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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制度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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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制度汇编.pdf

    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进一步提高煤业公司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杜绝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事故,防止重、特大供电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供电系统,特制定本规定。第一部分 地面供电 第一章 严格落实双系统分列运行规定,杜绝重大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投入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连续性。第二条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第三条 双回路供电系统必须进行相序核对,未进行相序核对或两个系统的电压差超过规定时,不得并相运行。第四条 完善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应对重大停电事故。第二章 供电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加强供配电系统专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减少故障。为确保供电安全可靠运行,煤业公司机电部对供电设施从立项设计、产品选型、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厂家售后服务进行专业化全过程管理。内容涉及二次控制保护监测、自动化装置、开关、变压器(包括厢变)、互感器、供电系统(包括系统结构安全、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井上、下配合)、线路(包括电缆、电缆分接箱)等。第六条 供电系统新建、增容、改造的设计图纸,必须经煤业公司机电部会审、确认,方可作为设备选型采购依据。第七条 供电系统工程的验收、质保金的结算必须经建设单位机电部门、煤业公司机电部参加、签字确认。第三章 安全措施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停送电制度。第九条 地面变电站、重要开闭所及配电室必须具备不少于两种不同的通讯方式,其中一路必须和上级调度直通且有录音功能,停送电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地面变电站、重要开闭所及配电室必须配齐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绝缘用具、接地线等。停电操作严格实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程序。第十条 新设计线路尽量避开采空塌陷区,采用不同路径,路径选择困难时采用差绝缘设计;过线杆、塔悬瓶数必须同耐张杆、塔一样;提高线路防雷电水平。新建 10KV 重要线路全线架设避雷线防止雷击断线。氧化锌避雷器要满足单相接地时,非故障相在线电压下运行的要求。架空地线、线路避雷器的接地阻抗要符合要求,引下线可靠连接。第十一条 二次端子、压板要定期检查紧固,要求开关柜每季度检查一次,微机柜每半年检查一次。第十二条 10KV 电压互感器逐步改为四绕组消谐型、抗饱和型号的产品。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设备测温巡视管理制度,防止过热事故的发生。每年利用热成像仪、测温仪等先进测试手段对运行设备状态进行安全监测,及早发现设备隐患,测试结果存档。新投运全封闭供电设备应配备技术先进、可靠的测温装置,并能将信息传送后台监测系统。第十四条 各矿每年须利用谐波测试仪对供电系统进行一次测试,对于准备投入变频等影响供电质量的设备,要先进行谐波测试和评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五条 预防性试验严格按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标准进行试验。防雷试验必须在每年的四月底完成,不合格的必须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每年一次,遇有负荷变化,要及时计算,重新整定。与太原供电局直接联网的单位要委托供电局整定计算。各单位每年 10KV 电网的各种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必须报供配电系统管理分会审核签字后才能生效。严禁使用过期定值。第十七条 10KV、1140 V、660V、380V 高低压双电源用户必须装设防止反送电的装置,制定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并经供电部门审批备案。第十八条 推广应用无油化设备,尽快淘汰维护量大、安全系数低的充油开关。定期核实各类开关的遮断容量,发现遮断容量不足立即更换。尽快淘汰 GL 型号反时限继电器。第十九条 开关及户内外裸母排要求提高防护等级,加装隔板或绝缘热缩套,配电开关柜尽可能选用母线间距大,便于检修的设备。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电缆供货入围制度,所有施工企业采购电缆均须从公司确定的厂家中优选。户内电缆头选用冷缩头;户外电缆头选用防污型冷缩头。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进行一次电气设备、线路火灾隐患的专项排查,核查所有用电设备是否存在过负荷,各电气连接点是否紧固,铜铝连接是否符合规范,有无发热现象,办公楼和住宅区的电线电缆是否老化,截面小,绝缘外皮损伤,电源插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配电点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数量足够,有无安全通道及通道是否畅通,电缆沟、电缆桥架有无防火隔墙,电缆孔洞是否封堵,供电设施是否分间隔、分设备隔离封堵,防止火灾蔓延。完善内部防火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火灾演练。第二十二条 明确各类高、低压电气设备责任人。供电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变台、线缆、终端开关等必须有明确的维护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分界清晰,责任明确,要求签定维护分界协议,并有分界示意图。第二十三条 按照华北电网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要求,高标准建设变电站、开闭所。实现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全面推进煤业公司地面供电系统管理。第二部分 井下供电 第一章 井下供用电管理 第一条 井下 10KV 供电系统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矿机电科直管。1、井下变电所必须设专人值守,不得兼做其他工作。2、10KV 高压开关全部设置在变电硐室内,硐室外配电点不得安装 10KV 高压开关。现有配电点处设置的高压开关,应采取技术措施,调整系统,逐步撤除,在未撤除前,须按变电硐室管理规定设置专人值守。3、井下 10KV 供电系统停送电权由矿机电科直管。低压系统由各用电队组管理。非矿机电科直管专职人员不得操作 10KV 高压开关。4、井下局扇专供、采煤、开掘、采区运输准备等采取分别供电,各成系统的方式。要明确各用电单位管理范围及职责,不允许出现供电系统管理盲区。5、矿机电科应以生产盘区范围为界,配备精通供电系统,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电工对责任区内供电系统实行包机管理,盘区内其它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低压设备责成专人实行包机管理。6、由地面变电站直接供电至井下采区,且形成独立系统的变电所,应按矿井中央变电所标准执行。