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信托和融资租赁法ppt课件(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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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信托和融资租赁法ppt课件(全).ppt
第12章 信托和融资租赁法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 习,你应该了解信托和融资租赁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关于信托法律制度应了解信托的基本含义、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信托法的适用范围及主要特点、把握信托的设立及其条件、信托的无效、信托的期限、变更、撤销、解除与终止等操作性规则;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应从融资租赁的形式入手,清楚其基本的法律关系的形成方式、重点理解融资租赁的特点、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章内容】【本章内容】12.1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12.2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本章重点】【本章重点】1.信托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2.融资租赁合同【本章难点】【本章难点】1.信托法律关系 2.金融租赁合同的订立【本章引例本章引例】某市甲信托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4年。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1)甲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进行管理,且未单独立账。(2)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2年后,乙企业得到了丰厚的回报,甲信托公司提出自己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层分享收益。(3)第4年头上,甲信托公司因业务繁忙,便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营乙企业信托投资基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问题 1.甲信托投资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账目设立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2.甲信托投资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层分享收益?为什么?3.甲信托投资公司将800万元信托投资基金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营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由谁承担?资料来源资料来源:金融法规概论(2005年版)李志慧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2.1 信托法概述信托法概述 信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信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1)信托的概念)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分类由于信托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其信托的分类由于信托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其种类和品种繁多,这里只介绍几种主要的分类。种类和品种繁多,这里只介绍几种主要的分类。(1)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2)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3)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4)生前信托和死后信托。)生前信托和死后信托。(5)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6)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2)信托的特征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不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依据(2)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4)信托责任的有限性(5)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12.1.2 信托法的概述信托法的概述 1)信托法的概念)信托法的概念 所谓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所谓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关系是指信托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称。信托关系是指信托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人关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还包括国家金融监督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还包括国家金融监督机构对信托活动及信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机构对信托活动及信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2)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信托法全部的对各项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信托法全部的对各项信托制度起着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信托法的基本原信托制度起着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有:则有:(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2)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相分离的原则。(3)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4)信)信托责任有限性原则。(托责任有限性原则。(5)信托管理的承继性原则。)信托管理的承继性原则。(6)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12.1.3 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信托法律关系是规范当事人在信托活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信托法律关系是规范当事人在信托活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个要素构成。1)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信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信托法律关系包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主体。托法律关系包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主体。2)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义务。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一样。务也不一样。3)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信托的运作信托的运作 1)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设立的概念 所谓信托设立,是指通过一定的行为而在有关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创设的信托关系。使信托关系在这些人之间产生,并使他们在法律上分别具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信托设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信托设立仅指通过民事行为而设立信托关系,广义的信托设立既包括通过民事行为而设立信托关系,又包括通过司法行为、行政行为而设立的这种关系。(2)信托设立的条件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信托文件的内容 信托的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12.2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融资租赁的概述融资租赁的概述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租赁的一种,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租赁的一种,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12.2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的概述融资租赁的概述 1)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租赁的一种,它是指出租人根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租赁的一种,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取租金的交易活动。2)金融租赁的特征)金融租赁的特征 (1)金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交易活动。)金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交易活动。