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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285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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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28595.pdf

    XXX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 XXX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 XXX 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从我矿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 以和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矿内所有机电设备和员工。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机电部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和选型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计划、大修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3、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5、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拨工作。6、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7、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8、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和落实工作。9、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10、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11、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12、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正确使用、操作、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第二条:机电部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机电部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和时修改帐、卡、图、牌板。第三条:机电部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和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第四条:机电部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第三章 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由机电部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部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 元/次的罚款。第二条:各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领取设备时,必须由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第三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部鉴定是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第四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或需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部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 50 元/天的罚款。对移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 300 元,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期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和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电部相关人员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库房和台帐设备管理员各一份,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电部办理消帐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电部和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 100 元的罚款。第五条: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电部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和时升井入库,并到机电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50 元。第六条: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天以计划形式通知机电部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第七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和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 26 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部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50 元/次。第八条:仓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 50元/台。生产急需设备,必须由矿值班领导同意、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仓库保管员必须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双方责任人各 50 元天台。第九条: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电部和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部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交 100 元的押金,并且要按期归还。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扣除押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领用或更换新设备时,应由机电部查验设备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给予发放。如果在期限内,则按设备原值的 50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二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机电部设备管理员 50 元/台。第四章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新设备入库按下述程序组织验收:1、由供应部牵头,矿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证明材料。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4、设备、工具、附件和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部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 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记入设备入库单和设备台帐。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和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第二条: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开关、水泵等小件设备由回收单位直接送入仓库,在仓库进行清点),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丢失的要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3、设备管理员要和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造册。4、对损坏设备和时编写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5、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按第三章相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设备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交验由机电部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备编号和防爆检查合格证。(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罚当班调度员和使用单位责任人各 50 元/台),没有入井证和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运输队负责人给予 50 元/台次的罚款。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 50 元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矿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装完好。每推迟一日对单位责任人、领用人员各罚款 50 元直到交回为止。第五章 设备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电部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和时安排回收,由使用单位送入库房,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部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 13 日内由机电部和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第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和时把井下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部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并送至仓库。