此,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详细而言,为本文行文目的,我们将其归类为三类: 1、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机构 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_)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方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机构。 2、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 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_)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方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_年第1号)等规定,需履行相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 (1)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4)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 (6)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3、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120号)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属于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所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并且,敏感行业如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司服务供应商在从事特定服务时也被认定为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三 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对非银行机构的指引作用 自中国人民银行法20_年修订及反洗钱法20_年的出台,银行内先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履行报告及其他规定义务始终是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心。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究与落实,国内各类银行已基本建立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这对其他非银行机构有较强的参考与指引作用,如: 银行内部一般均设立特地的反洗钱工作组,由银行领导(一般为行长、分管行长等)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担当成员,并配备人数不等的反洗钱专职人员。由于相关惩罚实行“双罚制”(既罚企业也罚人),并考虑到目前的国际政治环境,银行管理层对于反洗钱工作特别重视; 内部会定期开展反洗钱工作培训与研讨,支配时间学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最新政策要求,并与业绩考核挂钩; 银行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依据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性质制定不同的监督履职要求,以便识别客户身份及完成档案保存要求; 银行内部以制度方式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基本概念,增加操作指引性; 明确内部纪律与惩罚要求,将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落实到详细人员。 因此,作为非银行机构,可借鉴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建立阅历,结合自身详细状况建立内掌握度。制度建设与落实虽为长远之计,但也需始于足下。 四 非银行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的必要性 除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属于在我国境内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惩罚案例并不多2,且尚未有房地产行业企业因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而受惩罚,因此,国内非银行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尚未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建立工作提起足够的重视,往往仅在相关交易文件中以加入承诺表述象征性的履行其义务。但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制度,体现如下: (一) 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掌握制度 1、如前文所述,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现有法规框架下,直接规制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的规定要求及工作指引已较为齐备且具有针对性。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交易实际受益人; (2)建立内部掌握措施与评价机制; (3)建立内部掌握职责划分 (4)建立内部掌握监督制度; (5)建立风险大事应急处置机制; (6)建立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7)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8)定期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和宣扬工作; (9)协作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核查; (10)协作侦查机关及其他有权部门对相关资金、资产进行冻结和实行强制措施。 2、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120号)“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详细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详细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据此,由于目前暂无详细的特地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适用上述对于金融机构的义务要求,根据最为严格的规定建立内部掌握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二) 未能有效建立内掌握度及履行其他义务将存在企业被行政惩罚、相关负责人被问责等风险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掌握制度、未设立/指定反洗钱特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反洗钱培训、未履行其他相关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等)等,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及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赐予纪律处分。 并依据最新发布实施的银反洗发20_19号文、银保监会20_年第1号文件明确规定,高级管理层为管理实施责任主体,董事会将作为最终责任担当主体。我们理解,将来可能会进一步加强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责与惩罚。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_120号),应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进行惩罚,如未作详细规定的,则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涉嫌刑事犯罪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 未能有效建立内掌握度将影响企业投资并购等交易支配 依据银保监会20_年第1号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时,需要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及担当的法律义务予以明确。此举将可能导致将来在发生惩罚与问责情形时依据双方协议商定认定详细责任主体与确定责任担当原则。 并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参股、收购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掌握制度”,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申请人还应当“具有符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假如不满意该等要求,将可能直接导致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同意该等新设、参股、收购行为。 