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农户农业种植合作协议范本与合作社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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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农户农业种植合作协议范本与合作社协议书.docx
合作社农户农业种植合作协议范本与合作社协议书合作社农户农业种植合作协议范本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就葛根种植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一、项目名称葛根种植及种苗培育示范基地二、合作地点 市西山区镇里仁村大茨塘(+有限公司+苗圃基地)三、占地面积:亩四、合作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五、合作方式1、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适合种植葛根的土地亩。2、甲方免费提供亩葛根首期育种种苗,品种为,预计每亩株, 共计株。3、在葛根种植育种期内,由首期葛根种苗枝条培育的后期种苗销售收入,甲乙双方扣除成本后按 5:分成。4、由乙方种植的葛根块根,甲方根据甲方的收购价格定向收购, 该葛根块根销售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1) 、产品质量:以省农科院检测标准确定产品等级和质量, 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2) 产品的收购方式: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派车到乙方基第 1 页 共 26 页地收购,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六、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甲方负责首期 亩种苗供应及相关的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所得相关的政府扶持资金,全部作为葛根种植专项款,由甲乙双方协商支配。2、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培训种植技术骨干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基地范围内葛根种植管养技术日常业务指导。3、甲方对项目的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监督。(二)乙方职责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按时人员完成种植。2、乙方负责购买相应的农机,产权归乙方所有。3、乙方对葛根种植和育苗进行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4、乙方负责具体的采收工作,把好采挖质量关。七、利润分配1、利润分配原则:双方对葛根种苗销售收入,依据双方确定认可的定额种植成本计算销售利润,并进行税后销售净利润的分配。2、税后销售净利润的定义:经过葛根枝条培育而成的全部种苗销售收入,除去双方认可的定额种植成本(定额成本核算见附件)及因此发生的税费(如果有)后所得的税后净利润。3、分配方式:甲乙双方对税后销售净利润按 5: 分成。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协商解决, 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与修改,及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第 26 页 共 26 页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因此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九、违约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各自承担约定的合作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其它:1、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 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农业种植合作协议范本篇二甲方:乙方:号: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经甲乙双方协商, 本着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合作原则,就荆田湾农业观光种植业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方式:1、按甲方规划在指定区域给乙方免费提供土地种植作物;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本观光养殖场所产生的有机肥料,有机肥料清理、发酵乙方自行处理;3、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种子、种苗和种植技术;4、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住宿,伙食自负;5、乙方种植的蔬菜、山野菜由甲方按市场批发价负责收购,乙方也可自行销售,同时经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可免费使用甲方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权;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销售渠道指定乙方种植相关品种和数量;2、甲方享有所有关于惠农补贴和政府产业扶持政策;3、甲方在区创建种植示范区,义务为乙方推广新模式、新技术、新品种;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和产品推广;5、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正常生产;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享有自己种植产品的所有权和销售自主权;2、乙方保证所有员工服从观光管理规定,爱护区现有作物和设施;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迎接各级政府和部门检查;4、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确保土地不抛荒, 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5、乙方保证对食品安全负责,所生产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不达标产品绝不流向市场; 五、违约责任: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用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均不负违约责任。2、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南岳区土地经营管理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双方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丧失劳动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5、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七、其它约定:1、双方约定签订本协议甲方收取乙方合同保证金元,合同期满,甲方无条件返还;2、合同未尽事宜补充:;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农业种植合作协议范本篇三合伙人: 合伙人:以上三人合伙成立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经对合伙事宜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出资。出资人民币元,占总投资额的%;于年_月_日以前交齐;以出资,折价人民币元,占总投资额的%,于年_月_日以前交齐;出资人民币元,占总投资额的%,于年_月_日以前交齐;共计实物及货币等出资折合人民币元。以上出资,自出资之日起,即为合作社共有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对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第二条盈余分配。合作社以年(季度)为单位进行结算,其经营利润扣除(如工资、保险金、各种税费等)等资金外,剩余部分提取%作为合作社资金积累。最后余下部分作为盈余由各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或其它方式)进行分 配。第三条合伙责任、债务承担。1、各合伙人只对其出资事项承担责任,如后续投资时,合伙成员对投资有异议,则该合伙成员可不参加后续投资的出资,不对后续投承担责任,也不参予后续投资的盈利分配。但不参加后续投资的合伙人,在合伙需要时,仍须对后续投资承担管理经营的责任。2、各合伙人对外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部则由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自行承担。其他合伙人承担了合伙债务后,可对负有责任的合伙有进行追偿。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人均对合伙事有负有管理之权利,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意见不统一时,实行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确定。合伙事务由合伙人推选合伙负责人进行管理,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内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除责任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入伙及退伙。日后为适应合作社经营发需要,新合伙人入伙,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认缴相应出资数额后才可视为加入合伙。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成员退伙,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承担完毕其应承担的合伙债务,计算合伙财产,由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其合伙财产份额,并保证不得泄露合伙商业密秘,不得加入与合伙有竟争关系的其他 。如有违法,应对合伙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合伙终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并分配后也可以合伙终止。第七条合伙责任。1、擅自将自己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具同等效力。第十条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 年月日合作社协议书为了充分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和方针,以及调整农业产业化种植结构,通过争取政府资金的大力扶持,从单纯的粮食种植结构向多元化的果树、农副产品种植、养殖结构发展;同时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高农民收入,保证经济长远发展。