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1、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doc

    • 资源ID:75758379       资源大小:124KB        全文页数:2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1、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doc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情况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2年起,每年4月份对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检查和考核(不含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中期评估是指2013年4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度和2012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考核评估。全面考核是指2016年4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整体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将规划目标、任务和项目层层分解落实到本省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重点区域和企业,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第四条 考核范围以行政区为边界,重点区域考核对象为所在县(区、市)行政区范围内对应的主要防控重金属防控情况。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排放量指标、环境质量指标、重点项目指标、管理指标、风险防范指标等五个方面。排放量指标,包括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和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重点防控的重金属不分介质、按照元素分别核算。环境质量指标,包括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等。重点项目指标,即列入规划的重点项目完成率。包括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民生应急保障项目、技术示范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项目等七种类型。管理指标,包括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防范指标,即涉重金属事件发生率,包括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和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频次。第六条 考核采用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分值以百分制为基础,设八项指标和两项扣分项指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2016年全面考核,在定量打分的基础上,若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两项排放量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两项均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三项环境质量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两项及以上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排放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的考核结果,得分没有达到指标分值的50%,则为该项指标未完成。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重点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年度目标、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重金属相关企业监管、投资和资金筹措、政策措施推进要求、责任分工等,年度实施方案的目标、项目和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区域和企业。年度实施方案于当年3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进行备案,环境保护部审核确定的年度实施方案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年度实施方案和考核要求,及时调度重点项目进展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等,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结合年度实施方案和自查报告,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并向国务院报告。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第十条 对未通过考核的,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未通过考核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区,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环境保护部根据考核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五条 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细则、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现场核查细则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表1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考核指标表序号指标类指 标 名 称考 核 内 容指标分值1排放量指标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重点区域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202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103环境质量指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54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55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中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106重点项目指标重点项目完成率年度考核中,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内实际完工且投入(试)运行的规划重点项目与年度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完工项目之间的比例。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中,考核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期间,实际完工且投入(试)运行的规划重点项目累积数量占规划确定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总数量的比例。407管理指标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将重点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清单,考核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58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将重点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清单,考核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5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扣分0-2010风险防范指标涉重金属事件发生率包括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和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频次。扣分0-41说明:1)重点区域指国家规划中确定的全国138个重点区域;2)重点重金属指国家规划中确定的铅、镉、汞、铬和砷,兼顾其他重金属(如锰等);3)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指规划中确定的各重点区域对应的主要防控污染物,是重点重金属中的一种或几种污染物;4)重点企业指规划中确定的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共4452家;5)没有重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指标只考核非重点区域,分值由10分增加为30分;6)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各占5分,没有重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指标不考核,将“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和“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率”分值均调整为10分。 6 规划实施考核指标说明1、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要求:(1)重点区域要求2015年废水、废气中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各减少15%;非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其排放量纳入非重点区域统一计算。(2)年度考核重点区域年度内的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排放量减少比例应达到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其中,2011年考核2008-2010年和2011年两时间段的重点区域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3)中期评估核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每个重点区域所在区县或地级市2012年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削减比例要求达到5%以上。