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和时交回的,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另给予该单位 50 元台天的罚款。如果因没有和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 1至 2 倍罚款,另对单位责任人处 200 元/台的罚款,所有罚款从该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第三条: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 50 元/件进行处罚。有标志牌(管理牌板)的必须将标志牌一并收回,否则按 50 元个进行处罚。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电部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按 50 元/台天计罚。第五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和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 50 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第六章 井下电气设备和防爆电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电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和井下日常防爆检查。第二条:机电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和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十五天检查一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和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机电部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电工有权拒绝接线。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 100 元台的罚款。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使用的,给予接线电工 100 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四条: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电器)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1、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电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2、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 50 元台天。3、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许可证,以便上级领导和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设备入井许可证在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该入井许可证自动失效。4、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 100 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5、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 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第五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本安电路),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处罚款 200 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电工负责人各加罚 100 元。1、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的。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金属挡圈的。3、防爆外壳有裂纹和孔洞的。4、防爆外壳锈死打不开盖的。5、一处进线装置同时进两根电缆的。6、铠装电缆盒没有灌注电缆胶而使用的。7、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8、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 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 50mm 的)。9、防爆壳的内外有锈斑的,防爆面盖缺螺栓或缺弹簧垫的。10、密封圈不合格的(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11、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 2mm(小线嘴大于 lmm 的)。12、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 1mm 的。13、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14、密封圈部分破损的。15、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的,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其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 10的。16、密封挡板锈蚀严重的。17、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与孔内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18、电缆在引入装置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19、动力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而继续使用的。20、用螺栓固定隔爆结合面,缺弹簧垫圈或螺母的。21、螺栓固定隔爆结合面螺栓松动的。22、用螺栓固定隔爆结合面,螺栓或螺母滑扣、没采取措施的。23、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或绝缘胶没有灌到电缆端口以上或绝缘胶有裂纹而能松动的 24、螺母式引入装置紧不到位,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压紧螺母向旋紧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25、信号线和控制电缆破皮露出芯线绝缘的。26、用控制线嘴出动力电缆的。27、煤电钻插销接反或缺少防护装置的。第六条: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处罚。1、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间距符合标准;小型电器应上板,否则,罚款 50 元台。2、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的罚款 50台。3、接地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 200 元,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 300 元。接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 50 元。4、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清楚的罚款 50 元/处。5、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500 元,另罚责任人 100 元。6、检漏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罚款 500 元。7、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8、因甩掉检漏保护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罚款 5000 元,另对主管队长、班长各罚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0 元。9、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 100元。整定值内外不符的每处罚款 50 元。10、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 500 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和维护人员各处 100 元罚款。11、发现使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 100 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体的每处罚款 500 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 100 元。12、不经过机电部审批私自增加设备的罚款 500 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 100 元。13、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 500 元。14、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 50元,擅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15、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 50 元。16、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处罚款50 元。l7、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 50 元。18、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19、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 5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和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台并责令立即整改。20、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 100 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的罚款 50 元/处。21、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另对主管队长、机运队长罚款 100 元。22、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齐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23、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罚款 50 元。