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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管理办法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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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管理办法15篇.docx

    检验管理办法15篇【第1篇】新世界物业房屋管理检验标准和办法 新世界物业房屋管理工作检验标准和办法 土木类: 1、梁、柱、板主体: 1)按图纸设计逐间检查,无变形、弓凸、剥落、开裂、倾斜和非收缩性裂缝; 2)无钢筋外露; 3)阴阳角成通线,阳角水泥护角及抹灰无缺损。 2、天花: 1)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脱皮; 2)无裂纹、无刷痕、色泽一致; 3、天花扣板:(装修房) 目测无明显不平整,无磕碰。 4、墙面: 1)抹灰面平整,目测无明显起伏,无明显倾斜、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面层剥落,无裂缝,无污渍,色泽一致,墙面涂料无污染其它饰面。 2)块料(如磁砖)面层: a、粘帖牢固,无缺棱掉角; b、面层无裂纹、损伤,纹理、色泽一致; c、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 5、地(楼)面: 1)毛地面:平整,无裂纹,无钢筋突出、无凹凸、无施工余料、无积尘; 2)块料(如磁砖)面层: a、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无空鼓; b、单体无高差、无倾斜,整体水平; c、面层无裂纹、损伤、无瑕疵、色泽一致,对缝线条顺直; d、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倒影成通线; 3)水泥砂浆面层: 抹灰平整,压光均匀,无空鼓,无裂纹,无起泡等缺陷; 4)复合木地板(基本装修房): a、地板整体无起伏,与阳台门框平行,空鼓面积不得超过2-3%; b、接缝连接紧密,不得有大小头现象,缝宽最大处不得大于0.3mm。 c、面层无划痕、无磕碰,不允许有色差; d、地面与地脚无明显接口,不可吊角。 5)卫生间、厨房和前后阳台地面: 用小桶或塑料胶管向地面冲倒水,观察水流向准确到地漏,不应有积水,倒泛水; 6、门窗: 1)、开启自如,轻摇晃门、窗是否牢固,无晃动和裂缝出现,无翘曲变形; 2)、木门油漆均匀,观察门缝线条均匀,不掉角,无变形,门扇吊脚高度应为3.5-4cm; 4)、玻璃胶缝密实,玻璃面层无裂缝,无损伤和无刮花痕迹,阳台铝门吊脚应为2-3cm; 6)窗台: 泛水正常,无向室内倒流缺陷;可选择以下检查方法; a、先关紧所有的窗户,从天面或顶层房间窗户(属天面均有檐口的房屋,普遍为多屋住宅区)自上而下均匀浇水,停止浇水后半小时逐间检查每个窗台(墙面)是否有水渗入; b、查询天气预报,在验收期间出现下雨的日期前,先将所有窗门关紧,雨后逐间检查墙面和窗台泛水; 7、楼梯、扶手 1)砼结构的楼梯:无裂缝,无钢筋外漏,梯砖对缝严密、砖缝无倾斜; 2)钢木楼梯扶手: a、用力摇无晃动,无弯曲; b、钢制拦杆表面无油漆剥落、无锈蚀、漆色均匀; c、木扶手表面无龟裂,油漆无脱落,色泽一致,表面平滑,不扎手; 8、阳台 1)泛水坡向地漏,地漏口高度j距地面约3cm; 2)栏杆安装牢固,油漆均匀、无脱落、无锈迹,各金属管间距不超过10cm; 9、厨房、浴室 1)地面标高低于厅地面2cm 2)目测去水口去水畅顺; 3)排气口泛水坡向向外。 水、电类: 1、电器类: a、插座与墙面间无缝隙,周边补灰平整,无凹凸感,盖板手感牢固。 b、开关拨动灵活,总电源箱各开关标识清晰,接线桩头无松动现象。 c、灯具须安装牢固。 d、各灯具及各插座应能正常使用,无短路、开路现象。 e、线材的选用、线路的走向和技术要求等要与设计图纸保持一致。 2、可视对讲系统: a、按键、门开启灵活。 b、不锈钢门、玻璃门无刮花痕迹; c、大堂与业主家和监控中心三方能互call,且通话清楚,图像清晰; 3、电视天线、电话线路、网络线路: a、电视天线应保证图像清晰、伴音清楚,不受干扰。 b、电话线路应保证通话清楚,无杂音,不受干扰。 c、网络线路应保证频带的宽度和速度。 4、给排水: a、保证各管道没有堵塞、漏水现象 b、保证供水管道要有足够的水压 c、排水口要做二次防水。 【第2篇】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第九条 备案主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 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生产企业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当建立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三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章 生产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基地来源、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用于检测的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器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蔬菜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或备案号、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 第四章 进口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进口蔬菜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蔬菜,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蔬菜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我国出口蔬菜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我国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我国出口蔬菜的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境内出口蔬菜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名单。 进口蔬菜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蔬菜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蔬菜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口蔬菜收货人应当建立蔬菜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上述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蔬菜预检。 