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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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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篇】.docx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篇】第1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5%的比例*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认定为合法代表,确定会议程序主持召开大会,每届代表任期两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比照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工作任务。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作用的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四、有关事宜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会后将开会情况及其结果书面呈报。 (二)资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订成册,有情况综合,有处理答复的报告,会议主要议题有讨论、有记录,有决议打印件,每届首次会议有代表登记表,资格审查等资料。每次大会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以增强竞争机制,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学校管理、奖惩方案、分配制度、*、福利、住房等教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考虑确定。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2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_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3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3、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评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工作,保障教代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代会的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5、教职工代表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4)办事民主,为人师表,一心为公。 6、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教代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8、教代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不搞常任制。 9、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0、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各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执行情况由行政领导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1、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或教研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4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第5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第6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203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工会法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 第*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大黄堡朝阳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年9月1日起生效。 第7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每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一次例会。 二、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三、教代会的职权: 每学期一次听取校长的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提出意见、建议,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讨论通过学校的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业务进修计划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费,勤工俭学的管理使用及其他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每学期终对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提级或处分、撤换。 工会委员会每一月一次活动,各委员要及时把教职工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进行口报并商定,是提案要转给支部或行政。 每个工会小组每月活动两次,小组长可参与各校每月工作学习及有关重大事情的讨论,及进听取和搜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如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教代会或职工大会,使工会真正成为*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8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9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10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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