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 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 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按规定缴 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学院、中心、馆所 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面向各类学生及校外人员开展的 各类收费行为,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赛、服务性收费及代 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物价部门向学校颁发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允许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学费、住 宿费、考试费等。学费根据培养层次、专业类别和收费标准 (协议)按学年收取,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的原则,不得跨学年预收;住宿费按学生所住宿舍的收费标 准收取;考试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 门或自行组织的各类入学考试、专业测试等,向参加考试的 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 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必须 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及时收取,不能与学 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 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按照据实 结算、多退少补原则收取,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与学 费合并收取。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学校的收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和报备制度,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批准,一律不准收费。学校实 行公示亮证收费制度,严禁超范围、超项目、超标准收费, 且必须规范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各 类收费的立项、报批、备案、年检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 位在财务处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收费工作。第六条对新立项的收费项目,拟收费单位应至少提前 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财务处。申请内容必须包括:拟 收费项目、标准、对象和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 规、政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报告等)。财务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审 批,经批准后方可立项和收费。第七条 建立健全治理乱收费工作自查自纠机制和春秋 两季重点检查等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 财务处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如实提供相 关资料。第三章资金的收缴和管理第八条学生依法缴纳的各种费用是学校经费来源的重 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统筹用于办学 支出。所有收费资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工 作,并按要求将收费资金及时上缴至财政专户。学费、住宿 费的收取,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由学校委托银行代收代扣, 也可由学生通过学校网上缴费系统交纳,除特殊情况外,原 则上不收取现金。第十条 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经学校同意 可由相关各单位收取,并在收费业务完成后及时交财务处核 算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坐支和私存。对一次收费 金额较小的零星收费,经学校同意,可实行定期上交制度。第四章欠费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生必 须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新生缴费 时限为新生入学报到时间(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和已贷款的学 生除外),其他学生为新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各学院凭财务 处提供的已缴清费用学生名单或凭学生缴费收据进行学籍 注册。第十二条 各学院为催收学生欠费的责任部门。财务处、 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 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财务处按学 生班级、学号、专业、姓名等建立学生缴费情况统计台账, 并提供学院及学生查询。各学院应及时了解学生欠费情况,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做好催交工作。每年年末学校对各学院 学生交费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实际欠费率扣减下一年度教 学业务费。第五章缓交费用的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缓交费用的申请,由 学生家长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其身份、 家庭住址和经济状况等的真实材料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 交费用。第十四条对于已经办理暂缓交费手续,在毕业前确因 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 须由本人到财务处与学校签订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欠费的 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等手续。第六章退费的规定第十五条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有关规定。(一)已交清当年学费、住宿费而因故休学、退学、转 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学生,其退费时间每年 按10个月计算。在每月上旬退学的,当月可计入退费基数, 上旬以后退学的,当月不再计入退费基数,学校根据学生具 体的退学时间计算确定退费金额。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学生完成休学、退学、转 学等报批手续后,填写退费申请表,持教务处、学生处、招 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同意其学籍异动的证明材料及缴费票 据原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二)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已支付第三方的代收代 支款项一律不退,有余款的全部退还。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休学学生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按复学后相应年 级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第十七条留级和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标准按转入年级 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退学、休学和转专业等学籍和住 宿变动情况,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 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缴费变更等相关手续。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出国留学或 到国内其他学校学习获得学分并被我校认可,经本人申请学 校批准后相应学期可以免交学费。出国期间未占用学生宿舍, 且按规定已办理退宿手续的,不收取住宿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开始实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