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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16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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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1632.pdf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含进入本省承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主要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不良行为记录及获奖励情况等,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企业做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本暂行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 第四条 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诚信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诚信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省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电子版本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在本省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厅申领诚信手册:(一)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近两年来诚信状况的证明。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诚信手册时,应当依法核验申领企业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发放。第八条 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招标人应当查验 诚信手册中记载的内容。第九条 省内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延续、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办理出省证明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工程项目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时,省及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诚信手册中记载的内容。第十条 诚信手册内容按以下规定由企业自行填入或由相关部门记录并盖章确认:(一)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大型工程项目、具有乙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中型工程项目、具有丙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在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自行填入业绩内容。(二)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三)企业的奖励情况由奖励机关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登记。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自登记之日起 7 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定期公布企业诚信记录,并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苏的有关情况通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诚信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记录内容已满或遗失,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诚信手册的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企业应及时向首次发放诚信手册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附表: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资质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 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承揽业务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质量安全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其它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资质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承揽业务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质量安全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其它 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在苏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企业网址 最早成立时间 工商注册时间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万元)主营类别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情况 资质类别 等级 证书编号 批准日期 有效日期 在苏情况 法人委托人 电话 手机 在苏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本企业填报以上数据及全部附件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年 月 日 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核对,以上内容属实,附件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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