第二十四条 蔬菜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报检时还需提供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蔬菜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装运进口蔬菜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蔬菜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蔬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货物的存放地点、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包装、唛头等信息;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三)预包装蔬菜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四)查验货物存放环境、包装及铺垫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是否受有害生物的侵染; (五)查验货物是否受有害生物侵染,有无掺杂使假、腐败变质、土块及其他质量明显低劣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蔬菜取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进境货物卫生证书,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四)当事人申请需要出具索赔证明等其他证明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相关证明。 第五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蔬菜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蔬菜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 (五)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口蔬菜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出口等全过程建立有效运行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 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对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的有害生物、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质等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蔬菜中有害生物、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质等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出口蔬菜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用于出口蔬菜包装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运输包装上应当注明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十五条 出口蔬菜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蔬菜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向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出口蔬菜的检验报告等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监测和抽查检验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 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货证相符,并做好装运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机抽查。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蔬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发现单证不符的,不予放行。 第三十九条 出境新鲜蔬菜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装运出口。其检验有效期:叶菜类、食用菌类3天;花菜类、豆菜类5天;根茎菜类、瓜果菜类7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14天。 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出口蔬菜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 用于出口蔬菜加工用的野生植物,应当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蔬菜实行安全监控管理,依据风险分析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确定重点监控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出口蔬菜种类和检验项目。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制定并实施所辖区域内进出口蔬菜风险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蔬菜实施风险管理。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进出口蔬菜安全风险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蔬菜的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应当合法生产和经营。