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125610224.pdf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规范,场所功能分区布局和功能间设置符合规定,添置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消毒、保洁设施设备,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坏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二、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三、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如床上用品、拖鞋、美容美发用品用具等)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五、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六、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或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七、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八、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九、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立即处置,防治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十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十三、建立物品采购索证索票与登记制度。采购客用物品、客用化妆品、消毒剂、洗洁剂时向供应商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生产许可证、该产品该批次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十四、发现顾客患有传染病时,立即报告,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处置。十五、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质量检测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