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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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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 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 3 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 4 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 6 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或购置。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标准化审查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第 7 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凡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用工业产品,严禁无证生产;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工业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第 8 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 11 条 机车、客车等主要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第 12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 界 第 13 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第 14 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第 1 表 铁路线间距 (v140 km/h)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 小距离 (mm)1 区间双线 4 0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到发线和与其相邻线 5 000 4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300 线间装有 水 鹤 5 500 5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000 线间装有 水 鹤 5 200 6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 500 7 换装线 3 600 8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 000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10 其他站线 4 600 第 2 表 铁路线间距 (140 km/hV160  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1 区间双线 4 200 2 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5 000 4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第 3 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160 km/hV200  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1 区间双线 4 400 2 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5 000 4 站内正线或到发线与其相邻线 5 000 5 站内到发线 5 000 6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 000 7 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邻线 5 800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 2 100 mm。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 15 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第 16 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第 17 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第 18 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 检查一次。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第 19 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2.铁路局轨道检查车应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3.铁路局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 少于一次。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由铁路局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由铁路局环保主管单位每年检查一次。8.铁路局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9.房产建筑段段长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10.公安处处长(公安段段长)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度检查一次。11.铁路局车辆处组织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12.铁路局信息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救 援 设 备 第 20 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并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 21 条 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降雨和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 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第 22 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第 23 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第 24 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 25 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第 26 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铺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及检修基地。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铁 路 线 路 第 27 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 28 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其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下:第 4 表 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铁路等级 路段设计行车 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一 般 困 难 160 2 000 1 600 120 1 200 800 80 500 450 120 1 000 800 80 450 400 100 600 550 80 400 第 5 表 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铁 路 等 级 牵 引 种 类 电 力 内 燃 一 般 6.0 6.0 困 难 15.0 12.0 一 般 6.0 6.0 困 难 20.0 15.0 一 般 9.0 8.0 困 难 25.0 18.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 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 30。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为 2 800 m,困难情况 下,最小曲线半径为 2 200 m;最大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列车牵引性能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新建岔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第 29 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 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大于 6的坡道上,并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 1.5的坡度。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 6 表中规定的数值。第 6 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 行车速度 (km/h)最小曲线半径(m)编组站、区段站 中 间 站 一 般 困 难 160 1 000 2 000 1 600 120 800 1 200 800 80 600 600 注:在特殊困难地段,级路段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 80 km/h,中间站的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 500 m。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 1的坡道上;特殊困难条件下,不办理摘挂机车作业的中间站可设在不大于 2.5的坡道上。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曲线半径应符合区间正线标准,困难条件下,可按通过列车速度确定;所有列车均停车的车站,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 1 000 m。第 30 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路 基 第 31 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路肩宽度: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 0.8 m,路堑不得小于0.6 m,特殊困难情况下,路堤不得小于 0.6 m,路堑不得小于 0.4 m;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 0.6 m,路堑不得小于 0.4 m;级铁路,路堤、路堑均不得小于 0.4 m;客运专线铁路,路堤不得小于 1.0 m,路堑不得小于 0.8 m。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 500 m 应设置一个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 3.5 m。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 0.5 m。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取土和植树造林。第 32 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 使用。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桥隧建筑物 第 33 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要求。非电气化线路,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对全长 500 m 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 1 000 m 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 500 m 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第 34 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涵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第 35 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 2.45 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 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 160 km/h 的区段,不得小于 3.75 m。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应尽量用道碴桥面结构,并设置防 噪声设施。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 1.5 km 及其以上、双线 3 km 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 2 km 及其以上、双线 4 km 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轨 道 第 36 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为提高轨道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第 37 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 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 7 表规 定加宽。第 7 表 曲线半径 R(m)加宽值(mm)R350 0 350R300 5 R300 15 验收线路时,线路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见第 8 表。道岔轨距应符合道岔标准图的规定。第 8 表 线路速度等级(km/h)v120 120v160 160v200 线路容许偏差(mm)6,2 4,2 2 道岔容许偏差(mm)3,2 3,2 第 38 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 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 125 mm。线路允许速度不超过 120 km/h 的区段,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为: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 4 mm,其他线不得大于6 mm;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 6 mm,其他线不得大于8 mm;3.维修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 4 mm,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 6 mm;4.