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规目 录一、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历程 法制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特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特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概括起来说,法制是包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概括起来说,法制是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在内的有机统一体。人口与计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在内的有机统一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划生育法制建设,就是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和制就是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度的总称。我国自我国自2020世纪世纪7070年代初开始在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年代初开始在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3030年来人口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过的道路,从法制建设角度看,大致经历了与计划生育工作走过的道路,从法制建设角度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第一个阶段从70年代到年代到80年代初,主年代初,主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要是依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第二个阶段从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年代中后期,主要是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中后期,主要是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法规相配合来推行计划生育。第三个阶段以第三个阶段以21世纪初世纪初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为标志,我国计)颁布为标志,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主要依靠法制的新阶段,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主要依靠法制的新阶段,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再到主要依靠法制的重要转变。依靠法制,再到主要依靠法制的重要转变。(一)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 1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3.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次于法律。4.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行政法规,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行政法规,只限于本地区施行。只限于本地区施行。5.5.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有效;后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有效;后者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本系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本系统内有效。统内有效。6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据宪法和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有效。方有效。7 7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据宪法和特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据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制定,特区内有效。制定,特区内有效。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1.1.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计生行政法规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计生行政法规有3 3部:部:流动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11991年年1212年年2626日日);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2001年年6 6月月1313日)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理办法(20022002年年8 8月月2 2日)日)。现已全部颁布实施。现已全部颁布实施。3 3地方性法规:各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计生条地方性法规:各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计生条例。如,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例。如,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2002年年1111月月3030日)、第十届人大常委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62006年年9 9月月2929日)。日)。4 4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的有关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1991年年2 2月月2525日)、日)、河南省人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2003年年8 8月月5 5日)、日)、省级有关部门计划省级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一票否决”的的规定规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防假、治假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防假、治假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等政府规章。章。部委规章部委规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如: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如计划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计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均以国家计生委令形等,均以国家计生委令形式发布。式发布。1.1.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指一定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指一定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人口素质、人口结构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以保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以保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并为后代提供良好的生存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并为后代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环境。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人口发展的决定因素,人口问题的最终解决也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人口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反作用,可以促进或者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度的人口数量,优良的素质、合理的结构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尤其是人口数量与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人口数量与可持续发展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将导致不断增加的需求,导致对人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将导致不断增加的需求,导致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的过度的消耗和破坏。人口与资源的平衡及保护环境是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的过度的消耗和破坏。人口与资源的平衡及保护环境是保证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保证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 2.2.以人为本,维护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以人为本,维护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依法生育权、生育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依法生育权、生育权男女平等、生殖健康权、安全保障权、知情选择权、获得奖励优待、社权男女平等、生殖健康权、安全保障权、知情选择权、获得奖励优待、社会保障权、法律救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会保障权、法律救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3.3.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0002000年年3 3月月2 2日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指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战略决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战略决策。