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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业务培训.ppt

    • 资源ID:76364298       资源大小:7.67MB        全文页数: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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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业务培训.ppt

    社会保险业务培训社会保险业务培训城保业务管理处-王莉荐2016年2月 申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 参保单位应于3月15日前到城保业务处(绿园区、双阳区参保单位分别到绿园分局、双阳分局)办理201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单位缴费工资按2015年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用作单位缴费基数;按照2015年职工本人实际工资,参保单位填报2016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报盘信息应于2016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一致。注意事项缴费工资报盘下载缴费工资报盘下载,如下图所示,点击“点击下载”(红色字体),下载本单位的缴费工资报盘信息。注意:如果需要打印该表的话,一定要仔细查看页面上文字提示内容,然后按照相应提示打印表格。注意事项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下载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下载,如下图所示,点击“点击下载”,下载本单位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注意:如果需要打印该表的话,一定要仔细查看页面上文字提示内容,然后按照相应提示打印表格。报盘文件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开始期号结束期号缴费工资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201501201512 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 2016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章):xxxxxxxx有限公司单位:元序号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2015月平均实发工资本人签名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本页小计总合计注:1、实发工资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缴费工资报盘文件”与”年度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是需要分別下载的,在网站首页信息查询-单位信息查询里下载。不能用“年度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代替报盘文件。关于月平均实发工资的填报和本人签字栏的填报。请各参保单位一定要如实的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并要求本人签字确认。2015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单位缴费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单位缴费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须按2015年12月份的应缴数额按月缴纳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未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平均工资公布后缴费平均工资公布后缴费 平均工资公布后,依据参保单位申报一并核定具体缴费金额,统一结算。缴费填写样式一、同城转账银行进账单的填写样式二、电汇凭证的填写样式三、网上银行的填写样式邮局电话 85301769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类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类型跨省转移与接续省内转移与接续未就业随军配偶的转移与接续退役军人接续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国办发200920096666号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人社部发20091872009187号)号)省内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省内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吉政办发201020109 9号号)未就业随军配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未就业随军配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后联201120113 3号)号)退役军人转移接续文件退役军人转移接续文件关关于于军军人人退退役役养养老老保保险险关关系系转转移移接接续续有有关关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后财后财【20122012】547547号)号)吉吉林林省省社社会会保保险险事事业业管管理理局局关关于于进进一一步步做做好好军军人人退退役役养养老老保保险险关关系系转转移移接接续续工工作作的的通通知知吉社保吉社保201262201262号文件;号文件;与城乡居转移接续文件与城乡居转移接续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条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条件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参保地与户籍地一致,在户籍地领取待遇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确定待遇领取地。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确定待遇领取地。所有地方都不满十年,把养老关系和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支付养老待遇。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条件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周岁和女性年满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异地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信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未就业随军配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未就业随军配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主要是参考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执行注意事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在参保地保存,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随军期间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按文件规定办理转移军人退役,配偶暂未就业的,转移到随迁户籍所在地办理接续随军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转移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就业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间:2012年7月1日起退役的军人对接机构: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殊情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凭证,保存其记录,个人账户按规定计算。退役后,按规定办理接续。退役时不给予养老保险补助:1、军人退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定改革后,按规定办理。2、自主择业的,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如参加当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之日起算。3、退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4、退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原则原则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条件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自愿选择延长缴费的,可办理城乡制度衔接,延长缴费期间,不能领取城乡居待遇。延长缴费期间,本人自愿,可申请转入城乡居,享受相应待遇,不补发城乡居女性参保人员,以职工身份参加城职保,累计缴费满15年,本人自愿,年满50周岁时可办理衔接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时可办理衔接。流程 按照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衔接的顺序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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