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不良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五条 进口蔬菜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出口蔬菜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有前二款规定情形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种植基地周围环境状况; (二)种植基地的位置和种植情况; (三)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 (四)生产记录; (五)病虫害防治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第四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第四十八条 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生产企业及备案种植基地年度审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生产企业及备案种植基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四十九条 种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一)周围环境有污染源的;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存放进口国或者我国禁用农药的; (四)违反进口国或者我国规定以及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使用农药的; (五)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六)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七)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的。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 (二)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的; (三)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 (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加工原料的; (五)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六)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一条 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 (一)隐瞒或者谎报重大疫情的; (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三)使用进口国或者我国禁用农药的; (四)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1年内达到3次的; (五)蔬菜农药残留与申报或者农药施用记录不符的; (六)生产企业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备案的; (七)1年内未种植出口蔬菜原料的; (八)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1年内达到3次的; (九)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十)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 (一)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隐瞒或者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生产车间地址变化或者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的; (六)1年内未出口蔬菜的; (七)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进出口蔬菜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3篇】制程检验作业管理办法 1. 目的: 規范生產制程檢驗工作 2. 範圍: 本公司制程檢驗工作之管制 3. 權責: 3.1 制程巡迴檢驗:ipqc 3.2 自檢:作業員. 3.3 “檢驗規范”sip管制項目的制定:品保 4. 定義: 4.1 制程巡回檢驗: ipqc以抽樣計划作業內容規定的檢驗情況的頻率,檢檢産品是否有異常情況;依據sop內容稽核制程生産運作是否有異常情況,以確保品質的一致性. 4.2 首件確認:新模投入量産時的首件,新料投入,有異常修模處理後,機台有異常修復開機生産時及其它需要確認之後,方能生産的,由生産部通知品管進行檢驗品管檢驗之后報相關部門確認之後再作生産;如有異常情況,由生産部門聯絡工程人員進行改善. 4.3 首件檢驗當機台需要調機或交班工作時候品管必須再行核對首件確認的樣品并將檢驗記錄于制程檢驗報告上 4.4 ipqc:制程巡迴檢驗員.對生產制程的品質進行巡回檢驗當生產部交驗產品時候再進行fqc(最終檢驗)檢驗作業。 4.5 sop作業指導書是作業員作業工作的重要文件必須闡述清楚人(熟練度)機(需要什么工具設備)料(采用什么生產資料)法(作業的步驟)測(如何自我檢驗和發現不良品)五大要素。 4.6 sip產品檢驗規范品管檢驗產品的重要文件。 4.7 修模:本處的修模是指對模具進行尺寸等物理性能的改變. 4.8 調機:本處的調機是指對機器設備的成型參數的改變,如調試溫度氣壓等. 4.9 特許生產:是指在品質有異常時之時,但因生產交貨緊急的情況下或模具維修時間過長,由權責部門主管做出評估處理裁決能否繼續生產或產品流入下管制站的決定. 5. 作業內容: 5.1 流程圖:(見附圖) 5.2 說明: 5.2.1 生產作業 5.2.1.1 生産部依據生産排程進度,進行生産調度運作. 5.2.1.2 生產部門依照生產運作控制程序文件相關工作流程進行生產作業。 5.2.2 生產首件確認判定作業 5.2.2.1 在生產時如有修模,新模量産架模開始量產等因素,須進行首件確認時,由生産部將按照工艺规定,设置工艺参数,并打出第一批合格产品之后將自檢外觀良好的產品(塑件的首件检验要求:产品应饱满、无缺料,无明显缩影、飞边,不得有熔接痕等料生的现象,也不能有晦暗无光泽的料熟现象具體可以參考品質文件)交ipqc通知ipqc進行首件檢驗作業. 5.2.2.2 ipqc依據sip檢驗項目內容和其他品質文件將首件檢驗結果記錄於首/尾件檢驗報告中, 然后報品管組長以上干部進行判定如判定不合格ipqc再呈報相關部門評估確認 a. 工程人員以工程分析手法確認產品是否可以改進或可以放行量產(主要是針對產品結構尺寸方面) b. 品保人員以品質分析手法確認產品是否可以改進或可以放行量產(主要是針對產品外觀方面) c. 生產部門按照生產排程要求和對機器調試的專業能力提出對產品的一些建議但必須執行首件確認的裁決 5.2.2.3 品管依照各部門的評估情況對首件進行判定作業 1) 首件合格則由品管組長以上人員在首件樣品上簽核樣品并標示加工部位后交由生產部門依照樣品進行量產工作量產前必須監督生產領班向員工示范加工程序及作業動作 2) 若首件確認不合格,由生産部門評估生產安排和交期時間決定是否 申請特許生產作業或重新調試機器或模具再生產首件報品管檢驗. 5.2.2.4 生產部門如有申請特許生產之需求報工程部門和品保部門批准作業.相關部門對生產部門的申請必須進行研究分析工作如可行批示生產部門的特許生產要求如不可行則不能進行量產必須依照5.2.3.6流程給予改進之后方可以量產必要時由各部門依照品質事件處理流程運作對不良事件進行檢討處理. 5.2.2.5 品管依照各部門意見進行品質追蹤工作.