(4)全面考核核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每个重点区域所在区县2015年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排放量减少比例满足规划目标要求。数据来源:基数为2007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其中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原则上采用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情况根据重点行业排放系数法测算核定。评分方法:(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每个重点区域各项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单元素核算,水、气两种介质中每类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净削减量之和要求达到年度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规定的削减要求,且每类介质中不能新增排放量。(2)同一重点区域同一元素,废水、废气排放量总和未达到削减目标要求的,或同一重点区域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元素未全部达到削减目标要求的,不得分;全省范围内的重点区域未全部达到削减目标要求的,不得满分值,分值为指标分值乘以完成目标的重点区域数量占本省重点区域总数量的百分比。现场核查时,按照环境保护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现场核查细则要求,抽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工程及措施的实际运行和环境管理情况,区域内最终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进行核算。(3)中期评估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区域所在区县或地级市2012年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与2007年相比的削减比例低于5%的,在最终得分的基础上扣5分。2、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要求:(1)非重点区域2011-2015年废水、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不得超过2007年水平。(2)重点区域的非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纳入非重点区域一并计算。没有重点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只考核非重点区域,该项分值由10分增加为30分。(3)年度考核核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非重点区域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量,计算削减比例,其中,2011年核算2008-2010年和2011年两时间段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4)中期评估核算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非重点区域2012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5)全面考核核算非重点区域2015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的净削减量和削减比例。终期目标要满足规划要求。(6)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来源及评分方法参照重点区域相关规定执行。3、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标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要求五种重金属指标达标率均达到100%。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分别采用2012年和2015年本指标年度考核结果。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全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的水源地占水源地总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主要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的各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年度结果为依据。评分方法:若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期间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指标全部达标,则评分为满分;未全部达标的,得分为达标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比例乘以指标分值。4、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指标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要求五种重金属浓度均达到该断面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分别采用2012年和2015年本指标年度考核结果。数据来源:主要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的各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的年度结果为依据。评分方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域为单位进行考核,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评分。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浓度全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则评分为满分;未全部达标的,得分为达标断面占总断面的百分比乘以指标分值。5、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指标达标率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中期评估、还是全面考核,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中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达标情况进行考核,水环境中要求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浓度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大气环境中要求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相应的环境功能区标准。2011年主要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区域制定和下达重点区域水、大气环境重金属监测实施方案,启动或开展重点区域水、大气环境指标专项监测工作。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分别采用2012年和2015年本指标年度考核结果。数据来源:主要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区域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为依据。评分方法:重点区域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水质类别进行评分,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重点区域水环境监测点位中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全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得满分;未全部达标的,得分为该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全部达标的重点区域监测点位个数占总监测点位个数百分比乘以指标分值。对于2011年的年度考核,在2011年制定了省级和重点区域监测方案或开展了专项监测工作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2012年后,未按要求开展重点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的,该项指标不得分。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指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分级标准进行评分,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重点区域大气监测点位中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得满分;未全部达标的,得分为达标的重点区域监测点位个数占总监测点位个数百分比乘以指标分值。对于2011年的年度考核,2011年制定了省级和重点区域监测方案或开展了专项监测工作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2012年后,未按要求开展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该项指标不得分。6、重点项目完成率考核要求:(1)以年度实施方案提出的实际完工且投入运行的规划项目数量为年度考核的基准,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以规划确定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项目名称和项目数量为考核基准。规划以外的项目完成情况不计入国家考核范围。(2)年度考核时,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实际完工且投入运行的情况。考核项目总体数量的完成情况,不考核每种类型的项目完成情况,但将对每种类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3)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时,主要考核2012年以前(含2012年)以及2015年以前(含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完工且投入运行的规划项目累积数量占规划确定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项目总数量之间的比例,以反映不同时期规划确定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项目的总体完成情况。