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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专论海商法专论(第三版)(第三版)第一章 总则 基础知识一、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一)我国(一)我国海商法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第一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第一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631963年年 海商法(草案)海商法(草案)(第九稿),(第九稿),“为了明确和处理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为了明确和处理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维护海上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促进航海贸易的发法律关系,维护海上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促进航海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展,特制定本法”(第(第1 1条)。条)。第二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第二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821982年年 5 5月,海商法(草案)月,海商法(草案)第十稿规定,第十稿规定,“为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中发生为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利发展海运,促进贸易,特制定本法以利发展海运,促进贸易,特制定本法”(第(第1 1条)。条)。第三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第三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911991年年8 8月月8 8日,日,海商法海商法(草案)第十八稿规定,(草案)第十八稿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第1 1条)。条)。(二)我国(二)我国海商法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调整对象的内涵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 1条规定: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对于这样一个调整对象,学者们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对于这样一个调整对象,学者们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通常认为:通常认为:(1 1)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运输关系。(2 2)船舶关系。船舶关系。也有学者认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三大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三大方面,即:海上运输的当事人、海上运输的船舶和货物、船舶可即:海上运输的当事人、海上运输的船舶和货物、船舶可航水域。航水域。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主体。2.适用客体。3.适用水域。4.适用内容。(1)海上运输法:(2)海上保险法:(3)海上侵权法(4)船舶物权法 专题研讨一、关于海商法中的船舶1.1.海商法第海商法第3 3条的船舶概念条的船舶概念海商法第海商法第3 3条对该法所适用的条对该法所适用的“船舶船舶”进进行了三方面的限制。行了三方面的限制。2.2.除海商法第除海商法第3 3条外的条外的“船舶船舶”概念概念海商法中的海商法中的 “船舶船舶”,有包括第,有包括第3 3条在内条在内的多个船舶的定义和概念,欲确定的多个船舶的定义和概念,欲确定“船舶船舶”在在海商法中的确切含义,应视其具体的法律关海商法中的确切含义,应视其具体的法律关系在相应的定义和概念中确定其法律含义;内河系在相应的定义和概念中确定其法律含义;内河船舶在与第船舶在与第3 3条定义的海船发生碰撞时,适用海条定义的海船发生碰撞时,适用海商法第商法第165165条中的条中的“船舶船舶”的定义。的定义。二、“海上运输”的含义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 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三、沿海运输权我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四、船舶航行权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第第9292条规定:条规定:“船舶航行应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该公约第该公约第9191条同时规定:条同时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二章 船舶基础知识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海商法海商法第第9 9条规定,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签订书面合同”。这一条是有关物权变动的规。这一条是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船舶所有权属物权范畴,物权变动的一般理定,船舶所有权属物权范畴,物权变动的一般理论,应适用于船舶所有权。论,应适用于船舶所有权。1.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取得2.2.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转让3.3.船舶所有权的消灭船舶所有权的消灭4.4.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111条对船舶抵押权下的定义为:条对船舶抵押权下的定义为:“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1.1.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亦即设定船舶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亦即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2.2.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亦即作为债务抵押物的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亦即作为债务抵押物的是船舶,这里没有给出船舶的特别含义,因此,船舶的概是船舶,这里没有给出船舶的特别含义,因此,船舶的概念应适用念应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总则第总则第3 3条的规定,并包括船舶属具。条的规定,并包括船舶属具。3.3.“提供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4.4.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人不履行债务”。5.5.以以“依法拍卖船舶依法拍卖船舶”为其实现的方式,亦即在债务为其实现的方式,亦即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船舶抵押权人须用依法对船舶进行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船舶抵押权人须用依法对船舶进行拍卖的方式实现其抵押权。拍卖的方式实现其抵押权。6.6.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亦即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亦即船舶抵押权人对船舶的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人对船舶的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 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优先性5.追及性6.公示性三、船舶抵押权的取得1.1.原始取得船舶抵押权原始取得船舶抵押权对船舶抵押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对船舶抵押权的原始取得,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规定说的规定说明了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船舶抵押权原始取得的主体明了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船舶抵押权原始取得的主体限制。第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第三,抵押合同的形式限制。第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第三,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要件。2.2.继受取得船舶抵押权继受取得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转移”。这一规定包含着三层含义:第一,表明船舶抵押。这一规定包含着三层含义:第一,表明船舶抵押权可以随着所担保的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第二,被抵押船权可以随着所担保的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第二,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当转让部舶所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当转让部分债权时,抵押权也应部分地转移,抵押权人由原来的一分债权时,抵押权也应部分地转移,抵押权人由原来的一个人分割成两个或多个,该等抵押权人均受原抵押合同的个人分割成两个或多个,该等抵押权人均受原抵押合同的约束,视为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比例受偿。