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39997.pdf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一、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l、本院枪支、弹药管理由院统一负责并指定法警专人负责枪支、弹药的发放和管理;2、枪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联管;3、枪、弹必须集中统一保管,枪、弹分离;4、公务用枪,必须经院长签字,方可使用,任务执行完,立即交回;5、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场所;6、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枪支性能,操作规程,射击要领;学会枪支保养及排除故障;7、每月对枪弹库及枪、弹检查一次,保养一次,防止生 锈;8、枪弹保管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二、枪支、弹药使用制度 l、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法警在执行和执行较大任务时可以配带枪支;2、执行任务前,法警队必须填写使用枪支申请并报院长批准,到枪支管理室登记领取枪、弹,执行任务的佩枪人员必须是法警队干警,合同制法警不佩枪支;3、在执行任务期间,要妥善保管好佩带的枪支,严禁将枪弹交给他人使用、玩弄和保管;4、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场所;5、严禁随意拆卸、摆弄枪支,更不准用枪开玩笑和枪口对人,防止发生枪支走火事故;6、严禁携带枪支到娱乐场所,更不准随意鸣枪或打猎;7、执行任务时,如遇有特殊情况,现场出现骚乱有可能危及到执行任务干警的生命安全时,持枪人员要把握好枪支使用的规定和原则,由在场的职务最高人员下达开枪命令,持枪人员先鸣枪警告,并视情况采取措施;如没有命令,严禁盲目开枪;以上规定全体干警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制度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华坪县人民法院 二OO九年六月 第一条 佩带枪支外出时必须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到外地区执行任务时,应同时携带持枪通行证;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由主管部门核发;第二条 凡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设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的枪支、弹药专用库、柜,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到枪支弹药与持枪通行证分开严加保管,还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严禁丢失、被盗等其他事故发生;第三条 实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下班和执行任务后将枪放回单位集中保管的制度;遇有探亲、休假、离职学习等情况时,必须将枪支弹药交回本单位集中保管;公用枪支弹药一律集中保管,执行任务时领取,执行任务后一律立即交回;并建立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无论专用枪和公用枪在携带时要做到枪不离身,不准随便乱放和携带回家;第四条 职员离休、退休者调动工作时,必须同时将枪支弹药及持枪证交回原配发单位;第五条 因执行任务携带枪支的人员,到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存放手续;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限制或停止使用枪支时,经监管部门决定,可以将配发的枪支弹药收回集中、统一保管;第七条 各单位对配置的枪支弹药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清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年进行一次清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部门;第八条 枪支弹药必须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严防损坏、锈蚀,变质;专用枪由佩枪个人擦试保养,公用枪由保管人员定期擦试保养,枪支弹药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用;第九条 所有枪支都必须送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第十条 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统一管理;治安和经文保部门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枪支弹药的保管、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