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管理办法5篇.docx
出租管理办法5篇【第1篇】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2】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3】 一、 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 犯罪活动及时报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第2篇】房产经纪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公司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销售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本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办法提及"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非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含*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的人员)。 二、商业、公建出租合同的基本要求 1、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商业、公建签约租期均在10年以上。 2、签约租金单价必须高于或等于公司既定的租金标准。 三、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结构 商业、公建出租部分提取佣金以出租物业的首年平均月租金为计算依据。 佣金结构为底薪+佣金。 底薪的金额与销售住宅相同,不作叠加。 出租业务的洽谈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 谈判工作以销售代表为主,销售主管和经理为辅。 第二类 销售代表经首次接待,后期谈判工作均由销售主管和经理完成。 第三类 由介绍人或中介公司推荐,谈判工作主要由销售经理或营销总监完成,根据业务的洽谈形式的分类,销售体各自的提佣比例依据贡献大小也有所不同。 (一)佣金比例: 指标 岗位 佣金比例 计提指标 计提基数 发放依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销售经理 4% 12% 14% 月租金 部门总体业绩 签订出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销售主管 4% 月租金 小组业绩 销售代表 6% 2% 0 月租金 本人业绩 介绍人 6% 6% 6% 月租金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 中介公司 按中介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不再支付佣金 注:第二类、第三类销售经理及销售主管的佣金分配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发放日期: 出租佣金在承租方入住并缴齐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三)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凡是签定商业、公建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和按约定交纳押金、租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计入当月成交额。否则会出现回款额与签约额相差金额很大的情况。 (四)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1、销售经理及主管: 销售经理及主管的佣金在正式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到帐、入住手续办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提取100%的佣金,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2、销售代表: (1)销售代表的佣金在正式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到帐、入住手续办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提取100%的佣金,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2)如发生撞单情况,参照销售现场管理制度处理。 (3)因自动离职或由公司辞退的销售代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客户资料进行移交,由公司另行安排该移交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佣金的发放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确定。 3、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介绍人按出租合同约定款项到帐,并办理完入住手续且缴纳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额提取介绍费。 若介绍人介绍的客户由营销总监或公司其他领导洽谈成功的,介绍人按6%提取介绍费,签约销售代表、主管、经理不提佣。 四、关于舞弊行为的处罚 1、在得知客户购买的情况下,签租约的。 2、与所谓"介绍人"、"中介公司"串联,谋取好处。 3、其他作弊行为。 如出现以上作弊情况,公司将严肃处理,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对知情不报或有意包庇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作假的中介公司将免于今后的一切合作事项。 五、关于带租约销售的相关规定 1、签定出租合同,且客户入住后,出租经办人已计提佣金的,该物业销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按当月本人应提销售佣金的50%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 2、签定出租合同,客户尚未入住,出租经办人未计提佣金,该物业销售后,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和出租经办人以出售经办人当月应提佣金比例为基数各提取50%的销售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在保持佣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营销总监有权根据现场租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出租经办人和出售经办人的佣金分配,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3篇】物业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作业指导文件 物业作业指导文件: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 3.定义 3.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3.2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4. 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空置房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知会监控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经理汇报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需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月清扫一次空置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维修人员每月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5. 方法及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 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5.1.3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用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等影响其它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服务项目。 5.1.4 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5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将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在租住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人员变动及时变更。 5.1.6 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公安机关。 5.1.7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8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9 安全员在巡视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10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1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 空置房管理 5.2.1 空置房的钥匙管理依据钥匙管理规定执行。 5.2.2清洁管理 5.2.2.1清洁范围 主要包括空置房屋的门、窗、地面、屋顶、墙面以及室内各种设备设施等。 5.2.2.2清洁顺序 一般应遵循由里至外,由上至下的顺序操作。 5.2.2.3清洁方法 a、对覆盖在门体表面的灰尘可采用板刷抹布等进行擦拭; b、地面可用扫帚清扫后用湿墩布等进行擦拭; c、窗户可用板刷和扫帚清扫窗户缝及窗台尘土,再用湿抹布、玻璃刷、报纸等擦拭; d、墙面、顶面可用掸子进行清扫,对有污染的墙面可用细砂纸进行打磨; e、对于外露的室内设备施设及管线、开关等可用抹布进行擦拭; 5.2.2.4清洁标准 a、表面干净整洁无明显尘土; b、无油性类、涂料类等污染; c、玻璃明亮无明显污迹; 5.2.2.5管业部设专人(空房管理员)定期对空房进行统计,制定清单。 5.2.2.6清洁人员依据空房清单每月对空置房屋进行打扫至少一次,并注意室内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分析损坏原因并安排维修。 5.2.2.7管业部主管每月对空置房屋进行检查并记录在空房清洁工作记录表中。 5.2.3安全管理 5.2.3.1安全部巡视员依据空房清单每日对空房周边进行巡视,保证房屋门窗关闭完好,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具体参照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5.2.4空置房设施检查、防护与维修 5.2.4.1工程人员每月依据空房清单检查空房内所有设施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房屋设备/设施巡查记录表中,并判断是否需要维修,在特殊恶劣天气过后对顶层空置房屋增加一次检查,供暖期对所有空置房屋加一次检查。 5.2.4.2设施检查内容 a、门、柜是否开裂、开关是否顺畅; b、设施设备的各种配件是否齐全; c、木地板是否开裂、起鼓、其它门、地、楼口是否过大; d、天花墙线接口是否开裂,曲脚板是否开裂; e、卫生间龙头、喷淋、恭桶等五金件是否完好,洁具瓷面是否正常无损,瓷砖有否色差、缺损; f、厨房内灶具、排烟系统是否完整,台面柜门是否完整无损; g、供暖系统温度是否正常,有无渗漏等现象; h、灶具及开关是否缺损,插头是否齐全,电视接收插头是否缺损或失灵; i、对讲、门铃是否正常等 5.2.4.3维修过程 a、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的,由工程部向开发商及时反馈,并跟踪维修情况,作好相关记录; b、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小 区空房设施超出保修期则开具工程维修单进行维修(采取有偿服务)并作好相关手续。 c、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大厦空房设施进行维修,向工程部主管汇报,由工程部开具工程维修单进行维修; d、维修人员对空置房屋内的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及时填写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 6.支持性文件 无 7质量记录和表格 【第4篇】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2: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 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 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 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要求。 六、 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 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九、 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第5篇】物业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4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空置房管理 5.2.1空置房的钥匙应统一保存在控制中心,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5.2.2保洁人员在清扫空置房时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通知当班巡逻人员。 5.2.3维修人员定期对空置房内的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对房屋渗漏水情况进行处理。 5.2.4空置房的安全巡逻管理见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6.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1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gzwy7.5.1-a01-02 出入口管理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gzwy7.5.1-a01-02-f2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gzwy7.5.1-a01-09-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s01-f2 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