第七章 固定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主、副、风井绞车 1、天轮 1.1 天轮底座固定螺栓每周检查一次,否则罚款 100元。1.2 天轮(如润滑油状况、轴承压盖表面温度等)每天检查一次,否则罚款 100 元。2、滚筒 2.1 连接螺栓松动罚款 50 元/条。2.2 地脚螺栓、滚筒壳与大轴连接螺栓不进行定期检查罚款 100 元(查检修记录)。2.3 滚筒大轴轴承不定期加油、换油罚款 500 元(查检修记录)。2.4 滚筒绳槽不定期检查罚款 50 元(查检修记录)。2.5 滚筒各部位应每周全面检查一次,维护人员应每班巡检,发现问题和时处理。3、制动系统 3.1 制动闸板一处漏油罚款 50 元。3.2 制动闸间隙每半个月测量一次,否则罚款 100 元。闸板两侧间隙不一致罚款 50 元/付,闸板间隙超规定罚 200元/片(查检修记录)。3.3 制动闸板螺栓松动罚款 200 元/条。3.4 闸板磨损开关不起作用罚款 100 元/个。3.5 液压站和其管路不得漏油,漏油一处罚款 100 元。3.6 滚筒制动闸盘两侧表面不得有油迹,发现一次罚款200 元。3.7 制动系统应每天进行检查、试验并作好记录。4、钢丝绳 4.1 钢丝绳日检少一次罚款 100 元,没有检查虚填记录罚款 200 元/次(查检修记录)。第二条:主排水泵 1、设备性能 1.1 无责任牌罚款 50 元个。1.2 井下主排水泵,必须保证台台完好能正常正作,否则罚款 100 元/台(待修泵除外)。1.3 水泵对轮间隙超限罚款 100 元台。1.4 轴承缺油,罚款 200 元个。1.5 杂物进入水泵造成不能运转,罚款 100 元台。造成水泵损坏罚款 1000 元台(对责任人和队的罚款待分析后定)。1.6 底部螺栓松动一条罚款 50 元。1.7 记录乱写乱画罚款 20 元页,记录每撕掉一页罚款 50 元。1.8 记录每少填一次罚款 50 元,记录不如实填写罚款50 元次。第八章 矿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新矿灯的领用 新矿灯在投用前,应对其进行编号、充电,然后发放使用。第二条:矿灯的管理 1、使用矿灯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值班人员收灯时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如果发现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罚款 50 元,报废的按原值罚款。2、下井职工领到矿灯后应详细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应和时交值班人员修理或更换。3、无故将矿灯丢失按原价赔偿。4、职工上井后应和时交回矿灯,灯房对当班超过 4 小时仍没有交回矿灯的,应向领灯人员所在区队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经调度室核实后,对私自存放矿灯的,除交还矿灯外,另罚款 200 元。拒不交还超过 5 天的按丢失罚款。矿灯管理员不登记,不汇报没交灯人员的,发现一次对矿灯管理员罚款 50 元。6、矿灯管理人员,发现矿灯故障要和时通知矿灯维护人员进行修理,并向机电部、调度室汇报。7、旧矿灯处理按城郊煤矿废旧物资处理办法执行。第三条:灯房管理 机电部每月对灯房进行次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1、矿灯闭锁损坏罚款 100 元/盏,灯线破损罚款 50元/条。2、红灯罚款 50 元/盏。3、矿灯无考勤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每次罚款 50 元。4、灯架和矿灯不干净,一处罚款 20 元,灯房内卫生不好罚款 20 元处。5、记录缺少罚款 50 元/本。6、对上次检查问题不处理、不整改的加倍处罚。第九章 设备、配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电部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计划的汇总、审批、上报工作,供应部负责配件计划的组织、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1、各队要设专职或兼职配件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设备和配件计划的制定、申报以和配件的领用、核算、回收、返修等管理工作。2、各队必须于每月 20 日前将下月所需的设备和配件计划文字和电子版各一份交到机电部计划管理员,不按时报送的单位,对其主管领导和配件管理员进行处罚,每迟报一天罚款 50 元。各单位所报配件计划既要全面也要实事求是,凡因各单位计划不周全或月底前未上报而影响生产的,由该单位承担责任。3、各单位报到机电部的配件计划,要注明配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主机型号。如因标注不明而造成采购的配件不合格,由申报单位负责并视损失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4、机电部计划管理员根据各单位计划上报情况,结合井下工作实际汇总完毕,由机电矿长审批后交矿长审批,最后报矿供应部和新疆投资公司。5、因生产计划变更或其他因素急需的配件,可经机电矿长和矿长审批后交供应部门组织采购,供应科应和时跟踪配件落实到位状况,并和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第二条:配件到矿后,配件计划员、保管员要按计划验货、入库。第三条:各单位所报的计划必须结合本单位设备和工作实际如实申报并有计划的领取,做到准确、适量,否则按造成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计划管理员的责任。第十章 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耙斗装岩机 1、每班必须检查支腿是否牢固,支腿支撑不合格的罚款 100 元。2、司机开车前必须检查防护栏固定是否可靠,护栏不合格的罚款 200 元 3、每班必须检查导绳轮是否转动状况,绳轮固定螺栓护套磨损不超限,否则罚款 100 元/处。4、电机、减速机要经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5、滚筒和操作系统必须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少油、少销等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 元。6、钢丝绳每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 10必须更换,否则罚款 200 元。7、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否则罚款 200 元。8、耙装机停用后,必须取下操作手把并停电闭锁,否则罚款 200 元/次。第二条:喷浆机 1、减速箱内的润滑油油位要符合标准,质量合格,否则罚款 100 元。2、密封板压力要合适,不得漏气,否则罚款 100 元。3、电动机表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被喷浆料埋住,否则罚款 100 元。4、风水管路不得有漏风、漏水现象,否则每处罚款 50元。5、振动筛和整体设备卫生必须保持清洁,否则每处罚款 50 元。第三条:调度绞车 1、绞车必须在完好状态下工作,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否则罚款 100 元/处。2、刹车带厚度小于 2mm 时应更换新刹车带,正常运转时刹车带的温度不得超过 70,否则罚款 100 元。3、操作手柄少定位销罚款 100 元,销子用螺栓等代替的每处罚款 50 元。4、绞车无护板罚款 200 元,护板固定不牢固罚款 100元。5、声光信号、红灯闭锁不齐全的罚款 100 元。6、电机少风叶或少风叶罩的罚款 100 元。7、电机上不得有杂物,否则罚款 50 元。8、绞车要有良好的润滑,油量、油质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款 100 元。9、绞车固定要牢固可靠,否则罚款 100 元。10、斜巷一坡三档必须按标准安设、使用正常,否则罚款 200 元。11、钢丝绳断丝超限不和时更换的罚款 500 元。12、钢丝绳钩头不符合规定或出现死弯每处罚款 200元。使用单位私自剁钩头,每次罚款 500 元。13、矿车严禁辗压钢丝绳,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 300元,加罚单位责任人 100 元。14、因使用不当导致钢丝绳报废,由使用单位安原价赔偿,因钢丝绳质量问题导致钢丝绳报废,由采购单位负责调换。15、把钩工和信号工不按规程操作的,每次罚款 50 元,加罚单位责任人 50 元。第四条:局部通风机 1、风机要定期更换。2、必须要有消音器。3、风机进风口附近 5m 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4、风机要按规定上架或按措施(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吊挂。5、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要正常使用,否则罚款 500元。6、各接合处严禁漏风,否则罚款 100 元。第五条:水泵 1、阀门开启和关闭应灵活可靠,否则每处罚款 100 元。2、盘根磨损老化后应和时更换,出现漏水成线的罚款100 元。3、压力表、真空表出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而不和时处理的罚款 100 元。4、水仓容积太小不能满足正常排水要求的罚款 200 元/处。5、泵体和阀门管路要防腐良好,严禁出现漏水现象,否则每处罚款 50 元。6、潜水泵不按规定进行吊挂,泵坑中淤泥多,影响水泵正常运转的罚责任人 100 元/处。第十一章 综合制度 第一条: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罚款 1、电动机烧毁,按每千瓦 20 元罚款。1.1 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的对使用单位免予处罚:、局部匝间短路;、电机本身质量问题的。1.2 对下井使用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毁坏的电气设备必须在 24 小时之内返回地面,分析后责任属设备厂家的,供应部负责调换。责任在使用单位的对使用单位处罚,处罚金额按上述规定执行。超过 24 小时不再分析,直接罚使用单位(特殊情况经机电部同意可延长时间)。2、烧坏开关本体:30A、60A、80A、120A 开关每台罚款 200 元;200A 开关每台罚款 300 元;200A 以上开关每台罚款 500 元。3、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按对单位罚款的 10%对其另行处罚,严重的加倍处罚。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罚款 50 元。4、机电设备和设备附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要以旧换新但不得缺少小件,否则,按缺少件的原值给予处罚。5、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限内领取开关、起动器、电机、减速机、耙装机、水泵、滚筒等设备,所损坏的设备,除罚款外另按设备的原值进行处罚。6、设备随机保护失灵或不使用,罚使用单位 200 元次。第二条:机电部和矿检查出的问题,通知责任单位一次不处理的加倍处罚,通知二次仍不处理的,每天加罚 50 元,直到处理合格为止,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 100元,影响安全的对其严肃处理。第三条:设备、配件强制性检修、更换制度:对长期连续不间断运转的设备(如局扇),使用频率较高的配件(如继电器、盘型闸),小绞车的钢丝绳、制动闸,采掘设备等实行定期强制性检修、更换,否则追究机关管理人员和包机人员责任。第四条:各队备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备用设备应有固定存放地点。地面应尽量存放在室内,无条件时,露天存放必须上面遮盖,下面支垫。井下备用设备的存放,应放在无淋水的地方,并摆放整齐,经常检查设备的正常使用性能,以备急需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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