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无锡市国有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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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_无锡市国有企业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无锡市国有企业”。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市(县)、区需核准项目,由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初审,报市国资委核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核准项目,由市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全部核准、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项目状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其次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五)资产转让、置换、涉讼; (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国资监管部门认为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国有独资企业间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 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通过证券交易所干脆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四)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托付 属于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置换,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变动的,由产权(股权)持有单位托付,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上述事项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市国资委托付;属于企业营运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托付。 第十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三)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四)未向同一经济行为供应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需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原则,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看法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执业,选用的评估方法要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符合规范要求。 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在选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的同时,要选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需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状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主动协作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核准范围,指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详细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与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的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股权); (5)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五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状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状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状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状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支配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刚好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状况。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除国资监管机构事前确认同意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刚好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评估托付单位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及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看法、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当事方的相关材料; (三)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样、评估依据是否适当、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企业是否就所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五)参加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样看法。 其次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范围,包括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全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其次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资监管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备案评审。 其次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产权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审核看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结果单位内部公示的说明(改制单位适用); (四)其他有关材料。 其次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下列状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样、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企业是否就所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其次十四条 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其次十五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运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其次十六条 下列状况需组织专家评审 (一) 第十三条款述及的市级评估核准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 (二) 市级评估备案项目中凡国有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1.5亿元以上以及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限制权改变的,原则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状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其次十八条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状况上报市国资委。 其次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资监管机构通报指责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虚假状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值运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状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赐予相应惩罚;情节严峻的,可取消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协作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托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境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说明权归市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须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依据国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须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依据国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 颁布时间:1991-11-16发文单位:国务院现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李 鹏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六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六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2022年08月02日 16时26分197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国有资产”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京国资发20225号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