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22年).docx
-
资源ID:76445439
资源大小:14.98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22年).docx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 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上海市服务业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我市深化“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巩固发挥服务经 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 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我市服务业开展环境,引 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开展引导 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服务业开展的补助 性资金。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工程 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市开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开展改革委。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工程库管理,对申报工程进行初审; 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工程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 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的重大服务业工程,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开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 域和新兴行业的工程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聚焦服务业新赛 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 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开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 7号)和服务业创新开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 1116 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工程。(二)支持国家群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 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开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工程。(三)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开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 开展战略、产业开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五)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六条(支持方式)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一)重大示范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我市服务业发 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工程,由 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二)重点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由市、区两级 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工程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工程投资额。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 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 试、资质认证等。探索引导资金基金化运作和管理,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基金对企业或 工程的投入情况,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 财政资金支持对服务业开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第七条(支持标准)对重大示范工程,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那么上不超过600万元。其 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我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工程,由评审小组研究确 定支持金额。对重点工程,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战略研究和服务业园区规划,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 过合同金额的20%。第八条(区级支持)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工程和重点工程企业的所在区,原 那么上应按照不低于市级支持1 : 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 贤区、崇明区三个远郊区可按照不低于市级支持1 : 0.5的比例,安排资金 予以支持。各区可根据需要制定区级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对本区域内 的服务业工程给予支持。第三章工程申报与审核第九条(工程库管理)各区应建立引导资金预算管理工程库(以下简称“工程库”),对申 报的工程评估后纳入工程库,对纳入工程库的工程做好跟踪管理与推进实 施。第十条(初审和转报)各区有关部门对已纳入工程库的工程,按照本方法负责工程初审,委 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严格把 关。市级财政资金已经安排支持的工程不予受理。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和重点工程,各区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 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二)每个工程的初审结论。(三)每个工程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各区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审批程序)对各区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小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通过 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工程进行网 上公示并征询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工程,由市 开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区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工程,各区有关部门与工程单位签署上海市 服务业开展引导资金工程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评审小组报备后,市开展 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 首款原那么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剩余款项。第四章工程的事中事后管理第十三条(事中监管)引导资金支持工程执行过程中,工程单位应每季度向各区有关部门报 送工程执行情况,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工程投资、实施进度、 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各区有关部门负责对工程进行事中监管,推进工程实施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工程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评审小组。第十四条(跟踪服务)(一)重大示范工程。各区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具体实施推进及事中事 后监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参与工程的全过程管理,与各区共同 推进工程建设。对工程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评审小 组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推进。(二)重点工程。各区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具体实施推进及事中事后监 管。加强对已支持工程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实施发 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评审小组。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工程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各区有关部门作为工程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我市工程验收管理要求,制 定相关验收程序和方法,并在工程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工程变更)获引导资金支持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单位应及 时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区有关部门应将工程变更有关材料报 评审小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工程发生重大变化:(一)工程法人发生变更。(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工程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 导资金超额支持局部。第十七条(工程撤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有关部门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 资金支持工程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 付的引导资金。(一)工程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实施。(二)工程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工程建设内容和目标。(三)工程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四)工程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工程的情形。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各区有关部门应对服务业开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执行 情况、工程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 在每年2月底前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区有关部门的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 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评估,对表现 突出的区或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区,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安排。评审小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工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 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工程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管理费用)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市级引导资金 工程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各区 引导资金工程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解 决。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工程,不得擅自改变 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 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分 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工程单位和工程负责人三年内申 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评审小组对工程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工程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 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工程单位在工程立项、实施、 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 行为,取消工程单位和工程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附那么)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