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_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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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_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docx
2022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_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法规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223号 【颁布时间】 2022-02-20 【实施时间】 202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方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相识,切实抓好方法和规定的实行 方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主动提倡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根据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仔细实行好两个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方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 市国资委负责探讨、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方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 级监督管理。详细职责是: (一)确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 (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 (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根据公开、公正、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公开挂牌、媒体公告、竞价转让等方式,建立起产权交易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平台,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需在北京产权交易全部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北交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本市唯一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市国资委根据既支持北交所依法经营、健康发展,又强化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北交所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制度建设、决策体系、交易行为、财务审计、重大问题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监管。 (三)北交所应当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产权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报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和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核定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各企业要严格根据方法和规定,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探讨,并根据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探讨通过。 (二)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分级审批。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出资企业转让子企业国有产权,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其中,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子企业以下转让国有产权的,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三)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符合方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确需实行协议转让方式的,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进行,并在北交所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底价确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并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需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后,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单位确定转让底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进行预留和抵扣。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的处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北交所公开披露转让信息,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期限从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并载明意向受让方登记截止时间。北交所网站的转让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当与报刊的发布时间同步。 (二)转让方对所供应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披露信息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显指向性或违反公允竞争的内容。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取得原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书面批准。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条件进行打折、实惠。 (四)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不得撤回转让信息。因特别缘由确需对受让方条件、转让底价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由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重新计算并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转让标的企业资产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方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确需撤回转让信息的,市属企业应当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区县企业应当经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说明缘由后方可办理,由北交所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告。 (五)产权转让公告刊登的报纸原件应与其他交易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七、合理选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结束后,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状况,合理选择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实行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实行拍卖、招投标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方式进行转让。 八、做好产权转让价款的管理 (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款通过北交所开立的独立结算帐户统一结算,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平安。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及以下产权(股权)转让收益与其对子企业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好处理。 (四)转让所出资企业产权(股权)收益,根据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方法,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九、刚好进行转让鉴证和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需按要求供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应当按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规定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进行产权交易。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完成后,北交所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应当持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凡未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国有产权交易,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各企业以及产权交易机构要加强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系统建设,刚好做好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各企业、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其所属企业全年国有产权交易状况和汇总分析报告。 北交所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状况;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全年国有产权交易汇总分析报告。 十一、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制度 实行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日常检查机制,仔细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状况,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各种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法进行处理。 十二、规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2278号)。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中介机构托付、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加。转让信息披露时,必需公开披露有关管理层拟受让产权的相关信息。 十三、实施主辅分别、辅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别辅业改制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确定列入主辅分别、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别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方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实行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详细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确定。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当尽可能进入北交所公开交易。 十四、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更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协议后,按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委审核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产权交易机构方可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范围外的其他单位,其国有产权转让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制发的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京财企一20012328号)、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财企一20012329号)和北京市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程序(京财企一20023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 · · · 【法规标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5-5-12 【失效时间】0:00:00.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订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方法)施行后,一些中心企业和地方国.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方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方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方法陕国资产权发2022417号来源:产权处日期:2022-11-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