第二条 入井高压电网应每年测试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必须采取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措施,确保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井下变电所、配电点和各工作面均须悬挂与本系统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系统发生变化、增减负荷、变更电缆截面等都必须填报负荷变更审批表,矿机电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 井下高低压开关各种保护应齐全、准确、可靠。在无人值守的高低压设备上,要配全“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的两防锁,防止电气设备误操作。第五条 井下供电系统设备按电压等级实行统一颜色标示管理。10KV 级设备为红色(移动变压器器身按高压侧执行),3300V 级设备为兰色,1140V 级设备为白色,660V 级设备为黄色,127V 级设备为绿色。新购电器设备、升井检修电器设备均应将外观颜色标示列入附加技术或质量要求,井下在用电器设备外观颜色变更应制定规划,逐步实现。第六条 在未实现综合自动化功能的高压设备上操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每次操作断路器前后,应首先检查各类仪表及显示窗的显示是否正常,杜绝盲目操作。第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将上一级电源开关断电并闭锁,在开关手柄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无人值守的地方必须锁住两防锁或派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第八条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要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井下进行电气设备检查或检修时,必须检查作业场所的瓦斯情况,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时方可进行。在不停电打开设备端盖和接线盒盖时,只能目测检查,不得进行搬迁、维护等工作。第二章 井下高低压停送电 第九条 矿井所有涉及 10KV 供用电的单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确定 2-5 人为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所辖 10KV 系统的停送电联系工作。停送电联系人应在矿机电科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代替。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矿制定的停送电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2、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职业技能鉴定为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等级,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责任心。3、熟悉本单位供电系统,熟悉电气设备负荷情况和运行方式。4、具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掌握触电急救方法。第十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工作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签发人和许可人要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执行情况,不得中途离岗。有关手续要提前办理,经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要由工作票指定的停送电联系人当面联系。如需采用电话联系方式,须事先确认。利用电话联系时,联系双方必须互通姓名,明确停送电线路名称和开关用途编号。严禁传话,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采用易引起误会的喊话或声光信号等方式进行停送电联系。第十二条 高压开关停电时,变电所电工接到停电命令后,首先要核实要停电的开关。操作时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停电后,要明确断路器是否断开,隔离刀闸是否拉开或小车是否拉出,要有明确断开点。停电后在隔离刀闸手把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有专人看管。第十三条 井下高压线路和设备检修时,采区变电所的两回路电源电缆和进线柜停送电要提前一天办理工作票,检修当天检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代表工作负责人到矿调度进行联络,由机电科停送电联系人通过电话指挥执行停送电操作。其余高压线路和设备停送电要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申请表,到矿调度登记后,由矿调度通过电话指挥执行。第十四条 井下低压线路和设备检修时,要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申请表并在矿调度登记。停送电前要向矿调度汇报,经矿调度许可后方可执行。停电后开关要闭锁、悬挂警示牌并由专人看管。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在进行停送电联系时要指令清晰明确,要使用规定的常用术语。指令不清楚者,执行人有拒绝执行指令的权利。第十六条 在突发性事故情况下,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确认发生过负荷过流跳闸,经机电科停送电联系人许可可强送一次,如遇到短路速断、漏电跳闸不得强送,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送电,同时做好记录。因故障造成高开跳闸进而影响到局扇专供停电时,应首先尽快恢复局扇供电。事故处理后,局扇专供线恢复送电前,应先汇报矿调度,调度员同通风调度取得联系同意后,在瓦斯浓度不超过 1%的情况下,方可指挥送电。第十七条 井下变电所大面积停电或排瓦斯恢复送电时,矿调度必须征得通风区(科)同意后,机电科按照矿调度指令依次进行。第十八条 停送电作业涉及停风时,掘进、开拓队组在工作票上签字的干部,必须明确落实一名专职电工负责在停、送电期间看守主、副风机的移变、开关。第十九条 如在同一电源开关的若干分支线路上,同时进行数项工作时,必须明确一名工作总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各分项工作均要按有关规定在电源开关手柄上悬挂停电牌。在停电牌尚未全部摘除时,严禁合闸送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由工作总负责人与各分项负责人直接联系,并确认停电牌全部摘除后,方准送电。合闸送电由工作总负责人指挥专人操作。严禁利用他人停电之机,不履行正规停电程序,擅自进行检修等工作。第二十条 各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送电管理制度”,并要求内容齐全,不得有漏洞,认真落实,严格执行。第三章 检查、调整及试验 第二十一条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计算、保护参数统一由机电科专职人员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进行设计、核验,并组织实施、及时修改存档审批。井下 10kv 系统的高压开关保护设计定值由矿机电矿长审批,低压开关保护设计定值由机电科主管工程师审批。系统调整、负荷增减、新安设备等均应对开关保护定值重新计算校核。第二十二条 在用井下各类开关的保护装置实行定期试验制度。1、高压开关柜各类保护实行月检。由包机人实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登记在册留存。2、低压开关漏电保护实行日检制度,由值班人员负责台台试验。试验时漏电跳闸时间应调到最短时限,漏电动作值、漏电闭锁值按供电电压等级确定整定值。试验结果每日记录,并签名;试验记录要在变电所留存。对发现的问题,当班汇报调度,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绝不能过班。3、低压开关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值按计算说明书整定并在开关内腔粘贴整定卡。整定卡必须写清负荷情况,整定人、整定时间。4、选用合格的高质量的各种保护插件。保护插件须定期试验,新购进低压开关保护插件、连续使用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在用低压开关保护插件、经检修再次入井的低压开关保护插件均须在插件试验台上试验,并粘贴合格证。