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pdf
1 关于印发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 2010620 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维护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并经 2010年 8月 17 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二 0 一 0 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维护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提倡和鼓励生产企业向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方向发展.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第五条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现场核查并备案。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外新建分厂(站)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申办资质。第六条生产企业内部应设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部门和专项试验室,专项试验室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第七条生产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并对原材料实行进场检验。外加剂的品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经强制性监督检测合格后,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八条生产企业应按专项试验室出具、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配合比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并对配合比确定、执行以及结果负责。2 配合比通知单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记录相对应.第九条首次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由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试验、质量管理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并做好相关记录。开盘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试验)设备(仪器)进行定期自检、保养、维修和检定,保证设备(仪器)完好。生产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所有掺加料实施程控自动计量,杜绝人工添加。生产企业应建立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运行定位系统,运输车辆应安装定位装置,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的管理.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对混凝土进行出厂(站)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站).生产企业应制定预拌混凝土不合格品及废品处理机制,对于坍落度不能满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等问题按不合格品处理,对于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等问题按废品处理。生产企业应同时做好处理记录并建立不合格品及废品处理台账.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具体特性和要求向需方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用户使用说明。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年一月份向所在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办理本年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手续,填报甘肃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申办书。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施工单位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与预拌混凝土生产有关的材料供应;(二)建设单位不得以加快工期、设备进场安装等理由迫使施工单位压缩合理的预拌混凝土养护、拆模、受荷时间;(三)建设单位对由于自身原因(如不能保障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导致预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负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和预拌混凝土从开始浇筑到竣工验收期间的使用管理负责.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预拌混凝土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计量方法、供货时间、申请坍落度调整的协商权和申请程序以及需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3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用户使用说明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预拌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重点加强以下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一)控制已浇筑预拌混凝土表面产生裂缝,认真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养护工作;(二)严格按拆模指令进行拆模,严禁提前拆模;(三)严格控制施工荷载;(四)认真做好各控制环节的施工记录,应做到全面准确并可追溯核查。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一)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对预拌混凝土的交付验收环节和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理;(二)监理人员应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行为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监督机构报告.(四)监理单位应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及时上传对预拌混凝土交付验收环节和施工过程的全面监理情况。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一)检测单位(包括从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事混凝土实体检测的监督检测机构)应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负责;(二)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三)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并与全省建筑市场信息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及时上传和有效监控。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生产企业应首先向需方提供每车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然后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共同参加,在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卸料地点,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车车检验,并做好验收记录.交货检验不合格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不合格品处理,不得继续用于工程。第二十三条交货检验内容包括:(一)查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标记、数量;4(三)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五)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交货检验合格后,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应在预拌混凝土发货单(正、副本)上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对交货检验合格后的预拌混凝土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和标准养护试件并进行标识。标准养护试件应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未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严禁以生产企业厂(站)内制作的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试件。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于经过交货检验合格后的预拌混凝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尽快组织完成卸料;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卸料的预拌混凝土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生产企业共同见证下按废品处理,不得继续用于工程。第二十六条在交货检验以及运输、等待、卸料、施工过程中,严禁给预拌混凝土加水或改变水胶比。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定向需方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应按子分部工程并区分预拌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按照以下规定认定:(一)混凝土坍落度、拌合物的性能以施工现场交货检验为依据;混凝土坍落度不能满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时应按不合格品处理.(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的强度及其他性能指标以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试件的检测结果和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为依据,当对混凝土强度存在质疑和争议时,以结构实体检测结论作为最终裁定依据;其他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及其他性能指标以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试件的检测结果为依据。