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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教材课件汇总完整版ppt全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合集最新课件汇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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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教材课件汇总完整版ppt全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合集最新课件汇编.ppt

    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海商法(第三版)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海商法的历史一、海商法的历史二、海商法的概念二、海商法的概念(一)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一)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 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角度对海商法进行界定。从调整关系的性质上的角度对海商法进行界定。从调整关系的性质上说,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说,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行政关系。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行政关系。狭义的海商法则只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狭义的海商法则只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 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海商海商法法)第第1 1条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条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海商法的性质三、海商法的性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基本上将海商法归入商法或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基本上将海商法归入商法或商法特别法的范畴;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则基本商法特别法的范畴;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则基本将其纳入民法特别法的范畴。将其纳入民法特别法的范畴。(一)广义的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广义的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狭义的海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二)狭义的海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四、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四、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一)“水域水域”的范围的范围(二)(二)“船舶船舶”的范围的范围(三)(三)“事项事项”的范围的范围第二节 中国海商法的特点一、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一、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法律例为基础的法律 1.1.以国际条约为基础。以国际条约为基础。2.2.以国际惯例为基础。以国际惯例为基础。二、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在当时具有一二、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定的超前性三、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三、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一、海商法的渊源一、海商法的渊源 海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上的渊源和形式上的海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上的渊源和形式上的渊源。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形式渊源分为国际渊渊源。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形式渊源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源和国内渊源:1.1.国际立法国际立法 2.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 3.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 4.4.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第三节 海商法的渊源及法律的适用 二、海商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二、海商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上述各法律渊源在法律适用上的次序为:上述各法律渊源在法律适用上的次序为:1.1.作为海商海事特别法的作为海商海事特别法的船舶法船舶法、船舶登船舶登记法记法等优于海商法适用;等优于海商法适用;2.2.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优于民法适用;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优于民法适用;3.3.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海商法的规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的规定。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的规定。4.4.当然在大原则上,特别法又不能违背一般法。当然在大原则上,特别法又不能违背一般法。第二章 船 舶第一节 船舶概述一、船舶的定义一、船舶的定义 中国中国海商法海商法从下列四个方面界定了适从下列四个方面界定了适用于该法的船舶:用于该法的船舶:1.1.可航性可航性 2.2.吨位吨位 3.3.目的目的 4.4.区域区域二、船舶的法律性质二、船舶的法律性质(一一)船舶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特殊性船舶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特殊性(二二)船舶的人格化船舶的人格化(三三)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合成物:1.1.船体船体 2.2.设备设备 3.3.船舶属具船舶属具三、船舶的种类三、船舶的种类 1.1.依国籍的不同可将船舶分为本国船和外国船。依国籍的不同可将船舶分为本国船和外国船。2.2.依航行的区域可将船舶分为海船和非海船。依航行的区域可将船舶分为海船和非海船。3.3.依船舶的功能可将其分为客船和非客船。依船舶的功能可将其分为客船和非客船。4.4.依船舶的用途可将其分为商业船舶、专用船舶依船舶的用途可将其分为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务船舶。和公务船舶。四、船舶吨位四、船舶吨位 船舶的重量可依不同的标准来表示:船舶的重量可依不同的标准来表示:1.1.总吨位总吨位 2.2.净吨位净吨位 3.3.排水吨排水吨 4.4.载重吨载重吨 5.5.巴拿马运河吨和苏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伊士运河吨五、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五、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只有取得某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程序,只有取得某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才能取得在海上的航行权。才能取得在海上的航行权。1.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登记政策。2.2.方便旗船。方便旗船。3.3.我国的船舶登记。我国的船舶登记。六、船舶检验六、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依其性质可分为:船舶检验依其性质可分为:1.1.法定检验法定检验 2.2.入入级检验级检验 3.3.公证检验。公证检验。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 依我国依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7 7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处分的权利”。二、船舶所有权与船舶登记二、船舶所有权与船舶登记 依依海商法海商法第第9 9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三、船舶共有三、船舶共有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一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11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二二)船舶抵押涉及的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船舶抵押涉及的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三三)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船舶(四四)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我国采用了登记公示主义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我国采用了登记公示主义(五五)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涉及船舶抵押权与其他权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涉及船舶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序和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利的受偿顺序和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二、船舶留置权二、船舶留置权(一一)船舶留置权与一般海上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与一般海上留置权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涉及的留置权实际上有狭义船舶涉及的留置权实际上有狭义船舶留置权与广义的一般海上留置权。留置权与广义的一般海上留置权。(二二)船舶留置权的实现船舶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可以与债务人协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的议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价款中优先受偿。