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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352-202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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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352-202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pdf

    硬 刃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看a(G aGB 5 0 3 5 2一2 0 0 5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c i v i l b u i l d i n g s2 0 0 5 一0 5 一 0 9 发布2 0 0 5 一 0 7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c i v i l b u i l d in g sGB 5 0 3 5 2-2 0 0 5主编部门:中 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 7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 3 2 7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 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 公告 现批 准 民用 建 筑设 计 通 则为 国家 标 准,编号 为G B 5 0 3 5 2-2 0 0 5,自2 0 0 5年 7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4.2.1,6.6.3(1,4),6.7.2,6.7.9,6.1 2.5,6.1 4.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J G J 3 7-8 7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幻 5 年 5 月 9日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仁 2 0 0 1 8 7 号 文的要求,在 民用建筑 设计通则J G J 3 7-8 7 的 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 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修订了 本通则。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 容是:1.总 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 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 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通则在执 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 1 9号,邮政编码 1 0 0 0 4 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 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 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 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 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 崔 恺张 华 顾 均 张树君 叶茂煦 朱昌 廉李 桂文 郑国英 陈华宁 耿长孚涂英时章竟屋李耀培潘忠诚 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 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 孙彤目次一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 6 3.1 民用建筑分类 6 3.2 设i使用年限 6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6 3.4建 筑 与 环 境 的 关 系 。,“8 3.5建 筑 无 障 碍 设 施 ”“9 3.6 停车空间 、一9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9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1 1 4.1 建筑基地 H 4.2 建筑突出物 一1 2 4.3 建筑高度控制 1 4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1 45 场地设计 ,1 6 5.1 建筑布局 ,1 6 5.2 道路 1 7 5.3 竖向 1 8 5.4 绿化 ,1 9 5.5 工程管线布置 1 96 建筑物设计 ,2 1 6.1 平面布置 ,2 1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2 1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 1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2 2 6.5 厕所、盟洗室和浴室 ,2 3 6.6 台阶、坡道和 栏杆 。2 5 6.7 楼梯 ,2 6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 7 6.9 墙身和变形缝 2 9 6.1 0 门窗 3 0 6.1 1 建筑幕墙 3 1 6.1 2 楼地面 。,3 1 6.1 3 屋面和吊顶 ,3 3 6.1 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3 5 6.1 5 室内外装修 3 67 室内环境 3 7 7.1 采光 3 7 7.2 通风”3 9 7.3 保温 3 9 7.4 防热 4 0 7.5 隔声 4 18 建筑设备 ,。,“4 4 8.1 给水和排水 4 4 8.2 暖通和空调 ,4 5 8.3 建筑电气 4 7附录A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插页本 通 则 用 词 说明 、,“”5 2条文说明 5 31 总则1.0.1 为使民 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 遵守的 通用规则。1.0.2 本通则适用于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 用建筑设计。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 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 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5U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 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 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 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1.0.4 民 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氏用建筑c iv i l b u i l d i n 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0.2 居住建筑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3 公共建筑 p u b l ic b u i l d i n 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0.4 无障碍 设施 a c c e s s i b il i t y f a c i l it i e 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2.0.5 停车空间 p a r k i n g s p a c 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2.0.6 建筑基地c o n s t ru c t i o n s i t 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 的 使用场地。2.0.7 道路红线b o u n d a ry l i n e o f r o a d 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2.0.8 用地红线 b o u n d a ry l i n e o f la n d;p ro p e rt y l in 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用地的 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2.0.,建筑控制线 b u i l d i n g l i n 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2.0.1 0 建筑密度b u i l d i n g d e n s i ty;b u i l d i n g c o v e r a g e r a t i 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0.1 1 容积率 p lo t r a t io,fl o o r 二 r a t i 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 值。2.0.1 2绿地率g r e e n i n g r a t 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2.0.1 3日照标准i n s o l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 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 日 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2.0.1 4 层高 s t o re y h e ig h 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0.1 5 室内 净高 i n t e r i o r n e t s t o re y h e ig h 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0.1 6 地下室】)a s e m e n 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为地下室。2.0.1 7 半地下室s e m i-b a s e m e n 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 1/2者为半地下室。2.0.1 8 设备层m e c h a n i c a l f l o o 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人操作用的空间层。2.0.1 9 避难层。f u g e s to r e)建筑高度超过 l o o 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0.2 0 架空 层o p e n fl o o 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 1 台阶 s t e 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2.0.2 2 坡追r a m 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2.0.2 3 栏杆 r a i l i n 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2.0.2 4楼梯。ta i 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0.2 5 变 形缝 d e f o r m a t i o n j o in 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 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 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2.0.2 6 建 筑幕墙b u i l d i n g c u rt a i n w a 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0.2 7 吊 顶s u s p e n d e d c e i l in 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2.0.2 8 管 道井p i p e s h a f 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2.0.2 9 烟 道s m o k e u p ta k e;s m o k e fl u 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2.0.3 0 通风道a ir re l i e f s h a f 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2.0.3 1 装修d e c o ra t io n;fi n i s h i n g 以 建筑物主体结构为 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 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2.0.3 2 采光d a y l ig h ti n g 为保证人们牛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 天然光照 度满足 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2.0.3 3 采光系数 d a y l ig h t fa c t o 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 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 产生的照度与同 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2.0.3 4 采光系数标准值s t a n d a r d v a l u e o f d a y l i g h t f a c t o 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 采光系 数值。