如各部門有不同的處理意見時,由權責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做出裁決. 5.2.2.6 如是特許生產的產品由品管做好品質記錄,以利于生產情況的追蹤.且特許生產只允許一批,當生產完畢之后,仍要對不良因素進行改進.進行特許生產必要時需求得客戶的認可. 5.2.3 制程巡回檢驗作業: 5.2.3.1 首件確認經品管判定合格之後,生産部方能進行量産. 5.2.3.2 生産部在生産中由作業員做自檢動作. 5.2.3.3 ipqc依據sip所述管制內容和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內容進行巡迴檢驗,抽樣頻率參照抽樣計划作業指導書相關內容執行之,原則上是每二小時抽查一次,以確保制程中客戶產品品質有所管控.同時, ipqc依據sop內容稽核制程生産運作是否有異常情況,以確保品質的一致性. 5.2.3.4 ipqc將其產品檢驗結果記錄在制程檢驗報告之上. 5.2.3.5 如巡檢之時段生産制程無異常情況,ipqc在産品標識上加蓋ipqc合格章(藍色),并知會生産部將該時間段的產品流入下一個工作站. 5.2.3.6 如有發現異常情況,ipqc立即口頭知會生產部門的生產現場負責人處理之(包括生產部門自檢發現的不良情況)必要時開立品質異常通知單和准備好不良樣品知會品保人員工程人員現場裁決不良情況該時間段的產線產品用品質識別標簽標識隔離。 5.2.3.7 生產部接到品管不良信息或接到品質異常通知單時立即進行矯正行為或申請裁決行為.如要停機立即做停機清線作業和在線不良品標識隔離清點作業。 5.2.3.8 如生產部門因各種因素需要申請特許生產的工作運作依照5.2.2.4作業. 5.2.3.9 當各部門接到品質異常通知單時由工程部門主導對不良情況進行初步的研究和分析工作并得出相應的解決方法和對策,相關部門給予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5.2.3.9.1 部門權責主管負責品質事件的最終裁決 a. 工程經理對產品的尺寸結構和模具不良做裁決 b. 品保經理對產品的外觀形狀做裁決 5.2.3.9.2 生產部門 1. 生產部確定是否人為因素并排除之. 2. 生產部確定是否架模和機器因素并調機. 3. 生產部對不合格品的處置. 5.2.3.9.3 品保部門: 確認是否是測量因素或品質誤判行為并重新檢驗判定. 5.2.3.9.4 模具維修部門 確定是否模具因素并修模. 5.2.3.10 必要時或品質不良事件嚴重復雜時依照”品質事件處理流程”運作處理如果是模具不良依照模具維修流程作業。 5.2.3.11 不良情況的不良因素克服之后 ,重新依5.2.2作業.產線被品管隔離的產品依照各部門意見最終裁決執行之 5.2.3.12 首件应放在注塑机的工作台专门区域,作業員應及時對比(每一到二小時自檢一次)當發现较大差异时(主要指料的光泽度),應告領班或品管人員由領班對其调整工艺参数或品管指導品質判定 5.2.4 最終檢驗(fqc)作業 5.2.4.1 生產部門將ipqc判定合格的產品集中放置在一起,庫的時候以每棧板為單位報ipqc做批量的再檢驗作業。 5.2.4.2 ipqc依據sip所述管制內容和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內容進行最終批量性檢驗確認作業,抽樣數量依照抽樣計划作業指導書相關內容執行之;驗內容記錄于入庫檢驗報告之上。 5.2.4.3 如檢驗合格在產品標識標簽上加蓋fqc合格章(紅色);檢驗判定不合格開立重工通知單交部門主管再確認;主管確認確屬不良通知生管和生產部門處理該不良品。 5.2.5 製程過程中的重工作業: 5.2.5.1 經權責部門裁決可以重工的產品由生產部門依照以下原則進行重工作業 a. 外觀和簡單性的重工由生產部自行決定重工方案; b. 尺寸方面的重工和複雜性的重工由工程制定重工方案,生產部依此進行重工運作,品管依此管制流程. 5.2.5.2 生產部依評估決定的方案執行之,將其重工結果或裁決結果記錄于重工通知單之上 ,報品管重新檢驗. 5.2.5.3 品管人員再檢驗如合格加蓋上合格章 ,再由生產部流入下管制站;如檢驗不合格,退生產部門再重工作業; 5.2.5.4 如有連續重工三次仍不能達到品質要求的,品保人員有權申請停止生產作業,并開立矯正與預防措施通知單要求權責部門重新修訂重工方案。 5.2.5.5 如果是簡單性一次性完成重工的可以邊生產邊重工或可以通過下工序進行矯正的由生產部門提出申請進行隨線重工作業品保部門對其品質性能進行追蹤管理工程部門對其生產工藝進行監督管理。 5.2.5.6 如重工品不能馬上重工完畢或不能及時找到處理方案的由生產部門開立品質異常通知單要求權責部門限期完成制作重工方案不良品暫放入不良品區內。 5.2.5.7 生產部門在進行不良品處理時應由品管人員進行處理方案的確認和對產品的檢查并解除原不合格標識. 5.2.6 其他 5.2.6.1 自檢時發現的不良品和ipqc巡檢中發現的不良品,依不合格品管制程序執行. 5.2.6.2 生產交班時、換料續產、機器修復再開機、調模等運作,由ipqc現場確認重新檢驗首件將檢驗情況記錄于制程檢驗報告里并依照5.2.2作業. 5.2.6.3 生産將近尾數之時,ipqc視模具的狀況做尾件報告,將其檢驗的內容記錄于“首/尾件檢驗報告”之上,告之相關部門現模具之狀況(模具穩定時不用做,反之要做),以便下批生產時有追蹤依據和由相關部門做出是否進行修模或保養模具之決定. 5.2.6.4 其它生產作業進行可以參考以上流程作業. 5.3 制程特殊檢驗管制 品管在管制中如材料是相關環境物質(rohs物質)需要特別管制的依照相關環境物質(rohs物質)制程控制規范作業 6. 相關資料/文件: 6.1 生産運作控制程序 6.2 不合格品管制程序 6.3 各產品sip. 6.4 各產品sop 6.5 抽樣計劃作業指導書. 7. 表單: 7.1 品質識別標簽 qr-qa-002 7.2 品質異常通知單 qr-qa-003 7.3 重工通知單 qr-qa-004 7.4 首/尾件檢驗報告. qr-qa-005 7.5 制程檢驗報告 qr-qa-006 7.6 入庫檢驗報告 qr-qa-007 8. 其它 【第4篇】科技公司产品检验合格证管理办法 *科技公司产品检验及合格证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及最终产品出厂管理、产品的最终检验由技术质量部负责,产品合格证由技术质量部统一制做和发放。 一、产品检验 1.新品开发项目样机完成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检测,产品开发部协助,技术质量部出具检测报告。 2.最终产品出厂前,技术质量部负责、相关部门协助检测各项技术指标,出具检测报告。 二、产品合格证管理 1.合格证的内容及要求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规定和设计。 2.合格证由技术质量部专人管理和发放。 3.发放合格证的产品范围 直接销售的产品发放产品合格证。 4.合格证发放程序。 1)发放合格证的产品应依据产品标准或由总工批准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经技术质量部组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产品合格证。 2)出厂产品合格证由质量主管认真填写具体内容并加盖"技检专用章"后,随产品出厂。无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3)技术质量部对发放的合格证应做好记录。 4)各种"质量印章"由技术质量部统一保管。 【第5篇】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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