(三三)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特权。所享有的一种特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1.1.程序权利说程序权利说 2.2.实体权利说实体权利说 3.3.物权说物权说 4.4.债权说债权说 5.5.担保物权说担保物权说二、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及其法律特点二、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及其法律特点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121条规定: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船舶优先权具有下列法律特点:可见,船舶优先权具有下列法律特点:1.1.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2.2.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 3.3.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4.4.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三、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三、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121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为的标的为“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四、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四、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指能导致产生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指能导致产生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产生的海事请求。五、船舶优先权的顺序五、船舶优先权的顺序 1.1.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受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受偿顺序;偿顺序;2.2.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序;3.3.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受偿顺序;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及消灭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及消灭(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在英美国法国家是以对物诉讼的方式来船舶优先权在英美国法国家是以对物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的。我国行使的。我国海商法海商法规定: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二)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二)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1.1.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2.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3.3.因拍卖而消灭。因拍卖而消灭。4.4.船舶灭失。船舶灭失指船舶在物质上的消灭。船舶灭失。船舶灭失指船舶在物质上的消灭。5.5.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第五节 有关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公约一、一、19261926年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定的公约定的公约 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有:的主要内容有:1.1.缔约国之间相互确认抵押权及质权等的登记。缔约国之间相互确认抵押权及质权等的登记。2.2.对船舶、运费以及航次开始以来船舶和运费对船舶、运费以及航次开始以来船舶和运费的附属权利可实行优先请求权的各种项目。的附属权利可实行优先请求权的各种项目。3.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4.4.船舶优先权的时效。船舶优先权的时效。二、二、19671967年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定的国际公约 主要内容为主要内容为:1.1.可以通过对船舶行使优先请求权而得到保证可以通过对船舶行使优先请求权而得到保证的债权。的债权。2.2.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3.3.船舶优先权的时效。船舶优先权的时效。4.4.船舶强制出售程序。船舶强制出售程序。三、三、19931993年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93 1993年年4 4月月1919日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日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织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19931993年年公约公约)。)。该公约共该公约共2222条,其对前述公约的修改表现在:条,其对前述公约的修改表现在:1.1.关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顺序。关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顺序。2.2.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时效。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时效。3.3.关于转让和代位。关于转让和代位。4.4.关于强制出售的通知。关于强制出售的通知。5.5.关于出售所得的价款的支付。关于出售所得的价款的支付。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第一节 船船 员员 一、船员的概念一、船员的概念二、船员的资格二、船员的资格(一一)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适任证书(二二)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三三)海员证海员证三、船员的任用方式三、船员的任用方式(一一)聘任制与雇用制聘任制与雇用制(二二)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三三)我国船员外派的方式我国船员外派的方式 从向外国雇主派出全套船员还是部分船员的从向外国雇主派出全套船员还是部分船员的角度,可分为:角度,可分为:1.1.全套船员外派。全套船员外派。2.2.部分船员外派。部分船员外派。四、船员的职责和权利(一)船员的职责(二)船员的权利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关于船员的权利有关立法主要涉及下列几项:1.取得工资报酬权。2.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的权利。3.医疗、伤病和福利。4.职业保障。5.遣返。6.船舶损失或沉没时对船员的补偿。第二节 船 长 一、船长的职责一、船长的职责 1.1.船长指挥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责。船长指挥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责。2.2.负责全船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负责全船人员及财产的安全。二、船长的准司法权二、船长的准司法权 1.1.在民事方面在民事方面 2.2.在刑事方面在刑事方面三、船长的代理权三、船长的代理权 在航行途中及没有船舶所有人的港口,船长得作在航行途中及没有船舶所有人的港口,船长得作为船方和货方的代理,处理船舶及货物在航行途中发为船方和货方的代理,处理船舶及货物在航行途中发生的有关事宜。生的有关事宜。四、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四、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 引航包括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非强制引航引航包括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非强制引航是船长在认为必要时,自愿招请引航员引领的引航,是船长在认为必要时,自愿招请引航员引领的引航,而强制引航则是依法律规定对于进入强制引航区的船而强制引航则是依法律规定对于进入强制引航区的船舶,不论其船长是否提出引航的申请,均予以强制引舶,不论其船长是否提出引航的申请,均予以强制引领的引航。领的引航。第四章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运输过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按照运输过程和方式的变化,可分为直达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程和方式的变化,可分为直达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一)班轮运输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班轮运输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二二)航次租船的当事人航次租船的当事人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律的强制性规定。(二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运输合同得在下列情况下解除:海上运输合同得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在开航前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在开航前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在开航后的解除在开航后的解除,在开航后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在约定卸货港卸货的卸货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可在邻近的安船长可在邻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全港口卸货,视为合同已履行。视为合同已履行。四、承运人的责任四、承运人的责任 (一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1.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 2.2.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二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1.1.适航义务适航义务 2.2.管货义务管货义务 3.