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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内容与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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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内容与实施.ppt

    第九章專利權內容與實施第九章專利權內容與實施楊智傑 老師專利權期限專利權期限發明為二十年,新型新式樣為十二年。專利權期限:由申請日起算二十年或十二年。申請日:送件日專利權期間:由審定公告日起算,審查確定日:正式發予專利證書,繳費。專利權期間專利權期間第五十二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專利權延長(第專利權延長(第53條)條)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依其他法律,於專利案審定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取得才取得許可證來實施者延長專利二至五年,以一次為限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例題例題26張三於民國95 年12 月1 日完成一項醫藥品的發明,並於96 年10 月1 日依法檢具所有應備文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該局於98 年12 月1 日公告該案之核准。張三嗣於99 年10 月1 日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上市許可證,並於100 年6 月1日開始從事臨床試驗。復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於102 年12 月1 日核發上市許可證。依此例,張三何時開始享有專利權?該項專利權期限何時屆至?張三得否以取得許可證為由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限?請說明之。(97年專利師)專利權效力專利權效力實施的概念實施的概念第五十八條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方法發明之實施方法發明之實施58 III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一、使用該方法。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指直接使用該方法製成之物品,間接使用該方法製成的物品不屬之)怎樣才算製造怎樣才算製造以包括但不限於物理、化學、生物技術等手段生產之行為不必製造完成,只要已經開始製作,足以表現出受保護之發明之所有重要特徵準備製造算不算?修繕:如果其在經濟上達到與重新製作同等地位改造:如果勢將以其他零件替換之,被認為與原發明相當者零件之製造:我國沒有間接侵害規定,德國、美國均有規定販賣之要約、販賣增列為販賣之要約為專利權效力所及販賣之要約和民法上的要約概念不同可能只是要約之引誘不包括為購買之要約TRIPs之offering for sale,應翻譯為提供銷售販賣是指簽約還是真正移轉(物權行為)既然販賣之要約也禁止,那麼簽約也禁止例題例題27甲申請取得一物品之發明專,某日甲在網上發現乙刊登廣告販售相同的物品,經查乙並非該產品的製造人,乙係向丙訂購該物品拿網上販售,然而由於丙還沒有製造完成交貨,乙根本還沒有拿到該產品,而且雖然網上有丁消費者下單,但乙還沒有回覆確認。試分別明乙、丙、丁之為是否構成對甲專權之侵害?(30 分)(101年檢察事務官)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事項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事項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下列事項:1.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太嚴格藥事法第 40-2 條 V 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例題例題28甲有一物品發明,取得包括台灣在內之多國專。於我國專保護期間,乙公司為能突破甲之發明,乃於實驗室內製造該專物品,並反覆實施以得知其技術上之缺失,終於突破甲之技術,乙並以該突破之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再發明專。於甲之專期滿前,乙就先準備好製造之物與設備,同時做出幾件原型,據以向相關單位申請安全測試,並於甲之專期滿後就即製造並銷售該再發明物品。甲知悉後,乃對乙提出專侵害訴訟,主張乙於甲專期滿之前,於研發階段、安全測試階段,均已實施甲之專技術,而構成專侵害。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由?乙應如何抗辯?(30分)(98年智慧財產行政)修法後修法後第五十九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實驗研究豁免實驗研究豁免修正理由說明:規範研究實驗免責之目的,係保障以發明專利標的為對象之研究實驗行為,以促進發明之改良或創新,此等行為不須受非營利目的之限制,爰參考前開德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英國專利法第六十條第五項(b)款、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以下簡稱UPOV)第十五條第一項(ii)款規定,刪除,而無營利行為者等字。教學豁免教學豁免又關於教學,若涉及研究實驗,應可被解釋屬於研究或實驗行為,且現代的教學型態相當多樣化,未必均有非營利之公益性質,如僅因其具有教學目的而一概排除專利權之效力,並非公益與私益的合理平衡,爰刪除教學等字,未來如有教學免責之相關爭議時,應回歸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般性免責判斷。例題例題29張三擁有A醫藥品專,專權將至民國九十九一月十日屆滿。一擬於A醫藥品專權消滅後製造其學名藥;為如期獲准上市,遂於九十八月著手該藥品之製造暨試驗,俾取得申請上市許可證所需之相關據。試問一之為有無侵害張三之專權?(35分)(98年檢察事務官)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之準備者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可在原有事業範圍內繼續使用例題例題30丁公司主張:其於2004 年8 月13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光二極體支架之新型專利申請案,並取得新型專利。