实现到实现到20102010年末,总人口得到一定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年末,总人口得到一定控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20062006年年1212月月7 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指出,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正常值为正常值为104107)4采取综合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谓综合措施,是指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所谓综合措施,是指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动员全社会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负其责、齐方面力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政策、法律、宣传、教育、经济、抓共管,采取政策、法律、宣传、教育、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口问题。人口问题本质上行政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口问题。人口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是发展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作,解决人口问题必须采系统工作,解决人口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宪法及人口与计划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宪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生育法里。(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有(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生育的权利;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的权利;6获得奖励、优待、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获得奖励、优待、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律救济,是指公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力的活动。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民事诉讼。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法律救济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法律救济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行政复议是一级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日,行政复议是一级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服的15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该日内可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一审判决后,个月,一审判决后,15日内可提起上诉,二审终日内可提起上诉,二审终审;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审;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除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有(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有1公民有依法生育的义务;公民有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务指导的义务;4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等抚养费的义务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宣传教育制度1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2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1 1)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2 2)正面宣传原则)正面宣传原则(3 3)群众参与原则)群众参与原则(4 4)积极疏导原则)积极疏导原则(5 5)效益原则)效益原则(1 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2 2)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基本国情;(3 3)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4 4)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5 5)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3宣传教育的主要途径 (1 1)社会宣传;)社会宣传;(2 2)学校宣传;)学校宣传;(3)(3)新闻传媒宣传;新闻传媒宣传;(4 4)集中宣传)集中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第1313条,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第6 6条条(二)人口发展规划制度 1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见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的主体是县可见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级以上人民政府。2.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是通过编制人口计划来实现的。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是通过编制人口计划来实现的。3.人口计划的分类及内容 (1)按计划期限长短的不同,分长期人口计划、中期人)按计划期限长短的不同,分长期人口计划、中期人口计划和年度人口计划。长期人口计划是战略性计划,期口计划和年度人口计划。长期人口计划是战略性计划,期限一般是限一般是20年及以上;中期人口计划是阶段性计划,期限年及以上;中期人口计划是阶段性计划,期限一般是一般是5年;年度人口计划是战略性计划,是更具体的行动年;年度人口计划是战略性计划,是更具体的行动计划。年度人口计划采取了两年滚动形式,即:下达当年计划。年度人口计划采取了两年滚动形式,即:下达当年计划的同时,提出下一年的框架计划。年度计划和计划的同时,提出下一年的框架计划。年度计划和5年计划年计划是我国人口计划的主要形式。是我国人口计划的主要形式。(2)按计划范围的不同)按计划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人口计划和地区,又可分为国家人口计划和地区人口计划(分省、地、县三级人口计划)人口计划(分省、地、县三级人口计划)人口计划的内容,即指标体系由三类指标构成:第一类人口计划的内容,即指标体系由三类指标构成:第一类是人口控制指标,主要有计划期末总人口、计划期内出生是人口控制指标,主要有计划期末总人口、计划期内出生率、自然增长率;第二类是为达到人口控制指标而设置的率、自然增长率;第二类是为达到人口控制指标而设置的工作指标,主要有计划生育率、避孕节育率、独生子女领工作指标,主要有计划生育率、避孕节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等;第三类是为完成人口计划而设置的保证指标或事证率等;第三类是为完成人口计划而设置的保证指标或事业发展指标,主要有人均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数,人均业发展指标,主要有人均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数,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等。计划生育事业费等。(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作必要的经费。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1.事业费投入主体事业费投入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2.事业费投入标准事业费投入标准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经费的落实。费的落实。为确保为确保“十一五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稳定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人口和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逐年增加计划生育投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到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十五”期末人均期末人均10元的元的基础上增加到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元,继续安排“十五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金。(四)生育政策管理制度1.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对生育政策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河南省对现行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河南实际情况,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对生育政策作了如下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五)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管理制度五)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管理制度1一孩生育登记制度一孩生育登记制度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二款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2再生育审批制度再生育审批制度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印制,免费发放。”(六)孕前管理制度。(六)孕前管理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要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要建立经常性的、有效的孕情检查和随访服务制度,把工作建立经常性的、有效的孕情检查和随访服务制度,把工作做在妇女怀孕之前,预防和减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及做在妇女怀孕之前,预防和减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及生育,指导育龄夫妇知情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指导育龄夫妇知情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实行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不断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把管理与服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务结合起来。