第约束,视为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比例受偿。第三,本条没有规定债权转让是否要经抵押人的同意或履行三,本条没有规定债权转让是否要经抵押人的同意或履行通知义务,根据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四、船舶抵押权的转移船舶抵押权的转移,是指抵押权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抵押权权利主体对抵押权权利的丧失,便是抵押权受让主体对抵押权的取得。五、船舶抵押权的行使对于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我国海商法未用专条或专款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其对船舶抵押权所下的定义(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似乎仅限于“依法拍卖”这一种方式。六、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不复存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不复存在。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我国海商法第在。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我国海商法第2020条条规定,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然而,从理论上讲,能够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然而,从理论上讲,能够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至少还应当包括下列情况:原因,至少还应当包括下列情况:1.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2.2.因船舶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因船舶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3.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4.4.因债权人放弃船舶抵押权而消灭因债权人放弃船舶抵押权而消灭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121条对船舶优先权做了如下的表述:条对船舶优先权做了如下的表述:“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几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1.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2.2.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是一种针对当事船舶的权利。即是一种针对当事船舶的权利。3.3.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所有人,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换言之,针对其他人的海事请求不产生以当事船为营人;换言之,针对其他人的海事请求不产生以当事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船舶优先权。4.4.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其主要内容。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其主要内容。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所下的定义及其他条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点:1.法定性。2.依附性。3.秘密性。4.优先性。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即它到底是实体权利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即它到底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如果是实体权利,它是物权还是还是程序权利;如果是实体权利,它是物权还是债权。对此,不仅国际上存在很大的分歧,而且债权。对此,不仅国际上存在很大的分歧,而且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就国际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日本就国际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日本等,由于在民法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而且它是等,由于在民法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而且它是被当作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在美被当作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在美国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的财产国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的财产权;而在英国,尽管也曾有法官认为权;而在英国,尽管也曾有法官认为,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或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或“他物权他物权”。在我国,有的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权利,在我国,有的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权利,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四、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指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海商法第21条规定“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显然,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为船舶,根据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船舶包括属具。然而,各国海商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三个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五、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优先受偿位次。它通常遵循两个原则:债权求的优先受偿位次。它通常遵循两个原则:债权性质原则和时间倒序原则性质原则和时间倒序原则 。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2.2.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3.3.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顺序4.4.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顺序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指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指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债权。英美学者将这保护的,并能导致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债权。英美学者将这类债权称为类债权称为“优先请求权优先请求权”(preferred claims)(preferred claims)。船舶优。船舶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先权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性质而言,如前述,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法性质而言,如前述,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法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属债权的范畴。如果没有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这些海事债属债权的范畴。如果没有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这些海事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并不存在特殊或优先的问题。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并不存在特殊或优先的问题。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1.船舶优先权的取得2.船舶优先权的转移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船舶优先权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3)因强制出售而消灭(4)因船舶灭失而消灭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船舶优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828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船舶优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在英美法国家,船舶优先权须通过所谓在英美法国家,船舶优先权须通过所谓“对物诉对物诉讼讼”程序来行使。