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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范例4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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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范例4篇.pdf

    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范例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范例 4 4 篇篇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住址:住址:住址:合伙期限为年,从年日起至年日。在合作期内三方必须承担所持店股权比例的各种法律、民事诉讼,乙、丙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店的经营管理,协调内部关系。合作期满,若一方主动退出,则本店的一切权益归剩余股东所有;若继续合作,则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并续签协议。1、出资额: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控股方。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签订协议后的五天内(即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则按实际出资计算确定入伙份额。3、本合伙人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押金及租金、设备、首期货物的购入及流动资金。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个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后,按纯利润甲方为分配。3、在不影响美容院正常业务开展的同时,实行按季度分红。1、甲方为合作的第一负责人,其权限是:(1)负责对美容院进行日常经营管理;(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考察、开发和决策权;(3)负责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4)负债美容院的采购和销售工作;(5)负责统筹财务审判权。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1)参与美容院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决策权;(3)负责美容院外部关系的维护;(4)负责管理美容院的财务工作,通报三方(每月一次)。3、丙方为合伙人,其权限是:(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2)参与合作业务事项决策权;(3)负责美容院的现货和库存管理;(4)负债管理美容院美容师的技术培训。注:三方合作期间,各负其责,如造成重大失误,不管谁方都要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严重的清除退股,在清除退股时,一律按照在账利润核算股份退役。1、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清算。2、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三方按照各人所占股份分担合作风险。三方均须根据投资比例承担亏损额,并及时把亏损补上。若任何一方出现连续一个月不把亏损额补上,则不赔偿亏损额的一方的股权作自动放弃,归剩余股东所有,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股权比例的债务。1、入股:(1)需承认本协议;(2)需经合伙人同意;(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股:(1)退股原则:在合作期间股东在两年之内不得撤股,两年后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美容院合股期足两年后退役,在股时按原始股入股股份的70%实施,三年则 80%,四年则 90%,五年则%。退股不得发生在合伙亏损时,若要强行退股,将按实际清算后退股方所占股份的50%实施;退股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如股东没有违反合作规则,任何一方没有权力要求另一方退股。(2)自愿退股: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按照%退股:达到个人事业完成(个人累计收益达到30 万元);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3)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3、出资转让:在合约期满后,允许合伙人根据美容院的实际情况转让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1、股东在上班期间按照美容院标准统一支付工资:第一年,甲方为元/月,乙方为/月,丙方为/月,随后每年根据经营情况上涨或下调10%-30%,股东工资为固定工资,双方均不拿业绩提成和手工费。2、统一财务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须经其他地方签字确认方可凭票实报实销;私事费用、私人开支等其他股东不知情的公式相关给用一律不予报销;公事报销、进、销、存、所有相关业务收入、支出费用做账必须凭原始单据、凭证方可报销做账,账目必须做到日账日清,以备股东随时查阅;股东一日对账目一小查,一周一盘账、一月一结算,一季度一分红。3、有关本美容院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目前以元以上限,随着美容院的发展,上限可调整)动用,必须经所有股东协商决定同意并签字确认方可有效执行;不允许任何股东以个人私事为由借用美容院账上钱款。4、如本美容院经营盈利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分红;如本美容院经营亏损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本美容院全体股东每个季度末对本美容院财务状况及账上现金、现金流、备用金、库存进行一次盘点,如有误差管理相关事务的股东承担误差部分。5、对于经济方面经股东商议,由甲方的名义对美容院相关证件及硬件注册、管理美容院的全面负责财务、采购及销售工作;乙方则负责做好银行账号开户,管理所有现金、备用金及银行开户密码,现金流水账及美容院所有财务进出单据的保存工作;丙方则负责美容院现货及库存的管理。6、员工工资等账务必须经所有股东进行审核签字方可有效做账。1、合股人紧致在合同期限内私自开别的店面,如果独立经营开店需撤股,则不得在本店附近区域开店,不得带走本店的顾客。2、企业应设立账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每日(调休顺延)对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三方共同协商解决。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7、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美容院店面、货物及流动资金。8、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守约方损失。1、终止:合伙期满;三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合伙事业完成(三人人均收益累计达到政府等不可抗因素。2、清算: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合伙人共同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转 载 于:www.书 业 网:美容院入股合作协议书)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年7月 19 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 20 xx 万元,王维和出资占 55%,莲池公司出资占 45%.年 7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东陆公司投资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万元,维和公司投资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东陆公司投资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万元,王维和投资万元。年 8 月 20 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 8 月 19 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 7 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年9 月 9 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年9 月 26 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 9 月 25 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 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万元,王维和出资万元。年12 月 21 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年8 月 19 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年9 月 25 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 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年 12 月 21 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年7 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 75 条和第 39 条,因而无效。