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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新版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系统《铁路技术管理系统规程》(含新增高速铁路部分)31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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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新版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系统《铁路技术管理系统规程》(含新增高速铁路部分)3152.pdf

    实用文档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2014 年 7 月北 京 实用文档 实用文档 实用文档 实用文档 目 录 总 则.1 第一编 技术设备.2 第一章 基本要求.2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 限界、安全保护区.3 养护维修及检查.5 救援设备.6 灾害防护.6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7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8 一般要求.8 铁路线路.8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9 路 基.9 桥隧建(构)筑物.10 轨 道.11 线路交叉及接轨.12 防护栅栏.12 声 屏 障.13 第三章 信号、通信.14 一般要求.14 信 号.14 联 锁.16 闭 塞.17 调度集中系统.17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18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18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22 通 信.22 承 载 网.23 业 务 网.23 支 撑 网.24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24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26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28 站场设备.28 客运设备.28 实用文档 第六章 机车车辆.30 机车设备.30 机 车.30 车辆设备.32 车 辆.32 动车组设备.33 动 车 组.34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34 第七章 供电、给水.36 牵引供电.36 电力、给水.38 第八章 房屋建筑.40 第九章 铁路用地.41 第二编 行车组织.42 第十章 基本要求.42 行车组织原则.42 列车乘务.44 车站值守.47 车站技术管理.48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48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50 列车编组.50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50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52 列车中车辆的检查.52 列车制动.54 第十二章 调度指挥.60 调度日计划.60 日常运输组织.61 调度命令.61 第十三章 列车运行.65 行车闭塞.65 接发列车.71 列车运行.74 跨线运行.74 车底回送.75 第十四章 限速管理.76 临时限速管理.76 列控限速管理.76 第十五章 调车工作.78 调车工作.78 机车车辆的停留.82 第十六章 施工维修.84 实用文档 施工维修基本要求.84 施工维修防护.84 施工路用列车开行.93 确认列车开行.94 设备故障及抢修.95 第十七章 灾害天气行车.97 大风天气行车.97 雨天行车.98 冰雪天气行车.99 异物侵限报警.100 地震监测报警.102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102 第十八章 设备故障行车.104 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104 LKJ、GYK、机车信号故障.104 CTC 故障.105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车站(线路所)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106 区间通过信号机故障或闭塞分区轨道电路非列车 占用红光带(异物侵限报警红光带除外).109 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110 列车占用丢失.110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111 接触网停电.112 接触网上挂有异物.113 受电弓挂有异物.114 运行途中自动降弓.115 自动过分相地面设备故障.115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116 列车运行途中车辆故障.116 第十九章 非正常行车组织.119 双线区间反方向行车.119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119 列车在区间退行、返回.120 列车分部运行.121 列车冒进信号机.121 列车运行晃车.122 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122 列车碰撞异物.123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124 第二十章 救 援.125 使用机车、救援列车救援.125 动车组救援动车组.126 启用热备动车组.127 实用文档 第三编 信号显示.128 第二十一章 基本要求.128 第二十二章 固定信号.131 色灯信号机.131 车载信号.138 第二十三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143 移动信号.143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144 手信号.145 第二十四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154 信号表示器.154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158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163 动车组列车标志.164 第二十五章 听觉信号.166 附图 1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169 附图 2 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172 附件 1 调度命令.173 附件 2 调度命令登记簿.174 附件 3 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175 缩写词对照表.176 计量单位符号.177 实用文档 总 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高速铁路部分,适用于 200 km/h及以上的铁路和 200 km/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200km/h 客货共线铁路有关货运技术设备的要求参照本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执行。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实用文档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 3 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 4 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 6 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实用文档 第 7 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第 8 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 11 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第 12 条 200 km/h 及以上铁路应建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第 13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 14 条 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 1。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图 2。第 15 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 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 1 表。实用文档 第 1 表 铁路线间距 序号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mm)1 区间双线 v=160 km/h 4 200 160 km/hv200 km/h 4 400 200 km/h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 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5 0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 000 6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 000 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进出枢纽或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的线间距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区间正线与站内正线线间距不同时,宜利用邻近曲线完成过渡。2曲线部分 曲线地段线路中心线间水平距离可不加宽。第 16 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第 17 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实用文档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 18 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优先采用综合维修模式,并应坚持“严检慎修”的原则,实现设备状态修与预防性计划修相结合的维修方式。第 19 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第 20 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第 21 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第 22 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1对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每十年不少于一次。