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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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邢海宝 编著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第二版)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第一章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概述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案例】警惕非经常性收益带来的报表光环【案例】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第一节 证券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证券法的历史发展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案例】警惕非经常性收益带来的报表光环 Y公司从事的主要是传统运输和拖拉机生产业务,1999年以前其披露的报表反映其效益很一般,每股收益在0.10元左右,其股价也在6-7元间徘徊。1999年年底前后其股价却一路上扬。披露的1999年年报显示其每股收益达0.26元,利润增涨了160%,此时股价也已上涨至10元左右。戴某认为:利润如此的高成长,其股价也应当上涨到15元左右,于是奋不顾身地买进,结果股价下跌而被牢牢套住。对Y公司的年报进行仔细分析发现,Y公司本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并没有增长,其利润主要来自转让一栋大楼获取收益7352万元,另外非经常性的投资收益有1815万元,这两项占全年利润的76.5%。这种非经常性收益带来的业绩增长很难持续下去,所以股价也难以同步上涨。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证监局提醒投资者,阅读年报时,不仅要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还要关注业绩增长的原因以及这种业绩增长能否保持下去,而不能被偶尔的非经常性收益带来的业绩增长所迷惑。另外,对上市公司的评价不能只看一两个指标,而要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营业务的发展前景及其赢利能力、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对一个公司作出全面的评价,从而发现真正有投资价值的公司。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案例】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正式成立于1998年5月6日。1997年4月26日,联谊石化总厂以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股说明书。该说明书中,载明被告申银证券公司是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的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商。1997年5月23日,代码为600065A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8年3月23日,联谊石化总厂又以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1997年年报。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0)年第15、16号,作出关于大庆联谊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关于申银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认定大庆联谊公司有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内容虚假的行为;申银证券公司在为大庆联谊公司编制申报材料时,有将重大虚假信息编入申报材料的违规行为。上述处罚决定均在200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公布。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从1997年5月23日起,原告陈丽华等23人陆续购买了大庆联谊公司股票;至2000年4月27日前后,这些股票分别被陈丽华等23人卖出或持有。因购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陈丽华等23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425388.30元,其中242 349.00元损失发生在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另查明: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1997年年报虚假行为被披露的1999年4月21日起,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是同年6月21日,其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9.65元;从大庆联谊公司上市虚假行为被披露的2000年4月27日起,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是同年6月23日,其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13.50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分别为3.5、4。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如下争议点进行了审理和认定:1、关于大庆联谊公司应否对联谊石化总厂以其名义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大庆联谊公司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的发行人,大庆联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虚假陈述,给原告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造成损失,陈丽华等人将大庆联谊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要求大庆联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2、申银证券公司应否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它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27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申银证券公司编制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上市文件时,未经认真审核,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3、原告的股票交易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陈丽华等三人购买了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并因此而遭受了实际损失,根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应当认定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陈丽华等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第20条第2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1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另外,认定的依据还有其第23条、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被告大庆联谊公司实施了欺诈上市虚假陈述和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前者表现在1997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后者表现在1998年3月23日公布的1997年年报。因此,两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分别为1997年4月26日、1998年3月23日。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公司首次在中国证券报上对该公司1997年年报涉嫌虚假的问题进行了公告,应当确认此日为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2000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的决定,应当确认此日为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披露日。自上述两个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日起,至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分别为1999年6月21日、2000年6月23日,这是确定两个虚假陈述行为损失赔偿的基准日。1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现已查明:前一个基准日的大庆联谊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格为9.65元,后一个基准日的平均价格为13.50元,而股票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分别按3.5、4计算。按此方法计算,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原告陈丽华等23人购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遭受的实际损失为425388.30元。这笔损失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大庆联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在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发生的242349.00元损失,应当由被告申银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大庆联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丽华等23人实际损失425 388.30元;二、被告申银证券公司对上述实际损失中的242 349.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庆联谊公司和申银证券公司不服,分别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对如下焦点问题做了认定:1、关于虚假陈述行为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问题。经查,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确实是在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成立之前,由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公司名义实施的。