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材料)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7582636
资源大小:40.80KB
全文页数:3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2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材料)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2022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材料)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材料)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的通知 财教2022242号 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心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财 政 部 2022年8月5日 附件下载: 产权登记方法正文.doc 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doc 2-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doc 3-事业单位占有登记表.doc 4-事业单位变动登记表.doc 5-事业单位注销登记表.doc 6-事业单位年度检查表.doc 7-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填报说明.doc 8-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doc 9-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doc 10-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doc 11-企业变动产权登记表.doc 12-企业注销产权登记表.doc 13-企业年度检查表.doc 14-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doc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2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全部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运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全部权,单位享有占有、运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臵、资产运用、资产处臵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根据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根据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其次章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状况; (四)其他须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心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中心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 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如未根据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 其次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四)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供应相关文件和凭证;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疆、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 应当供应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供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供应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改变,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三)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供应相关文件和凭证;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涉及土地、林地、海疆、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供应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九)涉及资产处臵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臵批复文件; (十)涉及对外投资状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供应相关材料;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缘由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 (三)单位的清算报告; (四)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六)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七)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供应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臵批复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看法; (三)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状况予以 核发、换发或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依据年度检查状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看法。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状况以根据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方法要求的; (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根据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未刚好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缘由。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若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照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十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其次十一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晰、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晰、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刚好办理产权登记。 其次十二条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刚好收回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四节 年度检查 其次十三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单位财务数据和年度资产产权变动的资料、法定批复文件等,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其次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状况; (二)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运用状况; (三)用于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运用状况; (四)单位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改变状况; (五)单位资产处臵状况;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状况。 其次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清查核实年末国有资产状况,准 确申报国有资产数据,照实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其次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后六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其次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刚好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觉未刚好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根据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第三章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其次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运用国有资产 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其次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二)驾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运用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在汇总、分析基础上,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心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中心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根据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托付书。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国有股权评估以及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证。 其次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干脆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至第 (五)款规定的材料,以及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 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确定,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应还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七)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削减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臵或承继状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臵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获上级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状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企业债务处臵或承继状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企业的资产处臵状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十)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臵状况;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根据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干脆出资的企业(一级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其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看法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审定合格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事 项,并依据审定的设立、变动、注销状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证,依据年度检查状况签署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看法。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根据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填报产权登记表的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本方法要求的; (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的,或者未根据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对外投资、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未刚好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缘由和详细状况。 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照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已设臵抵押、质押、留臵或供应保证、定金的资产用于投资或产权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予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设立和自企业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晰、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晰、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刚好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依据财政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法人登记后三十日内到财政部门领取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刚好收回被注销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四节 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 后四个月内,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状况; (二)企业经营收益和国有出资人收益状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状况;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状况。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办理年度检查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二)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状况; (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是否刚好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状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状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供应保证、定金或设臵抵押、质押、留臵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状况; (六)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分立、合并、改制上市等重大状况; (七)其他须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刚好办理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觉未刚好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根据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涉及资产管理的财政审批事项。 第五十四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状况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代替产权登记。 21 第四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妥当保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各类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是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状况刚好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对产权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和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妥当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如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刚好在主要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根据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整理成卷,附加书目清单。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因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变更导致管理级次发生变更的,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将该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22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状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根据本方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刚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时供应虚假信息等,导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登录的信息与实际状况不符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中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根据本方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23 团体的产权登记,根据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本方法中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根据本方法中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境外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方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行业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方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平安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详细状况,可以托付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详细事项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十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说明。 24 第七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样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样本)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样本)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样本) 1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1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1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25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来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2-3-20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数:598法规分类号:112802199601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吉林煤矿平安监察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介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国测财发202211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事.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3页 共33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第 33 页 共 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