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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合同法基本概念(5、6)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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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合同法基本概念(5、6)详解.ppt

    2.5 合同的履行 2.5.1 合同履行的原则2.5.2 合同条款空缺2.5.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1 合同履行的原则 v适当履行原则 v协作履行原则 v经济合理原则(合同法第119条)v情事变更原则 2.5.2 合同条款空缺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u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u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u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u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u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u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案例2-10】2001年1月,某市二建公司(买方)与本市某水泥厂(卖方)签订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期向买方供水泥900吨(分别为350、350、100、100吨),但未明确各期具体供货时间,每吨单价110元,货到付款。第一批350吨于3月中旬交货,买方支付了该批货款。第二批,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及当地惯例,应于6月份交付,此时正值施工旺季,水泥需求量极大,卖方为图更高利益,将库存水泥全部高价卖给其他单位。买方因现场急需水泥,多次派人向卖方催货无果,无奈之下只好向他处购买高价水泥。2001年9月,施工进入淡季,卖方向买方送去未交付的三批水泥计550吨,被买方拒收。双方为此出现争议,并诉至法院。卖方认为,因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所以其可以随时履行,并未违约,有权要求买方收货、付款。分析: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可以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及当地交易习惯确定,而且,买方已多次催货,并给予了卖方足够准备时间。因此,合理的履行期限可以确定。卖方为图更高利益无法向买方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解除合同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5.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双方都享有)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享有)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享有)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v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v不安抗辩权人的义务及时通知对方恢复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才可解除)【案例2-11 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款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计划2004年5月完成的当月工程量约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04年5月3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分析: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典型情形。2.6 合同的保全 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2代位权行使的要件v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v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v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v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v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3.代位权行使的方式v诉讼合同法第73条v直接对债务人之债务人行使4.债务人之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催促履行债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务人之债务人不得拒绝债权人的请求,但仍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等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案例2-12 1996年元旦,某甲(该公司职员)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某甲承包该公司第一项目部并作为项目经理,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其所联系的工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由某甲组织实施。1996年7月17日,某科研所就西桥小区1号楼施工招标,某甲代表建筑公司投标并中标,中标价168.2万元,暂估建筑面积5100m2。次日,某甲以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该科研所签订施工合同,工期330天,价款168.2万元,单价每平方米270元,建筑面积6896m2,最后以实际竣工面积计算,单价不得改变。1998年2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科研所与建筑公司双方对竣工建筑面积为5932m2无异议,但就结算总价款出现争议。1999年上半年,双方就结算事宜达成和解,但是,科研所并未支付结算款。2000年6月某甲以建筑公司怠于行使对科研所到期债权而损害其应得款项为由,以科研所为被告,代位建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科研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79万元,提起代位权诉讼。分析:某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可能得到支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某甲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合法;建筑公司怠于行使对科研所的到期债权,对某甲造成损害;某甲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已到期;建筑公司对科研所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建筑公司自身的债权。经两级法院判决认定,某甲代位权诉讼的第一项条件成立,即某甲基于内部合同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第三项条件成立,即根据承包合同,建筑公司尚有对某甲未付款项;第四项条件成立,即建筑公司对科研所的债权(如有),不是具有人身性质等专属权利;但是,第二项条件不具备,根据建筑公司与科研所合同约定的单价,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科研所向建筑公司实际付款金额,发现科研所已经超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对科研所不享有到期债权。因此,某甲代位权诉讼请求被驳回。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u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u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u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u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2)主观要件 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与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案例2-13 1998年3月,某咨询公司向某银行支行(下称“银行”)贷款300万美元,并由某科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咨询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科技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咨询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6月,经各方协商,某电子公司同意代替科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该银行支行偿还本金200万美元、利息47万美元,并代替科技公司向咨询公司行使追索权。此后,电子公司陆续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并按照协议向咨询公司追偿,均未果。2002年,电子公司起诉咨询公司,要求追偿其已支付的前述款项,获得生效判决的支持。但是,咨询公司的资产状况不能满足该生效判决的执行需要。执行期间,电子公司获悉以下事实:1998年8月6日,咨询公司与某物业管理中心(下称“物业中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咨询公司所持有某贸易中心的50股权无偿转让给物业中心,同年9月该转让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同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作出变更登记,将贸易中心的股东由咨询公司变更登记为物业中心;1999年1月25日,证券报在贸易中心的招股说明书上载明咨询公司曾转让股权。2003年,电子公司以咨询公司无偿转让股权,恶意侵害其债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股权行为。法院以电子公司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资格,驳回电子公司诉讼请求。分析:根据合同法,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在本案中,咨询公司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1998年;而电子公司对咨询公司的追偿权发生在2001年6月电子公司向银行支付贷款及利息之时。财产处分行为时间与债权发生时间,与撤销权要件相悖。因此,电子公司的撤销权不成立。此外,1999年1月25日,证券报曾刊载咨询公司转让股权。从该日期起,电子公司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贸易中心股权转让一事,并能知道是无偿转让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从该日起算。而电子公司是2003年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已经超过撤销权行使的一年期限。因此,即使电子公司享有撤销权,也因期限已过而不能得到支持。1.甲水泥厂与乙施工单位订立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应于2003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务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证据证明,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答案:A2.甲向乙购买钢材,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此时乙向甲供应了一半的货物,要求甲付款。关于甲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以就全部货物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C.只能就未给付的货物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D.可以主张乙未完全履行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答案:C3.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结果1年后甲做生意亏本,根本无力还款。这时乙了解到,甲的亲戚丙拖欠甲一笔装修费6万元,到期半年多仍未交付,甲不好意思向丙催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可以甲的名义向丙要回6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B.丙在外地居住,乙前往丙住处的路费由丙承担 C.乙可以自己名义向丙要回6万元及延迟交付的违约金,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D.乙可以自己名义向丙要回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答案:D4.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一栋办公楼以低于估价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700万元,丙公司在商谈买楼时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7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的卖楼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公司撤销其低价售楼行为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办公楼行为与乙公司并无关系,乙公司无权干涉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债权人乙公司都应当行使撤销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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