年 8 月 19 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年 9 月 25 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 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9 条、第 31 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4 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年 7 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年8 月 19 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年9 月 25 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 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年12 月 21 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 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 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 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第一条 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甲方:住所:乙方:住所: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_方以其名义受让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出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 倍的溢价受让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年_月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存入指定的银行:_。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 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 入资、退资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第八条 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乙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甲 方:张卫国 身份证号:乙 方:史 海 身份证号: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量贩式ktv,并最终成立管理公司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投资地点位于贵阳市中华中路 80 号(原波特曼浴业),经营面积平方米,预计投资人民币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第二条 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5;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45,总投资超过预计万元的,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工程装修进度、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双方的出资应在20 xx年月 日或 ktv 正式开业前支付全部出资。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一方确认,将资金交由专人管理或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第四条 乙方向贵阳市中华中路 80 号(原波特曼浴业)房屋产权所有人、财产所有人支付的物资转让费、房屋租金和保证金,计入双方的共同投资。在该房屋物业租赁、转让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乙方应保障该承受或承租物业的正常持续经营使用,甲方给予配合协助。第五条 经双方一致同意,指定甲方为共同投资事务总执行人,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装修合同、买卖合同、聘用合同等。甲方履行投资事务执行人职责的行为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所获得收益和承担的债务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第六条 甲方对外签订合同、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甲方或委托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自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指派 1 名出纳人员,全权负责投资资金的管理,出纳人员接受甲乙双方的领导。所有费用支付需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经出纳人员处支出。第八条 第七条 双方确定每(月、星期、半月)或双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在会议上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投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乙方有权对甲方执行事务的行为提出异议。第九条 甲方和出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其中甲方为 元/月,出纳人员为 元/月,劳动报酬列入投资成本费用。第十条 在 ktv 正式运营时,成立由甲乙双方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ktv 的经营进行管理。所成立公司双方各占股份比例应与本协议出资比例相同,除经协商一致外不得更改出资比例。注册资金与实际资产价值或总投资金额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投资金额或实际资产价值为准。第十一条 ktv 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由担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等等按公司法规定办法产生。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甲乙双方的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利润为双方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出资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第十三条 一方向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须经另一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四条 经营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剩余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每年分配一次。第十五条 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双方有义务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吸收其他投资人注入资金。因亏损就追加投资、引进投资人不能实现的,经协商一致按公司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折价转让。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向守约方承担元/日的经营损失。任一方出资延期超过 2 个月致使无法经营,或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违约方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按预计投资额万元 20 的%违约金。第十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当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共同投资物业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本协议的附件,以证明双方的合法身份。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相关阅读甲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生产,合作内容如下:一、合作原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双方自愿承担合作义务及责任。二、合作范围:生产、销售并进行售后服务等运营活动(详见附件一)。三、合作方式及条件:1、甲方设立企业,并以自有技术(等技术,该技术研发成本计万人民币,市场估价约万人民币)同乙方合作。企业研发、生产、财务、内部管理等事务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干涉。2、乙方以出资人民币的形式入股甲方企业,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出资款。3、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营销、售后等相关业务。乙方利用其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开发市场潜力,配合甲方形成全国性的营销网络。四、所有权各自现有技术归各方自行所有,各方技术不因合作方式而改变所有权属性。在甲方现有技术上研发的设备、技术或产品等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和甲方企业所有。五、甲方权利义务 1、设立企业,依法开展相关运营活动;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以自有技术为依托,开展新项目研发;4、负责企业研发、采购、生产、财务、内部管理等相关事务;5、财务管理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6、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配;7、决定甲方企业其他相关事务等。六、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出资,且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2、配合甲方进行产品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事务;3、有权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取红利;5、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甲方和甲方企业利益的任何活动:6、不得干预甲方企业的研发、经营管理等活动;7、保守甲方及甲方企业商业秘密。