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须程序来行使。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须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的程序来行使。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的程序来行使。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船舶留置权是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关于船舶留置权,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船舶留置权是以特殊的动产船舶留置权是以特殊的动产船舶为标的的船舶为标的的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属特别法留置权的范畴。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属特别法留置权的范畴。因此,除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因此,除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等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等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1.1.留置权的权利主体为造船人和修船人留置权的权利主体为造船人和修船人2.2.留置权的标的为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的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为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的船舶 3.3.债务人对留置的船舶不以享有所有权为条件债务人对留置的船舶不以享有所有权为条件4.4.留置权的二次效力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留置权的二次效力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1.船舶留置权的取得2.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2)因权利人接受担保而消灭(3)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专题研讨一、关于“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不能离开登记对抗主义(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所包含的理念和理论基础。第三人作为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的组成部分,理应在模式的整体上与其他部分协调一致。较为合理的解释是,“船舶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船舶有系争关系的善意第三人”。二、船舶登记是否具有“公信效力”从从海商法海商法规定本身以及规定本身以及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一般一般财产变动整体规定看,我国法律对公信力没有相财产变动整体规定看,我国法律对公信力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应的规定。在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并非具有完全的对世性,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并非具有完全的对世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从我国船舶登记机关的实际情况看,船舶登记从我国船舶登记机关的实际情况看,船舶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即文件审查,并不进行实质性只进行形式审查,即文件审查,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赋予登记具有公信力的效力,要求登审查。如果赋予登记具有公信力的效力,要求登记机关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因登记机关审查过记机关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因登记机关审查过错,致使信赖船舶物权变动的第三人遭受损失的,错,致使信赖船舶物权变动的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登记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承担责任。目前,我国船登记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承担责任。目前,我国船舶登记机关还难以做到对登记船舶进行实质性审舶登记机关还难以做到对登记船舶进行实质性审查。查。三、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问题(一)(一)“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概念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所谓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是指正在建造之是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船舶的物。因此,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船舶的物。因此,“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但在建造完成之后则可成为船舶。不是船舶,但在建造完成之后则可成为船舶。关于关于“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问题,国际上已经出现了一个专问题,国际上已经出现了一个专门规定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即门规定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的国际公约,即19671967年建造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我国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例对对“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的登记作的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例没有对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例没有对“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作出定作出定义。义。“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应被定义为:应被定义为:“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是指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二)(二)“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特点所有权的特点1.1.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亦即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亦即“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所有权只是一种准用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规定的所有权,其并只是一种准用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规定的所有权,其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2.2.虚拟客体的非特定独立性。虚拟客体的非特定独立性。3.3.权利内容的有限性。权利内容的有限性。(三)(三)“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的登记制度我国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条例对于对于“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登记问的登记问题,仅仅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题,仅仅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登记。但是,关于权登记。但是,关于“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财产范围,的财产范围,国家海事局于国家海事局于19941994年年1212月月1717日发布的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若干问题的说明也仅仅规定了也仅仅规定了“建建造中船舶造中船舶”的登记时间:的登记时间:“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而对于。而对于“建造中船建造中船舶舶”的财产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的财产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四、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一)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二)船舶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二)船舶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三)船舶留置权对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三)船舶留置权对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四)船舶留置权对船舶所有人或修造船合同人的效力(四)船舶留置权对船舶所有人或修造船合同人的效力1.1.