(2)金融租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和至)金融租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和至少两个合同。(少两个合同。(3)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4)承)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方有选择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租方对设备和供货方有选择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5)金)金融租赁的租期较长,租赁期限大致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融租赁的租期较长,租赁期限大致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3)金融租赁的种类)金融租赁的种类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 (2)转租赁)转租赁 (3)回租租赁)回租租赁 (4)杠杆租赁)杠杆租赁 (5)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信托法律制度,基本依据信托法的体例,阐述了信托的由来及其基本涵义,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在信托活动中存在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目前,我国信托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活动。设立信托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明确的信托财产,而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当事人士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以及公益信托等。融资租赁合同和一般物的租赁合同不同,它不仅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特点外,租赁物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且保留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等,也是其特点。融资租赁合同由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构成,涉及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面权利和义务。作为出租人的权利有:享有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收取租金;在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的义务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向供应商支付价款等。承租人的主要的权利是:选择供应及租赁物;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权利;在租赁合同届满时有权选择是否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维修租赁物等。出卖人也是融资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卖方的权利和义务。【课堂讨论题】【课堂讨论题】结合实例谈一谈诚信在信托关系中的作用。引例分析引例分析 1.甲信托投资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2.甲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向乙企业提出增加报酬的请求,经与乙企业协商同意后方能增加。信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3.甲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不恰当,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由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处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案【案 例】例】甲、乙两单位与丙因劳务费发生纠纷。经仲裁,裁决由丙甲、乙两单位与丙因劳务费发生纠纷。经仲裁,裁决由丙付给甲、乙两万美元的支票。甲、乙两方接受了丙付给的支票,付给甲、乙两万美元的支票。甲、乙两方接受了丙付给的支票,两方决定将该笔资金存入信托银行,作为信托存款存入信托银行。两方决定将该笔资金存入信托银行,作为信托存款存入信托银行。然后甲、乙在交给中央信托银行的支票上作了背书,内容为:然后甲、乙在交给中央信托银行的支票上作了背书,内容为:“付给中央信托银行的支票是一个附条件协议的特定存款,该协议付给中央信托银行的支票是一个附条件协议的特定存款,该协议将由两个受款人将由两个受款人(甲、乙甲、乙)达成。某年某月某日。达成。某年某月某日。”甲、乙将支票甲、乙将支票存入该中央信托银行,并就资金的支付分配情况签订协议交给信存入该中央信托银行,并就资金的支付分配情况签订协议交给信托银行,中央信托银行对上述资金开出的收据上写明:托银行,中央信托银行对上述资金开出的收据上写明:“我们已我们已经收到甲、乙附条件协议以及应付给他们的经收到甲、乙附条件协议以及应付给他们的2万美元的支票,该万美元的支票,该支票为丙所签署,我们将按照附条件协议的条款支付这笔资金。支票为丙所签署,我们将按照附条件协议的条款支付这笔资金。中央信托银行的信托部收取并将该笔资金存入商业部,同时计入中央信托银行的信托部收取并将该笔资金存入商业部,同时计入账本,贷方账户名称为账本,贷方账户名称为“附条件协议账户附条件协议账户”。两年后,中央信托。两年后,中央信托银行停止营业并关闭。其关闭银行停止营业并关闭。其关闭1个月后,甲、乙根据个月后,甲、乙根据“附条件协附条件协议议”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了仲裁,由仲裁人裁决两方的财产分配情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了仲裁,由仲裁人裁决两方的财产分配情况后,甲、乙请求中央信托银行的清算人按照存款和附条件协议况后,甲、乙请求中央信托银行的清算人按照存款和附条件协议的条款支付上述资金。中央信托银行以上述资金已与中央银行其的条款支付上述资金。中央信托银行以上述资金已与中央银行其他资金混合,且甲、乙在此仅仅是银行的无担保的债权人而拒绝他资金混合,且甲、乙在此仅仅是银行的无担保的债权人而拒绝支付上述资金。支付上述资金。初审法院法官根据以上事实做出判决认定:甲、乙与中央初审法院法官根据以上事实做出判决认定:甲、乙与中央信托银行之间的协议使得甲、乙享有对中央信托银行资产的优信托银行之间的协议使得甲、乙享有对中央信托银行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即甲、乙优于中央信托银行的普通债权人而应受到先受偿权,即甲、乙优于中央信托银行的普通债权人而应受到全部清偿;在中央信托银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权的情全部清偿;在中央信托银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权的情况下,应该在其他优先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中央信托银行不况下,应该在其他优先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中央信托银行不服该认定而提起上诉。服该认定而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根据案情事实指出:甲、乙存入银行的该笔存款上诉法院根据案情事实指出:甲、乙存入银行的该笔存款是一个已被指定的对象,且为了达到一个特别限定在附条件协是一个已被指定的对象,且为了达到一个特别限定在附条件协议中的目的,依据该协议,银行需要仲裁程序终结前注意持有议中的目的,依据该协议,银行需要仲裁程序终结前注意持有该笔资金以及依据裁决分配该资金。该笔资金以及依据裁决分配该资金。资料来源:资料来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信托与委托代理和捐赠等制度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信托财产的特性,即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拥有与利益的归属相分离是信托的本质特征。信托的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的受托人,信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作,将收益给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受托人获得部分佣金。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资产。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但他仅取得了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之所以说是名义所有 权,因为他并不能享受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信托收益。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状况的条件是信托存续。信托一旦终止,上面所说的情形就会产生变化,受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这也是受托人仅作为名义持有人的原因之一,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于委托人、受益人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托财产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它实际上是不完全属于任何人的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不可以将其作为自己的完全财产来支配,必须按照信托协议中信托三方关系人的法定与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处理信托的财产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信托的目的,才能确保受益人享有的权利,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本案结论:本案中,甲、乙两方在信托机构的存款属于普通的信托存款,根据信托财产的基本特性,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6条的规定,信托银行对该笔信托存款不能成为信托银行的清算财产,也就是说,该笔资金不是银行的完全所有资金,在其破产时,应优先归还信托委托方的信托财产。因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