大庆联谊公司是联谊石化总厂以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成立的公司。因此,联谊石化总厂不仅是虚假陈述行为人,也是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中仅起诉了大庆联谊公司和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未起诉联谊石化总厂,故联谊石化总厂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作为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公司可以在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22条的规定向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追偿。大庆联谊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联谊石化总厂之间的责任分配或转承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1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2、关于是否让申银证券公司承担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责任的问题。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上诉认为: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其无能力承担此项义务;况且招股说明书仅针对一级市场并不断被后续披露的信息所覆盖,投资人在二级市场是以投机为目的进行股票买卖,不是根据招股说明书介绍的情况进行投资,因此主张不应由其对虚假陈述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都有责任审核,都可能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虚假陈述行为被完全揭露前,即使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披露了其它虚假信息,也不能排除投资人对在先披露信息的信赖。1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虚假陈述行为给从事合法股票交易的投资人造成损失,不能因投资人交易动机的不同而免除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申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推荐并承销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发行,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申银证券公司未尽到法律所要求的勤勉、审慎注意义务,没有对源于大庆联谊公司的虚假陈述予以纠正或出具保留意见,而且自己还编制和出具了虚假陈述文件。同时,申银证券公司没有向法院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申银证券公司违法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已被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予以确认。原判依据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27条的规定,判令申银证券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当。1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3、关于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的问题。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19条第4项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它因素所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条虽将系统风险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对系统风险这一概念未作明确定义,双方当事人也对系统风险有不同的理解,故应依据通常理解确定系统风险的含义。证券业通常理解,系统风险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1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上诉认为:原判未考虑系统风险对造成被上诉人损失的影响,并为此提交了相关股票价格和上证指数变动等证据支持自己的这一主张。大庆联谊公司既然提出这一主张,首先应当举证证明造成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其次应当证明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涨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但纵观大庆联谊公司向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1999年4月21日至2000年4月27日期间,证券市场存在着足以影响所有股票价格下跌的合理事由,更不能证明该事由与股市价格波动的逻辑关系。对虚假陈述行为和所谓系统风险如何影响股价变动以及各自影响的程度,大庆联谊公司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区分判断标准和有说服力的理由。1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经考查,1999年4月21日至2000年4月27日期间,股票市场的大盘走势图反映股票交易比较平稳,上证综合指数并未发生大幅度下跌。在此期间,大庆联谊公司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持续影响着股票价格,股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继续投资购买大庆联谊公司股票,由此形成的投资损失,当然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大庆联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统风险确实存在,原判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决大庆联谊公司关于存在系统风险,应当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并无不当。1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4、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问题。经查,原判计算买入证券平均价格的方法是:以实际交易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本,再减去投资人此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人尚持有的股票数量。按此种方法计算,不排除个别投资人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高于股票历史最高价的可能。这只是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个数据,而且这个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人在揭露日前后的股票持有量。这个数据不等于投资人购买股票时实际成交的价格,其与大庆联谊公司股票历史最高价之间没有可比性。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目前用于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的方法有多种。1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只要这些方法符合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确定的原则,结果公平合理,使用哪种方法计算,就在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原判采用的计算方法符合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有利于保护多数投资人的利益,故不予变更。上诉人大庆联谊公司关于原判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同时由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即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故对大庆联谊公司不同意给付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利息的上诉主张,也不予支持。据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的概念和特点证券法的概念和特点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等活动为主要内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宗旨的法律。二、证券法的特点(一)证券法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二)证券法是商法的一部分(三)证券法主要是行为法,但兼有组织法的内容(四)证券法既规定行为和组织的实质内容,也规定有关程序(五)证券法律规范多具强制性2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的历史发展证券法的历史发展一、国外证券立法二、中国证券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证券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4年的证券交易所法。新中国成立后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中国针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和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规。1998年,中国制定了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22问题与思考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问题与思考】1、试述证券法的定位。2、如何评价中国现行证券法?2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第二章第二章 证券法调整的对象和适用的证券法调整的对象和适用的证券证券2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案例】高州市农业开发总公司非法集资第一节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证券法适用的证券2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案例】高州市农业开发总公司非法集资 1998年10月6日,广东省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向高州市政府递交了关于广东省高州市农业开发总公司名优水果示范基地合作开发果业的申请,申请“合作开发5万亩名优水果示范基地”。