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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借款合同(精选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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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借款合同(精选15篇).docx

    关于借款合同(精选 15 篇)关于借款合同 1(一)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 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二)信贷合同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2. 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等。外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3. 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34页 共34页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划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借款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等。4. 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的,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提供担保的贷款,具体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关于借款合同 2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吗?一直以来,企业之间借贷合同都被认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国家已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但是由于足额担保的限制有很多小企业仍旧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企业间的相互借款成为很多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那么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关心的问题,下面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分析回答这个问题。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20 某某年 9 月 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见,民间借贷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还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企业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那么这种借贷关系究竟是否有效呢?该规定的第 11 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是像之前一样一直被各项法律规范所否定。而且该规定的第 12 条也赋予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自由,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主张这类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伪借贷合同无效但是并不是打着民间借贷旗号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一如在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时候,很多企业以联营、投资、融资租赁、委托理财、买卖赊欠等之名,行借贷之实一样,最终合同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合同。企业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借贷,其目的均应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牟利,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另外,如果甲企业从金融机构借贷到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时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甲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乙企业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也无效。 因此,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辨别,防止签订的合同最终无效。对于其中“知道”、“应当知道”的规定,企业不要认为这是我的主观判断法院无从认定而心存侥幸心理, 因为主观认识向来是以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的。当然,如果合同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关于借款合同 3借款人姓名: 贷款发放银行: 借款人编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同编号:第一条 本合同有关当事人及贷款基本信息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明编号: 住 所:邮 编: 手 机: 电 话:贷款人(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地 址: 邮 编: 电 话:表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表贷款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此处签章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内容的认可和确认。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第二条 总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贷款人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一、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具体描述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即监督贷款准确划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始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合同约定利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 1 月1 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四、本合同签订后,约定的贷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保证所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约定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一。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本合同履行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有关文件执行。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贷款人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行划收。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目前,按照国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贷款人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贷款人按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贷款人实际划收的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借款人逾期。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或贷款到期日须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 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不足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 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视为借款人逾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计算办法计收罚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之日为止。五、贷款逾期,贷款人按国管中心规定的频率执行逾期金额的扣划,直至借款人足额清偿。六、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月还款额是指:1. 借款人未调整过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的月最低还款额;2. 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调整后的月还款额;3. 划收当期,借款人未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调整的月还款额;4. 借款人多次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贷款人划收前借款人按规定办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调整金额。七、贷款人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1. 贷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2. 贷款逾期的,按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八、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方式对本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的次月按调整后的月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款,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九、无论借款人与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购置、建造、大修等原因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 行。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时,应当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贷款人。第五条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1.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2.在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借款人与国管中心另行约定还款日进行偿还,每期限约定一次,须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向国管中心提出书面申 请。对于提前偿还的全部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间计收利息。第六条 房产抵押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条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价值向贷款人设定抵押,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 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在抵押房产受到任何损毁无法恢复、被司法机构查封、扣押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贷款担保。三、抵押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承担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税费、登记费等费用。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贷款人收押。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的,应先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执行。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且租赁合同中须注明:自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起 30 日内,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须退还该租赁房产。六、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本贷款所购房屋。七、贷款人可按照国管中心的要求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他人,抵押人应继续按照本合同对转移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债务清偿完 毕。同时,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表借款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签署有关文件。八、抵押期间,贷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权对抵押房产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九、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罚息;(三)清偿本合同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和赔偿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时,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十、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抵押解除,贷款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由于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支付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 0.4 的违约金。二、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手续;(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支付有关费用;(四)借款人挪用本贷款,即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本贷款;(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租、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六)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八)借款人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三、借款人违约责任:(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二)借款人挪用本贷款的,就贷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三)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二款违约情形,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如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费用一、本合同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第九条 日期的计算贷款人向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之 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合同继续有 效。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一、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规章。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公证,则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完成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借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单位电话、住所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变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在贷款人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第十四条 附则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国管中心执两份,用于抵押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经办人见证:(签章) 年 月 日关于借款合同 4立合同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二、借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三、利息万元月息元,乙应于月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四、届期不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甲方: 乙方: 连带保证人: 年 月 日关于借款合同 5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乙方(借款方): 公司丙方(担保方):公司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一、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该借款乙方已经收到,其中现金万元,转账万元。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帐号: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用途:经营需要。乙方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2022 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第四条: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金额 %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第五条、担保条款丙方同意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本金和利息全部偿付完毕后两年。第六条、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加盖公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丙 方 : 签约日期关 于 借 款 合 同 6 “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20 某某年第 12 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ft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 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 某某年第 16 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1、有效:最高法公报(20 某某)民提字第 344 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20 某某年 1 月 25 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 14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 14 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 票。20 某某年 1 月 26 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 1100 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 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 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 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抗诉机关与原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应属无效。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取得“抵押物” 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2、无效:(20 某某)民提字第 135 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二)20 某某年 6 月 27 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 53 间商品房,并约定了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 340 万元并收取 61 万利息。后杨伟鹏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环节。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请。最高法再审认为:结合双方签订该合同的具体情况、杨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某某原件、不能说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杨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二、争议的实质与摇摆的司法观点首先,两份结论相反的判决的争议实质在于:物权法第 186 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所谓的“禁止流押(质)”和生活经验里的“作死”。实践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的抵(质)押权人,为了避免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会采取某些变通的做法。两份判决里通过另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其与标准意义的“流押(质)”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并非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取得所有权),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偿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取得物权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话解释,钱如果还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虽然这份新合同可以让我拿走你的房子。其次,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并不少见,学者如杨立新教授称之为“后让与担保”。判决一关注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的所有权,只是依据合同取得债权,物权效力的发生与否依赖于合同履行情况,故不属于流押(质)条款,并独辟蹊径地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释;判决二强调“禁止流押(质)”是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典型担保亦应适用,该做法变相实现了流押,自应认定为无 效。作为统一裁判尺度标杆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实务工作者“小鬼遭殃”。虽然判决一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判决二亦为人民司法、民事审判与指导等权威刊物刊载,且做出时间晚于判决一(20 某某年做出),合议庭成员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法官与民一庭审判长韩玫法官,亦具有相当权威性。两份具参考价值的判决相互矛盾,应如何把握其中的裁判规则?三、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1、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两份判决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称呼,但两份判决都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见判决一)。首先,以另一份合同为债权提供担保,无疑不属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厘清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和担保作用如何实现,是必须的。其次,回顾最高法判决一,其之所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流押(质)协议”,潜藏的法理实际上是将担保的标的物视为合同债权因为担保物是债权,债务到期并不直接变动物权,而是获得对债务人的合同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并非以物权为担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虑流押禁止。然而,从实质上看,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该合同的债权。杨立新教授将这种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概括为“行使买卖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判决一中“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反映了这一点),可见实质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不是债权,而是债权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关于借款合同 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第二章 贷 款第四条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五条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六条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第七条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第八条 划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第三章 还 款第九条 还款原则借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甲方借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甲方借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月利率某(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 某贷款本金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某月利率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 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 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关于借款合同 8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分 期 借 款 计 划分期还款计划日 期金 额利 率用 途日期借款本金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 50计算。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份,担保方份,公证处一份。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担保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签订地点: 关于借款合同 9订立合同双方: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名称:。 数量:。 价值:。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 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第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银行 分行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抵押物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作价。 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第七条其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 份,送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抵押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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