(七)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度 1纵向目标管理制度。纵向目标管理制度又可分为政府纵向目标管理制度。纵向目标管理制度又可分为政府系统和计划生育部门系统(俗称分线考核)。系统和计划生育部门系统(俗称分线考核)。政府系统的目标管理。政府系统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政府系统的目标管理。政府系统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1)纵向要到头,即上至省(自)纵向要到头,即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至乡、镇(街道),上下之间必须层层治区、直辖市),下至乡、镇(街道),上下之间必须层层签订;(签订;(2)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与下级政府的)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与下级政府的相应负责人签订;(相应负责人签订;(3)计划生育的目标列入政府年底工作)计划生育的目标列入政府年底工作的总目标;(的总目标;(4)将计划生育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将计划生育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项内容。政绩的一项内容。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计划生育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计划生育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的基本要求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在实现人口计划)在实现人口计划指标同时,突出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指标;(指标同时,突出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指标;(2)目标要求具)目标要求具体、明确,尽可能量化;(体、明确,尽可能量化;(3)各层次的目标既要有共同的)各层次的目标既要有共同的要求,又要各有侧重。要求,又要各有侧重。2横向目标管理制度。横向目标管理制横向目标管理制度。横向目标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党委、政府与所辖的宣传、组度是指各级党委、政府与所辖的宣传、组织、农工、公安、民政、司法、工商、统织、农工、公安、民政、司法、工商、统计、卫生、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和工、青、计、卫生、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签订的目标管理制度。计划妇等群众团体签订的目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生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在及到方方面面,必须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的规范下,建立健全横向计划生育目的规范下,建立健全横向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现齐抓共管。标管理责任制,实现齐抓共管。3农村(村、组)计划生育责任制和制度。农村(村、组)计划生育责任制和制度。为使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村、组和人头为使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村、组和人头,除纵向横向责任制外,村、组还必须建立健全,除纵向横向责任制外,村、组还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有关制度。包括:责任制和有关制度。包括:(1)乡、村企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双轨管理责任制;)乡、村企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双轨管理责任制;(2)孕情管理制度;)孕情管理制度;(3)党员联系户制度;)党员联系户制度;(4)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制度;(5)婚、孕、育和人口计划落实信息的收集、传递、)婚、孕、育和人口计划落实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制度;反馈制度;(6)乡、村、组计划生育干部定期活动日制度)乡、村、组计划生育干部定期活动日制度。(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制度办理和查验制度;2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检查制度;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检查制度;3两地交流和共同管理制度;两地交流和共同管理制度;4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九)技术服务制度(九)技术服务制度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制度;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准入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准入制度;3生殖健康检查制度;生殖健康检查制度;4避孕节育手术知情同意制度避孕节育手术知情同意制度;5免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制度;免费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制度;6病残、伤残鉴定制度;病残、伤残鉴定制度;7并发症鉴定及处理制度;并发症鉴定及处理制度;8计划生育手术事故处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事故处理制度;9禁止禁止“两非两非”制度。制度。(十)奖励优待和保障救助制度(十)奖励优待和保障救助制度1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制度;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制度;2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制度;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制度;3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制度;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制度;及个人的奖励制度;5计划生育保障制度;计划生育保障制度;6计划生育救助制度;(参看计划生育救助制度;(参看只有一个只有一个孩子孩子,华益出版社,杨晓晔著),华益出版社,杨晓晔著)7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制度。(十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十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第三条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法交纳社会抚养费。1征收性质征收性质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不属于罚款,因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不属于罚款,因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多生孩子多占用公共资源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多生孩子多占用公共资源就应该进行经济补偿。就应该进行经济补偿。2征收目的征收目的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有利于有效地调节公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有利于有效地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减轻政府民的生育行为,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减轻政府公共投入负担。公共投入负担。3征收对象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例条例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定,生育第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就意味着对未婚先孕的,不够间隔的,一胎、二(这就意味着对未婚先孕的,不够间隔的,一胎、二胎未领证生育的,够收养条件收养一个未办手续的都胎未领证生育的,够收养条件收养一个未办手续的都不受社会抚养费。)不受社会抚养费。)4征收标准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国务院只提出基本依据而是授权给各省、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国务院只提出基本依据而是授权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出。直辖市、自治区作出。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不符合对不符合条例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不符合条例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女双方所在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女双方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存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农村居民年人均存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费。(2)不符合)不符合条例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女双方所在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女双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费。(3)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对不符合条例条例规定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下列规定办理: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