经鱼进三组全体村民的一致商量研究后决定组建祥云县三鑫贵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合同法、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公司与农户种植合作的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方式1、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承包费每亩元;承包的具体费用没有说清楚应该是每年每亩多少元或是三年总共多少元。表达不清晰,应该是这样表达,乙方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土地交由甲方管理,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多少的承包费用。2、农户承包,承包费每亩元。3、关于土地抓阄的相关问题,为了公平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每户只能用自己的户头抓一份阄;入股不参加种植的农户不能参与抓阄且不能把自己的户头挪给其他农户用。4、种植项目统一由甲方经营管理,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否则公司有权与乙方解除合作关系。若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需负责承当甲方的损失。5、甲方为乙方种植水果提供指导性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挖沟定植、优良树种(成活率达到 %)、肥料、农药、科技培训、信息推广和技术指导。乙方必须确保果树种植面积的落实,品种的规范,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果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果实质量符合公司收购标准。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果实的质量不符合收购标准,甲方不负责承担责任,因甲方的指导不及时或者提供的树种、肥料等服务出问题,造成果实质量不达标的,由甲方承担责任。6、为保证果树品种不外流,在进行果树修剪时,禁止将修剪枝条带出种植区,必须统一集中销毁,一经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每次罚款元,如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进行追偿,违者罚款元。第二条,合作时间1、合作期共计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除合作协议, 终止合作关系。第二条、公司启动资金来源公司前期启动资金共计元,先由我组组员林垫付,待公司产生销售收入时分期支付偿还林所垫付款项。第四条、销售方式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合作农户生产的果实进行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农户不得私下进行销售。第五条、利润分配方式1、公司从 年开始按照全年产生的利润总数的%的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利润。同时,公司将按照全年产生利润总数的%的比例作为合作农户的利润分红,合作农户分红方案另行制定,土地不入股的合作农户不能分红。2、公司未来将根据利润提成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村里没有参与种植合作的农户、老年人、大学生以及全村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第六条,甲方应努力加强合作社自身管理,把握市场信息,搞好市场营销,发挥市场优势,充分调动合作社创效增收的积极性。第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壹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章) 签约代表: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二甲方:年月日篇二:合作社入社协议专业合作社乙方:为规范本社经营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促进本社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社员的一切优惠待遇,履行一切社员应尽的义务。二、专业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成员养殖畜禽、开展养殖畜禽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回收销售畜禽。合作社负责提供种畜禽、饲料、畜禽药、笼具、技术以及销售,实现产、供、销 .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或者以出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差价和二次分红作为股份。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如下:1、统一提供优质种畜禽,社员购买种畜禽按社员价格供给,非社员按市场价格供给。合作社所供种畜禽七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调换。所供种畜禽均按规定防疫程序进行了疫苗。如果本社成员对够种畜禽事宜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购买,仍可享受社员优惠待遇。2、统一采购配送各阶段专用全价颗粒饲料、专用畜禽药,社员购买按照成本价供给,非社员购买按市场价格供给。3、统一回收社员的商品畜禽,承诺价格高于市场收购价,产品回收方法:一是距离近的可直接回收活畜禽,二是距离远的可安排客户 定点定时回收。如果本社成员对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销售。(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可以享受加工销售增值提取的二次分红,不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不能享受二次分红)。4、统一制定并社员实施畜禽养殖生产质量标准,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养殖畜禽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5、合作社定期举办免费的技术培训课程,请专家为广大养殖户答疑解难!同时安排专人为社员提供跟踪服务。6、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提升产业结构和品牌价值。7、本合作社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经营原则经营三、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养殖畜禽生产,履行本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共同遵守。甲方:专业合作社乙方:电话: 年月日篇三:合作社入股合同甲方:专业合作社乙方: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年月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社成立的宗旨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第二条、入股形式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股,金额为元。第三条、入股期限和退股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 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 %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合作社(签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篇四:合作社合作协议书 甲方:康鲜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第二条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第三条合作期限: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第五条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乙方占()%;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分。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2. 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3. 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4. 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2. 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3. 负责项目的建设4. 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第八条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第九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享有。第十一条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 经济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第十三条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分: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第十六条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章程,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篇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第二条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张军、张国才、李桂荣、刘文波、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名称:莫力达瓦旗小青背杂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壹佰万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朱友理事长本社住所:莫旗坤密尔堤办事处兴泉村。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 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 设副理事长人。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 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 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协议规定,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