第二十三条 入井电缆和 10KV 电气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试验计划、试验单位资质证明和试验结果报煤业公司机电部。第二十四条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或电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日应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入井使用前须经机电科具有防爆检查资质的专业人员检查并在内腔粘贴“入井防爆合格证”。井下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防爆电气设备需重新进行防爆检查并更换“入井防爆合格证”。新购的防爆电气设备须具有“二证一标志”,设备入井前要将产品说明书、“防爆合格证”和“矿用产品煤安证”报煤业公司机电部备案。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标准相抵触,应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2:大型机房、要害场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煤业公司各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包括下列范围: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井上下绞车房、主水泵房、电话总机、主风机房、锅炉房、化验室以及其它大型机房、要害场所等。第二条 下列人员进入机房、场所必须进行登记:各矿的矿领导、机电科领导、机电设备检查和技术人员以及固定设备检修人员。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机房、场所的,必须由各矿的矿、机电科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其它人员进入机房、场所必须有矿保卫部门签章,持证明方可登记进入。第三条 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机房、场所不得超过 10 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第四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设备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等,必须经各矿的矿领导批准。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按照施工安全措施、技术要求进行。第五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情况要切实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如需进行抢修、抢救时,首先进行抢救,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第六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第七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以及孩子等。第八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或放置与设备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自行车以及污染环境的其它杂乱物品等。第九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牌建板上墙。第十条 必须健全所有记录薄,进入机房、场所进行检查、维修、试验等均应认真填写。第十一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必须存放足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附件 3: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结合煤业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太原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 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煤业公司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二条 健全组织机构,煤业公司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经理,机电供应部长,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各矿必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机电供应部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煤业公司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要求各矿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第四条 各矿必须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报表及时上报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各矿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要组织一次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第五条 各矿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设备到货后,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通知公司机电供应部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退货或向对方提出索赔。第七条 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第八条 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不得下井。第九条 各矿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第十条 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矿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第十一条 各矿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可由矿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第十二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2、新型设备使用后,各矿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第十三条 各矿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第十四条 各矿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各矿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第十五条 各矿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原价双倍罚款。第十六条 设备发生事故,各矿应认真追查、分析,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第十七条 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矿内检修)。