2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对线路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应答器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动车组列车检查车载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4对接触网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供电设备定期检查。5对为客运服务的建(构)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实用文档 铁路局根据需要可加密检查或随时检查。铁路总公司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和钢轨探伤。救援设备 第 23 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灾害防护 第 24 条 铁路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对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等实时监测报警或预警。对于常年大风区段,根据需要设置防风设施。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基站、区间中继站、无人值守变配电所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第 25 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前进行防洪检查处理,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抢险材料及机具,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发动沿线群众建立路地联防机制。加强雨中和雨后的设备检查,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对于防洪重点处所,有条件的应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装置,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须将防洪重点处所抄送相邻相关铁路局。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减少实用文档 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第 26 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3做好易冻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第 27 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生产车间、作业人员间休室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第 28 条 有火灾危险的机车车辆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茶炉,餐车低压锅炉、炉灶须有防火措施。餐车低压锅炉还须有防爆措施。机车车辆停车及检修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运服务的建(构)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 29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3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4线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5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6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及施工防护设备。第 30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实用文档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 31 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动车段、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第 32 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铁路线路 第 33 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安全线等。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第 34 条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规定见第 2 表;最大曲线半径为 12 000 m。第 2 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200 客运专线 一般 2200 困难 2000 250 有砟轨道 一般 3 500 困难 3 000 无砟轨道 一般 3 200 困难 2 800 实用文档 续上表 300 有砟轨道 一般 5 000 困难 4 500 无砟轨道 一般 5 000 困难 4 000 350 有砟轨道 一般 7 000 困难 6 000 无砟轨道 一般 7 000 困难 5 500 限速地段曲线半径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20,困难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不应大于 30。动车组走行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30,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 35。当动车组走行线的最大坡度大于 30时,宜铺设无砟轨道。第 35 条 中间站、越行站应设在直线上。始发站宜设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设在曲线上时,曲线半径不应小于相应路段设计速度的最小曲线半径。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应设在平道上,当设在坡道上时不大于 1,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 6的坡道上。车站咽喉区的正线坡度宜与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坡度一致;困难条件下,始发终到站不宜大于 2.5,中间站不宜大于 6。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应采用一个坡段。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 36 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路 基 第 37 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设计速度、轨道类型、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 200 km/h 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1.0 m;实用文档 250 km/h 及以上区段双线不应小于 1.4 m,单线不应小于 1.5 m。无砟轨道路肩宽度:根据无砟轨道形式、电缆槽和接触网基础类型等确定。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第 38 条 路基应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植物选择应根据当地条件、种植目的及经济适用性等确定,以优良的乡土植物为主。第 39 条 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当满足线路平顺性、结构稳定性和扣件调整能力的要求。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线路平顺性和养护维修工作量的要求。具体限值执行相关规定。桥隧建(构)筑物 第 40 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动力性能和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第 41 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的埋置深度,满足抗冲刷要求。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实用文档 第 42 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专用洞室、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应预留轨旁设备安装条件。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200 km/h 以上铁路无砟轨道桥面应不小于 3.45 m,有砟轨道桥面应不小于 3.75 m;200 km/h 及以下铁路应不小于 3.25 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0.8 m。桥长超过 3 km 时,应每隔约 3 km(单侧约 6 km)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 1 处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并设置防护门。长度 320 km 的隧道,应按相应规定设置紧急出口或避难所;长度超过 20 km 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轨 道 第 43 条 新建 300 km/h 及以上铁路、长度超过 1 km 的隧道及隧道群地段,可采用无砟轨道。正线及到发线轨道应采用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正线钢轨应采用 100 m 长定尺的60 kg/m 钢轨。绝缘接头应采用胶接绝缘接头。高速铁路有砟轨道正线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第 44 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 1 435 mm。第 45 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第 46 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车站正线及到发进路上的道岔宜采用可动心轨道岔,道岔轨型应与正线和到发线的轨型相同。钢轨伸缩调节器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与竖曲线重叠。第 47 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2正线与到发线连接应采用 18 号道岔。两正线间的渡线应按功能需要选用 18 号及以上道岔。3始发或终到车站以及改、扩建车站,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 12 号道岔。