虽然银保监会20_年第1号文件主要针对银保监会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已明确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且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根据最严格标准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则亦可能需受上述规定管控。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出台趋势,将来很可能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为主体出台特地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的专项规定,也需进一步关注。 (四) 企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是我国的重要国际战略要求 一方面,基于经济全球化、网络全掩盖化这一难以逆转的政治经济趋势,目前国际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已日益严格,而为在国际上有更强的话语权、参加国际经济政治活动,完善国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由于被美国制裁,伊朗也已于今年1月批准反洗钱法案以便参加国际经济事务)。 另一方面,近些年我国追缉“红通”、追回贪腐赃款使得我国已成为全球反洗钱监管制度下的利益获得者,这也促使我国进一步加快内部制度的建设与落实。 在外部驱动力上,我国目前为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组织(EAG)初始成员。并自20_年正式提出申请至20_年完成第三轮互评达标,我国也已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殊工作组(FATF)的成员国。 FATF自20_年起开展成员国第四轮互评,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互评,作为FATF建议体系的重要部分,建立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以履行报告义务、依托第三方对于重大交易进行审慎调查均是特别重要的制度落实方式。在新的监管形势下,转变FATF评估中所指出的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预防措施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包括特殊指出对于房地产行业执行标准不合规)等问题将成为重中之重。 综上,除银行外,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等)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掌握度,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范风险是现在及将来必需要面对的法律合规要求与宏观政治经济任务。当然,目前尚未有非金融机构(及高管)因此被惩罚,非银行金融机构被惩罚的案例也较少,但是,在国内不断强化规定执行力度的今日,非银行机构应当审慎思索与面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 解释: 1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殊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是西方七国为特地讨论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2 除银行外,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险资、证券公司、网络支付平台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存在因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被惩罚的事例。 关于公司内部掌握制度总结 篇2 简介 池国华(1974),男,管理学博士,厦门高校会计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讨论方向为内部掌握、政府审计、管理睬计等。现任南京审计高校中内协内部审计学院院长、审计科学讨论院副院长,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系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财政部内部掌握标准委员会询问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掌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审计教育分会理事、中国审计评论执行主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讯评审专家、会计讨论、金融讨论、南开管理评论等期刊匿名评审专家等职务,在经济讨论、管理世界、会计讨论、审计讨论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十余项讨论课题;获得辽宁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讨论优秀成果三等奖、杨纪琬奖学金优秀博士论文奖等嘉奖。 郭芮佳(1990),男,东北财经高校会计学院博士讨论生,讨论方向为内部掌握与审计。 王会金(1962),男,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讨论方向为政府审计。现任南京审计高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系江苏省一般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育工程”其次层次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江苏省优势学科“现代审计科学”学科带头人。同时担当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江苏省审计厅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内部审计协会会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先后被评为“江苏省一般高校优秀青年骨干老师”、江苏省“三育人”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教育工”、“全国审计机关先进工”,在会计讨论、审计讨论、中国行政管理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二十余篇;出版审计心理学、风险导向审计、政府审计协同治理讨论等著作,主编审计学原理、高级审计技术方法、经济效益审计等教材二十余部;主持或参加国家与省部级科研课题二十余项;获国家审计署等省部级科研奖一等、二等、三等奖十余项。曾被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聘为审计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参加审计法修订工作。 讨论缘起 本文的讨论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政府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支配,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力量现代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组建更是加强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现阶段,国家治理需要政府审计在经济社会进展中担当越来越大的责任,这使得政府审计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在不断地扩大与深化,渐渐从查错纠弊转向到完善制度建设。政府审计的制度完善功能主要体现在政府审计是否能够改善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度的建设,从制度上削减被审计单位消失差错以及违规的可能性。因此,政府审计是否能够促进被审计单位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讨论问题,也是明晰政府审计是否能够实现国家治理职责的关键。 其二,内部掌握是防范与遏制非我与损我,爱护与促进自我与益我的系统化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体制和掌握机制的“集合体”。许多组织内部消失问题的根源大多可归因于内部掌握存在缺陷。例如,会计核算造假问题就是由于相关企业在会计处理、资产清查、债务核实、结账核对、报表编制等环节的会计系统掌握缺失或执行不力,财务报告内部掌握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程序决策问题则是内部掌握执行有效性不足的外在反映,而“三重一大”制度本身就属于授权审批掌握的范畴。可见,内部掌握是微观组织内生的制度集合,从根源上打算了一个组织能否平安高效地运转。因此,本文以内部掌握为切入点,探究政府审计对内部掌握质量的影响。 其三,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化为本文供应了较为纯洁的讨论样本和准自然试验的讨论机会。从审计结果公告的角度看,20_年6月审计署首次公告了中央企业审计结果,截至20_年6月已不间断发布102份公告,除20_年审计的10户企业中有4户企业的审计结果未公告之外,其余年度的公告率均为100%,基本做到了“凡审计必公告”。