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 6 mm,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 8 mm。线路允许速度 120 km/h 以上至 160 km/h 的区段,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为: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道岔不得大于 4 mm;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 6 mm,道岔不得大于5 mm。第 39 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和轨温变化幅度经计算确定。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 6 mm,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第 40 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 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第 41 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 80 km/h 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 号;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 50 km/h 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 号;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 50 km/h 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非 AT 弹性可弯尖轨为 45 km/h);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12 号;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 12 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 9 号;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 9 号;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 9 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 12 号;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 号;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 6 号。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 6.5 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第 42 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 的繁忙干线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分动外锁闭道岔;既有线提速时,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进行必要的设备改造。第 43 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4.在尖轨顶面宽 50 mm 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 2 mm 及其以上。5.基本轨垂直磨耗,50 kg/m 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 6 mm,到发线上超过 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0 mm;60 kg/m 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 120 km/h 的正线上超过 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 8 mm,到发线上超过 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1 mm。33 kg/m 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6.在辙叉心宽 40 mm 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 kg/m 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 6 mm,到发线上超过 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0 mm;60 kg/m 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 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 8 mm,到发线上超过 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1 mm;可动心轨宽 40 mm 断面及可动心轨 宽 20 mm 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 6 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 kg/m 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 1 391 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 1 348 mm。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10.护轮轨螺栓折损。第 44 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 45 条 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瞭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外方 100 m 范围以内,不应设置道口;在铁路曲线地段,尽可能不设置道口;对已设置的道口,应逐步改造或拆除。道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 km。客运专线铁路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线路两侧必须以隔离栅栏封闭;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应采用立体交叉。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第 46 条 道口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道口(不包括铺面宽度不足 2.5 m 的人行过道和车站、货场、专用线内的平过道)应有道口标志、司机鸣笛标及护桩,并根据需要设栅栏。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电力照明和栏杆(门)、道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等设备,必要时设置遮断色灯信号机。无人看守道口可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自动通知、监护设备及无线预警装置。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 4.5 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的工务段,应设道口工区或领工区,专门负责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护设备的维修。第 47 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第 48 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第 49 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铁路局批准,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 50 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 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50 m。第 51 条 为防止在陡长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 52 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及电务大修工程队。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铁路局及通信枢纽所在地应设通信段。第 53 条 电务(通信)段应设工区、领工区、修配所、检修所和试验室。在机务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检修所和无线通信检修所,机务折返段内应设机 车信号测试工区和无线通信检修工区。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所。第 54 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或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均须登记。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第 55 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逐步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告警。第 56 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信 号 第 57 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水鹤及车挡表示器。第 58 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1.进站、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少于 1 000 m;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 800 m;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 400 m;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 200 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 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 200 m。第 59 条 铁路信号机应积极采用色灯信号机。凡有可靠交流电源的车站,应装设色灯信号机。臂板、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3.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核备。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用同一类型的信号机。第 60 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 中心线上空。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第 61 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须装设通过臂板。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 50 m 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 400 m。第 62 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第 63 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的处所,并尽可能不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三显示区段,两架通过信号机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 200 m。当采用8 min 及以下列车追踪运行间隔时间,在满足列车制动距离及自动停车装置动作过程中列车走行距离的条件时,可小于 1 200 m,但不得小于 1 000 m。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第 64 条 在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少于50 m。第 65 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可设预告信号机,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 800 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 400 m 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 1 000 m。第 66 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120 km/h 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 400 m 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 400 m 及其以上,但小于 800 m 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 120 km/h 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第 67 条 当进站及预告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不能保证操纵人员于室外瞭望时,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当进站臂板信号机的信号握柄设在扳道房附近时,如不能保证车站值班员于室外看见信号显示状态,在车站值班员室内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为了使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在夜间确认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应有背面灯光。信号机开放时,显示小白色灯光;关闭或定位时,显示大白色灯光。电动臂板信号机不设背面灯光,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第 68 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第 69 条 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第 70 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第 71 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第 72 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第 73 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第 74 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应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 设进路表示器。第 75 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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