对船舶所有人的效力对船舶所有人的效力 2.2.对修(造)船合同人的效力对修(造)船合同人的效力(五)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五)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六)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六)船舶留置权的实现1.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2.2.在在“宽限期宽限期”内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内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3.3.债务人在债务人在“宽限期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内仍不履行债务五、光船租赁登记下的船舶抵押权效力1.1.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要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进行重新或重复登记。要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进行重新或重复登记。2.2.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的准据法。(1)(1)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2)(2)以船旗国法作为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的理以船旗国法作为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的理由。由。3.3.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后,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后,该船舶被海事法院拍卖,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该船舶被海事法院拍卖,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押权的受偿顺序。六、船舶优先权与责任限制的关系船舶优先权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保护特定的海事船舶优先权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保护特定的海事债权人的利益,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则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则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海事债务人的利益,在符合法律规了保护特定的海事债务人的利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一次海事事故的赔偿有一个法定定的条件下,对一次海事事故的赔偿有一个法定的限额。的限额。(1 1)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与海事赔)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限制性债权的重合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限制性债权的重合(2 2)冲突的产生及解决方案)冲突的产生及解决方案七、代理人垫付港口规费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1.港口规费的性质2.收缴港口规费的行为性质3.代理人垫付港口规费的法律后果八、垫付船员工资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373条第条第1 1款的规定,以及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第1212条,劳动报条,劳动报酬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权利人的权利,酬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权利人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转让的。因此,船员工资债权也不得转让,船舶优先权因此,船员工资债权也不得转让,船舶优先权也就不能随之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人垫付船员工也就不能随之转让。代理人或其他人垫付船员工资后,只能以船员的名义,接受船员的委托,代资后,只能以船员的名义,接受船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不能独立行使船舶优先权。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不能独立行使船舶优先权。九、强制打捞费用能否列为船舶优先权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起草时,从第十稿到第十七稿,起草时,从第十稿到第十七稿,都规定了都规定了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和清除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和清除。可惜的是,从第十八稿开始便删除了此章。删除可惜的是,从第十八稿开始便删除了此章。删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考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此章大多内容已在第一,此章大多内容已在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作出规定;中作出规定;第二,打捞的残骸往往价值很低,甚至完全没第二,打捞的残骸往往价值很低,甚至完全没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规定强制打捞费享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规定强制打捞费享有优先权,实际意义不大。有优先权,实际意义不大。第三章 船员基础知识一、船员的概念根据海商法第31、32、33条的规定,构成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需具备三个条件:(一)取得船员资格(二)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三)服务于船上二、船员的种类和职责我国的船员按职务划分我国的船员按职务划分,可分为高级船员可分为高级船员 (也称干部船也称干部船员员)和一般船员。按船员的业务部门来划分和一般船员。按船员的业务部门来划分,又可分为驾又可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全面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全面负责。负责。政委是船上的政治领导者政委是船上的政治领导者,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船上的贯彻执行家各项方针政策在船上的贯彻执行,并负责全体船员的思并负责全体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想政治工作。大副是船长的第一代表人大副是船长的第一代表人,领导驾驶员的工作领导驾驶员的工作,又是甲又是甲板部船员的负责人。板部船员的负责人。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在船长的领导下,负责轮负责轮机部的技术和管理工作。机部的技术和管理工作。管事是事务部负责人,负责船员的伙食、供应,以及管事是事务部负责人,负责船员的伙食、供应,以及接待等后勤工作。接待等后勤工作。三、船员资格的取得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国除对船舶的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和管理,其主要办法之一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务证书。四、船员的配备船员的配备是指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为船舶安排一定数额的合格船员。船员的配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为船舶配备的总的船员定额;二是指船上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的数额。目前,各国只能根据本国的情况,从维护航行安全的角度,确定船舶定员。五、船员的权利和义务船员的权利主要有: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安全船员的权利主要有: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工资报酬请求权;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工资报酬请求权;病残医疗费、补助金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病残医疗费、补助金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保险赔偿金请求权;退休金请求权;丧葬费和抚保险赔偿金请求权;退休金请求权;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恤金请求权。船员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船员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纪律的义务;忠于职守、互助合作的义务;保证忠于职守、互助合作的义务;保证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服从命令、听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义务;维护国家尊严和荣誉的义务。