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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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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pdf

    2016 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考点】民事法律关系【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 项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甲并非平等主体,属行政法律关系。不选。B 项中,乙与拾得者为悬赏广告当事人,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应选。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生活事实,纯粹社会生活事实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C 项中,丙所作意思表示并无法效意思,故其属于情谊行为,不受民法调整。不选。D 项中,志愿者丁与福利院之间帮工因并无法效意思,只能属于纯粹社会生活事实,不受民法调整。不选。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 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 50 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 20 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 15 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考点】合伙【解析】合伙企业之债务,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故 A 项、B 项错误,C 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D 项错误。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 5000 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意思表示可撤销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射幸行为【解析】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题中,商家明知原石有可能是极品玉石,仍作出以 5000 元出售之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C 项不选。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故不受等价有偿约束,自无公平原则之适用,即使存在明显不对等之情形,亦不构成显失公平,故而 B 项、D 项不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成立,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故 A 项正确。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 200 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 100 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考点】代理权滥用【解析】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存在于双方虚伪表示行为。民法总则第 146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隐藏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则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隐藏行为无效。本题中,只有一 个法律行为,即唐某滥用代理权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所谓虚伪行为与隐藏行为之区分,该合同因因恶意窜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并非因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故 A 项错误。进而 B 项、C 项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也不正确。民法总则第 164 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D 项应选。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 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 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解析】因继承而取得之物权,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本案中,蔡永因继承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从而享有物权请求权,故 D 项正确。A 项认为蔡永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不正确。蔡永要求蔡花腾退房屋是在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依 民法总则第 196 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 B 项不正确。蔡永父母与蔡花之间的借用合同,因继承之发生而由蔡永概括承受,故蔡永为借用合同之当事人,合同未约定借用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用人返还,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 C 项不正确。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 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 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考点】共同共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解析】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但财产代管人并无其他情形下之处分权。该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之处分应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乙独自作出出售房屋之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因知晓 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之事实而不构成善意,故不成立善意取得,丙不能因之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作为共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A 项、D 项错误。B 项正确。本题中乙是财产代管人,并非代理人,且家事代理限于日常生活事务之代理行为,而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之行为显然不构成家事代理。C 项错误。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 100 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考点】留置权善意取得占有【解析】甲将借来的自行车交给不知情的丙修理,丙作为承揽合同权利人因修理费对该自行车享有留置权,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因此 C 项正确,D 项错误。甲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因乙通知甲而解除,甲不再基于借用合同而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故甲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丙将自行车返还给乙也无须甲同意。故 A 项、B 项错误。8.甲、乙二人按照 37 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 2 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考点】按份共有【解析】按份共有人对外为连带责任关系,故甲、乙应对戊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责任的,其他责任人对放弃部分不承担责任,故A 项错误。按份共有人对内为按份责任,故部分共有人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故 D 项正确。动产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为对抗要件,故本题中抵押权无需登记即可成立,根据物权之优先效力,丁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戊受偿,故 B 项错误。物权法第 202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意,此处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不同)故 C 项错误。9.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 则拒绝提供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考点】占有【解析】占有虽为事实状态,并非权利,但占有具有权利推定之效力,即推定占有人为有权占有,亦即占有人并无证明自己为有权占有之首先义务。同时,占有仅有权利推定之效力,并无权利确立认定之效力,若有相反证据,则可以推翻该推定,此时占有人即有义务证明自己为有权占有。本题中,甲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先前占有,此时现存占有人甲即应证明自己为有权占有,若举证不能,则其占有之推定效力被推翻。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既然可以认定甲对戒指的合法权利,则 C 项、D 项错误。10.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情谊行为民事法律事实【解析】情谊行为因表意人不包含法效意思而不构成有效之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并无受此表示约束之意思,故其仅为纯粹社会生活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故 A 项正确,B 项、C 项、D 项错误。11.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古代作品的著作权、格式合同条款【解析】A 项考查作品的法律界定。依据著作权法第 3 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作品是指作者创作出来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的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本题中艺术馆的扫描行为不是创作,其扫描件不是作品,也就不存在署名权。A 项错误。B 项考查权利管理信息。依据世界版权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作品才享有权利管理信息。题中清风艺术馆只是展览人,不是著作权人,不享有权利管理信息。B 项错误。C 项考查格式条款。清风艺术馆展览名家绘画,入场券上以醒目的方式表明不可拍照,唐某购买入场券参观,可视为与艺术馆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订立了参观合同。其未经许可进行拍照的行为构成违约。C 项正确。D 项考查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清风艺术馆展览的是一幅古画,其著作财产权已经过期,绘画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不构成侵权。所以,D 项错误。【答案】C 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 年 3 月 1 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 月 1 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 20%的货款;5 月 1 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 月 1 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一物多卖【解析】买卖合同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6 月 1 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戊取得挖掘机所有权,履行顺序为第一位。4 月 1 日,甲 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 20%的货款;5 月 1 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两种情形都属于支付了价款,故按照支付时间顺序认定,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不考虑是否足额支付价款问题)。甲乙之合同本属可撤销,但因乙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属于放弃撤销权,该合同有效,但乙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故顺序为最后。A 项正确。13.2013 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 135 平米。