(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由使用矿提前两个月申请,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煤业公司审批,各矿按计划检修,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三)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供应部,由机电供应部牵头,汇同检修单位负责人,使用矿有关的人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四)验收后,矿机电科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五)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设备的出矿修理(一)本矿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上报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由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负责挑选有资质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第十九条 设备的报废: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各矿由机电矿长牵头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煤业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第二十条 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各矿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煤业公司批准后实施。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第二十一条 凡矿与矿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协调办理。第二十二条 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应奖罚分明。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 90%及以上。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各矿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各矿每年要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 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各矿机电科统一管理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完好率要达到 100%。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电设备配件年、季、月计划由各矿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编制,并由矿机电科按时上报煤业公司和派员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第二十七条 各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各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会议,分析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机电设备的矿,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并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矿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第三十条 凡属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单、备件图纸均应由各矿机电技术资料室整理补充建档。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一机一档专人保管,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第三十一条 各矿各类机电工程,包括设计、安装、检修、施工与灾害预防措施以及机电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原整的技术资料存设备档案中备查。第三十二条 各矿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更、变动必须按有关规程、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更改变化情况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 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三十四条 各矿每年有规律的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各项工作,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防范措施。试验及测定结果进入设备档案。第三十五条 各矿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的内容,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在协助本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要的时间。第三十六条:各矿各类机电设备的检修要切实搞好人员组织工作,检修前必须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设备检修竣工后,质量检查人员应汇同主管技术员负责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备案。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有条件的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生产运行。第三十七条 各矿各级技术负责人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搞好专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第三十八条 各矿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规程制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的学习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考核存档。第三十九条 各矿机电科负责绘制以下几种图纸,并与实际相符,每年一季度上报公司:1、提升运输系统图;2、排水系统图;3、地面供电系统图;4、井下供电系统图;5、井下供电设备布置示意图。第四十条 各矿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第三章 安全工作 安全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系列工作是机电工作的主要环节,搞好安全是机电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把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地开展。其措施如下:第四十一条 各矿机电科要成立完整的安全监管体系。每日向安全信息站汇报本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行使监督权,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各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各矿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设备管理员、技术员参加的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专项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安全的因素,及时组织人员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限期予以解决,并作好记录。第四十三条 各矿机电科每月 5 日前召开一次由科长、设备管理员、技术员参加的科务会议,总结科上月自查的安全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大、中修计划完成情况等,排查的机电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可行性措施,布置本月的机电生产计划,设备检修计划,技术培训计划和机电标准化达标工作等。