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三三)承运人的迟延交货责任承运人的迟延交货责任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除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除可以免责的情形外应对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负赔偿可以免责的情形外应对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责任。(四四)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免责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五五)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六六)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七七)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五、托运人的责任五、托运人的责任 1.1.托运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资料的正确性。托运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资料的正确性。2.2.托运人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托运人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方面。包括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方面。3.3.关于危险品的运输关于危险品的运输,托运人有将危险品的名称、托运人有将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及应采取的措施正确地通知承运人的义务。性质及应采取的措施正确地通知承运人的义务。4.4.关于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关于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六、货物的交付六、货物的交付(一一)货物的交付及货损索赔通知货物的交付及货损索赔通知 货物到达目的港,承运人应依运输单证的记载将货物到达目的港,承运人应依运输单证的记载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持有人。货物交付给提单的持有人。(二二)迟延提货或无人提货迟延提货或无人提货 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迟延提货或拒绝提货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迟延提货或拒绝提货的,船长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的,船长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三三)对货物的留置权对货物的留置权 海商法海商法第第8787条规定,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条规定,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垫付的必要费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垫付的必要费用未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在合用未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第二节第二节 提提 单单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一)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二二)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三三)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凭证二、提单的签发二、提单的签发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人签发。三、提单的种类三、提单的种类(一一)依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依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 1.1.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 2.2.收货待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二二)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 1.1.记名提单记名提单 2.2.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 3.3.指示提单指示提单(三三)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 1.1.清洁提单清洁提单 2.2.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四四)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 1.1.直达提单直达提单 2.2.转船提单转船提单 3.3.联运提单联运提单(五五)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 1.1.运费预付提单运费预付提单 2.2.运费到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四、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四、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在提单条款与租船合同相冲突的情况下,实践中在提单条款与租船合同相冲突的情况下,实践中是区别不同的关系人来确定提单与租船合同的效力是区别不同的关系人来确定提单与租船合同的效力:1.1.当租船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当租船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 2.2.当租船人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时当租船人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时 3.3.在定期租船的情况下在定期租船的情况下五、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五、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六、提单的内容六、提单的内容 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些声明性的条款声明性的条款,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务的实质性条款。(一一)提单的记载事项提单的记载事项 中远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主要有中远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主要有:1.1.托运人托运人 2.2.收货人收货人 3.3.通知方通知方 4.4.船舶名称船舶名称 5.5.装货港、卸货港与最后卸货港装货港、卸货港与最后卸货港 6.6.运费和运费和(其他其他)费用费用 7.7.提单签发的份数提单签发的份数 8.8.有关货物的事项有关货物的事项(二二)提单正面条款提单正面条款 提单的正面一般印有一些声明性的条款。提单的正面一般印有一些声明性的条款。“中远中远提单提单”的正面右下方的第一段声明性文字中实际上有的正面右下方的第一段声明性文字中实际上有三项内容三项内容,通常被称为三项条款通常被称为三项条款:1.1.装运条款装运条款 2.2.未知条款未知条款 3.3.接受条款接受条款(三三)提单背面条款提单背面条款 1.1.管辖权条款管辖权条款 2.2.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3.3.承运人责任和免责条款承运人责任和免责条款 4.4.责任期间条款责任期间条款 5.5.赔偿责任限额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条款6.6.特殊货物条款特殊货物条款7.7.留置权条款留置权条款8.8.熏蒸条款熏蒸条款9.9.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10.10.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一、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全称为全称为1924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该公约共有1616条规定条规定,其主要其主要内容有内容有:(一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1.适航义务。适航义务。2.2.管货义务。管货义务。(二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依依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第第1 1条第条第5 5款的规定款的规定,承运人的货物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即即 “钩至钩钩至钩”责任。责任。(三三)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的免责共有规定的承运人的的免责共有1717项项:1.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4.天灾。天灾。5.5.战争行为。战争行为。6.6.公敌行为。公敌行为。7.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8.检疫限制。检疫限制。9.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为。10.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11.暴乱和民变。暴乱和民变。12.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14.包装不当。包装不当。15.15.标志不清或不当。标志不清或不当。16.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原因。(四四)赔偿责任限额赔偿责任限额(五五)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无效条款(六六)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依依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第第3 3条第条第5 5款的规定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对托运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所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七七)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八八)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二、二、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全称为全称为1968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一一)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二二)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制。