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docx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5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XX 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 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 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9 / 9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 分钟。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四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 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 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 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 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 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 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