第四十四条 各矿严格执行固定设备的定期检修制、流动设备巡回检修制、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保养制以及使用设备强制性维修保养制等,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第四十五条 各矿机电科每周要召开全体职工例行会议,贯彻上级有关机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学习机电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操行规程等。使每个职工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已任,才能更好地、安全地完成各项指标。第四十六条 各矿机电各项检查、会议要有专人做好记录,作为资料存档。附件 4:机电设备包机制度 为了加强煤业公司内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特要求煤业公司下属各单位制定设备包机制度,希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设备包机细则,更好地把设备真正落实到班组及个人。第一条 包机目的 加强设备的维护及保养,提高设备使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第二条 包机内容:1、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与保养 2、认真执行对设备的检查、巡视制度 3、处理所包设备的一切故障 4、负责设备的小、中修。5、建立健全大型设备档案资料。6、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第三条 包机范围 公司所有机电设备 第四条 包机方法 1、对大型设备实行逐台包机。2、对机房或硐室设备实行专机、专责、专人维护。3、对顺槽和付巷及工作面设备分片包机。4 对综、机采设备按五大工种包机。第五条 包机要求 1、不管执行哪种包机方法,都要有包机人员、包机负责人、包机范围、包机职责。2、包机人要对所包设备经常或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3、包机人必须是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精通本设备的构造、性能的技工担任。4、所包的设备要有包机牌,并标明包机人及负责人。5、包机人对所包设备要定期进行小结,做好设备的检修、运转记录。发生事故时,要有事故分析意见,每月向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提供设备档案资料一份。6、包机人要经常学习“完好标准”、“标准化标准”及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程文件,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7、各单位要详细制定设备包机考核管理制度,实行奖优罚劣。附件 5:机电事故管理及处罚条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煤业公司机电管理水平,加强机电事故管理,推进由控制事故向控制危险源转变、由事后查处向超前预防转变,加大机电事故和隐患处罚力度,确保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煤业公司成立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属生产单位的机电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指导。第三条 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 长: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机电供应部长 成 员:机电供应部、调度中心、安监部等部门有关人员 机电管理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供应部 办公室主任:机电供应部长(兼)煤业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职责:一、煤业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在煤业公司经理及分管副经理领导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所属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事故进行管理,对发生的机电事故和存在的隐患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各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和协助机电事故管理组实行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机电安全检查,对影响机电安全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要求改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对威胁职工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三、建立机电事故管理台帐及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四、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机电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并监督其落实。五、根据生产矿井每月上报的机电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第二部分 机电事故管理 第一章 机电事故分类 第四条 机电事故按其影响生产和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一、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 万元;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施工 l 小时及以上;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14 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 1030 分钟;4、10kv 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箕斗;大型物件卸车;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二、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重大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 2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2、造成综采工作面停产 6 小时以上;3、主排水泵停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4、全矿井停电 10 分钟以上;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4 小时以上至 3 天或全厂供电中断 30 分钟以上至一天;区域变电站停电,造成多矿停电 5 分钟及以上者;5、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10 分钟及以上,其它矿井 20 分钟及以上;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 20 分钟及以上;6、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箕斗;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0kv 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者。