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制。(三三)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四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对对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作了两点修改作了两点修改: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为1 1年年,双方协商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可以延长时效。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在1 1年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仍有3 3个月的宽限期。个月的宽限期。(五五)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 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适用该规则即可适用该规则:提提单在缔约国签发单在缔约国签发;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中列有首要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条款。三、三、汉堡规则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全称为的全称为1978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公约。最主要的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下。最主要的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列几个方面:(一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与免责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与免责(二二)延迟交货的责任延迟交货的责任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第第5 5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款规定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三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第第4 4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款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四四)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835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DR),(SDR),或每公斤或每公斤2.52.5特别提款特别提款权权,以高者为准。以高者为准。(五五)关于保函的效力关于保函的效力 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六六)货物的适用范围货物的适用范围(七七)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第第1010条规定条规定: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应对运输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则两者负连带责任。则两者负连带责任。(八八)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九九)管辖权管辖权(十十)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四、四、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又称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于)于20082008年年1212月月1111日获得联大日获得联大第第6363届大会审议和通过。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届大会审议和通过。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1)(1)适用的运输合同。适用的运输合同。(2)(2)货物的适用。货物的适用。2.2.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1)(1)一般性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包括: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货物的运输和交付。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2)特定义务。承运人的特定义务有两项:特定义务。承运人的特定义务有两项:管管货义务。货义务。适航义务。适航义务。3.3.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1)(1)责任基础。责任基础。(2)(2)赔偿责任限额。赔偿责任限额。(3)(3)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4)(4)迟延交付的责任。迟延交付的责任。4.4.免责。免责。5.5.其他区段的运输。其他区段的运输。6.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1)(1)交付运输。交付运输。(2)(2)提供信息。提供信息。(3)(3)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7.7.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1)(1)签发。签发。(2)(2)合同事项。合同事项。8.8.货物交付。货物交付。(1)(1)收货人接受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接受货物的义务。(2)(2)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交付货物。9.9.控制方的权利。控制方的权利。10.10.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程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程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及与班轮运输合同的相同点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及与班轮运输合同的相同点及不同点及不同点(一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二二)航次租船运输和提单运输的异同点航次租船运输和提单运输的异同点 航次租船运输和提单运输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航次租船运输和提单运输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在: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在:1.1.两者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两者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2.两者都由船方两者都由船方(承运人或出租人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完成运输任务运组织,完成运输任务;3.3.两者都由货方两者都由货方(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费。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为: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为:1.1.在主体方面在主体方面 2.2.在决定货载的权利方面在决定货载的权利方面 3.3.对船舶的要求上对船舶的要求上 4.4.在运费上在运费上 5.5.在航线及期间上在航线及期间上 6.6.在货物的装卸上在货物的装卸上 7.7.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二、航次租船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二、航次租船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负责运输,在租船时均应注意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负责运输,在租船时均应注意与买卖合同的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与买卖合同的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1.1.所承租的船要与装货港与卸货港相适应。所承租的船要与装货港与卸货港相适应。2.2.所租船舶要与买卖合同规定的付运期一致。所租船舶要与买卖合同规定的付运期一致。3.3.所租的船应适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所租的船应适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三、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三、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 国际上较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国际上较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1.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2.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北美谷物租船合同 3.3.油轮航次租船合同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4.4.澳大利亚航运公会谷物租船合同澳大利亚航运公会谷物租船合同 5.5.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四、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四、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一)船舶说明船舶说明 1.1.针对装卸港口与地点:针对装卸港口与地点:2.2.针对装卸作业:针对装卸作业:3.3.针对船上的装卸设备:针对船上的装卸设备:(二二)预备航次预备航次 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船方在预备航次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中应尽责速遣,否则否则,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此外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此外,预备航次还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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