戊公司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侵害其專利之產品於2005 年9 月20 日出售給己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但戊公司則主張:丁公司於2005 年8 月2 日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其於提起訴訟之前,並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戊公司早在2004 年2 月3 日就接獲韓國客戶訂單,依約生產被控侵權之產品專門提供該韓國客戶,為此該公司並於2004 年5 月向日本業者購買生產該產品之模具,因此其於丁公司申請專利權之前,就已在國內使用,或完成必須之準備,故無侵害丁公司之專利可言。請問,丁公司行使其專利權是否有疏失?能否對戊公司主張侵權?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效力之限制規定為何?戊公司之接單與購買模具是否符合新型專利權效力限制之例外規定?戊公司將原本依約僅可銷售給韓國客戶的產品於2005 年9 月20 日轉售給己公司,請問此轉售是否會影響其未侵害丁公司新型專利的抗辯?(35 分)(97年高考智慧財產行政)專利權效力所不及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續續)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限於在原有事業範圍內繼續使用權利耗盡權利耗盡真品平行輸入真品平行輸入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第一次銷售原則、權利耗盡原則採國際耗盡第六款得 為販賣之區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無意義,已刪除)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為販賣之區域,由 法院參酌契約之約定、當事人之真意、交易習慣或其他客觀事實認定之。(似乎又想限縮權利耗盡理論)(已刪除)修法理由修法理由(三)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耗盡原則是否予以採納,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六條規定,可由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自行決定,本法有關專利權耗盡所採之原則,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係採國際耗盡原則,惟第二項復規定相關販賣之區域,須由法院認定之。按權利耗盡原則究採國際耗盡或國內耗盡原則,本屬立法政策,無從由法院依事實認定,本項規定修正明確採國際耗盡原則,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刪除,以杜爭議。真的解決了國際耗盡(進口)問題真的解決了國際耗盡(進口)問題?中國中國專利法專利法第第6969條條:不視爲侵犯專利權的情形: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權利耗盡權利耗盡);混合醫藥品或方法混合醫藥品或方法第六十一條 混合二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單純開處方本來就不屬於製造、使用等依處方調劑之醫藥品,此屬於製造、使用生物材料爭議生物材料爭議例題例題31某甲有一植物專,其專權之範圍為:1.一種經基因改造之芒果種子,2.一種經基因改造之芒果植物,3.一種經基因改造之芒果。某乙於市場上合法購買該獲得專之經基因改造芒果,食用後取其種子予以種植,並長成芒果樹及芒果果實,某甲對某乙提出專侵權之訴,某乙則主張專法第57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認為某甲之專已經耗盡,試問某乙之主張是否有?(95年檢事官)生物材料爭議生物材料爭議100年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原本希望增加一新條文,為草案第62條:發明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生物材料販賣後,其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該生物材料經繁殖而直接獲得之生物材料。但不得為繁殖之目的,再使用該直接獲得之生物材料。前項販賣後之生物材料,以其使用必然導致生物材料之繁殖者為限。但最後並沒有通過。專利處分與授權專利處分與授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大陸稱許可)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設定質權專利授權專利授權第六十三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例題例題32吳六與專利權人甲訂定專利授權契約,吳六應採何措施以確保該授權契約對抗第三人之效果?訂定授權契約應注意之事項與契約中應載明之事項為何?請說明之。(97年專利師)專利權共有時之處分專利權共有時之處分專利權之處分專利權之處分第六十四條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第六十五條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二、授權三、設定質權三、設定質權第6 條II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III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 權。登記制度登記制度第六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登記對抗主義登記對抗主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專利法第59條所稱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係指於第三人侵害其專利權時,若未經登記,則專利受讓人不得對侵害者主張其權利;但在當事人間,由於登記並非契約之生效要件,因此,當事人間之專利權讓與仍發生其效力,對於當事人仍有拘束力,甚至對於專利之繼受者亦有其拘束力,亦即繼受人不得以未經登記為理由對抗原受讓人,主張其未有效取得專利權之讓與。專利濫用(舊法第專利濫用(舊法第60條、刪除)條、刪除)發明專利權之讓與或授權,契約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致生不公平競爭者,其約定無效:一、禁止或限制受讓人使用某項物品或非出讓人、授權人所供給之方法者。二、要求受讓人向出讓人購取未受專利保障之出品或原料者。專利內容更正專利內容更正第六十七條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權公告專利權公告第八十四條發明專利權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第八十五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備置專利權簿,記載核准專利、專利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前項專利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供人民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消滅消滅第七十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71條 因舉發而消滅 強制授權(特許實施)強制授權(特許實施)第八十七條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1.