三、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特大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50 万元以上;2、造成矿井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 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 8 小时以上;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3 天或全厂中断供电一天以上;区域变电站停电,造成多矿井停电 10 分钟及以上;4、主扇及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 30 分钟以上;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 30 分钟及以上;5、强力胶带断带;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箕斗;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0kv 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重大事故者。第二章 机电事故管理程序 第五条 煤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应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因机电设备事故,同时造成人身伤亡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因其它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设备损坏,不作为机电事故统计。第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单台设备故障停机超过 1 小时,自动线流程设备故障停机超过小时,应填写故障记录,进行统计;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规定者为设备事故,按相应办法管理。第七条 机电事故的管理由各单位机电科负责,安排专人进行登记和上报。登记表和报告表统一用 A4 纸打印。第八条 机电事故发生后,除需按调度程序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抢修外,还须按下列程序及规定向事故管理部门逐级汇报。一、发生一般机电事故时,事故单位机电负责人应立即向矿、机电科、调度室汇报,并在三日内填写“一般机电事故登记表”报机电科。二、发生一般机电事故第 4、5 款,矿机电科须立即向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汇报,并在三日内按附表 1 填写“一般机电事故登记表”报煤业公司供应部。三、采掘队发生在生产班停产 2 小时以上机电设备事故时,必须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煤业公司调度室。并由机电科按附表 3 记录,于每月 3 日前将上月的机电事故情况上报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四、发生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时,矿机电科应立即向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汇报。须向上级部门汇报的特大机电事故由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负责及时汇报。事故单位要在 5 日内按附表 2 填写“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报告表”报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由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按规定负责上报。第九条 发生一般机电事故时,矿机电科有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会同生产、安监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各项管理 措施。机电科对事故登记表进行编号、存档。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组织追查:一、重大、特大以上机电事故;二、损失较大、情节严重、技术复杂的机电事故;三、一周内重复发生的机电设备大件损坏更换事故;四、因机电事故造成局部停产一个圆班以上;五、一时难以认定的机电事故;六、其它需要机电事故管理组处理的事故。七、发现一处非阻燃电缆,非阻燃胶带入井;八、发现一处干线漏电保护不起作用。第十一条 发生一起特大机电事故,取消该单位季度机电管理所有奖励。第十二条 对重大、特大机电事故,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要在煤业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对典型事故要组织案例调查、分析、宣讲,以便共同接受教训。第三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有关说明:一、附表一“一般机电事故登记表”,附表二“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报告表”,附表三“机电事故统计月报表”附后。二、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配件费用或设备的重置价值,人工费以事故单位上年度每工时工资计,辅助工可不计工时费用。三、影响时间:设备因事故而停止工作的时间(小时)从发生事故算起,直至恢复正常工作,或替换设备投入运转时为止的一段时间。四、影响产量(吨)=平均每小时实际产量(吨)影响时间。第三部分 机电管理处罚 第一章 机电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第十四条 凡是煤业公司立项的机电设施基建项目、机电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煤业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或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和调研其技术性能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对责任单位减扣工资 510 万元。第十五条 机电设施基建项目、机电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主要生产设备制造完成后,未经机电管理部门参与验收、签署认可意见而办理结算手续的,对责任单位减扣工资 13 万元。第十六条 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经煤业公司设备选型委员会组织论证、确定,未经选型擅自决定型号(参数)的,对责任单位减扣工资 12 万元。机电供应部门购置的主要机电设备与设备选型委员会确定的型号、技术参数不同,又未经设备选型委员会同意,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1 万元;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减扣责任单位工资13 万元。第十七条 机电供应部门购置一般常用的机电设备,未严格按照使用单位提供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进行订货或供货延误、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等影响正常生产的,减扣机电供应部门工资 1 万元。由于使用单位提供参数错误造成损失的,减扣使用单位工资 3 万元。第十八条 新购置的主要机电设备至少保证正常使用 6 个月无故障。在保质期内,由于设备制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机电供应部门要及时通知供货厂商进行处理。由机电供应部进行责任追查,下达索赔通知。机电供应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赔,并将索赔结果报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由于供应部门采购把关不严或索赔不力,视具体情况对机电供应部门减扣工资2 万元。情节严重者,另对责任单位领导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机电供应部购置的配件有质量问题时,各单位有权拒绝使用,并要及时向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反映。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根据具体情况,减扣机电供应部工资 12 万元。由机电供应部负责向厂商进行索赔或处罚,并将索赔或处罚结果报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未进行索赔或处罚,则对机电供应部加倍处罚。使用单位自购配件造成损失的,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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