同时,尽管绝大部分公告是针对中央企业整体而非其控股上市公司,但由于股权掌握关系的存在,中央企业的主体优质资产下沉至控股上市公司,而依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由此可断定,对中央企业的审计势必会辐射到其控股上市公司。央企政府审计结果公告为本文供应了必要的数据支撑。 理论溯源 理论界对于政府审计本质的熟悉经受了“经济监督论”、“经济掌握论”、“权力制约论”、“民主法治论”直至“免疫系统论”的进展过程。其中,“免疫系统论”对于政府审计的本质熟悉和功能定位更具理论深度、视野宽度和站位高度,解释力更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具有揭示、抵挡和预防功能的“免疫系统”。 第一,政府审计的揭示功能是指“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以爱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平安健康”。内部掌握的建立和执行状况无疑是政府审计“揭示”的重点对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出于降低掌握风险和提升审计效率的动机,审计机关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掌握的设计状况进行了解和检查,从而能够准时发觉掌握缺失或执行不当等缺陷,不仅有助于提早发觉财务报告内部掌握缺陷,还为后续以内部掌握为重点内容的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另外,政府审计非常重视对企业信息系统建设状况的了解与检查,而信息系统在实施内部掌握的过程中又具有非常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政府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检查掩盖了开发、运行、维护以及应用掌握全过程,能够准时发觉信息系统设计缺陷和管理漏洞,有助于企业降低信息泄露和毁损风险,提升信息系统内部掌握质量。 其次,政府审计的抵挡功能是指审计通过提出审计建议和追踪落实整改的方式,促进“健全制度、规范机制、完善体制”。尽管通过实施规范的审计程序,政府审计可以准时发觉和揭露内部掌握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关心和督促被审计单位订正缺陷,如此才能够真正提升内部掌握质量,这就有赖于抵挡功能的发挥。在提出审计建议方面,政府审计在全面揭露内控缺陷的基础上,可以对产生这些问题的缘由进行深层次分析,着重关注缺陷反映出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在追踪落实整改方面,政府审计可以通过二次审计等方式对审计整改落实状况进行追踪检查。另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和推动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聚合发力供应了平台,亦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内控缺陷。 第三,政府审计的预防功能是指政府审计凭借其“独立、客观、公正、超脱”的优势,对潜在的违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预防和预警风险隐患发生的功能。假如说揭示和抵挡是“订正于既然”,那么预防则是“防患于未然”;预防属于治本,没有预防,揭示和抵挡就会带来审计的疲于奔命。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对已有违规行为的评价与惩罚来实现对潜在内控缺陷的威慑作用,发挥预防功能。企业管理者是内部掌握制度建设行为的主导者,同时也是该项制度执行的关键主体和最终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囊括了企业内部掌握的关键执行主体和最终负责人。作为一种人格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会检查和鉴证企业领导人员关于内控建设与执行的有关行为和经济活动,核实其建设和执行内掌握度等工作目标的完成状况。 对于查出的某些重大内部掌握缺陷,法律给予政府审计处理惩罚的权力。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依法行使建议赐予行政处分权和建议订正违法规定权,将相关问题移交给其他监管部门处理。法律给予处理惩罚的权力是政府审计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设计原则的重要体现,大大提升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 实践价值 本文从公司基本制度建设的视角动身,利用20_-20_年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样本,考察了政府审计对央企上市公司内部掌握质量的影响。为了保证讨论结果的稳健,我们分别构造了民企配对样本以及地方国企配对样本,使用双重差分(DID)模型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讨论发觉,政府审计可以有效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掌握质量,降低企业消失内部掌握缺陷的概率以及削减内部掌握缺陷数量。进一步讨论发觉,政府审计对内部掌握的提升具有肯定的滞后性,内部掌握质量的提升主要集中表现在审计年份之后的连续两个期间,而在这之后政府审计对内部掌握的提升作用开头渐渐减弱。 本文的实践价值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当前审计工作大力主抓重大体制障碍、制度性缺陷,更加注意从制度源头上解决问题的背景下,本文以内部掌握这一组织基础性制度支配为讨论视角,确定了政府审计对内部掌握的治理效果,但由于政府审计对于内部掌握质量的提升具有肯定的滞后性,因此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在政府审计后的整改落实以使政府审计对内部掌握质量的提升实现效果最大化;其二,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看法提出“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掩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常常性审计制度”的要求下,依据文本的讨论结论,应将对企业国有资本的常常性审计制度的审计周期掌握在三年左右,这样既能保证政府审计效果的持续发挥,同时还能兼顾政府审计成本效益的考量。 关于公司内部掌握制度总结 篇3 如何完善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掌握制度 加强内部掌握意识的培训重视内部掌握管理与监督 内部掌握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涉及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等多方面。针对主要领导人和大部分科研人员内部掌握意识不强的状况,应当加强关于内部掌握意识的培训,强化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加强对预算执行状况的掌握分析 各项收支应编制预算,统一核算;预算一经下达执行,不得调整,如需追加,应严格审批制度;应定期反馈预算执行状况;预算执行完毕应对预算执行状况进行分析、考核并实行改进措施;明确规定财政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集体审批,重大项目支出由单位办公会议争论打算,严格掌握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加强单位内部牵制制度 对详细业务分工时,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而必需由其他部门或人员参加,并且与之连接的部门或个人能自动地对前面已完成工作的正确性检查。比如授权批准掌握和职务分别掌握。 加强审计监督职能 内部掌握制度建立后能否切实实施,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力气共同予以保证。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掌握的一个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掌握其它环节的主要力气。内部审计通过监督掌握环境和掌握程序的有效性,监督内部掌握是否被执行并准时反馈有关执行结果的资讯,关心科学事业单位更有效地实现预期掌握目标。同时,在监控过程中,内部审计可以促进掌握环境的建立、为改进掌握制度供应建设性建议,为组织胜利的达到所需要的内部掌握水平服务。另外还可以借助外部审计机关再对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掌握制度及其实施状况进行审计。 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掌握 目前,计算机已在各行业得到普遍应用,会计电算化基本实现,但计算机使用的管理制度往往被忽视了。特殊是在财务人员使用计算机方面,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没有严格的岗位和职责分工,岗位权限没有设置,不使用密码防止非法操作和越权操作,这些现象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掌握 提高财务人员素养,进行岗位轮换;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连续教育,重视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工作力量;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对财务人员进行反腐倡廉的教育。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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