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奖励规定.docx
大学学生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 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大学正式学籍 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中国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奖励形式以 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第四条 学生奖励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依程序严格执行。第二章奖励的名称和比例第五条 荣誉称号的名称和比例:1 .三好学生,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评定;2 .优秀学生干部,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评定;3 ,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1%评定。第六条奖学金的名称和比例:1 .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年人,具体奖励名额按国家政策执 行。2 .省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年人,具体奖励名额按辽宁省政策 执行。3 .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0元/年人,名额为10名;校长奖学金提名奖奖励金额1000元/年人,名额为10 名。4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60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 总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0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 总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5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 总数的17%评定。5 .学习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10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评 定。6 .社会工作奖学金奖励金额100元/学期人,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评定。7 ,专项奖学金(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年人,具体奖励名额按国家政策执 行。(2)民族团结奖学金奖励金额500元/年人,按我校新疆西藏籍学生(录 取两年前户口所在地为新疆或西藏)总数的10%评定。(3) “雷锋班历任班长基金”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年人,名额为10名。(4)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评定比例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七条奖励的基本评定条件:L思想进步,严于律己,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 60%;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心理健康;4 .诚实守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 .所在宿舍为星级宿舍。第八条评奖学期(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 备各类奖励申报条件:1 .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2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3 .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4 .有必修课不合格的;5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6 .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第九条各项奖励的具体评定条件见大学学生奖励评 定细则。第三章奖励的评定时间与程序第十条奖励评定时间: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分 别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评定;优秀毕业生在6月份评定; 民族团结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9月份评定; 校长奖学金在10月份评定。其他奖励的评定时间以相关文 件为准。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程序:学生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未在规 定时间内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评定资格。各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 干部和学生代表为主的学生奖励评定小组,根据申报情况, 依据评定条件确定初评名单,报学院审核并向学生公示。审 核、公示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处,由学校批准,实施奖励。第四章奖励的表彰形式第十二条对获奖学生的表彰决定通过学校文件的形式 予以公布,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第十三条学生所受奖励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 学生奖励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和 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可适时增 加学生奖励项目,具体名称、评定条件等以相关文件为准。第十六条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可 适当设立学生奖励项目。奖励评定必须形成本部门文件并规 范工作程序。所设奖励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并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七条学生对各类奖励的评定结果如有异议,须在 公示期间向各学院(部门)提出申诉,各学院(部门)须在 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有异议, 可在接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 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通 知学生本人,学生工作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之前印发 的大学学生奖励规定一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