4正线与联络线连接的道岔辙叉号数应按联络线设计行车速度选用,并宜选用大号实用文档 码道岔。第 48 条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铁路局应制定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紧固装置采用紧固器,加锁装置采用勾锁器。线路交叉及接轨 第 50 条 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须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站内不得设置平过道。第 51 条 安全线设置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与正线接轨时应设置安全线,与到发线接轨时可不设安全线。2维修工区(车间)等线路与到发线或其他站线接轨时,应在接轨处设置安全线。3有折返列车作业的中间站,有动车组长时间停留的到发线两端应设置安全线。4接车线末端、接轨处能利用其他站线及道岔作为隔开设备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另设安全线。安全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第 52 条 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防护栅栏 第 53 条 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54 条 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第 55 条 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实用文档 声 屏 障 第 56 条 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声屏障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第 57 条 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 500 m 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置。实用文档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 58 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第 59 条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试场所。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第 60 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第 61 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第 62 条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第 63 条 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 110 V 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信 号 第 64 条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第 65 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实用文档 1高柱进站、高柱通过信号机,不得小于 1 000 m;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 800 m;3调车、矮型进站、矮型出站、矮型进路、矮型通过、复示信号机,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 200 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 200 m。第 66 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车站信号机宜采用矮型信号机。区间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3桥梁、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第 67 条 信号机、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反方向运行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第 68 条 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 50 m 的地点,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进站信号机及防护分歧道岔的通过信号机外方,无同方向的通过信号机时,应设置预告标。第 69 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第 70 条 通过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不应设在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高速铁路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未装备列控车载设备的列车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第 71 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实用文档 于列车规定速度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第 72 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第 73 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设调车色灯信号机。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动车段(所)根据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第 74 条 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应设进路色灯信号机。第 75 条 进站、接车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均应设引导信号。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可设引导信号。第 76 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复示信号机。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设调车复示信号机。联 锁 第 77 条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计算机联锁设备具备与列控中心(TCC)、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调度集中系统(CTC)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的接口功能,在 CTCS-3 级区段还应具有与无线闭塞中心(RBC)等设备的接口功能。第 78 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2装有转辙机(转换锁闭器)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 4 mm 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第 79 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实用文档 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第 80 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第 81 条 站内最小轨道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第 82 条 根据需要在车站列车进路上的道岔及其联动道岔可设置道岔融雪装置。道岔融雪装置不得影响道岔和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道岔融雪装置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闭 塞 第 83 条 双线区段自动闭塞设备应具备正方向自动闭塞、反方向自动站间闭塞的功能。第 84 条 区间及无配线车站占用时不应改变区间方向。无配线车站两端同一条线路的区间方向应保持一致。调度集中系统 第 85 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第 86 条 CTC 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CTC 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列车计划下达、站间透明、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还应实现列车编组信息管理、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车/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和临时限速设置等功能。CTC 具备与 RBC、GSM-R、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相邻调度区段的 CTC/TDCS、计算机联锁、列控中心、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的接口能力。CTC 应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通过调度集中设备,实现进路自动和人工办理的模式;非常站控模式是遇行车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需要时,脱离调度集中系统控制转为车站联锁控制台人工办理的模式。第 87 条 CTC 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 TDCS 一致。CTC 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实用文档 第 88 条 CTC 与 GSM-R 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执等信息。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第 89 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160 km/h 的机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第 90 条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LKJ 软件、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设定的管理,按铁路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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