2015 年交房 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 150 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4 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面积差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属于可撤销合同,A 项错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B 项正确。甲如果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甲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乙公司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甲。C 项和 D 项表述均不准确。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专利侵权行为【解析】本题考查使用人不知情的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专利法第 70 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解释二第 25 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购买并不知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虽然仍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BCD 错误,A 项正确。【答案】A 15.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行为【解析】A、B 项考查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依据专利法第 11 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陶某并未实施制造、销售的行为,所以陶某不构成侵权,所以,A 项说法错误,应选;B 项说法正确,不选。C、D 项考查侵犯商标权问题。依据商标法第 57 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陶某使用其商标,侵权,车行未经奔马公司同意,实施帮助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C、D 说法正确,不选。16.W 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 国均获得了发明 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 L 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在 L 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在 L 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 L 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考点】专利侵权行为【解析】本题考查专利侵权。依据专利法第 6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A、B 项不构成侵权。C 项为了各种新型车的碰撞试验而使用发动机,其目的并非针对现有专利技术而进行改进的科学研究和实验,而是使用专利技术进行其他的实验,且可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故 C 项构成侵权,应选。D 项依据上述法律第(3)不构成侵权。【答案】C 17.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解析】A 项考查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依据商标法第 19 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 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 15 条和第 32 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明知在先使用,不得接受委托。A 项正确。B 项考查地名能否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B 项错误。C 项考查商品图形能否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 11 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可以注册,所以,C 项错误。D 项考查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自行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 19 条第 4 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D 项错误。18.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考点】离婚离婚财产分割【解析】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A 项、C 项正确,不选。婚姻法解释二第 8 条规定,当事人因履行离婚洗衣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B 项正确,不选。婚姻法解释一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D 项错误,应选。19.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考点】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为离婚损害赔偿之情形。据此,A 项错误。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属于无过错方,物权请求损害赔偿,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 28 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据此,B 项错误。20.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考点】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解析】婚姻法规定了婚前财产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一第 19 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B 项和 C 项错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 项正确,A 项错误。21.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 10 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考点】公证遗嘱遗嘱继承【解析】继承法第 20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 更公证遗嘱。”据此,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进行修改和变更,故 A 项错误。继承法第 2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据此,贡某的遗嘱因遗嘱继承人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故 B 项正确。贡文遗嘱是贡文之单方法律行为,贡某无权对其内容进行修改,故 C 项错误。贡文遗嘱处分了贡某的财产,而此时贡某尚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故其遗嘱中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无效。故D 项错误。2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考点】生命权【解析】生命权以性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生命权被侵犯必然伴随死亡后果之发生。故 A 项、C 项和 D 项错误。B 项中,丙协助丁自杀,发生死亡之结果,构成侵犯生命权。故B 项正确。23.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解析】侵权责任法第 54 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须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故 A 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 55 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据此,医院无法取得田某同意时,应当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故 B 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 59 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患者此时享有选择权,并非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侵权责任法第 58 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据此,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病历,否则即可推定其有过错。故D 项错误。24.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 10 层抛出,10 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解析】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张小飞和小区物业并无此种安全保障义务。故 A 项、C 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高空抛物之情形下,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显然应由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允许业主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免责。故B 项正确,D 项错误。25.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 150 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 50%的责任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名义所签订合同的效力。【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最终公司没有设立,所以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 A 项正确,B 项中“只能”请求李某承担责任,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错误。、主要考查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4 条第 2 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在公司发起人内部(对内)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D 项错误。(本题答案:A)26.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 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考点】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解析】A 项考查股东请求查账的形式。根据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项“口头”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行,错误。项考查请求查账是否需要股东会表决。依据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依法无需股东会表决,错误。项考查股东查账是否需项监事会提出请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无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C 项错误。D 项考查公司拒绝查账的理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题中张某同时是枫林公司的董事,且与红叶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据此可合理怀疑张某有不正当目的,可拒绝其请求,D 项正确。(本题答案:D)27.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 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 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解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起源于西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立法上,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滥用自己在零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自己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严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 项正确。乙公司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应依法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BC 项错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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