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2005年克流感專利之強制授權案。(用緊急條款)申請強制授權申請強制授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合理之商業條件合理之商業條件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2004年光碟之強制授權案(未先提出合理商業條件,後遭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例題例題34我國於2004年起,曾因為可錄式光碟片(CD-R)售價太低,而相關專利技術掌控在飛利浦公司等三家手上,其授權之權利金設定為淨銷售價格3%或10日圓,而不肯調整授權價格。因此國內廠商國碩公司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認為其曾經提出合理商業條件但在相當期間內無法獲得授權,因而符合強制授權要件。試問,在修法之後,此情況是否符合強制授權要件?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交交互授權互授權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強制授權的案件與性質強制授權的案件與性質第88條IV強制授權不妨礙原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第88條III強制授權之審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其授權之理由、範圍、期間及應支付之補償金。第88條V強制授權不得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強制授權與實施該專利有關之營業,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二、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五項規定之強制授權與被授權人之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廢止強制授權廢止強制授權第八十九條 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協助中低收入國家取得專利藥品協助中低收入國家取得專利藥品(新法第(新法第90)為協助無製藥能力或製藥能力不足之國家,取得治療愛滋病、肺結核、瘧疾或其他傳染病所需醫藥品,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以供應該國家進口所需醫藥品。依前項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但所需醫藥品在進口國已核准強制授權者,不在此限。進口國如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人於依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進口國已履行下列事項之證明文件:一、已通知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該國所需醫藥品之名稱及數量。二、已通知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該國無製藥能力或製藥能力不足,而有作為進口國之意願。但為低度開發國家者,申請人毋庸檢附證明文件。三、所需醫藥品在該國無專利權,或有專利權但已核准強制授權或即將核准強制授權。前項所稱低度開發國家,為聯合國所發布之低度開發國家。進口國如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而為低度開發國家或無製藥能力或製藥能力不足之國家,申請人於依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進口國已履行下列事項之證明文件:一、以書面向中華民國外交機關提出所需醫藥品之名稱及數量。二、同意防止所需醫藥品轉出口。避免藥物流到其他國家避免藥物流到其他國家第九十一條 依前條規定強制授權製造之醫藥品應全部輸往進口國,且授權製造之數量不得超過進口國通知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或中華民國外交機關所需醫藥品之數量。依前條規定強制授權製造之醫藥品,應於其外包裝依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內容標示其授權依據;其包裝及顏色或形狀,應與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所製造之醫藥品足以區別。強制授權之被授權人應支付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補償金之數額,由專利專責機關就與所需醫藥品相關之醫藥品專利權於進口國之經濟價值,並參考聯合國所發布之人力發展指標核定之。強制授權被授權人於出口該醫藥品前,應於網站公開該醫藥品之數量、名稱、目的地及可資區別之特徵。依前條規定強制授權製造出口之醫藥品,其查驗登記,不受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新藥5年專屬期)。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第52條(原51條)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申請回復申請回復(新法第(新法第70條第條第2項)項)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專利費用專利費用第九十二條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第九十三條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3個月);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補繳專利費用補繳專利費用第九十四條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例題例題35依我國專利法,專利權人應繳納年費,繳納年費之期限為何?逾限未繳納年費之法律效果為何?設若專利權人因故未如期繳納年費,其有何補救措施?請試以發明專利為例,說明之。(97年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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