(三)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按废品处理.第二十九条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企业布点方案;市(州)、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托全省建筑市场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以动态监督5 检查和强制性监督检测为手段,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一)动态监督检查主要内容:1、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2、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3、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4、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资料;5、生产企业厂(站)内和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随机检查;6、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及使用管理情况。(二)强制性监督检测主要内容:1、抽检原材料质量;2、抽检混凝土强度;3、抽检预拌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4、抽检预拌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强制性监督检测由监督机构组织、生产企业委托监督检测机构实施,具体工作参照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市(州)监督机构应当对其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对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进行考评;对外地供应到本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实行准入制度,对其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监测.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对于预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强度评定或结构实体强度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启动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预警机制,进入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应当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实行上传报送制度:(一)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即时上传预拌混凝土强度检测信息和质量评定结果;(二)市(州)监督机构应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并接受网络监控;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三)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汇总各地的监督信息,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预拌混凝土在生产、经营、运输和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6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的;(三)动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四)强制性监督检测不合格的;(五)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资料混乱、质量问题无法追溯的;(六)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造成混凝土质量低下或不稳定的;(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等,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八)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提供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条文等行为的。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未按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二)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或不按照设计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第三十八条检测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处罚.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生产、施工的行为。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一、人员(一)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专职检测人员中,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2 年以上,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持有相应检测岗位证书的不少于6 人。二、仪器设备试验室应配备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需要并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在用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保证完好。试验室应配备的基本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见下表: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应配备的基本仪器设备序号产品基本仪器设备1 水泥水 泥1.胶砂流动度测定仪2。凝结时间测定仪3.1000g(感量 1 g)天平 4.2000g(感量 1g)天平 5.水泥标准养护箱6。胶砂搅拌机7.水泥净浆搅拌机8.胶砂振实台9。抗折试验机10.300KN压力机(自动采集)11。水泥试件养护池 12。0.9mm方孔筛 13.雷氏夹 14.雷氏夹膨胀测定仪15.空调 16.水泥试模 17。抗压夹具 18。沸煮箱 19。温湿度计 2 个 20。勃式透气仪 21.维卡仪 22。负压筛析仪2 粉煤灰1。负压筛析仪 2.0.045mm筛 3。胶砂流动度测定仪4.高温炉 5.干燥器 6。坩锅及坩锅钳3 砂1.砂标准试验筛一套2。5000g(感量 5g)天平 3.0.08 mm、0.63 mm、1。25mm方孔筛 4.鼓风干燥箱(1055)5。1000g(感量 1 g)天平 6。摇筛机 7。比重瓶4 石1.石标准试验筛一套2。5000g(感量 5g)天平 3.0.08 mm8 筛 4.鼓风干燥箱5.压碎指标测定仪6.针片状测定仪7.20kg(感量 20g)秤 8。2000g(感量 2g)天平 9。卡尺 10。摇筛机 11。容量瓶5 混凝土1.混凝土标准养护室2。1 振动台 3。50L混凝土搅拌机 4.2000KN压力机(自动采集)5.100kg,感量 50g 磅秤 6.坍落度测定仪 7。混凝土抗渗仪8.混凝土抗压试模 9。混凝土抗渗试模 10。混凝土收缩测定仪11.低温专业冰箱6 外加剂1.含气量测定仪 2.混凝土贯入阻力仪3.压力泌水仪三、试验能力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当与企业的资质、生产及研发能力相适应。对原材料及混凝土的试验检测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砂的检验内容为: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含水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孔隙率;石的检验内容为: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含水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孔隙率;(二)水泥等胶凝材料的物理性能试验。水泥的检验内容为:细度、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内容为: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初、终凝时间、水灰(胶)比、1 小时坍落度经时变化,拌合物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及设计要求的其它耐久性项目(如抗渗、收缩、抗冻等),保水性和粘聚性;(四)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内容为:抗压及设计要求的其它耐久性项目(如抗渗、收缩、抗冻等);(五)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试验。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内容为:凝结时间或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减水率、泌水量、泌水率、压力泌水率、含气量。四、技术管理(一)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二)试验业务范围的现行试验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应配备齐全.(三)应建立人员档案制度、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技术责任制度)、业务培训及考核制度。(四)有能力验证计划、比对试验计划。(五)制订各项试验操作细则及安全规程(样品抽取及管理、试件制作、分析、计算、复核等程序)。(六)设立仪器设备档案,建立仪器使用、维修校准制度,仪器周期检定、9 保养制度,标养室定期测试、检查制度.(七)建立试验记录、试验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八)试验过程发生故障或出现外界干扰(如停电时)如何处理,要有明确规定.五、试验环境(一)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二)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标准养护室应设有恒温、恒湿设备,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试验室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存放在试验室内;(三)电气管线布置要整齐且具有安全、防火措施;(四)废试件处理应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