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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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
202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吉林煤矿平安监察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213号)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2215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房产、土地等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部权和运用权相分别、行政和事业 1 资产管理分开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全部,财政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监管,单位占有、运用的管理体制。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局财务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方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规定权限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五)督促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六)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2 (七)接受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的详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省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详细方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运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刚好、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加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探讨平台建设工作; (七) 受省局托付,管理土地、房产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办理资产运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3 (八)接受省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其次章 资产配置及运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限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省局进行调剂,并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逐级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根据下列程序经省局同意后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核、财政部批准: (一)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依据资产的存量状况、运用及其绩效状况,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安排,经本单位批准后报省局审核; (二)省局依据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安排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核、财政部审批;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购置安排,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经省局同意后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选购,接受省局政府选购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运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限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经省局同意后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省局同意,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事业单位短期临时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由事业单位于每年初报省局备案,其运用与收入状况,应在年度预决算中单独说明。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特地台帐,照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运用方式、投入单位名称等,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其次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6 其次十二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看法,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一般应附以下资料: (一) 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 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 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四) 资产目前运用状况说明; (五) 资产评估报告; (六) 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 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 处置房屋建筑物,还须要供应权属证明; (九) 拟定的资产处置方式; (十) 其他有关资料。 其次十三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经省局同意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经省局同意并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备案。 (二)房屋、土地、车辆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实行一事一报方式,由省局初审提出处理看法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备案 (三)除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外,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其他资产报废、报损等处置,实行按季申报方式,报省局审批或审核报批。 (四)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以及向其他部门、向地方调拨资产的,严格按程序报批。 其次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省局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其次十五条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其次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全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心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次十七条 省局、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财政部批复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应当抄送甘肃专员办。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其次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全部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行为。 其次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包括: (一) 单位名称、居处、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金额及其运用状况、对外投资状况; (四) 其他须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须要,依法开展占有、变更、注销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全部权、经营权、运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经省局初审并向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申请调解;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调解不成的,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报财政部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定。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拟处理看法,经省局初审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9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总局、省局确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别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应报经省局审定。 10 事业单位应当照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根据国有资产项目评估核准管理方法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方法等有关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除依据国家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外,应当提出申请,经省局审核同意后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2022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财办20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刚好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编制和支配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个人,依法维护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并接受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省局和地方财政专员办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占有、运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供应担保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由省局提请相关部门赐予警告或通报指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赐予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安排的申报资格。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可依据本方法和本单位实际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报省局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局财务处负责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1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介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国测财发202211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运用管理方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运用管理暂行方法鲁财资202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运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 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22-06-07 【生效日期】2022-07-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