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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7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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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7篇_1.docx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7篇学籍管理制度 篇一 一、新生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本、父母房产证、接种证等证件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进行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 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鱼峰区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应在学期末结束前或学期初一周内办理。 三、借读 1、无柳州市区户口的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在班额人数空缺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按上级文件在本校借读的学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四、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休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五、留级 按上级文件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 六、毕业 我校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 篇二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篇三 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教委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意见。现就有关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 1、新生录取严格按照年龄把关,个别特殊情况有校长同意方可录取入学,获得学籍成为我校正式学生。 2、学籍档案有:学生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籍卡、健康卡、体育合格卡,学校建立1-11周岁少年儿童名册。义务教育登记号码册,小学生名册,学生流动情况登记表,(外学区就读名册、流生名册、留级生册、转学证书存根,休学证书存根)小学生毕业生名册及证书存根,6-11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师生奖惩登记等。 3、一至五年级均实行不留级制度。 4、休学。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有关证明,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即在次年与休学开始时间相应月份,前一月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5、转学: (1)学人因特殊原因须转出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教导处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2)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本校就读的(包括借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填好借读申请表)参加插班考试及格录取后,“一证四件”(转学证、义教卡、学籍卡、体育登记卡、健康卡)齐全才可办理插班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四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 选修原则 1、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4、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6、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7、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 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3、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 课程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绩点算法: g=3*(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g=2.5。 加权绩点=学分*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 2、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4、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 篇五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学籍管理制度 篇六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 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七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第9-11位为学校;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15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85610932-20) 、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相关范文学籍管理制度(优秀3篇)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7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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