2.0.3 5通风v e n t i la t io n 为保 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 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2.0.3 6噪声n o i s e 影响 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 健康的外界干扰声。3 基 本 规 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3.1.2 民 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 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 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 4 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 2 4 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 4 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l o o 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2 设计使用年限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 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奏类别设计使 用年 限(年)示例l一临时性建筑2一2 5一 易 于 替 换 结 构 构 件 的 建 筑35 0普通建 筑和 构筑物41 0 0 1一 纪 念 性 建 筑 和 特 别 重 要 的 建 筑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o 表 3.3.1 不同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分区名 称热下 分区名 称气 候主要 指标建筑基 本要求II AI BICID严寒 地区 1 月平均气温 一 1 0 9 0 7 月平 均气温 ,2 5 9 07 月平均相对湿度 )5 0%1建筑物必须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 2.I A、工 B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的危害 3工 B、工 c、ID区的西部,建筑 物应 防冰雹、防风沙皿 AU s寒冷 地区1 月平 均气温 一 l 0-0 C7 月平均气温 1 s 一2 8 9C 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 等要求,夏季 部 分地 区 应兼顾 防热 2.IIA区建筑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皿皿AmB皿C夏热 冬冷 地 区1 月平 均气温 0一1 0 9 C7 月平均气温 2 5-3 0 9 c 1 建筑物 必须 满 足夏 季防 热,遮阳、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 2.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 电 3.m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 侵蚀N1V AN B夏热 冬暖 地 区1 月平均气温 1 0 C7 月平 均气温 2 5一2 9 1C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防雨要求 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 电 3.I V A区 应 防台 风、暴雨 袭 击 及盐雾 侵蚀VV AV B温 和地 区,月平 均气温 l 8一 2 5 Ct 月平 均气温 0一1 3 C 1.建筑物应 满足 防雨和通 风要求 2.VA区建筑物应注意防寒,VB区应 特别注 意防雷 电续表 3.3.1分 区名称热 下分区 名 柏芬气候 主要指 标建 筑基本 要求V lV I AVI B严寒地 区7月平均气 温 1 8 C1 月平均气温 0一 一2 2 C t.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2.V I A,V I B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 下管 道 的影 响,并 应特 别 注意防风 沙 3.V I C区的东部,建筑物应防雷电V I C寒冷地 区V D姐AN I BV i c严寒地 区 7月平均气温 1 8 cc 1 月平均气温 一5 一2 0 cC7 月平均 相对湿 度 5 0%1.热工应 符 合严 寒 和寒 冷地 区相关 要求 2除珊D区外,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 地下 管道 的危害 3.M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积雪的危害 4.1 1 c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 兼顾 防热 5.V I D区建筑物应注意夏季防热,吐鲁 番盆 地应特 别注意 隔热、降温V H D寒 冷地 区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3.4.1 1地段;2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 地的自 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 照、天然采光、自 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 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 光等 进行有效的 控制,不应引起公害;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 应与 周围环境 协调;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67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3.东 2 设置电梯的民 用建筑的 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 设施。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 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 施。3.5.4 居 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 G J 5 0的规定。3.6 停 车 空 间3.6.1 新 建、扩建的居住区 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 或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 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3.6.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3.7 无 标定人 数的建 筑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 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 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 宽度。9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 一出口 时,在水平方向应 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 宽度,在垂直方向应 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 建 筑 基 地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 地性质。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 0 0 0 扩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 m,基地内 建筑面积大于3 0 0 0.且只 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 应小于7 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 m.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 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 控制 标高 设计;2 基地 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 方的排水;3 基地 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4.1.4 相邻基 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 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 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 建筑前后各自 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 火规范有 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 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 0 m;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 m;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 5 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 口不应小于 2 0 m;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 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 与立体交叉口的 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 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 小于基地周长的1/6;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人 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 得直 对城市主 要干道的交叉口;5 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 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4.2 建 筑 突 出 物4.2.1 建 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 建筑突出 物为:地下 邃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1 2 地上建筑 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 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 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 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 0 m以 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 0 m;2)2.5 0 m以 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 m,并不应大于3 m;3)3 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 m;4)5 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 m,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 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 深度不应大于0.5 0 m,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 牢固的结合。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 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 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 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 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4.2.5 骑楼、过街楼和 沿道路红线的 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4.3 建筑高度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 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 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 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 1 章第 1.0.3条第 8 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 门的规定。