同时,不同类型的项目完成情况也将做进一步分析和评估,但不计入考核分值。(4)若完工且投入运行的项目不在年度实施方案内,但属于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该项目应计入年度考核时实际完工且投入运行的项目数量中。(5)原则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前完成规划重点项目数量的30%以上。(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能力建设类项目不纳入上述计算方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2013年前完成。数据来源:落后产能淘汰类项目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民生应急保障项目、技术示范项目、清洁生产项目、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项目等类型项目中,由可行性研究审批部门提供验收证明材料或备案文件,具有向大气和水体减排重金属效益的项目还应提供具有环保验收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并附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评分方法: (1)年度考核时,若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完工且投入运行的项目数量大于或等于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规划重点项目数量时,评分为满分;若实际完工且投入运行的规划重点项目数量小于年度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得分为实际完成规划重点项目数量占年度实施方案确定数量的百分比乘以指标分值。现场核查时,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行业(企业)现场核查细则要求抽查重点项目的实际运行和环境管理情况,重点项目完成率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进行核算。(2)中期评估时,得分为到2012年年底前实际完成的规划重点项目数量占2011年前实际完成的规划重点项目数量、2011年和2012年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规划重点项目数量三者之和的比例乘以指标分值。但该项指标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指标分值。若2012年年底前实际完成规划重点项目数量达不到规划确定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重点项目总数30%的,在计算分值基础上扣5分。(3)项目执行中,实际建设内容与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有变化的,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项目批复部门认定。若完成任务量的75%以上的,可计分值。(4)全面考核时,得分即为到2015年年底实际完工且投入运行的规划重点项目累积数量占规划确定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项目总数的比例乘以指标分值。7、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要求:对重点企业排放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企业涉及的铅、汞、镉、铬、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监测,年度考核是考核前一年度重点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率,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分别考核2012、2015年重点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数据来源:按照规划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测,提供达标排放情况,环境保护部予以校核。评分方法: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评分,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纳入规划的重点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全年监测均达标,得满分;未全部达标的,得分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重点企业个数占规划的重点企业总个数(关闭的企业不纳入考核基数)百分比乘以指标分值。现场核查时,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行业(企业)现场核查细则要求抽查重点企业的实际运行和环境管理情况,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进行核算。8、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考核要求:对列入规划的重点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前一年度在有效期内的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分别考核2012、2015年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由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为两年有效期,因此通过考核企业为当年新增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重点企业与仍在审核有效期内的重点企业之和。数据来源:按照规划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分方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指标按照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进行情况进行评分,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纳入规划的重点企业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环保部门评估和或公示的,得满分;未全部完成的或超过有效期的,得分为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评估和或公示的重点企业数占规划的重点企业总个数百分比乘以指标分值。淘汰关闭的重点企业、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制性清洁生产评估、并实施了强制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计分。9、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指标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此项扣分项指标。数据来源:主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环境保护部执法行动等情况为依据。评分方法:分两部分扣分内容,两项扣分之和为该项指标扣分值。第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重金属项目要求做环境影响评价均按要求完成的,不扣分;如果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却未完成的项目比例在15%以下的,扣5分;比例在16-30%之间的,扣10分;该项比例超过30%,扣20分。第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酌情扣1-10分。年度考核时,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指标累积扣分分值不超过20分。中期评估该项指标得分为2011年和2012年年度考核该项指标得分的平均分。全面考核该项指标得分为2011年到2015年五年年度考核该项指标得分的平均分。10、涉重事件发生率(扣分项指标)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全面考核,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年度期间发生涉重事件的数量进行统计和考核,包括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及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来源:经环境保护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重金属环境事件、经卫生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环境统计年报、中国卫生统计年鉴。评分方法:(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发生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扣分;涉重金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一次扣5分,两次扣15分,三次及以上扣30分;涉重金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一次扣10分,两次扣25分,三次及以上,扣分41分;涉重金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一次扣20分,两次及以上,扣分41分。(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不扣分;涉重金属一般环境事件(级)一次扣2分,两次扣5分,三次及以上15分;涉重金属较大环境事件(级)一次扣5分,两次扣15分,三次及以上扣30分;涉重金属重大环境事件(级)一次扣10分,两次扣25分,三次及以上,扣分41分;涉重金属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一次扣20分,两次及以上,扣分41分。如果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与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发生,以造成后果严重的事件扣分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加扣5分。中期评估该项指标得分为2011年和2012年年度考核该项指标得分的平均分。全面考核该项指标得分为2011年到2015年五年年度考核该项指标得分的平均分。年度考核时,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涉重事件发生率指标与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指标累积扣分分值之和不超过41分。 21

    注意事项

    本文(1、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doc)为本站会员(asd****56)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