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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_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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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_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docx

    2022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_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目 录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1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3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6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惩罚制度.8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惩罚制度.10 用水安排审批制度.1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制度.14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惩罚制度.1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补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应当由水务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二)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 (三)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觉,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属于水务局管理、事实清晰、未过行政惩罚时限,经局长办公会探讨,形成书面看法并经局长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承办人书面对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实行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 (四)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看法,本人签名后报办务会探讨; (五)要求限期补办手续。由承办人制作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签名,报办务会探讨,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六)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报主管领导审查后,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七)确定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承办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探讨,形成书面看法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作出是否强制拆除的确定; (八)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复原原状; (九)善后工作 1 l、要求当事人担当因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复原原状所需的费用; 2、在对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惩罚中,处当事人5万元以下罚款。 (十)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干脆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运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供应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看法; (七)不须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审批条件 县(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一)取水必需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安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批准的水量安排方案或者协议; (二)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通过县水务局组织的审查; (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测算出的水量; (四)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需达标排放,退水后相关水域水质必需符合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五)地下水的开采不超过本行政区地下水年度开采安排和区域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六)取水不得损害上下洲、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应当由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新建设、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中最高审批机关是县水务局的;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 3 机构的,均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取水申请。 2、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下列不怜悯形向主办人提出书面处理看法: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看法并将看法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取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确定 l、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爱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确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须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实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确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复原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探讨:办务会探讨后,形成本办看法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确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状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看法,共同签名后报办务会探讨;验收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3、干脆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由承办人审查后提出书面看法,共同签名后经办务会探讨;审查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4、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状况刚好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刚好在水利局网站上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状况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 4 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稍微的,经县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设置入河排污口须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五、审批条件 (一)新建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须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须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二)改、扩建排污口:原排污口由水利局负责审批,或每年污水排放量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超标或者排污口设在两市之间缓冲区,且每年污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下列不怜悯形提出书面处理看法: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提出的看法,并将看法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处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确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依据须要可以对入河排污 6 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依据专家看法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综合考虑排污口设置可能对上下游水功能区带来的影响,确定是否批准申请。 2、入河排污口设置干脆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须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实行听证,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3、承办人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审批看法,报办务会探讨;办务会探讨后,在形成本办看法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确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申请批准文件,并刚好在水利局网站上对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确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水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惩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根据日最大取水实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惩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惩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觉,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经办务会探讨,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看法。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状况进行探讨,提出行政惩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惩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惩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惩罚告知书要载明拟赐予水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惩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惩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看法,报办务会探讨。 (七)惩罚确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惩罚确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探讨,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惩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探讨确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惩罚确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根据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根据要求缴纳罚款的,自惩罚确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惩罚确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 8 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 惩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其次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根据日最大取水实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取水许可"。 四、惩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惩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觉,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经办务会探讨,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看法。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状况进行探讨,提出行政惩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惩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惩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惩罚告知书要载明拟赐予水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惩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惩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看法,报办务会探讨。 (七)惩罚确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惩罚确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探讨,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惩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探讨确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惩罚确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根据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根据要求缴纳罚款的,自惩罚确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惩罚确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用水安排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取水许可管理方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安排建议。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状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安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安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安排。"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阅历收合格后、起先取水前30同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安排建议。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安排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用水总结(用水安排合理性分析); (三)新投产项目及用水设备、工艺流程发生改变的要求供应水平衡测试报告; 五、审批条件 由县水务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用水安排,行署、市、县农垦总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安排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求规划; (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 (三)安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县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同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下列不怜悯形提出书面处理看法: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看法,并将看法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同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确定 l、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 12 资源的节约爱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并依据下一年度的水资源状况预料,确定是否批准用水安排。 2、承办人应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探讨;办务会探讨后,形成本办看法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确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安排,安排要在次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 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设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的设计(文字、图纸); (四)(竣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五、审批条件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节水建设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三)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节水措施能够保证取用水不超过用水定额确定的水量。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l、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县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下列不怜悯形提出书面处理看法: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看法,并将看法通知申请人。建议不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确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承办人就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探讨;办务会探讨后,形成本办看法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确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安排,安排要在于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 14 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干脆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运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58号); (四)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运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 四、征收条件 对本县范围内,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水,均由县水资办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五、征收标准 取用地下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三角;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一角;火力发电利用河道直流供水冷却的,每立方米二分至三分;大中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二分。 六、征收程序 (一)在每月最终一日,取水单位向水政水资源办报告本月取用水状况,由承办人负责对用水量进行审核或者托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水量进行审核; (二)由承办人起草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并签名,报办务会探讨,形成本办看法,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三)加盖县水务局印章,干脆送达取水单位,或者以特快专递邮寄到取水单位; (四)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账户; (五)在查收到取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后3日内,由办财务负责缴至同级国库。 取水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水务局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取水人的恳求合理,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的,县水务局撤销、变更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帐户的,从滞纳之同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进入行政惩罚程序。 取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自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惩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实行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惩罚条件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属于水务局管理范围,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惩罚程序 (一)立案。责任办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觉,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经办务会探讨,提出书面看法并由主任签名,报责任处室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责任处室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看法。 (三)审查。责任办对调查状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惩罚建议,经主任签名后报责任处室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惩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惩罚书,并签名后,由责任办务会探讨,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惩罚告知书要载明拟赐予水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惩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惩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看法,报办务会探讨。 (七)惩罚确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惩罚确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探讨,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惩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探讨确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惩罚确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 Fl内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根据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根据要求缴纳罚款的,自惩罚确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惩罚确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18 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一、本单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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