名优水果示范基地以一亩为一个开发种植单元;投资者投资一个单元果园,可获50年果园收益,以后无需再投入任何费用;投资者可享有合作开发种植果园确定面积内同等树龄当年总收成减去生产成本后的果实收益。申请专门列出的“投资保障”措施有: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投资合同书,由公证处对合同书依法公证;市林业局在协议书签订一年内向投资者颁发广东省林地使用权变更证书等。另外,高州市农业局曾经承诺:因招商引资有流失,不足额定开发种果资金,由我局负责筹资解决。2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10月20日,高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合作开发种果有关问题的批复。得到该批复后,在1999年初至2001年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在广州、上海、西安、新疆等地集资1.6亿元,投资者人数达1000多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认为: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的有关规定。200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以关于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在外地以“果园开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的报告将该公司非法集资的情况报告了茂名市,明确其性质是利用果园开发变相进行非法集资。2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2003年6月20日,经广东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省委领导同意,省信访局向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对高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集资案处理意见的函(粤信函(2003)1043号),再次明确高州市发展总公司的集资活动为非法集资。该函还指出,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1998年7月)等有关规定,对高州农业发展总公司的非法集资问题,由高州市政府负责进行取缔和查处。2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一、民事法律关系证券市场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证券市场主体之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一)合同关系:(二)侵权关系:(三)不当得利关系。(四)缔约过失责任关系。(五)其它。2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二、行政法律关系证券市场中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事实上,证券法除规定了微观管制,即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措施及处罚外,还涉及到证券市场的宏观监管,例如,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多层次市场的构建,非集中交易方式的许可,期货交易的认可等。3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适用的证券证券法适用的证券一、国外证券法适用的证券各国家、地区证券法律关于证券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二、中国证券法适用的证券根据现行证券法第2条规定:首先,证券法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其次,证券法也适用于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但不适用于它们的发行和非上市交易。最后,证券衍生品仅适用证券法的原则,而不适用其具体规则。31问题与思考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中国证券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2、界定证券内涵和外延的目的与标准何在?3、高州市农业开发总公司果园投资合同与美国证券法上的投资合同有何相似之处?高州市农业开发总公司的行为为什么不合法?3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第三章第三章 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3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案例】投资者要仔细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第一节 证券法的宗旨第二节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三节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第四节 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第五节 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3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案例】投资者要仔细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S公司系由X公司独家发起并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同年,S公司股票上市。其后,S公司连续几年保持了业绩的稳定增长。1997年,每股收益0.3元。1998年中报披露每股收益为0.3元。其股价一路上扬。1999年3月,S公司公布的1998年年报显示,当期实现净利润近1亿元,每股收益0.7元,其股价随即又创出新高。随后S公司实施了配股。但好景不长,1999年S公司每股收益仅为0.3元。2000年更是进入了微利企业的行列。其股价也连连下挫,一蹶不振。3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通过仔细阅读S公司1998年的年报和公开披露的其它信息发现,S公司1998年度利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主营业务利润中90%是通过与X公司的关联交易实现的。这部分关联交易的交易条件对S公司明显有利。可是,这些利润并没有给S公司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而是挂在了应收帐款上。而且,在此后的两年内,X公司效益滑坡,债务负担沉重,一直未能偿还S公司的欠款,导致S公司提取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增加,直接影响了S公司1999及2000年的利润。(2)资金占用收入1500万元。X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大量占用了S公司的资金,按照资金占用协议,占用资金的一方给予S公司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这部分收入达到1500万元,但同样也挂在了应收帐款上。(3)转让资产获利3000万元。1998后的两年中,S公司继续卖资产,收利息,怎奈资金周转越来越困难,主营业务又一直没有起色,最终效益下滑。3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证监局提醒投资者注意,少数上市公司为了二级市场的形象或为了获得配股资格,采取各种手段粉饰报表,操纵利润,且其操作手法不断翻新。有的通过关联交易,如关联方让利、豁免费用等手法。有的通过非主营业务,如资金占用收入、委托资产收益、转让资产收入、补贴收入等手法。对此,监管部门将加大查处的力度,投资者也要擦亮眼睛,认真阅读年报及其它信息,挤出利润水分,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3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的宗旨证券法的宗旨证券法的宗旨,是证券法以一定的手段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所要达成的直接目标或所要完成的实质任务,是建立证券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一、为何确立这一宗旨证券法必须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和首要目标。一方面,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元素。另方面,投资者多属个体投资者,他们在经济实力和信息获取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3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法的宗旨证券法的宗旨二、国际上的做法各国证券法都将保护投资者利益列为其基本宗旨。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1)保护投资者。(2)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3)减少系统风险。三、中国证券立法的宗旨3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体现在证券法律制度上,就是强制公开信息,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持续公开、收购信息公开等。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在证券法中的体现。公平原则要求给予各方平等进入市场的机会,各方可以根据公平的交易规则参与证券市场,更要赋予投资者同等的机会以获取证券信息。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立法者、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证券市场各方,公正适用相同的法律,要求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同样制裁。4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案例】国光瓷业违反持续披露义务 经查,国光瓷业违法事实如下:2007年4月24日,国光瓷业发布无法按期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说:“因公司现金流严重短缺,无力支付审计费用,致使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将无法按期披露”。随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因公司未按期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自2007年5月31日起,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4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证监会认为:证券市场是对信息高度依赖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反映了一家上市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和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整体情况的最主要渠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国光瓷业未按期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66条的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4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概念混业经营,是指证券、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任何一个领域,业务交叉与多元。