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突发应急预案(精选3篇)_突发性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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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突发应急预案(精选3篇)_突发性应急预案 突发应急预案(精选3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突发性应急预案”。 第1篇:突发应急预案 突发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平安防护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扬、培训和演练 7.2嘉奖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说明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快速限制事态发展,程度地削减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平安,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务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平安、通过实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务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详细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依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详细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应急打算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日常思想打算、预案打算和工作打算,加强宣扬、培训和演练,采纳先进的预料、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到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到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预案;确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殊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复原、事务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详细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务的信息,刚好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加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供应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预防和应急救援供应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限制、危急品清除、帮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平安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平安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运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依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须要,供应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刚好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援。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依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加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帮助核实污染损害状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爱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实行应急措施,防止受到干脆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担当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加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急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供应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一般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务: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急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复原水路交通实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务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平安事务:如恐怖攻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务、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平安事务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平安、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难事务:如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供应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爱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平安、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实力和运输畅通、供应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务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务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信息来源: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供应自然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社会平安事务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隐私情报信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供应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急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平安和社会平安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务的风险源信息;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信息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供应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详细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务信息处理方法、重大突发事务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驾驭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依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状况,刚好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务的风险,刚好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料,供应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峻(级)和特殊严峻(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难、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平安事务、公共卫生事务、重要物资短缺事务,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务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刚好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刚好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马上实行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马上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峻、特殊严峻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峻、特殊严峻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不会发生时,发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应马上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马上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实行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依据其可控性、严峻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级)、特殊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级:一般港口局部遭遇严峻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峻堵塞或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的;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平安的;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难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当地资源能够限制的;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级:重要港口局部遭遇严峻损失,一般港口遭遇严峻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峻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平安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难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限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级:重要港口遭遇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遇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惩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造成4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平安的;造成 重大生态环境灾难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限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遇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24小时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平安的;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难或公共卫生危害,对全省的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务发展状况刚好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 4.2.2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务发展状况刚好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马上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觉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务发展状况刚好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殊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刚好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状况,实行上级各项指示,程度地削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觉场位置、事务性质、事发缘由、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状况和联系方式。 (2)事务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状况。 (3)是否有危急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急及已实行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状况;已实行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救济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状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务进展,刚好驾驭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纳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指挥和协调 4.5.1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确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处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刚好搜集、驾驭相关信息,上报事务发展改变状况。 4.5.3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快速上岗到位,分析事务性质,预料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快速实行处置措施,限制事态发展。 4.5.4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后,应刚好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社会力气动员与参加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加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务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应依据事务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气参加应急处置。社会力气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4.6.1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务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复原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赐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退断航和压港的诱因,留意限制危急货物泄漏源,实行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平安事务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快速绽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急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限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务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后,帮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难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刚好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留意灾难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打算;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应驾驭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状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风险的港口和航道旁边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复原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平安防护 4.7.1应急人员平安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急的现场:应急人员应实行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驾驭作 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平安状况、行动;一旦状况发生改变,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平安,马上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急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需做好充分的防护打算,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假如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应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应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急的区域时应有足够的防护;对从危急区离开的全部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根据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视察。 4.7.2群众平安防护 受到突发公共事务及其衍生危急威逼的人员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平安地带。现场指挥部应亲密监视险情,刚好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部提出看法、请示。如危急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和旁边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安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途及交通工具、车流量限制、疏散目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知有关人员自身爱护的留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刚好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心情稳定。 4.8信息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刚好精确的原则。 县交通局会同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事务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4.9.1应急结束条件 (1)事务已得到限制。 (2)港口通过实力、航道通航实力已经复原。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急或危急隐患的解除等)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退。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逼已经得到解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当安置或已经平安返回原居住地。 4.9.2应急结束宣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依据应急响应进展状况根据有关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赔偿。 5.1.2灾后重建 因突发公共事务严峻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复原经费应纳入县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社会救助 因突发公共事务造成生活困难须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调总结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小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单位),主动帮助调查小组工作,仔细答复与事务有关的询问,真实地供应各种记录。 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调查报告与 总结,对应急阅历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复原及重建等方面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实行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应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6.2资源保障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驾驭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6.3经费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资金依据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根据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担当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扬、培训和演练 7.1.1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纳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避灾等学问的宣扬工作。 7.1.2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7.1.3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指挥机构应依据实际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演练,提高实战实力。 7.2嘉奖与责任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嘉奖。对不仔细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赐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 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务: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平安的事务。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依据状况改变,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说明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说明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 第2篇: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加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务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爱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务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务应急实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详细、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意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连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根据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状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打算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复原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说明、修订状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运用、运输危急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急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务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存在的重大危急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务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务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急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务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留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连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务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起先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急源状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急源的基本状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峻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状况,针对单位危急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特地力气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看法。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看法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实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托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好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连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起先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看法;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订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爱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扬教化,普及突发环境事务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学问,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平安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识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主动协作和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看法。 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依据实际须要和情势改变,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刚好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改变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改变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四周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改变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改变的; (五)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依据预案修订的详细状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刚好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其次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刚好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赐予惩罚。 其次十六条 环境爱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务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中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