4.3.2 建筑高 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4.3.1 条3,4 款 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 非第4.3.1 条3,4 款控制区内 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 高度 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 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 公众 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 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5 场 地 设 计 5.1 建 筑 布 局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 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 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 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 距应符合防火 规范要求;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 7章7.1节采光)的 要求,并应防 止视线干扰;3 有日 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 条建 筑日 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4 对有地震等自 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6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7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 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 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5.1.3 建筑日 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 日照,该 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 5 0 1 8 0 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 上的 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 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 不小于3 h 的日 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 半数以上的病房和 疗养室,中小学半 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 不小于2 h的日照标准。5.2 道路5.2.1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内 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 0 m;3 道路改 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4 基地内 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人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5 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车 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 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 m;2 人行道 路宽度不应小于1.5 0 m;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 度;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5.2.3 道路与建 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内 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1 7 2 基地内 道路 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 5 0 1 8 0 的 有关规定;3 基地内 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 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 性的视 距和防噪声的要求。5.2.4 建筑基地内地 下车库的出人口 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下车库出 人口 距基地道路的 交叉路口 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 应小于7.5 0 m;2 地下车库出 入口与 道路垂直时,出人口 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 7.5 0 m安全距离;3 地下车库出 人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 0 m长的缓冲车道汇人基地道路。5.3竖向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 2 0 0 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 1 1%,其坡长不应大于 s o 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 大于 5%,其坡 长不应大 于6 0 0 m;横坡应为 1%一 2%;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 0 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 应大于l o o m;横坡应为1%一 2%;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 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 1%一 2%;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 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5.3.2 建 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 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 收利用措施;2 采用车 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 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5.3.3 建筑物底层出人口 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5.4 绿化5.4.1 建筑工程项目 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2 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 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4 应保护自 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 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5 应防止树木根系对 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5.5 工程管线布置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 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不利影响。5.5.2 与市政管网 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 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 标系 统和高 程系 统。5.5.3 工程管线的 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 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5.5.4 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合管沟 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 沟(室)内。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 从建筑物向 道路方向由浅 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 确有需要时,可 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 行道下。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 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5.5.8 七度以 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5.5.,工程管线的检 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6 建 筑 物 设 计6.1 平 面 布 置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6.1.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 B J 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 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 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 灵活 性。6.1.5她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松.不宜错层。6.2 层高和室内净高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6.2.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 垂直距离计算;当 楼盖、屋盖的下 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6.2.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人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 居住建筑中的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 布置在半地下 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 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3 建筑物内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 人口 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l o m o6.3.3 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 B 5 0 1 0 8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 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2 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4.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1 设备层的 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 安装检修 需要确定;2 当 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 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 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4设备层应有 目然通 风或机械通风;当设 备层仗于地 卜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 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 要求;5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6 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 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6.4.2 建筑高度超过 l o o 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 架空 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 m.6.5 厕所、崖洗室和浴室6.5.1 厕所、盟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厕所、盟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 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 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 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 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 餐厅的上 层;2 卫生 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 例中,应适当加大 女厕位比 例;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 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 用房宜 设自 然通风道;当自 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 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7 室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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