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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用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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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用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概要.ppt

    企业用工管理中应当注企业用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意的几个问题v第一:关于规章制度v第二:关于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v第三:关于扣押档案、收取押金等v第四:关于支付工资v第五:关于带薪年休假v第六:关于使用实习生v第七: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v第八: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第一:关于规章制度第一:关于规章制度v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对规章制度的规定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一)、合法性要求(一)、合法性要求(二)程序性要求第二步,拟订。第一步确定规章内容第五步,公示和确认。第四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三)、公示性要求(三)、公示性要求v公示方法:(1)劳动合同约定法。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并注明劳动者已经知悉并愿意遵守,也可以将规章制度作为附件。(2)试卷保留法。对新职工作规章制度考试,保留考试的资料。(3)入职申明法。入职将规章制度交付职工,保留职工已经知悉规章制度的凭证。(4)张贴法。在职工应该看到的黑板报、宣传栏张贴。(5)电子邮件确认法。职工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将规章制度发到该邮箱,规定一定时间回复。(6)传阅签名法。规章制度付传阅登记表,发到基层单位的职工传阅,已约者签名。(7)手册发放法。发放手册,人手一本,收讫签名。(8)书面确认通知书。发规章制度付书面确认通知书,回执确认。无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有凭据证实职工已经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这是劳动争议无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有凭据证实职工已经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这是劳动争议处理时证实职工已经知情的重要证据。处理时证实职工已经知情的重要证据。(四)合理性要求第二第二关于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关于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一、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二、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三、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人数的行为v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第三关于扣押档案、收取押金等关于扣押档案、收取押金等一、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v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v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劳动合同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他物品的行为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为v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第四关于支付工资关于支付工资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行为v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准的v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其他有关工资方面的规定v1、关于病假工资: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天,发给本人工资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行规定执行。2、关于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期间的工资支付v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关于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v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v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五第五关于带薪年休假关于带薪年休假一、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一、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v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v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v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v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六第六关于使用实习生关于使用实习生v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v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和期限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人每日十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第七第七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v1、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v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v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v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第一条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第八关于使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v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二条:v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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