分业经营,是指证券、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各自经营相应的业务,不得同时经营他种金融业务。4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二、国际国内证券经营模式的变化在金融模式的选择上,金融机构基于逐利本性都倾向于选择混业经营。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曾经出现银行兼营信托投资业和证券业的现象。这种做法产生了很多弊病。现行证券法则在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为混业经营留有一定的空间。4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一、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自律监管,是指由证券行业协会,交易所及场外市场等市场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甚至新闻媒体等中介服务组织实施证券监管。政府监管,是指由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政府监管其根据在于法律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政府监管属于行政执法,它有权依法采取罚款、限制营业等行政措施。4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一)国外1、自律型自律型监管,是指证券市场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管理,没有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很少专门和严密的证券市场管理法律,证券法律散见于公司法、反欺诈法、公平交易法等当中,被称为“补丁被”。2、集中型集中型监管,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专门而系统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在此体制下,自律监管只起辅助作用。3、中间型中间型监管兼采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的成分或因素。4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二)中国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据此,证券法对中国证券市场实行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原则。实际情况决定中国对证券市场应当采取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但绝不能放弃或者轻视自律监管。4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二、中央专门监管与其它政府机构参管(一)国外在国外,地方政府一般没有证券监管权力。至于中央证券监管,则分为专门监管和兼管。(1)专门监管。(2)兼管。(二)中国1999年证券法和现行证券法最终确认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机构。4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第五节 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一、效率原则证券法的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等行为顺畅便捷。二是证券监管活动应当高效。二、安全原则首先应当保持证券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有关市场主体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和登记清算制度。其三,要消化投机风险,并阻止过度投机。其四,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和证券纠纷仲裁、诉讼机制。49问题与思考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如何认识证券法的立法宗旨?2、证券法的原则应当有哪些?3、试述证券信息公开原则。4、如何看待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5、证券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贯彻什么原则?5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第四章第四章 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5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本 章章 结结 构构【案例】违反新股发行条件以及持续披露义务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概述第二节 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四节 软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的豁免、选择性披露信息第五节 非公开发行与非证券交易所上市信息披露52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案例】违反新股发行条件以及持续披露义务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1)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53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2)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某某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54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废止)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55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56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证监会认为:荣华实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4条的行为。荣华实业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有关临时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行为。荣华实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和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行为,违反了1998年证券法第59条和证券法第63条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1998年证券法第177条和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行为。对于证监会的认定,荣华实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申辩。但是,证监会认为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57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其一,根据证券法第15条有关“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规定。荣华实业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必须先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实际情况是,在2007年5月12日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荣华实业于2006年下半年便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对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并非募集资金用途改变之前的研究和筹备。58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其二,判断上市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不应单纯以工商登记资料为依据,而应当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就融达饲料而言,单从工商登记资料看,融达饲料由程钟书等8人出资设立,其中程钟书出资60万元,2002年5月,程钟书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但实际情况是,程钟书等人均为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在设立融达饲料时并没有出资,程钟书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也没有收取转让款,此次股权划转实际上是由荣华工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个人决定的。另外,为了避免荣华工贸要约收购,融达饲料2003年4月15日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没有付款。此外,融达饲料年检情况、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等,也都清楚地说明融达饲料是受张某某控制的公司。华信食品的情况同融达饲料类似。荣华工贸、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59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案例案例此外,根据证券法第68条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负有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仅以未参与具体决策或者不知情为由,并不能免除其在信息披露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6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是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标准、内容、时间、方式、程序和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可见,承担信息公开义务或责任的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