从指挥的义务;维护国家尊严和荣誉的义务。六、船长的法律地位(一)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职能(一)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职能指船长作为船上最高指挥人员,对船上的行政指船长作为船上最高指挥人员,对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所行使的管辖、控制和指导的权利。和技术事务所行使的管辖、控制和指导的权利。(二)准司法职能(二)准司法职能指制止违法、防止犯罪、维护船舶安全和秩序指制止违法、防止犯罪、维护船舶安全和秩序职能。职能。(三)公证职能(三)公证职能指船长对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指船长对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书、事实,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权利。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权利。(四)应变职能(四)应变职能 指船长在急迫情况下指船长在急迫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船上人员及其为了维护船舶、船上人员及其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的非常措施,以应对突然事件的权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的非常措施,以应对突然事件的权利。利。海商法海商法规定表明船长的应变职能包括如下几个规定表明船长的应变职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方面的内容:1.1.有权作出弃船的决定有权作出弃船的决定2.2.对货物或物品的处置权对货物或物品的处置权3.3.采取一切措施救助人命采取一切措施救助人命4.4.保存证据保存证据5.5.事故报告书事故报告书(五)代理职能(五)代理职能指船长以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指船长以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产生的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承受的一种权能。权能。七、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一一)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二二)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三三)海事劳工公约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海事劳工公约对中国立法的影响1 1促进履约意识和海员的维权意识促进履约意识和海员的维权意识2 2对执法部门的影响对执法部门的影响3 3对海员工会的影响对海员工会的影响4 4对船员中介组织及船员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对船员中介组织及船员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专题研讨一、船员资格的国际立法STCW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对国际海事组织对19781978年年STCWSTCW公约公约进行了进行了一些重大的修改,由此导致了一些重大的修改,由此导致了19911991年修正案和年修正案和19931993年修正案的产生,并于年修正案的产生,并于19951995年年7 7月完成了对月完成了对公约的全面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的全面修改,修改后的STCWSTCW公约公约已于已于19971997年年2 2月月1 1日生效。日生效。按照修订后的按照修订后的STCWSTCW公约公约,船员考试、发,船员考试、发证实行的是功能考试、发证办法。证实行的是功能考试、发证办法。按照新的按照新的STCWSTCW公约公约,将用,将用7 7项功能来衡项功能来衡量船员的适任能力。量船员的适任能力。为了与新的为了与新的STCWSTCW公约公约保持一致,交通部保持一致,交通部于于19971997年分别以年分别以1313号令和号令和1414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号令的形式,发布了船员考试规则船员考试规则和和船员考试质量管理规则船员考试质量管理规则,从而开始了向新的考试制度的转变。从而开始了向新的考试制度的转变。二、船员劳动合同(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船员劳营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船员劳动合同具有下列特征:动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1.签约方式的从属性签约方式的从属性 2.2.船员权利的专属性船员权利的专属性3.3.合同内容的强制性合同内容的强制性(二)船员劳动合同的国际立法(二)船员劳动合同的国际立法19261926年年6 6月月7 7日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了国际劳工组织第九届全体大会行了国际劳工组织第九届全体大会,会议于会议于6 6月月2424日通过了日通过了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公约于公约于19781978年年4 4月月4 4日生效。除此公约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国际公约。日生效。除此公约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国际公约。三、船员劳动中介制度的思考(一)船员劳动中介机构应然的法律地位(一)船员劳动中介机构应然的法律地位船员劳动中介机构不应是劳动力的占有、使用和交换船员劳动中介机构不应是劳动力的占有、使用和交换关系的主体,船员劳动力的交易以及因此而形成的船员劳关系的主体,船员劳动力的交易以及因此而形成的船员劳动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内容应与它无关。动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内容应与它无关。(二)船员劳动中介机构的实然地位(二)船员劳动中介机构的实然地位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船员劳动中介机构与它所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船员劳动中介机构与它所“服服务务”的船员都订有一纸所谓的船员都订有一纸所谓“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此时的船员劳,此时的船员劳动中介机构已不再是中介的角色,而俨然已成为劳动力交动中介机构已不再是中介的角色,而俨然已成为劳动力交换关系换关系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因此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参加者。的参加者。(三)改革船员劳动中介制度的建议(三)改革船员劳动中介制度的建议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承担船员劳动中介业务的,大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承担船员劳动中介业务的,大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设立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船员职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设立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船员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仅以提供信息等真正意义上的中介为其业介绍机构,或者仅以提供信息等真正意义上的中介为其业务内容的盈利性组织,且明文禁止以出卖船员劳动力的方务内容的盈利性组织,且明文禁止以出卖船员劳动力的方式为船员介绍工作。式为船员介绍工作。四、ITF组织及ITF标准条款的效力(一)ITF组织即国际运输工人联盟,是一个运输工人工会的国际联盟(民间组织)。(二)ITF工资标准(三)我国政府对ITF组织的态度我国政府至今尚未承认ITF组织,因此,ITF的任何规定、标准对中国船东、中国旗船舶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五、船厂引航员的法律地位五、船厂引航员的法律地位(一)船厂引航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引航员(一)船厂引航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引航员(一)船厂引航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引航员(一)船厂引航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引航员(二)船厂引航员不是(二)船厂引航员不是(二)船厂引航员不是(二)船厂引航员不是海商法海商法海商法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意义上的船员意义上的船员意义上的船员(三)船厂引航员与船长的关系(三)船厂引航员与船长的关系(三)船厂引航员与船长的关系(三)船厂引航员与船长的关系(四)船厂引航员是谁的雇员(四)船厂引航员是谁的雇员(四)船厂引航员是谁的雇员(四)船厂引航员是谁的雇员结论:结论:结论:结论:1 1、船厂引航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引航员,也不是海商法、船厂引航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引航员,也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其引航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意义上的船员,其引航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既不能适用引航员的相关法规,也不能适用船员的有关法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