七、利益分配 1、双方本着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分配利益。甲方企业以税后利润的90%(提取10%作为售后维修准备金,待保修期过再做分配)按照甲乙双方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该利益每个月分配一次。2、由乙方开发或联系到的业务不另外计报酬。八、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计等要严格保密,并只限于甲方企业业务范围内使用。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乙方不得使用此技术的技术方案、图纸、软件、程式自行研发生产或与其他第三人合作研发生产此类产品,亦不得将合作项目的技术方案、图纸、软件、程式等一切资料出售或透露给其他第三人。2、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研发小组人员将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等予以保密。3、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合作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合同、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甲方及甲方企业所有,乙方应遵守第八条规定严格保密。4、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如期缴纳出资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企业缴付应付出资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因任何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企业的全部损失。十、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书面补充协议。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审理。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经乙方实际出资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日期:乙方:日期:甲 方:张卫国 身份证号:乙 方:史 海 身份证号: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量贩式ktv,并最终成立管理公司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投资地点位于贵阳市中华中路 80 号(原波特曼浴业),经营面积平方米,预计投资人民币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第二条 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5;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45,总投资超过预计万元的,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工程装修进度、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双方的出资应在20 xx年月 日或 ktv 正式开业前支付全部出资。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一方确认,将资金交由专人管理或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第四条 乙方向贵阳市中华中路 80 号(原波特曼浴业)房屋产权所有人、财产所有人支付的物资转让费、房屋租金和保证金,计入双方的共同投资。在该房屋物业租赁、转让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乙方应保障该承受或承租物业的正常持续经营使用,甲方给予配合协助。第五条 经双方一致同意,指定甲方为共同投资事务总执行人,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装修合同、买卖合同、聘用合同等。甲方履行投资事务执行人职责的行为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所获得收益和承担的债务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第六条 甲方对外签订合同、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甲方或委托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自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指派 1 名出纳人员,全权负责投资资金的管理,出纳人员接受甲乙双方的领导。所有费用支付需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经出纳人员处支出。第八条 第七条 双方确定每(月、星期、半月)或双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在会议上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投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乙方有权对甲方执行事务的行为提出异议。第九条 甲方和出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其中甲方为 元/月,出纳人员为 元/月,劳动报酬列入投资成本费用。第十条 在 ktv 正式运营时,成立由甲乙双方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ktv 的经营进行管理。所成立公司双方各占股份比例应与本协议出资比例相同,除经协商一致外不得更改出资比例。注册资金与实际资产价值或总投资金额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投资金额或实际资产价值为准。第十一条 ktv 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由担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等等按公司法规定办法产生。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甲乙双方的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利润为双方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出资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第十三条 一方向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须经另一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四条 经营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剩余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每年分配一次。第十五条 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双方有义务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吸收其他投资人注入资金。因亏损就追加投资、引进投资人不能实现的,经协商一致按公司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折价转让。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按期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向守约方承担元/日的经营损失。任一方出资延期超过 2 个月致使无法经营,或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违约方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按预计投资额万元 20 的%违约金。第十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当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共同投资物业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本协议的附件,以证明双方的合法身份。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甲方: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特色烤猪蹄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_暂定名)经营场所位于:_区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主要为_,范围包括_等。第四条 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以_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_(_%);乙方_以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_)方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_(_%)。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汇到双方确认的个人银行卡上,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所持股权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 合作人间分工甲方负责,店铺的日常营运和内部员工管理乙方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双方共同决定。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15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 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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